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评估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银行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规范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工作,提高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用性,促进银行公司类客户贷款风险控制,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评级概述1. 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是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是银行公司类客户贷款定价、担保要求、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及追偿策略等方面决策的重要基础。
2. 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与授信额度的关系: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是银行制定每位客户授信额度的基础依据,评级结果越高,授信额度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3. 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的特点: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是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主要特点是科学、客观、动态。
科学是指评级结果必须有理有据,可信可靠;客观是指评级结果与评定人员的主观意见无关;动态是指评级必须随客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等级变化而动态调整。
三、评级方法银行公司类客户内部评级方法包括定量评级和定性评级两个方面。
1. 定量评级:(1)财务比率法:财务比率法是银行对客户进行定量评级的一种主要方法。
通过计算客户财务报表中的各种比率来评估客户的偿债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客户的偿债能力为评定的核心内容。
常用比率有:资本充足率=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减去存货/流动负债营运能力=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2)德式信贷协会法:银行可以通过引用德国信贷协会对客户信用评价的能力来开展定量评级工作,德式信贷协会法以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通过对比客户的财务比率与行业平均值、前值、后值等各种参考值,进行评级。
2. 定性评级:(1)市场评级:银行可以通过分析与客户相关的市场状况、行业分析和企业竞争力分析,把客户信用评级与市场分析相结合,开展定性评级。
兴业银行支行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支行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本文档旨在规范兴业银行对支行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兴业银行对支行的等级评定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估的,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支行的发展和业务规模。
因此,准确评定支行等级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评定标准及指标支行的等级评定将主要根据以下标准和指标进行:1. 支行业务规模:评估支行的业务规模,包括存款规模、贷款规模、交易量等指标。
2. 客户满意度:考察支行的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以衡量支行的客户服务水平。
3.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支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控制措施等指标。
4. 经营管理水平:评估支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包括人员素质、内部控制等指标。
评定流程支行等级评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数据收集:支行整理并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评定指标,包括存款、贷款、交易、客户满意度等数据。
2. 数据分析:兴业银行总部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根据评定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3. 等级评定: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支行进行等级评定,包括优秀、良好、一般、待改进等等级。
4. 结果通知:兴业银行总部将评定结果通知给各支行,并将评定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评定结果的影响支行等级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支行的发展和业务规模。
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分配:支行等级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兴业银行对支行的资金分配,优秀支行可能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
2. 业务发展:支行等级评定结果也将影响到支行的业务发展,优秀支行将有更多的机会开拓新业务和客户。
3. 人员培养:支行等级评定结果将影响到支行人员的培养和晋升机会,优秀支行人员将有更多的晋升机会。
结论本文档简要介绍了兴业银行支行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包括评定标准及指标、评定流程以及评定结果的影响。
通过规范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兴业银行将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支行的发展水平和业务能力,从而实现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目标。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识别我行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提供风险管理决策参考,提升我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isk andControl Self-Assessment,RCSA)是指我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对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固有风险,再通过分析现有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判断剩余风险,并提出优化控制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固有风险指在未采取控制措施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之前本身就存在的风险。
控制活动是指能够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可能性或者不利影响的所有流程和行动。
剩余风险是指采取现有的控制活动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后仍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自我评估的目标是建立覆盖我行各项经营活动的操作风险动态识别、评估、防控机制。
自我评估单位要及时识别面临的风险点,避免违规操作,控制风险隐患,并为操作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自我评估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
自我评估范围应包括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各业务品种、各流程环节和风险点。
(二)及时性。
自我评估工作应及时开展,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优化措施应及时实施,实施效果应及时检查。
(三)客观性。
自我评估工作应当谨慎、客观,并充分考虑我行内、外部环境变化因素。
第二章自我评估流程第六条自我评估的流程包括(不限于)制定自我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制订控制优化措施、后续跟踪检查四个阶段。
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各业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自我评估发起单位,负责制定自我评估方案,按照有关内部控制的要求和频率开展实施。
第八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针对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提出自我评估要求。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针对本业务条线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提出自我评估要求,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优化措施。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评估管理,确保授信调查的真实性和风险评审的有效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评估,系指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发展战略的规划与要求,结合尽职调查获得的客户生产经营信息资料,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对授信业务进行科学评价,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谨慎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风险与效益评估相结合等方法,重点对授信项目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实行“规范操作、集中管理、专业评估、平行作业”的管理体制。
规范操作系指本行对授信业务评估统一技术规范。
集中管理系指授信业务评估集中至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发起和管理。
专业评估系指授信业务评估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
平行作业系指授信业务评估是授信调查和风险评审的平行作业。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管理要求第五条评估范围(一)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融资授信业务,包括本行信贷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及实际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融资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二)客户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南省外,且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不含同业授信);(三)其他总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复杂、疑难授信业务。
