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拟稿)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协商备忘录、承诺函、确认书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实行“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由统筹指导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经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为合同统筹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按照规定刻制发放合同专用章;(四)审查修改合同示范文本;(五)审查学校重大、疑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合同管理相关培训;(七)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八)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相关工作;(九)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以下是关于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一些经验分享:一、合同拟定前我觉得首先得明确合同的需求来源。
比如说,科研项目的合作合同,是因为有新的科研任务要和外单位合作,那得由项目负责人先把合作各方的任务内容、预期成果、成果归属等大致规划好。
这很重要,就像之前有个产学研项目,刚开始大家没有明确好成果归属,导致合同拟定时卡壳很长时间。
我是这么解决的:让各方坐下来,把各自的期望一条条列出来,然后按照公平的原则去划分。
在拟定初稿的时候,参考过往类似合同是个挺好使的办法。
像我们中医药大学的教学设备采购合同,基本框架都差不多,照着以前的合同改改具体的设备名称、数量、价格条款等就行。
不过要注意时效性,因为有些法规、学校规定变了,那就得相应调整。
二、合同审核这环节很关键。
我们会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参与,但很多时候业务部门也要特别仔细。
我见过有合同没审核出风险点的情况,后来出了些麻烦事儿。
我发现好的办法是组织合同会审。
比如涉及金额较大的对外服务合同,就把财务、法务、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召集起来。
财务就看支付条款是否合理,法务看法律风险,业务部门确认业务可行性等。
这样处理就行。
还有一个招儿,就是让审核人员有个审核清单,对着清单一项项审核。
像合同里有没有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这个看起来小事儿,但有时候会引起大误会。
之前就有合同里数字的小数点标错了位置,还好最后审核出来了,不然会造成大损失。
三、合同执行一旦合同签了,执行就得跟上。
对于长期合同,我们建立一个跟踪表。
例如一些共建实习基地的合同,跟踪实习生人数、师傅指导情况、培训内容等。
哪个环节出问题了,就能及时发现并解决。
有时候会遇到一方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我们会先友好沟通。
就像在中药材供应合同里,供应商有一次延迟交货,我们先打电话询问原因,发现是物流问题,然后一起协商解决方案,让他们尽快补齐货物并且给了一些压价作为补偿,这个办法既维护了合作关系又保证了学校的权益。
四、合同存档合同存档也不能马虎。
2024版校园各类合同管理细则整合

2024版校园各类合同管理细则整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合同分类与分级2.1 分类2.2 分级第三条:合同签订流程3.1 签订准备3.2 签订步骤3.3 签订确认第四条:合同履行管理4.1 履行监督4.2 履行调整4.3 履行完成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解除条件5.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六条:合同终止与违约6.1 终止条件6.2 违约责任6.3 违约处理程序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程序第八条:合同归档与保管8.1 归档要求8.2 保管责任第九条:合同信息管理9.1 信息录入9.2 信息更新9.3 信息安全第十条:合同培训与宣贯10.1 培训内容10.2 宣贯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监督检查11.1 监督检查机构11.2 监督检查内容11.3 监督检查处理第十二条:合同风险管理12.1 风险识别12.2 风险评估12.3 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合同绩效评估13.1 评估指标13.2 评估程序13.3 评估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合同管理与信息服务14.1 管理职责14.2 信息服务内容14.3 信息服务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甲方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的事宜,达成的明确协议。
1.2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的所有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及方式、付款方式及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二条:合同分类与分级2.1 分类本合同分为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类别。
2.2 分级根据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合同风险等因素,将合同分为一级合同、二级合同、三级合同。
具体分级标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乙方备案。
第三条:合同签订流程3.1 签订准备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明确合同内容、条款、条件等。
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拟稿)

