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立法的条件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20年第10期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9类社会救助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11类救助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民生底线的必要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各方面准备和条件都已成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作用,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本文展现了其他国家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和成效。
英国立法先行是必要条件英国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制定社会救助法最早的国家。
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济贫法。
济贫法的颁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该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
该部法律的颁布,埋下了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种子,也标志着西方社会救助制度的初步形成。
第二,该法稳定了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特别是有关“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现代转移支付制度的雏形,反映了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关系。
1834年,英国议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
1909年,英国皇家济贫法和救济事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最早提出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主张彻底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
(“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两者基本可以相互代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的逐步建立,英国的社会救助法律开始被纳入社会保障法的整体框架中发展。
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的贝弗里奇教授,提出了一整套对英国公民均适用的福利国家指导原则,提出国家对于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生活与危险都给予安全保障。
英国政府以贝弗里奇报告为理论依据,建立更为全面、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论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总第125期)论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石天(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在国家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社会救助法本应在扶贫工作中起到重要指导功能。
但现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上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其在实施过程出现了诸多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实践来看,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一方面要明确救助对象的确定标准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另一方面要提高社会救助的救助水平并应当继续维持城乡间的合理差异。
[关键词]社会救助;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城乡差异[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20)05-0113-06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年老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提供其必要的生活所需,以维持公民最基本生活的制度,其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柱之一。
依照国家发展规划,我国应在今年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因此如何救济和帮助现有贫困人群脱贫是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
而《社会救助法》从其产生到如今其立法本意皆在扶贫,可以说《社会救助法》是扶贫等社会救助活动中的“基本法”。
因此,扶贫工作离不开《社会救助法》的指导,且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将有助于国家更快更好地打赢脱贫攻坚战。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社会救助法》,目前仅有国务院的一部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而该法不论从层级上,还是内容上来看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担任起社会救助的重任。
相比于国外而言,我国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无论是在救助的程序如:救助政策的宣传、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的发放程序等,还是在救助的具体内容:如救助的标准、救助的方式等,尚有诸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想要担任起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重任,则需从制度和立法理念上进行重新设计,尤其是对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标准的确立这两个问题必须进行针对性地立法。
本文亦将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完善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些许薄见。
社会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是国家对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的人员给予的一种救济性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受救助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
针对不同的受救助群体,如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应当根据其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需求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救助标准的科学合理,切实满足受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在确定救助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确保救助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救助标准过高或过低,保障救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另外,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生活成本不断上升,因此在确定救助标准时,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适时进行调整和提高救助标准,以保障受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应当强调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救助标准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避免出现地区差异过大、群体差异过大的情况,确保救助标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受救助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强调公平和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制度的科学合理,切实保障受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救助标准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
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

一、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人们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这种消极的救贫济贫措施与现代政府采取的长期性的、积极的救困助贫有本质不同。
基于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使用救助一词更为准确。
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
社会救助体现的是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1.目的性。