第六条评估人员管理(一)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全行总行级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和选聘,由其在全行客户经理(含支行负责人)及总、分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评估人员,被选聘人员进入本行评估人员库进行统一管理;(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每年定期牵头组织对评估人员资格进行年检,并根据年检结果调整评估人员库;(三)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集中管理分行的评估人员;(四)评估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3次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评估工作,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有权建议取消其评估人员资格。
银行操作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操作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操作风险评估的常态机制,提升全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满足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监管文件,结合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评估,是指识别和分析各项内外部操作风险隐患,查找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判断当前风险状况与未来风险走势,并采取措施优化经营管理和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
操作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业务及管理部门开展的操作风险自评估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风险评估。
第三条操作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以导致风险损失和产生不利影响为导向,识别与之关联度较高的操作风险。
(二)准确性:充分获取各种数据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大小,客观准确判断风险状况。
(三)持续性: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掌握新情况,持续优化经营管理。
第二章对象与方法第四条操作风险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一)操作风险隐患:业务、产品、设备、系统、人员、制度、流程、操作、管理、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及外部环境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二)操作风险管理情况:风险识别与监控、风险分类分级、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处置与应急、风险抵补、风险考核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五条识别操作风险隐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集过去一年的操作风险事件,查找和分析风险事件发生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
(二)收集过去一年的业务经营管理、日常监控、尽职监督、内外部检查审计、外部监管提示、媒体报道等各类信息,查找和分析暴露出的问题。
(三)通过访谈、问卷调查、讨论会等方式,向相关员工和专家征集风险隐患。
(四)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
第六条评估操作风险隐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量分析过去一年的操作风险事件情况,对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布、占比、趋势等分析。
(二)利用从风险事件、业务经营管理、日常监控、尽职监督、检查审计、调查问卷、评分卡、专家判断等途径获取的数据,定性定量估算当前风险隐患的涉及面、影响程度、发生概率。
某银行信息科技风险识别与评估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息科技风险识别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某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 促进我行业务安全、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要求及《某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结合我行风险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信息科技风险类“管理办法”,合用于某银行信息科技工作全过程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对象包括信息科技组织、管理过程和信息资产。
第三条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合规管理、支持业务创新和业务运营过程中, 由于管理流程及资源缺失或者不足、人为因素和技术漏洞产生的操作、法律、声誉等风险。
第四条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是指在信息科技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信息系统的研发、生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科技风险类型及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信息科技总体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策略、制度、物理环境、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者共有的风险。
(二) 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下线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风险。
(三) 研发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四) 运行维护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访问管理、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五) 外包风险是指本行将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火伴或者外部技术供应商时形成的风险。
第六条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是识别、计量、评价信息科技风险的活动,旨在客观反映信息科技对我行发展战略的支撑程度。
第七条风险评估应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持续跟进”的原则。
第八条总行、一级分行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 (含自评估)工作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角色分工第九条风险评估可由总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或者一级分行发起,承担机构是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组建风险评估实施团队。
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反洗钱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洗钱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方法2.1 洗钱风险评估内容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客户、地域等情况,开展有效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对银行客户和业务的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和管理。
(1)客户风险评估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特点和风险调查信息,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将客户分为三类:高风险客户、中等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
(2)业务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其提供的不同类型业务进行评估,将业务分为三类:高风险业务、中等风险业务和低风险业务。
(3)地域风险评估银行应根据业务的地域属性,对不同地区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高的地区划入高风险地区,将风险较低的地区划入低风险地区。
2.2 洗钱风险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方法银行可根据客户、业务和地域的特点以及依据专业判断和经验,参考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行业的规定和标准,采用定性评估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2)定量评估方法银行应建立合理的数据分析模型,建立数据统计系统,根据客户、业务、地域等各项风险因素,运用不同的数据分析方法,采用数据分析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隐蔽、错综复杂的洗钱风险。
第三章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的引导作用3.1 引导作用的主要内容银行应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和业务,制定完善的审查、监控和管理制度,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和扩散,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3.2 引导作用的操作方法(1)识别高风险客户、业务和地域,采取全面、系统的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应当将高风险客户、业务和地域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控制,强化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的审查、监控和管理,防止高风险业务的发生和扩散。
(2)制定基于风险评估的审查、监控和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洗钱风险控制的审查、监控和管理制度,将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纳入到审查、监控和管理制度当中,制定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建立有效的监控和管理体系。
银行风险监督评价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监督评价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风险监督评价工作,促进全行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监督评价是对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状况与风险管控能力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审慎的评估和判断,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风险监督评价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统一性、审慎性、及时性、科学性”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
评价范围应涵盖各类主要经营风险,评价对象应包括各主要业务条线、各经营单位和各项经营活动。
重要性原则。
评价应根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评价重点,关注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重点条线、关键环节等主要风险。
统一性原则。