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包括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主体,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各式各类合同、协议。
本校所签订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中医药大学是独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法人单位,校长是唯一的学校法定代表人,任何以学校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必须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定任何合同。
一般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有关合同。
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合同有效、有利及合法。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结算方式、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
合同内容如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负责,统筹兼顾,签署意见,然后送审。
第七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合同的,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方能签署。
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对外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没有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到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第八条:合同的申报和审批:(一)由承办部门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招投标项目须附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报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加盖合同专用章。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XX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物资采购合同、基建与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财产租借合同、借贷合同、投资及保险合同、月艮务合同、捐赠合同、土地管理合同等,不包括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四技合同、人事用工合同等合同。
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四技合同、人事合同等合同的订立、签署及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合同按“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校长全面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职责负责相关合同的管理,牵头订立和签署合同的单位、部门及科研项目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以授权其他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或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及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或学校批准,擅自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七条牵头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署、履行及纠纷处理等,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监控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的经济风险和权益损害。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设备、医疗设备、图书设备、后勤设备及其他设备采购合同,统采购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大宗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资产报废变价合同,以及相关业务合同等;(二)基本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扩建工程以及相关业务合同等;(三)后勤处负责日常及专项维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旧建筑物拆除(基建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小型基础设施改变合同,水电气暖、食堂原材料及物品采购合同,后勤经营承包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后勤管理的房屋租借合同,以及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合同等;(四)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教材采购合同、教学用地及设施设备租借合同等;(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用地及设施设备租借合同等;(六)财务处负责学校借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投资及保险合同、捐赠合同等;(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电子资源采购合同等;(A)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游泳池等体育设施设备及场地租借合同等;(九)校医院负责医疗设备以外的医疗物资采购合同等;(十)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及相关业务合同等;(十一)科研项目或课题组负责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等;(十二)其它单位(部门)、负责其业务或职能范围内的,又不为上述职能单位(部门)所包含的合同。
南京中医药大学文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文件南中医大字(2009)51号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院二级管理校内津贴核拨与发放实施办法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院二级管理校内津贴核拨与发放实施办法》已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院二级管理校内津贴核拨与发放实施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院二级管理校内津贴核拨与发放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适应校院二级管理的新形势,健全和完善分配制度,强化校内津贴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二级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现就校内津贴的核拨与发放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推进校内津贴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才能、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形成二级单位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活力,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研究教学型中医药大学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加强岗位设置管理,逐步完善并优化学校各类岗位人员结构,强化岗位职责,以岗定酬,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强业绩考核,重实绩,重贡献,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办学效益挂钩,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
(三)坚持“目标管理,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通过加强岗位管理和目标管理,将校内津贴的核拨与二级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加强二级单位的责任意识,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额包干,二次分配”的原则,依据各二级单位的实有岗位总量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实行校内津贴总额核拨包干,由二级单位按照学校津贴分配方案的条件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进行二次分配,扩大二级单位的津贴分配自主权。
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9-12-08 浏览次数:药大〔2019〕261号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国药科大学2019年12月3日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办学合同、科研合同、基建修缮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融资借贷合同、投资合同等。
学校控股、参股企业签订合同,按国家《公司法》和《合同法》办理,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依法自主管理。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校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学校资产产权变动的合同以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学校授权,为相应合同的承办单位。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审查审批;(三)将合同及时存档并提交备案;(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五)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六)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学学院合同管理制度办法(附表)

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二级单位、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学校人事劳动合同、附属医院及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学校二级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和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协议。
重要合同是指法律关系明确且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学校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和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协议。
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一)对外签订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1—(二)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签订的合同;(三)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四)内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五)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为:(一)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及时报校务会议或党委会审议、审定;(二)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可能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三)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统计、备案工作;(四)每年年底,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时报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备案;(五)每年应根据学校归档工作要求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移—2—交档案馆保管;(六)根据学校授权,与其它单位签订职能范围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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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包括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主体,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各式各类合同、协议。
本校所签订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中医药大学是独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法人单位,校长是唯一的学校法定代表人,任何以学校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必须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定任何合同。
一般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有关合同。
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合同有效、有利及合法。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结算方式、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
合同内容如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负责,统筹兼顾,签署意见,然后送审。
第七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合同的,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方能签署。
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对外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没有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到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八条:合同的申报和审批:
(一)由承办部门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招投标项目须附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报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涉及数额巨大的工程维修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或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
影响的合同,或合同所涉金额超出立项时确定的额度时,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研究,并征求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后,由校长签定。
(三)对于同类合同,应确定统一合同格式,该合同经审批后作为格式化合同范本。
根据格式化合同范本制订的、不涉及内容增减和资金变动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直接送签。
(四)审核批准后的合同初稿及审批表原件留校长办公室,复印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五)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校长办公室在签印时要仔细核对与经审批合同件是否一致,并留存和送交财务处各一份,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第九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三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被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能部门应督促签定合同的对方认真履行合同。
每年12月底,各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能部门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总,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含数量或价格增减、货物置换等)、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相关部门会签,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送原审批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合同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方可执行。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第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签约单位具体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可经校长办公室提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经分管校领导或校务会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七章合同的责任管理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的职责:
校长办公室职责: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登记备案和监督;负责合同签订中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手续;协调法律顾问处理有关合同纠纷;负责归存有关合同文本及审批件。
承办合同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及衔接、报审工作;签订合同前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经批准合同依法签订后负责整个合同的履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避免发生损失;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科技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和招投标合同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须报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