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4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
(一)立法原则
•
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
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
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
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
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
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
•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
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
件。
•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
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
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
• 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 史意义
•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
容
•
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
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
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
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各界人民共同抗日。
•
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
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
件。
•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
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 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 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 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 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 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 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 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 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

政府有检查、告发之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 到代 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乡一年改 造 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这一规定为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奠定了基础。 2.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的各项民主自由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又对其作 过某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原则,使之更符 合中 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阶级路线和基本政策。 (二)《宪法大纲》的内容 《宪法大纲》共十七条,其基本内容包括: 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 和 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 人。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 命
经济形式并存,促进经济繁荣,消灭贫困;提出了“应 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表明
《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法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法草案》等。这些草案虽 未经边区参议会讨论通过并颁行,但却经边区政府批准和边区参议会认可,交由司 法机关内部试行。与苏区相比,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纠正了王 明的左倾错误,在内容方面日益丰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广泛,形式上也更 为规范和严密。这一切都表明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已步入成熟阶段。 (三)完善阶段(1946年—1949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彻底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新中国的决战时期。为配合解放 战争的需要,解放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施政方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了《中国人民 解放军宣言》,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没收 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三大经济纲领,以及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 区的司法原则。在这些立法方针和原则指导下,各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第十一讲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一)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成熟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教材P497)1、制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内容:①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②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③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3、评价: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制宪活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有一些“左”的政策原则,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1、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2、内容:①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②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三三制”(见教材P501)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③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④确立了边区政权关于土地、劳动、经济、婚姻、文教、民族、侨务、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红色革命是中国历史上一段极其重要的时期,也是一次彻底改写了中国社会政治面貌的革命。
在红色革命背后,法治建设以及司法改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确立了法治的地位。
红色革命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建设。
法治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红色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进行了广泛的法治建设活动。
例如,建立了法律秩序,加强了法律宣传教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红色革命时期,中国领导人不仅把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还积极主张以法治为基础的治国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分阶级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努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后来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
红色革命对中国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司法改革是红色革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消除旧法制下的不公正现象,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提高司法机构的效能。
红色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建立了无产阶级司法制度,通过组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确保了人民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
同时,司法改革还突出了法官独立的原则,减少了政治干涉和舞弊行为。
这些改革举措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建立公正而高效的司法机构打下了坚实基础。
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政治面貌。
在红色革命后的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取代了以革命秩序为主导的旧体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尊重。
法治的推进使社会秩序稳定,权益保护有力,为社会正义和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公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地方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其次,对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仍然存在难题。
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程度有待提高。
913-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B、《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C、《五四指示》D、《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2、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是()。
C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3、《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
AA、1947年B、1937年C、1946年D、1948年4、在政权组织方面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B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5、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工作的范围是()。
AA、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B、民事纠纷C、刑事案件D、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二、多项选择题1、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种类有()。
ABCDA、死刑B、监禁C、没收财产D、剥夺公民权2、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的主要罪名有()。
BCDA、反革命罪B、汉奸罪C、破坏坚壁清野罪D、盗匪罪3、抗日民主政权刑罚中的从刑包括()。
BCDA、训诫B、没收C、褫夺公权D、罚金4、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ABDA、取消诉讼费B、确定刑事复核制度C、一审终审D、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5、土地革命初期(1927年--1931年),根据地制定的土地法规有()。
B C DA、土地法草案B、井冈山土地法C、兴国土地法D、土地问题决议案三、问答题1、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答:(1)土地革命初期(1927——1931年)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
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

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是中国革命史上的重要篇章。
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为了打破封建统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权,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
在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毛泽东等革命领袖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1.地方权力机构建设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了县、区、乡三级地方权力机构,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管理体制。
县政府为地方政权的最高机构,下设区、乡两级政权机构。
各级政权机构掌握地方治理的最高权力,行使领导和管理各个领域的职责,对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市场经济调节机制。
通过制定有关商品价格、生产费用等的政策法规,合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的规模、流动和结构。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品分配机制,推进农业生产、军事生产等方面的发展。
这种市场经济调节机制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3.社会保障机制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医疗、教育、劳动保障等方面。
设立医疗机构,推行民族医药,使人民受到有效的治疗,提高了身体素质。
建立了一批学校,普及了文化教育,增强了群众的教育素质。
