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某大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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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京化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整理)北京化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发[200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纵向科研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科研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人才培养和现有科研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指导我校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每年编制出年度科研计划。

第三条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鼓励跨院、跨学科的多学科联合攻关,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各种重大科研项目。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认真把好选题关,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结合各学科的研究方向,使选题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力求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以提高科研的成功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科技处是分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所有科研项目都要归口到科技处进行管理。

第二章科研任务的来源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动力。

其资助范围为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及部分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课题,部分高科技新领域新构思研究课题。

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我校学科建设、提高学术理论水平、培养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增强科研后劲有重大意义。

应积极申请,提高中选率。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是支持博士点学科发展而设立的基础科学研究基金,申报人必须是博士生导师或博士点的青年教授(或副教授)。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研究选题要根据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具体的结合目标。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是北京市科委组织实施的旨在选拔35岁以下高质量青年科技人才为新一代科技带头人的计划,研究项目属首都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应用前景。

第七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攀登计划是我国积极跟踪国际高科技发展动向,缩小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加强基础研究水平,力争在某些优势领域有新的突破的计划。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科研管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事业开展,维护学院和科研人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合同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奖励办法四部分。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三条科研项目是指以本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对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分类科研项目按其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国际(境外)科技合作和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下列项目:1。

科学基金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2.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二)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攻关、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三)国际(境外)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我院与国(境)外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合作以及由我院负责承担的我国政府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四)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是指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科研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

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科研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和项目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学院自身科研的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

1。

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对横向科研项目,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需求信息;并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相关部门的科技人员申报项目。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学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和完善学校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使科研项目更好地为创新创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三大类。

纵向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横向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学校立项科研项目指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包括校内配套项目。

纵向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他纵向项目。

国家级项目主要指国家“973”和“863”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各类课题、经费在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省部级项目主要指教育部等国务院各部委课题、“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各类课题、云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课题、省院省校合作课题,以及公开申报、审批立项的省部级政府专项基金等其他同级别课题。

江苏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江苏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保证科研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我院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科研选题、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进度审查、经费管理、结项报告评审、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管理与成果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及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

二、B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

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应符合我院的各阶段发展规划,为我院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的经济建设与科学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项目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及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须具有学术前瞻性,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实用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明晰可行,符合我院及地方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最新版)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XX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加快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人才培养,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XX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包括计划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资助额度第三条每年由学校从科研事业费划出20万元以上作为计划项目科研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节余经费累积进入科研发展基金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计划项目分为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招标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重点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6000元,青年项目不超过3000元。

以上资助经费均含后续向上一级别项目申报相关费用。

第五条鼓励学院从发展基金中划出资金用做科研发展基金,作为校级自筹科研项目(以下称自筹项目),自筹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结题要求按照一般项目执行,每个学院自筹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

自筹项目不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畴。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校级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师,公开竞争,择优资助。

第七条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与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招标项目:学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技术问题,结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目标,就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在全校范围内征集招标项目,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创新性、紧迫性、可行性、实用性和发展性原则,选定招标科研项目,设定具体研究内容、目标和成果,向全校公开招标。

此类项目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校在岗教师。

第九条重点项目: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技术问题而开展的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以及申报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的预研课题;有重大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能提供有益的决策咨询作用的研究。

西南交通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国防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国防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等,我校承接的国防科研项目主要来自于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教育部、各军工企事业单位等。

所有的国防科研项目均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我校承接的国防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三者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工办”)是学校国防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防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管理、政策环境建设、发展方向的宏观规划和指导,配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做好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计财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防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有关保密规章制度,配备兼职保密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组织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研究工作。

配合军工办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组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八条国防科研项目申请前,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研读有关申请通知、项目指南、管理办法等文件,按文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统一上报军工办,由军工办审定、备案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

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

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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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

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

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

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

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

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

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五章统计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按学院和第一完成人统计并公告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

内容包括:科研经费总额、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论文检索(SCI、EI、ISTP)、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学报和核心期刊、其他)、正式出版著作、标准(国家和行业)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每年的9—10月对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同时部署全学年的科研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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