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会计实务第8章土地增值税及其核算

向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由转让方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个人之间的房 地产转让,由受让方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02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 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的计算
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与速算扣除数的应用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适用不同 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适当增值筹划法
费用转移筹划法
在合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适当 控制增值额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 际发生数扣除,而以利息作为一定条 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 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 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 后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 ,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 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 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04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

2.1 本章学习要点分析
• 2.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 (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①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公有制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 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首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首先体现在国有资产 和集体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公有 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质”的优势上, 既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值能 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 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能分摊且能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5%以内) • 不能分摊或不能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10%以内)
土 地 产开 产 开 让 房 计
使 用 发成 发 费 地 产 扣
权所 本
用有关 除支付 Nhomakorabea的税
的金
金
额
转让旧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房屋 及建 筑物 的评 估价 格
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 的地价款和 按国家统一 规定交纳的 有关费用
转让 环节 缴纳 的税 金
转让新开发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交付的地价款 •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费用和税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法选择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李某将其位于市区的房产无偿赠送给自己的女儿B.某企业将其闲置的厂房无偿赠送给其关联企业C.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通过国家机关赠与学校D.刘某将其位于市区的住房出租给王某用于居住【答案】B【解析】选项A: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D: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A.20% B.30% C.40% D.50%【答案】A【解析】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条款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与国有企业换房的外资企业B.合作建房后出售房产的合作企业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D.将办公楼用于抵押的企业,处于抵押期间【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办公楼用于抵押,产权并没有发生转换,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某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对财务费用中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下列项目可以计入利息支出扣除的是( )。
A.金融机构加收的罚息B.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C.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利息支出D.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注意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要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要求相区别。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他信息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报送手续。
第三章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二)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

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 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即:允许扣除的全部房地产开发费用
=(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1)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A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16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有偿受 让一块地皮后,因原计划投入商品住宅开发的资金迟迟未 能到位,于是将该块地皮直接转让给了B房地产开发公司, 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A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 (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税率 0.5‰)。另外A公司在受让该块地皮时已按规定缴纳了有 关费用12万元。
货币收入
项目
实物收入:需要估价
其他收入:如无形资产价值(估价)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税费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净支出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
转让土地使 用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2)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
房地产 开发
房地产 开发企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印花税已列入管理
费用,不允许再单独扣除) (5)加计20%的扣除
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税。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税法巧记忆——土地增值税总结

1.征税范围。
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建筑产权。
国有⼟地使⽤权均属于国家。
只要是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每次转让环节都要交⼀次。
2.以房地产投资的联营在投资环节不交,联营投资企业将其转让的要交税,房地产企业以其商品房进⾏投资活动的视同销售交税。
3.税率。
只⽤⼟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要牢记税率及其速扣系数。
4.扣除项⽬(重要)。
要清楚不同企业和业务的扣除项⽬的数量。
新建房:①房地产企业扣5项,②⾮房地产企业扣4项,差“加计扣除项⽬”;存量房:①旧房屋扣3项,②⼟地扣2项,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不单独计算,因为包含在管理费⽤⾥了(视为⽇常活动),其他企业可另⾏扣除。
⽼外不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可扣除的税⾦时要注意。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凭证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核定计算扣除。
5.开发费⽤和加计扣除。
开发费⽤的限额为“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和“开发成本”的5%或10%以内,加计扣除为“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和“开发成本”的20%(试题可能给出不同⽐例)。
6.优惠政策。
①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地增值税;②个⼈销售使⽤5年及以上的住房免税,3年⾄5免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全额征税。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时,这些交易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则不在此列。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除了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也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这包括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当这些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特定类型的房地产交易:包括存量房地产的买卖、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等。
这些交易都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转移和增值额的产生,因此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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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解释】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土地增值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这是我国唯一一个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关键点:扣除项目的确定(重点)】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注意有无印花税)
第一步,判断可以扣除的项目
第二步,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间的比例,以确定使用税率的档次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四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
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不可扣)销售和视同销售
所支付的金额已售出(可扣)无偿移交给政府
已开发已完工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建造总支出未售出(不可扣)
建造成本未完工(不可扣)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比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掌握,能力等级2)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可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住房的,依原房产使用时间长短确定免税或减半征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熟悉,能力等级1)
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
按房地产所在地申报。
房产税计税依据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规定
由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未约定开始日的,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新变化)
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一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央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时间规定:强调“次月”——经营、取得、取证、出租、出借、建成、验收的次月。
只有将原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16条,272页-274页
省级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5条,274页-276页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特殊困难的可以免税。
依照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能力等级1)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恢复原状后再退税。
占地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