制定了保护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治理法则1.依法治理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依法治理成为一项重要的治理法则。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同时,通过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了社会管理和维稳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2.重视军事、工业建设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军事建设和工业建设成为了重要的治理法则。
充分发挥工农联盟的作用,结合革命实践,加强军事工业的发展,如兴办兵工厂、盐铁厂、蜡染厂等,积极为革命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PPT共47页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4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42、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 43、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44、欲言无予和,挥杯劝孤影。 4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 当勉励 ,岁月 不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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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定了包括宪法大纲、选举法、中央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行政法规、惩治
反革命条例和其他刑事法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和诉讼程序法规、劳动感化院章 程、土地法、婚姻法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 系。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或多或少地
许多相应的法令、条例和决定。这些立法对摧毁国民党反动统治,消灭封建剥削制 度,建立人民的司法机关,镇压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一切反革命活动,发挥了重大 作用,标志新民主主义法制进入了进一步完善阶段。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
虽然根据地法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又大致具 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立法上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 (二)内容上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 (三)数量多,形式较为简陋
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 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 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将一切国家权力都集中
于代 表机关,既能实行广泛的民主,又能使政府集中处理政务。 3.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法的任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法的任务,“在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 1928年5月,井岗山工农兵政府正式成立。此后,革命根据地便在全国各地不断 涌现。到1930年,全国已建立起大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 中央苏区根据地已联成一片,包括二十一个县城,二百五十万人口,陆续建立了 乡、区、县各级政权组织。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同时,各根据地也迫切需要一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纲,有所遵循,统一法制。于 是,中国共产党于1930年5在上海召开了中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提出了召开第一 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草拟宪法,并提出了制定宪法的七大原则。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
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这一规定为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奠定了基础。 2.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的各项民主自由权 利,经济上免于偏枯与贫困的权利,受教育与保持健康的权利;实行民族平等与男 女平等,并照顾妇女的特殊利益。此外,还特别规定“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
和 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 人。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
命 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这表明,中华苏维埃共
和
2.确定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为工农兵代表大会。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之
带有 一些“左”倾的错误内容。 (二)形成阶段(1937年至1945年)。抗日民主政权的继承苏区经验的基础上,以 中国共产党《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文件为 立法依据,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如人权保障条例,施政纲领,片治汉奸 条例,危害军队、妨害公务法令,军民诉讼条例,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奖励科学 技术法令,继承条例等。在审判工作中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和规范了人民 调解制度,狱政工作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根据地还开始 起草基本法典,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先后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 案》、
的人 权、政权、财产。”这些规定表明在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政权性质是民族统
(三)规定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策 参议会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战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变通的政权组 织形式。法律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由参议会选举产 生同级政府委员会。陕甘宁边区政府综理全边区政务,受边区参议会监督。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之初,适应全国人民迫切要求和平的愿望和开展解放区政治、经 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根据国共两党于1945年10月10日签订的“双十协定”,
特 别是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中确定的 省自治原则和省可以制定省宪的规定,一些边区政府先行制定了宪法原则和施政纲 领23日由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
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不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 借地无条件收回,帝国主义的银行、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只有在服从苏维 埃法律时,才允许外国企业重订租约继续生产。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世 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同一条革命战线,同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 献,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本大法。它肯定了劳动人民已经取得的胜利成 果,又为他们指出了革命斗争的方向,具有根本法与革命纲领的双重特点。 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思想的影响,大纲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如
于 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而这个专政的目 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
限 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
4.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大纲规定: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 民、红军战士等一切劳苦民众及其家属,不分性别、民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 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 论、出版、结社、集会、信教等各项民主自由权,享有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苏维 埃政权应“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在经济上,工人享有实行八小时
工作 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利,农民有获得土地的权利;在文化教育上,公民享 有受教育的权利;妇女有获得解放、参加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苏 维埃政权保障她们事实上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和自决的权 利。 5.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大纲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与 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和一切平等条约,废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
1.宪法与施政纲领 2.土地立法 3.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概况及立法指导思想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
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建设也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 革和发展,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初创、形成和完善三个发展阶段。 (一)初创阶段(1927年—193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建立初期,没有 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各个根据地的边区(省)政府为了政权建设需要,均以中国 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苏维埃政权问题决议案》和《土地 问题决议案》等方针政策为立法依据,相继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法律法令,为法制 建设积累了初步经验。
(一)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团结、抗日、救中国,是各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 标。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序言、第一、二条指出:“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
主 义,部恒遗嘱及中共中央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
各 抗日党派,发挥开始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 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二)规定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五条规定:“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 选举联盟”;而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
它 对于保卫人民民主政权起了重要作用。 3.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
从
4.关于经济文化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允许公营 (国营)、合作和私营三种
经济形式并存,促进经济繁荣,消灭贫困;提出了“应 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表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又对其作 过某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原则,使之更符
合中 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阶级路线和基本政策。 (二)《宪法大纲》的内容 《宪法大纲》共十七条,其基本内容包括: 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
在 政权性质上,将资本家、富农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予以剥夺;在经济政策 上,强调土地国有;在国家结构上,承认“民族分离”原则等。造成这些错误的根
本原 因,就是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上述错误的规定导致了某些具体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使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任务发生了变化。为
“三三制”政策,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 的 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三三制”对于纠正左 倾关 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规定了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该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徒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 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队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