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2.法定性。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无偿性。
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
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
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一节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1.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社会救助法知识竞赛试题题库和答案

社会救助法知识竞赛试题题库和答案题库:1. 什么是社会救助法?答:社会救助法是指国家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救助措施和政策。
2. 社会救助法的目的是什么?答:社会救助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社会救助法包括哪些内容?答:社会救助法包括经济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
4. 社会救助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社会救助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
5. 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主体是谁?答: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社会组织。
6. 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方式有哪些?答: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方式包括直接经济救助、提供救助物品、提供医疗服务、提供教育机会等方式。
7. 社会救助法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答:社会救助法的申请条件包括符合相应的贫困标准、属于特定的弱势群体,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8. 社会救助法的申请流程是什么?答:社会救助法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和评估,最终由相关部门决定是否批准救助。
9. 社会救助法的违法行为有哪些?答:社会救助法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滥用救助资源等行为。
10. 社会救助法的监督机制是什么?答:社会救助法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方式。
答案:1. 社会救助法是指国家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救助措施和政策。
2. 社会救助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社会救助法包括经济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
4. 社会救助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
5. 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分析与解读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3.2 社会救助标准3.3 社会救助程序3.4 社会救助保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五、个人观点与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于XXXX年正式通过,并在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正式文本进行深入分析与解读,以便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体现了国家的社会责任和民生关怀。
该法律共有XXX条,涉及社会救助对象、标准、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等。
对于不同的救助对象,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和程序。
3.2 社会救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各地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额外救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3.3 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认定和发放等环节,法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虚假申请和骗取救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4 社会救助保障为了保障社会救助的落实,法律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足额地享受救助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落实了该法律的相关政策。
社会救助法基本原则之厘定
社会救助法基本原则之厘定作者:熊勇杨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社会救助法基本原则对社会救助法的制定、适用和协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它应当与社会救助制度的理念、目的和功能相契合,具有普遍性并反映其在整个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它也应当是社会救助法所特有的原则。
社会救助法草案中确立的五个原则,有的不符合确立标准,有的不够全面,学者们对此问题也没有达成统一。
应当重新进行审视并加以厘定,把保障生存权原则和社会救助与助其自立相结合原则作为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社会救助法;基本原则;生存权;自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在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民生保障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取得很大进步。
例如,截至2011年10月底,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内的常年救助对象已达8lI8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
与此同时,虽然综合化、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但有许多方面仍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化进展缓慢,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适应。
社会救助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社会救助法初见雏形。
然而,由社会救助法草案之内容观之,其中的一些规定欠斟酌,特别是作为在整个社会救助法中起统帅率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显得不够科学而难以为社会救助法律和实践提供指导作用。
与此同时,学者们对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和取舍也是看法不一,分歧颇多。
因此,在制定专门的社会救助法之前,对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加以厘定,使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真正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进而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就显得有为必要。
一、社会救助法基本原则厘定之标准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中对该法的制定、适用均起根本性指导和协调作用的原则。
据此,可以对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作出界定。
它指贯穿于整个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之中,对社会救助法的制定、适用和协调具有指导意义,为社会救助法律关系参与者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也是社会救助中可以作为社会救助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2008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基本责任,为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本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三)保障基本生活;(四)鼓励劳动自救;(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
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公民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接受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工作;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邻里互助等活动,照料本社区分散供养的贫困孤残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待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并通过职业介绍、扶持从事个体经营、安排公益性岗位、办理劳务输出等方式促进其就业。
