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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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王旭东泮美丹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三性”认定等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现象得到一定规制,导致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日益增多,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分析,比较了两种用工方式的利弊,介绍了实务中“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办法,最后重点介绍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企业和谐劳动法律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概述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

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却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1]其根本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发生分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名义上的用人单位)、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双方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指挥权,也承担用工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应义务。

(二)劳务外包用工方式

1、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内部的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任务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即承包方)完成,如此整合利用内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

势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实质是生产分工进一步细化与优势资源重新整合。

2、劳务外包法律关系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也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其中,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即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承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发包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不直接使用其劳动力,但可使劳动者对其有经济依赖。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比较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联系

两者均为不同于传统用工方式的新型用工关系,共同之处是都存在三方主体,两个契约,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究其根本,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

(二)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区别及利弊分析

1、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设立的法人主体,而经营业务外包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未对其主体资格作过多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2007年已被明确写入我国劳动合同法,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也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外包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合同标的内容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标的是“劳务”,即派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过程、劳动结果并不影响合同实现,而只要派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劳动者至用

工单位即可。而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标的是“物”,即劳动者最终完成的劳动成果,劳动过程如何并不影响合同实现,只要承包单位如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成果即可。

4、主体承担责任形式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被称为用人单位,但仍具有部分雇主职能和雇主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外包用工中,

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劳动者基本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劳动者管理责任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最直接的外在区别就在于劳动者管理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管理权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分离的,劳动者虽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而在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动者在不影响发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承包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受发包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6、对企业意义不同

两者对企业的意义不同,企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进行跨省(地区)派遣、外包,更好地满足了用工需求。使劳动用工主体、使用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三者之间相互分离、相对独立,用工机制更加灵活。劳务派遣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用人方式,而劳务外包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来的经营战略即一种经营方式。

(三)劳务派遣向劳务外包转化成因分析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劳务外包是专业化分工深化的结果,分析劳务派

遣向劳务外包转化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严格规制,具体表现在:

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明确实行行政许可前置制度及严格的注册资本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一方面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同时也要考查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

3、明确了违反行为的处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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