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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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于1997年7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成克杰1997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定和监督执行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自治区辖市(地)、县(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施、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承受地震力的能力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定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状况,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其破坏性很大,因此对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进行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要考虑地震烈度和场地条件两个方面。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波在地面上引起的破坏程度,通常用地震烈度标准来描述。
而场地条件包括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基土壤特性、地下水位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场地在地震发生时的承载能力。
因此,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地震烈度和场地条件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次,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要进行地震动力学分析。
地震动力学是研究地震波在地面上传播和作用的学科,通过地震动力学分析可以得出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所受到的地震力。
地震动力学分析需要考虑地震波的传播路径、地震波的频率特性、场地的反应特性等因素,以确定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的动力响应。
另外,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还需要进行结构动力学分析。
结构动力学是研究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动力响应的学科,通过结构动力学分析可以得出工程结构在地震发生时的受力情况。
结构动力学分析需要考虑结构的刚度、阻尼、质量等因素,以确定工程结构在地震发生时的动力响应。
最后,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
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是根据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的承载能力和结构在地震发生时的受力情况,对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进行等级划分。
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可以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工程场地的地震防护措施和加固设计。
综上所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地震烈度、场地条件、地震动力学分析、结构动力学分析和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价和分析,才能确保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减少地震灾害对工程造成的破坏。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 17741-19991999-04-26发布1999-11-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国地震局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该规范1994年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场地及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制定本标准时,广泛听取了我国工程界、地震界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质研究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聿贤、时振梁、冯启民、张裕明、金严、杜玮、吴为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大型厂矿企业、大城市和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对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本底地震background earthquake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2 场地相关反应谱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考虑地震环境及场地条件影响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3 地震带seismic belt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4 地震地质灾害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3.5 地震动参数ground motion parameter地震引起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加速度、反应谱等。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依法审定的地震烈度值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评定。
第七条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条 为贯彻执⾏防震减灾⼯作“以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道路”的⽅针,加强⼯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程建设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于国家、团体和个⼈投资的各类基本建设项⽬、技扩改项⽬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等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
⼯程建设项⽬业主应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作。
第四条 ⼯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由国家、省(⾃治区、直辖市)、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实⾏分级管理和监督。
(⼀)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归⼝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程、特殊⼯程、可能产⽣严重次⽣灾害⼯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重⼤⼯程项⽬及城市、经济开发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内⼯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政区内省⼯程建设项⽬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辖区内地(市)⼯程建设项⽬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在⼀般场地条件下,⼀般⼯业与民⽤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的烈度值。
第六条 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规定》,下列⼯程和地区必须进⾏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作,并依据其⼯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程、特殊⼯程、可能产⽣严重次⽣灾害的⼯程。
(⼆)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区域内的新建⼯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评价结果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危害性、场地条件和工程设计等因素,综合评估场地的地震安全性。
第二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第五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成立评价组织:项目业主应当成立专门的评价组织,负责组织和推进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收集相关资料:评价组织应当收集与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地震烈度、地质地貌、场地地层等资料。
(三)进行场地勘查:评价组织应当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场地的实际情况。
(四)制定评价方案:评价组织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勘查结果,制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案。
(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组织根据评价方案,以科学、系统的方法对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进行评价。
(六)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组织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明确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等级,并提出安全性改善措施建议。
(七)评价报告审验:评价组织应当将编制好的评价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验,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第八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进行制定。