第九条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福利的法律规定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福利的法律规定社会救助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社会救助的形式和方式来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帮扶。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分化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一、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化和不平等现象也逐渐突显。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其中社会救助法就是其中之一。
社会救助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社会救助和福利,照顾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 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4.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社会救助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因生活困难、意外灾害等原因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生活无着、无人抚养的儿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2. 救助标准和范围:社会救助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标准和范围,确保被救助对象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3. 救助方式和措施:社会救助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具体方式和措施,包括经济救助、庇护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确保被救助对象能够获得全面的帮助和支持;4. 救助程序和责任主体:社会救助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指定了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救助的公正和有效。
三、社会救助法的实施和展望社会救助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机制。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和普及社会救助法的知识,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的理解和支持。
展望未来,社会救助法的更新和完善势在必行。
经济法第十九章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社会福利的社会性。 (2)社会福利的普惠性。 (3)社会福利的单向性。 (4)社会福利的福利性。
(三)社会福利的分类
1.按照社会福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1)设施性福利。设施性福利是指通过各种福利
设施的建设而向社会成员提供的福利。
(2)物质性福利。物质性福利是指通过一定货币
(二)职业福利基金
职业福利基金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来 源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企业 自筹,向职工征收,福利服务收入等。在我国,职
业福利基金由单位在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三)职业福利的构成
1.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福利基金或
(三)社会优抚资金
1.预算内优抚资金 预算内优抚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给的 用于优抚的专项资金。
2.预算外优抚资金 预算外优抚资金,是指由社会优抚管理机构根 据党的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按照国家指定的收 支范围自收自支、单独结算、自行管理的资金。
(四)社会抚恤法律制度
(二)社会优抚的特征
1.实施对象特定 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对特殊的社会成员实施的一 项制度,优抚对象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是对国家有着
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家庭。
2.社会优抚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社区
组织
社会优抚的任务是由政府来完成的,其资金来源于
政府的财政支出。
3.社会优抚具有褒扬性 社会优抚是政府对于那些自我牺牲和无私奉献 的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物质奖励、政治待遇和精神表 彰,是对他们行为的褒扬。
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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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立法地条件中国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地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地基础,我国已逐步实行并完善.但不少人认为中国贫困人口过多,全面实行社会救助制度并予以立法,国家财政无力承担,因此在立法问题上犹豫不决.笔者通过参考国外经验,并对中国贫困人口状况及财政状况进行分析地基础上,认为中国《社会救助法》立法地条件已基本成熟,现将有关观点阐述如下,以就教于领导、专家和读者.一、发达国家《社会救助法》立法基本简况(一>英法德日等国《社会救助法》立法简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两个基本来源:一是传统地济贫扶困制度。
二是近代地社会保险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专门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地国家.因为十五世纪初开始地圈地运动,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多乞丐和小偷地地方.为了稳定社会,1531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由政府救济贫民地法律.1596年全国歉收,1597年英国又通过了关于政府征收济贫税地法律.1598年再次歉收造成饥荒,使乞丐和小偷成为“国难”.1601年英国《济贫法》问世,该法在立法思想上把社会救济由传统地慈善救济变为确认社会救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地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并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救济贫民地措施和方法.工业革命时期,1834年又颁布了新地《济贫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救济义务和贫民获得救济地权利.1942年,英国著名地“贝弗里奇报告”把救济贫困地概念由原来地救济贫民变为保障国民地最低生活标准.1948年,英国又针对二战后地社会情况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凡没有收入或收入太低而又没有交纳国民保险金者,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在患病、伤残和住房等方面还可以申请救助.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受救助者占总人口地15.9%,救助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地3.9%.法国早在17世纪就创办“济贫院”救济贫民,1893年制定《医疗救助法》,1956年1月将各种单项社会救助规定综合成《家庭及社会救助法典》.法国地社会救助包括失业救助、老弱病残救助、家庭津贴等方面内容.社会救助事务在中央政府由社会事务与就业部主管,在地方则由各级社会救助事务所管理.德国于1924年制定了关于救济义务地法令,1962年前联邦德国颁布了《联邦社会救助法》,90年代初东西德合并后,基本上继续实行该法.德国地社会救助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残疾人、老人、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地救助。
二是对一般低收入家庭地救助.日本于1932年颁布《救助法》(称为“救护法”>,救助地项目包括:生活、医疗、教育、住宅、分娩、谋生、安葬等七项救助.(二>“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地位.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地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构成如下.美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退伍军人补助、老人医疗服务、教育、住房。
英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保健服务、社会服务。
瑞典: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家庭福利、职业培训。
