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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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增强本市城市防洪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形成生态保护和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绿地系统、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排水系统等新建、改建工程,应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有关目标和指标,试点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

2.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采取蓄排结合措施,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全市城镇建成区雨水排水系统不低于1年一遇标准,中心城建成区20%以上的雨水强排系统达到规划新标准要求。

3.基本形成初期雨水污染治理体系。新建和改建地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分别不低于80%和75%,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

体、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试点区域河道水体基本达到《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提升本市11座雨水调蓄池和分流制排水系统初期雨水截流设施的运行效能,苏州河沿线区域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基本原则

1.转变理念、注重生态。综合采取“渗、蓄、滞、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城市下垫面上的雨水径流,统筹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等问题。

2.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注重竖向设计,合理规划布局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水务、环保、交通、绿化市容等部门要统筹联动,紧密合作,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4.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优良发展环境。主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二、加强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

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将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地块,为雨水调蓄设施、调蓄隧道和行泄通道等设施预留规划空间,划定蓝线和绿线,有效保护河湖水系、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编制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和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中的目标、指标和要求,确保各行业系统按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二)严格实施规划

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条件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对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地块,除满足现有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还应满足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针对已经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地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按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建立健全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审查海绵城市指标是否达标的制度,并将此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基础材料。加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管,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和竣工验收重点内容,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健全海绵城市工程有效合理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完善标准规范

结合本市“三高一低”(地下水位高、土地利用率高、不透水面积高、土壤入渗率低)的实际,着力构建一套适用于上海特点的南方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结合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统筹有序建设

在本市郊区新城、六大重点功能区域、五大转型区域(高桥、桃浦、吴淞、南大、吴泾等区域)、成片开发区域和郊野公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成区要结合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工业区改造、道路改造、排水系统提标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一)推进绿地系统建设

进一步加强绿化建设,确保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4%。对照规划要求,新建和改建绿地应加强雨水利用和调蓄,鼓励已建绿地进行雨水利用和调蓄。城市公园绿地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综合考虑竖向设计,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和小微湿地等;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广场和停车场等硬质铺装应采用透水材料,新建和改建项目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50%和30%;提升公园绿地对自身雨水径流的消纳和净化能力,并为周边区域提供一定的雨水滞留、缓排空间。支持在郊野公园建设中设置区域排水防涝应急场所。支持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绿色屋顶率不低于30%,研究立体绿化建设支持政策。

(二)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

支持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屋顶,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屋顶改造。减少建筑与小区的硬质铺装面积,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采用透水铺装,硬化面积达1公顷及以上的地块应按照不低于250立方米/公顷的标准配建雨水调蓄设施。鼓励雨水调蓄设施与绿地、水体的建设相

结合。鼓励建筑与小区开展雨水收集利用。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建,要率先践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规划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采用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和透水铺装等,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三)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

道路纵、横坡设计应与道路绿化隔离带海绵化建设相协调,支持结合道路绿化隔离带建设生态树池、植草沟、雨水花园和雨水调蓄设施。支持新建或改建的城市立交、快速路等高架道路采用透水沥青铺装以减少路表径流、提高行车舒适性与安全性,新建和改建高架道路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70%和50%;鼓励地面轻型荷载道路试点采用透水沥青路面;高架或地面道路雨水排放设计应与其附近的绿地设计统筹考虑,加强对雨水的收集、渗滞蓄、净化和回用。城市广场宜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鼓励既有城市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建设应优先采用透水铺装,鼓励对有条件的既有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进行透水改造,新建和改建人行道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50%和30%;鼓励专用非机动车道、步行街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和改建专用非机动车道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40%和20%,新建和改建步行街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70%和50%。

(四)不断提高城市排水防涝体系能力

加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力度。统筹考虑排水系统提标、水环境治理和内涝防治的要求,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中心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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