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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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汴政〔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汴政〔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7日附件: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本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

第九条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2004年5月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标准及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职务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医保中心经费专户。

(一)45周岁以下人员补助比例: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5%;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7%。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补助比例: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7%;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8%。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 硎芄 夜 裨币搅撇怪‎ 觯?br>(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武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武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武宣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目的及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的措施之一。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县医疗补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补助经费- 1 -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县级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县财政划拨到用人单位。

公务员补助的标准为:(一)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6%补助。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7%补助。

(三)公务员退休后,按其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的8%补助。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读

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读
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读
(精编版)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徐州市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公务员篇)
• • • • 第一部分 新文件出台的背景 第二部分 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解读
第一部分 新文件出台的背景
1.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衔接 2.公务员医疗补助与门诊慢性病补助有关规定 的衔接 3.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衔接 4.为控制一些不合理的医疗支出而增加的举措
门特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 举例:公务员,尿毒症,退休,75岁,一个年度内门诊住 院医疗费用累计已超出600元,又在三级医院发生了10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补助呢
• • • • • • 1000元费用属住院费用段中5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为16%的一半, 即8%。 个人分段自付:1000×8%=80元 由公务员补助对个人自付的部分再补助95% 80×95%=76元 个人支付金额为:80-76=4元。 所以,该名公务员在享受了统筹基金和公务员补助基金的双重补助后,1000 元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的只有4元。
门诊、购药的费用有补助吗
• 一、门诊、购药的付费方式
• 门诊或购药时通过刷卡,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付费,如果卡内金额不够,由 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余额。
• 二、门诊、购药费用可以享受的补助
• 1.文件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3]59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 • 2.政策要点: 公务员人群可以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补助 基金双重补助的待遇。在门诊费用补助上先享受统筹基金的补助待遇,再 由公务员补助基金给予再补助。 • 统筹基金给予门诊补助的范围主要是门特、门慢及癌症患者(非放、化疗、 介入治疗期间。 • 公务员补助基金给予门诊补助的范围除上述三类人员外,还有其他几种情 况可以得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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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可以申
报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二、办理报销所需资料:
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出具以下资料:门诊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复式
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其它相关资料,口腔治疗应附费用清单。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试
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
一式两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
4、资料顺序:①申报表;②粘有发票、处方等资料的A4纸;③与A4纸一致的化验报告;
5、装订方法:将以上资料依次放整齐,用订书钉在左上角处装订;
6、粘贴方法:凡小于A4纸的资料,均需用A4纸粘贴。

粘贴时,距A4纸左边缘1─2cm处
粘贴;多张发票或处方要稍微错开,不能整齐的一叠粘贴。

所贴资料应不超过A4纸边缘,也不能折叠。

病历用回形针别在订好的资料上,待审核处审核完毕后,单位领取拨付单时予以退回。

三、办理时间:公务员门诊补助按季报销,每年1、4、7、10月的1—20日受理上一季
度的报销资料,并在相应的季度内报销完上一季度的费用,超时不予补报。

每人每季只报销一次。

四、公务员门诊报销细则:
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
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
天,急性病3—5天。

凡超时超量带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1区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务员门诊补助窗口
联系电话:8770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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