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31•【文号】国税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XXX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桂地税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4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桂国税发[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1〕253号2011年11月10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执法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强化执法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服务意识。
(一)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
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必须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按照法定权限行使税收征管权力,将规范、制约权力作为推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的主线融入到税收执法权的各个环节。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减免、依法服务、依法稽查。
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落实总局和区局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要坚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不得擅自变通,杜绝在具体问题处理上的随意性,做到不偏离、不走样。
(二)强化执法质量意识,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
质量是税收执法工作的命脉,执法效率必须建立在执法质量的基础上。
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要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正确、全面地行使职权,加强税收执法管理,切实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既要避免因为执法质量不高,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被判定违法,影响国税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要避免因为执法质量不高,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要认真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严格执行,要对执法行为的每一个依据、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确保每一项税收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d0ec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6e.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a675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11.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8a33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b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4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近年来,我区地税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自2009年自治区地税局实施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以来,全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硬件设施建设和办税环境进一步改善,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
但据对部分基层办税服务厅组织实施“明查暗访”表明:当前我区地税系统部分办税服务厅及其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服务意识不够强”、“办税程序不够统一”、“落实服务制度不够到位”、“税收政策不够熟悉”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制约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地税系统基层办税服务厅的服务绩效和水平,促进与带动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迈向新台阶,现就今后一段时期规范与加强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办税服务厅工作直接展示地税形象,直接检验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到:不断提高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工作水平,是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是不断推进管理观念更新、管理手段进步、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在坚持公正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快转变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彻底摈弃以往重管理、轻服务和漠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做法,结合实际,努力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税发[2012]15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12〕15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广西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规范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广西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区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全区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区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依然十分复杂,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较多,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基本建设投资增速回落、房地产投资增速趋缓等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组织收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对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告诉我们,经济增长是税收增长的重要源泉,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收入才能水涨船高,这就要求税收工作必须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地方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全区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认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把国税工作纳入到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虑,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环境、吸引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四化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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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
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0]5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5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税局决定于2009年在全区地税系统启动和推行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各地能认真遵照自治区地税局试行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的有关基本要求,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通过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促进全面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也取得了较好成效,基本实现了探索阶段的预期目标,基层地税机关、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但也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广西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视觉识
别系统(VI)》(以下简称“VI”)在一些细节上尚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二是少数地方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在全面、准确执行VI标准上存在偏差,个别办税服务厅的改造,由于领导重视不够、具体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出现与柳州样板相比,质量上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
根据2010年全区地税工作会议的部署,自治区地税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继续把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列入为基层办好的10件实事之一。
自治区地税局在2010年4月初集中工作骨干对VI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以便为即将在全区地税系统大规模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打下坚实的规范基础。
为确保各地高标准、高质量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请各地务必认真、严格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办税服务厅工作直接展示税务机关的形象,直接检验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
自治区地税局领导班子对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关礼局长曾以典型经验之一向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作过专题介绍。
自治区地税局已经决定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地税系统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工作,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认识到:深入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建设,是全区地税系统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创建服务型地税机关的重要举措;可以有力地带动地税业务流程的简化优化和高效运行,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的健全完善,信息技术的全面深入应用,税务干部队伍素质的迅速提高和地税团队精神的进一步凝聚;更是惠及广大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的民心工程。
为了将地税严谨、周到、热情的纳税服务理念和专业服务精神等非可视内容,转化为办税服务厅统一、规范的色彩、标识和办公设施等静态的视觉识别符号,以丰富、多样
的应用形式,通过办税服务厅的内外形象,进行最直接地展现和传播,使广西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具有统一、完整和独特的视觉形象,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引入国际通行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设计的理念和方法,以制定VI的方式规定办税服务厅视觉形象的设计原则及应用规范,为我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装修改造提供了可以准确执行的实施标准。
这必将对弘扬和传承地税文化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推行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基本要求;负责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经办人员,务必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VI,特别是对办税服务厅视觉形象的设计原则、应用规范,以及各项基本要素、应用要素的规范规定、应用范例的内容,必须做到全面熟悉、精细掌握、融会贯通。
各市地税局要以适当方式组织所属各县(区)级地税局的有关领导、经办人员参加VI学习研讨活动。
通过学习讨论研究,确保本地组织实施的办税服务厅改造工作,严格遵循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规范要求,顺利实现改造的标准化,地税办税服务厅统一、完整和独特的视觉形象不跑偏、不走样。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涉及面广、程序环节比较复杂,改造质量直接关系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为此,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