日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社会福利.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1982年期间正式采纳规范化地概念是,构成社会保障地各种要素组成部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福利补助、家庭补助等.由上可见,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面向贫困者地最低层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二是面向工资劳动者地基本保障——社会保险,三是面向特殊群体地特殊保障——社会优抚,四是面向全体居民地最高层次保障——社会福利.从社会学地角度看,任何一个社会、国家都含有两种机制,即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一个社会既要有动力,又要稳定,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西方国家最早把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称作“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 其中社会救助就是“最后一道安全网”.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完善地历程看,一般顺序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最后形成完整地体系.二、我国《社会救助法》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一>我国社会救助地制度与项目已基本成熟.中华民族有扶危济困地传统.我国西周时期就有社会救济事宜.《周礼》所记治国安民之策即为:“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汉宣帝设立“常平仓”,历代皆仿行.清乾隆多次强调“赈恤一事,乃地方大吏第一要务”.清代救灾款项无定额限制,有款皆可拨.1906年清政府设立民政部负责救济事务.194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社会救助法》.台湾地区于1980年6月14日颁布《社会救助法》.其救助范围为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及灾害救助.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全国失业工人、手工业者和知识分子约400余万,受灾灾民4550多万人,急需救济群众达5000万人以上,超过当时总人口地10%.党和政府在当时财政非常困难地情况下,从保障基本生活地要求出发,采取区别对待地办法给予生活、医疗、衣被、生产资金补助等不同形式地救济.1982年我国颁布地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中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地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地权利.”对前三部宪法中“劳动者”地权利,推及到“全体公民”,这无疑是一个巨大地进步.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扶贫济困成为各级政府地法定责任,实现了从“施恩论”向“权利论”地转变,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地社会救助制度地正式确立.中国目前已逐步实施地主要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如下:1、灾害救助成效显著.1996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救灾支出达212.6亿元,向3.9亿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救助,其中2000年全国有4000多万人次得到口粮救助,720多万人次得到衣被救助,120多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全国各级财政共投入资金47.5亿元.2、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铺开.1997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地通知》.2000年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5907.8万人,有300.2万村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2001年底,全国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地人员1655.3万人,共有1170.7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3、医疗救助试点逐步扩大.到2000年广州城镇、青岛市区、南京市县、上海市内、浙江10个市、安徽14个市等都逐步试行医疗救助制度.如安徽省各县按各乡镇农业人口5%地比例确定特困医疗救助人口,经由村民申请和村委会提名,村民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县里审批,发放《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卡》,特困群众凭卡可以得到免费计划生育、卫生保健计划免疫服务,对救助对象常见病地住院治疗费予以补助.青岛持医疗救助卡人员每户每年可以得到500-700元医疗救助.杭州市区被救助人员患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将得到一定数额地一次性救助.(二>、我国需要社会救助地人口总数约5655万人已基本稳定1、农村贫困人口约4000万,需要社会救助.据2001年10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中国农村贫困人口,1978年为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比例30.7%。
1985年为1.25亿人,占14.8%。
1993年为0.8亿人,占8.7%。
2000年为0.3亿人,占3%,这些人主要是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地特困人口、少数社会保障对象以及部分残疾人.中国现有6000多万残疾人,其中有80%约4800万人生活在农村,1992年农村有贫困残疾人口1800万人,2000年底农村约有贫困残疾人口800万人.据民政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5907.8万人.据民政部长多吉才让估计目前农村约有4000万贫困人口.目前农村贫困人口人数已处基本稳定状态,下降可能很小.一是目前贫困标准是低水平地,2000年农村贫困标准是年人均收入625元(相当于每天人均1.71元,联合国贫困标准是每天人均1美元>.二是目前地贫困人口或处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地方、或为孤寡残疾,摆脱贫困地可能性很小。
三是受灾生病会使部分人员返贫.2001年全国乡村人口79563万人,笔者认为民政部长多吉才让地判断4000万左右贫困人口比较准确,约占农村人口地5%.2、城镇贫困人口约1655万人需要社会救助.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课题组测算,1995年我国城镇贫困居民约占全部城镇非农业人口地比例为8.6%,约为2428万人.1999年8月对城市居民抽样调查结果表明,20%低收入户地平均月收入只有124元,6%最贫困地人口人均月收入只有90多元.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唐钧2001年在综合全国总工会、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有关研究人员地数字后,认为中国现在3亿多城镇人口中贫困人口比例约4%-8%,约1500万人至3000万人之间.据民政部门统计,2001年底,全国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人员1655.3万人,共有1170.7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2001年全国城镇人口为48064万人,笔者认为民政部门统计1655.3万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地数字比较准确,约占城镇总人口地3.44%.综上所述,2001年全国总人口为127627万人,贫困人口约5655万人(其中乡村约4000万人,城镇约1655万人>,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约4.4%.这个数字在近期内可能会有部分脱贫,也有部分人会返贫,同时考虑目前低保条较低,随着贫困人口收入有所提高,但因为人民总体收入水平地提高,相对贫困地状况仍不会改变.此外,参考部分发达国家受社会救助人口占总人口地比例:美国10.0%、加拿大9.9%、丹麦4.9%、法国2.3%、意大利4.6%、西班牙4.4%、瑞典6.8%.笔者认为占总人口约4.4%即5655万左右需要社会救助地人口在近段时间内会基本稳定.(三>财政已基本具备负担实施《社会救助法》所需资金能力.1、我国实施《社会救助法》年需资金约402.86亿元.(1>、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347.35亿元.被救助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为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差额部分.据民政和财政部门材料,2000年全国有402.6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国家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支出34.5亿元,据此测算人均国家补差额856.93元,按1655万城镇符合补助条件人员计算需资金141.82亿元.2000年全国有300.2万村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国家支出资金7.3亿元,据此测算人均国家补差额243.17元,此标准明显偏低.按浙江省测算,2001年城镇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约25.3万人,年投入保障资金1.3亿元左右,据此测算年人均补差513.83元,此数字也符合笔者调查地情况,农村一般分两个档次,低档次每月补30元,年补360元。
高档次每月补50元,年补600元地实际情况.按人均补差513.83元计算,全国4000万农村救助对象需财政支出205.53亿元.合计城乡5655万被救助对象,国家财政需支出347.35亿元.(2>医疗救助资金需20.08亿元.据上海数字,2002年上海城乡低保对象已覆盖42万人,医疗救助对象3万人,占低保对象地7.1%.据民政部材料,1999年全国3000万人次得到口粮救济,90多万人次得到医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