各级风险监督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及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审慎性原则。
评价应以防范风险为目的,审慎识别和评估各类潜在风险,提升风险管理的预判性和前瞻性。
及时性原则。
评价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及时发现和识别业务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科学性原则。
评价应以客观事实和实际风险状况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政策制度为准则,遵循科学严格的评价方法和流程,确保评价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准确。
第四条风险监督评价目标是识别主要经营风险,评估风险暴露情况,评价风险管理工作充分性、有效性,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风险监督评价报告为本行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充分运用于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改进、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提升等方面。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六条风险监督评价组织体系包括:(一)董事会;(二)监事会;(三)高级管理层;(四)总行职能部门;(五)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风险监督评价体系建设方案;(二)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全行风险监督评价管理进行监督;(三)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监督评价报告;(四)督促高级管理层风险监督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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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
法
(2.0版,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识别我行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提供风险管理决策参考,提升我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isk and Control Self-Assessment,RCSA)是指我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对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固有风险,再通过分析现有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判断剩余风险,并提出优化控制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固有风险指在未采取控制措施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之前本身就存在的风险。
控制活动是指能够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可能性或者不利影
响的所有流程和行动。
剩余风险是指采取现有的控制活动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后仍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自我评估的目标是建立覆盖我行各项经营活动的操作风险动态识别、评估、防控机制。
自我评估单位要及时识别面临的风险点,避免违规操作,控制风险隐患,并为操作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自我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
自我评估范围应包括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各业务品种、各流程环节和风险点。
(二)及时性。
自我评估工作应及时开展,评估结果应及时
报送,优化措施应及时实施,实施效果应及时检查。
(三)客观性。
自我评估工作应当谨慎、客观,并充分考虑我行内、外部环境变化因素。
第二章自我评估流程
第六条自我评估的流程包括(不限于)制定自我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制订控制优化措施、后续跟踪检查四个阶段。
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各业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自我评估发起单位,负责制定自我评估方案,按照有关内部控制的要求和频率开展实施。
第八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针对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提出自我评估要求。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针对本业务条线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提出自我评估要求,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优化措施。
分支机构应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提出自我评估要求,并将评估结果、优化措施建议及时报告各业务管理部门以及上级行的法律与合规部。
第九条自我评估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自我评估目的、评估单位、评估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评估方式及评估人员组成等。
第十条评估单位应注重日常资料收集和风险点监控工作,梳理相关业务制度和流程步骤图表,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第十一条识别风险点时应重点关注:
(一)业务管理流程、操作规程各环节中存在的风险点,特别应在新业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识别。
(二)信息科技系统(包括业务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
等)存在的缺陷。
(三)制度缺乏或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实际控制失效的制度规定。
(四)实际操作过程中易发生误操作或差错频繁发生的环节。
(五)关键岗位人员操作风险。
(六)监管要求、检查发现以及外部环境变化。
第十二条评估风险时应重点关注:
(一)固有风险评估。
对我行所面临的每个操作风险点都必须评估其固有风险。
根据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损失严重程度组合确定相应风险等级。
(二)控制有效性评估。
评估控制活动有效性应从制度设计和实际控制实施两方面进行,确定控制有效性等级。
(三)剩余风险评估。
综合考虑固有风险等级和控制有效性等级,确定剩余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自评过程,汇总、分析评估成果并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的结果、分析风险因素和风险类型、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控制优化措施建议、自评工作底稿等。
第十四条各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自
我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对所有风险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自我评估完成后,各评估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起单位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优化措施是根据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对不同水平的剩余风险相应采取规避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和承担风险等措施。
规避风险是对极高水平(发生频率、损失严重程度均很高)的剩余风险,对之采取管理措施的成本远高于所带来的收益时,可以通过放弃或改变该业务领域来消除风险。
转移风险是对高水平(发生频率低,却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剩余风险,通过保险或业务外包等风险转移或冲抵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
降低风险是对中水平(发生频率高,但损失程度相对低)的剩余风险,通过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频率及风险产生的影响,以降低风险水平。
承担风险是对低水平以下(发生频率、损失严重度均低)的剩余风险,当其风险水平与我行的风险偏好相比可以接受时,可以不再进一步采取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控制优化措施由各业务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备案。
第十七条自我评估发起单位应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水平、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适时组织后续跟踪检查,督促评估单位跟进识别和评估操作风险,并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控制有效性。
第三章自我评估的组织
第十八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我评估工作。
各业务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自我评估工作。
发起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高开展频率。
第十九条各业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应在有新产品或新业务开发,新设备和新系统应用,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和损失事件,业务流程发生重大变化,关键岗位员工流动,机构新设立或发生重要变革,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内外部检查审计发现新风险点等情况下,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自我评估。
第二十条在开展自我评估的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方法。
(一)调查问卷法。
自我评估发起单位组织人员设计评估调查表,接受调查的员工对调查表中的问题独立、如实填报并及时反馈,自我评估组织人员根据调查结果评估操作风险及其
控制状况。
(二)评估研讨会法。
自我评估组织人员召集有关专业的员工代表共同作为自我评估参与人员,就特定的问题或流程进行面谈和讨论。
员工代表应包括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多个层次,以便全面收集相关专业操作风险与控制的信息。
(三)专家经验法。
采用专家经验判断的方式,进行定性预测。
相关业务专家采用匿名方式发表意见,自我评估组织人员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终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作为结果。
第二十一条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专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对包括本部门在内的专业操作风险实施自我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行对口部门的自我评估工作,形成本专业的自评报告,制定控制优化方案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对各评估单位自我评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控制优化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