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12]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12]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50f61aa300a6c30c229f3a.png)
急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健全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广泛认可,有效地促进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升。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办税服务厅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打造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办税服务厅,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出如下— 1 —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十二五”时期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关键时期,在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形势的发展,重视办税服务厅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沟通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展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
各地在办税服务厅管理中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办税服务厅成为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政策、办理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和场所。
二、落实服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服务制度的落实,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税。
要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主任值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上级领导干部定期巡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税服务厅舆情信息的监测、引导和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 2 —要完善办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要制定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对岗位的认同感。
三、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工作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针对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激发服务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21•【文号】国税函[2009]524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基本元素(一)颜色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其主要类别如下:(一)窗口标识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发票管理:Invoice2.规格。
长500mm×高200mm3.安装。
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
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等候休息区: Waiting Area2.规格。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4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牧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川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8号二○○九年三月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搭建高效便捷、服务优良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是2009年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调查研究,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办室要对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督查督办,加大考核力度,推进工作落实。
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现就全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通过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可问责的服务机制,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努力创建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使之成为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综合平台,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纳税信用信息的主要发布渠道不包括 ( )。
A)资源共享B)政务共享C)依申请查询D)有限共享2.[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税收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的是( )。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C)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需要重新开具的D)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3.[单选题]一般情况下一个账户的本期增加发生额与该账户的期末余额都应该记在账户的是:A)借方B)同方向C)反方向D)贷方4.[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说法正确的是 ( )。
A)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B)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5%C)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D)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单选题]根据《税务系统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税务系统监督执纪工作的是:A)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B)税务总局党委C)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D)税务总局机关纪委A)国家税务总局B)省税务机关C)市税务机关D)县税务机关7.[单选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是:A)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B)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C)当期的所得D)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8.[单选题]以下证明办理规范中,属于不能即时办结的事项是(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市(州)、县(市)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
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主要内容(四)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章名】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容许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高的内控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关于编写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标准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企业标准要内容完整、数据正确、术语统一、文字简练、词句通俗,不容许有产生各种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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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对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步骤,各级国税机关和 广大国税干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明年工作重点,确定一名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切 实负责该项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各地应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围绕依法行政、业务技 能、计算机技术和职业道德四项内容,狠抓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办税服务厅人员 岗位职责、办税流程和工作制度的培训,使各岗位人员全面熟悉办税服务厅的各类窗口职 能、业务流程,掌握所在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三)按照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工作 为深入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管理,省局将陆续部署有关工作,其中作为本文附件一并下 发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职能》、《办税服务厅受理业务事项及处理要求》和《办税服 务厅基本制度》,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执行。统一服务职能、统一窗口设置、统一业务处理 流程和统一服务制度四项工作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统一办税服务厅服务标识工作,省 局将按照总局2007年的统一部署适时另文通知。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省局 将于2007年上半年启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有关工作的探索。 为确保工作实效,省局将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纳入2007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适时 组织检查,并对各地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 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职能 2、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业务事项及处理要求 3、办税服务厅基本制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界定的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统一、高效、便利的原则,根据受理的涉税业务及处理时限分类,办税服务厅 应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大类窗口,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和进入政务服 务大厅的办税服务窗口,可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或综合服务一类窗口,综 合服务窗口可提供多职能或全职能服务。 (二)三类窗口下设申报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文书受理、涉税咨询等岗位,各地可结 合工作量大小在每类窗口下确定各种岗位数量。 (三)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类窗口办理的事项为即时办结事项,纳税人在相应岗位办理的 涉税事项应当场办结,综合服务窗口文书受理岗位办理的大部分事项为限时办结事项,纳税 人递交及领取各类文书均在此窗口完成,如果纳税人未按窗口和岗位标识递交文书,各岗位 人员应该受理并作内部传递。即时办结事项和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税流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标 签】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2006﹞128号 【发文日期】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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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时办结事项办税流程 纳税人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2、限时办结事项办税流程 (纳 —;—;→ (办税服务厅 —;—;→( 相关分 税人)←—;—;文书受理窗口) ←—;—; 局科室 ) 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 (四)每类窗口及岗位标牌应在适当位置予以明示。 二、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申报纳税类窗口 岗位名称:申报征收 受理事项: 1、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 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防伪税控企业报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抵扣。 5、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征收。 6、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单》。 7、防伪税控企业重新发行抄报税补录。 8、票表稽核异常复核。 (二)发票管理类窗口 岗位名称:发票发售及代开 受理事项: 1、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等相关业务。 2、发票验旧购新。 3、发票缴销。 4、发票保证金收取。 5、发票工本费收取。 6、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 (三)综合服务类窗口 岗位名称:文书受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1998年以来,为提高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水平,我省在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方面 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2003年以来,结合“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活动的开展, 我们制定了全省纳税服务标准,明确了涉税事项的处理时限,提出了办税服务厅实行“三个 统一”,落实“两项要求”,这些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纳税服务的规范 化水平,现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目标、原则及内容 (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目标 实现办税服务厅各项涉税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和各类服务设施的规范统一,为纳税人提供 优质高效的标准化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整体形象。 (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遵循的原则 1、依法服务原则。作为税收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 服务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2、统一规范原则。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应按标准化要求规范统一,树立良好的 服务整体形象。各地要按统一部署规范开展。在总体统一的前提下,各地可立足实际,开展 丰富多彩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活动。 3、公开透明原则。按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向纳税人公开窗口职责、办税流程、收费标 准、办理时限等事项,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国税机关自 觉规范执法。 4、便利高效原则。窗口及岗位设置科学、职能清晰、工作饱满。办税流程简便明了, 涉税申请一窗受理、资料内部流转、及时办结、结果一窗出具,减少纳税人在各部门、各窗 口往返、等候时间。各项服务制度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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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税务登记及资格认定类 1、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重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税务登 记证的发放收缴、工本费收取,非正常户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及取消。 3、中国居民、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4、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1)社会福利企业; (2)软件企业; (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4)饲料产品企业; (5)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8)下岗再就业企业; (9)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0)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1)环保企业; (12)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及注销。 (13)其他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5、取消相关税务资格认定申请。 6、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证明。 发票管理类 1、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许可。 2、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5、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6、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7、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 8、发票丢失被盗审核处理。 9、变更普通发票种类、用票量。 10、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购票量。 11、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最高购票量。 其他文书类 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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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各类减免税申请及取消。 3、退抵税申请。 4、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 5、固定资产折旧申请。 6、延期申报申请。 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8、《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和核销。 9、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请及取消申请。 10、《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 11、《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的开具。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的开具。 13、其他文书受理事项。 岗位名称:涉税咨询 受理事项: 1、涉税咨询。 2、各种纳税申报表和申请表的发放。 3、各类涉税资料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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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成本。 (三)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内容 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包括服务行为标准化和服务设施标准化,具体内容是实现“六统 一”,即: 1、统一服务职能。明确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 2、统一窗口职能。根据工作职责和服务事项分类,本着方便、快捷和“一窗式”服务 的原则,按照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的基本要求统一窗口名称,明确每类 窗口所设岗位,细化岗位职责和具体承办的工作事项。 3、统一业务处理流程。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承办的全部业务事项的处理流程和要求, 承诺办理时限。 4、统一服务制度。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一窗式”服务、首问责任、公开办税、勤政 廉政、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办税礼仪等基本制度。 5、统一服务标识。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的外观形象标识、窗口标识和其它服务设施标 牌标识以及各类办税指南资料、宣传资料、表证单书的内容、名称、种类、颜色、规格样 式、字体字号等。 6、统一服务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激励机制和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 范评价考核标准。 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三类窗口职能职责及各类业务事项的处理时限。对三类窗口下设的岗位 及其办理的涉税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各类业务事项的处理时限提出标准。(二)完善各 项服务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及省局已制定的各项纳税服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工 作新的要求和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修订、补充和完善办税服务厅的一系列服务制度,保障全 省纳税服务工作管理规范,运行优质高效。 (三)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在依法明确纳税服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 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评价指标,对纳税服务标准进行量化,规范评价标准,积极引入第三方 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分级考核,把服务职责与 要求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人员,促进纳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同时,对法定服务 不作为行为和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在维护税法公正的同时最大限 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服务环境,倡导办税礼仪。规范、优化办税服务厅的管理,统一布局设置,统 一内外标识,统一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 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 排队叫号系统、IC卡电话、饮水机等。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 作技能,办理涉税事项程序合法、高效,出具税务文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 迹清晰。在办公时间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