第九条场地地震安全性等级的划分,应当根据场地的地震烈度、地质地貌和工程设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工程设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需要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与项目验收相结合,确保工程的地震安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2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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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1996年7月10日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省地震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直接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I级挡水坝;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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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 17741-19991999-04-26发布1999-11-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国地震局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该规范1994年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场地及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制定本标准时,广泛听取了我国工程界、地震界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质研究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聿贤、时振梁、冯启民、张裕明、金严、杜玮、吴为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大型厂矿企业、大城市和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对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本底地震background earthquake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2 场地相关反应谱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考虑地震环境及场地条件影响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3 地震带seismic belt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4 地震地质灾害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3.5 地震动参数ground motion parameter地震引起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加速度、反应谱等。
3.6 地震构造seismic structure与地震孕育和发生有关的地质构造。
3.7 地震构造区seismic structure zone具有同样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的地理区域。
3.8 地震活动断层seismo-active fault曾发生和可能再发生地震的断层。
3.9 地震区seismic region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环境均相类似的地区。
3.10 断层活动段active fault segment在一活动断层上,活动历史、几何形态、性质、地震活动和运动特性等具有一致性的地段。
3.11 构造类比structure analog一种地震活动性分析方法,该方法认为具有同样构造标志的地区,有发生同样强度地震的可能。
3.12 古地震paleo-earthquake没有文字记载、采用地质学方法发现的地震。
3.13 活动断层active fault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层。
3.14 活动构造active structure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构造,包括活动断层、活动褶皱、活动盆地、活动隆起等。
3.15 能动断层capable fault地表或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活动断层。
3.16 起算震级lower limit earthquake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参与计算的最低震级。
3.17 潜在震源区potential seismic source zone未来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震源所在地区。
3.18 一致概率反应谱probability-consistent response spectrum在相同超越概率水平下,不同周期点的反应谱值所组成的谱。
3.19 震级档magnitude interval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所能分辨的震级间隔。
一般为0.5级。
3.20 震级上限upper limit earthquake magnitude在地震带或潜在震源区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震级。
4 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符号:Ai --第i个潜在震源区面积;b--震级-频度关系斜率;dAi--第i个潜在震源区面积微元;f (ε)--衰减关系中不确定性随机变量的概率密度函数;fi (θ)--第i个潜在震源区的方向性函数;fi,Mj--第i个潜在震源区、第j个震级档地震年平均发生率的权系数f(t)--强度包络函数;I --地震烈度;M--地震震级;NM--震级分档档数;Ns--潜在震源区总数;P (Z≥z)--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值大于等于某一给定值概率;R--震中距;RO,RO(M)--近场距离饱和因子;S--场地类别参数;t1 --强度包络函数上升段截止时间;t2 --强度包络函数平稳段截止时间;c --强度包络函数下降段系数;y --给定的地震动参数;Y --地震动参数;Ye --表征强度包络函数特性参数,可以是t1、t2和c;Z --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Z --给定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θ--可能的主破裂方向;ε--回归分析中不确定性随机变量;σ--衰减关系的标准差;vi,Mj --第i个潜在震源区、第j个震级档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v Mj --地震带内第j个震级档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5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共分四级,各级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5.2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及地震小区划。
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3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除Ⅰ级、Ⅱ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5.4 Ⅳ级工作依据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
对需要进行地震烈度复核者进行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以外的工程。
6 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6.1 研究范围和图件比例尺6.1.1 区域取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影响的范围,不应小于工程场地外围150km。
6.1.2 区域图件比例尺宜采用1:100万。
对精度要求稍低的图件,可采用较小比例尺。
所有图件都应标明场点位置。
6.2 区域地震活动性6.2.1 地震目录的编制,应遵照以下原则:--收集正式出版的地震目录和地震部门公布的地震报告,编制区域地震目录;--历史地震目录包括本区域自有地震记载以来的全部破坏性地震事件;--区域性地震台网地震目录给出自有区域性台网观测以来全部可定震中参数的地震事件,其震级下限可视地区和工作级别而定。
6.2.2 地震震中分布图的编制,应遵照下列规定:--编制历史地震震中分布图,注明资料起止年代;--编制区域性台网记录的地震震中分布图,图中标明台站位置并注明资料起止年代。
6.2.3 地震活动时空特征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不同时段各级地震的可靠性与相对完整性;--分析地震的空间分布图像;--分析地震活动强弱随时间的起伏特点,评价未来地震活动水平。
6.2.4 应收集、补充本区域震源机制解资料,编制震源机制分布图。
6.2.5 应收集并分析历史地震的场地烈度资料。
6.3 区域地震构造6.3.1 根据实地调查和已有资料编制地震构造图,图中应包括下列内容:--第四纪以来活动的断层及其性质和运动特性;--第四纪以来活动的盆地及其性质;--现代构造应力场方向;--破坏性地震的震中。
6.3.2 对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断层,在资料不充分时,应重点补充下列内容:--查明断层最新活动时代、性质和运动特性;--进行断层活动性分段;--分析重点地段的古地震强度和活动期次。
6.3.3 I级工作,应建立区域地球动力学模型。
6.3.4 宜收集已有资料,编制下列基础图件:--区域大地构造单元划分图,必要时编制新构造图;--布格重力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或均衡重力异常计算,编制相应图件;--航磁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和居里面计算,编制相应图件;--地壳结构图。
6.4 地震区和地震带划分6.4.1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区:--地球物理场和地壳结构的区域性差异;--大地构造和构造发展史的差异;--地震活动的区域性差异。
6.4.2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带;--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成带性;--地震与活动构造带的一致性。
6.5 区域地震构造综合分析6.5.1 应根据本章6.1-6.4 各节规定工作的结果,对区域不同震级的地震构造进行综合分析,其震级可取为6级、7级、8级。
7 近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7.1 研究范围和图件比例尺7.1.1 近场可取为工程场地及其外延25 km的地区,Ⅰ级、Ⅱ级和Ⅲ级工作必须在此范围内进行实地调查。
7.1.2 场区可取为工程场地及其外延5 km的地区,Ⅰ级工作必须此范围内进行能动断层调查和鉴定。
7.1.3 近场地震构造图和震中分布图比例尺宜采用1∶20万,Ⅰ级工作必须采用1∶10万。
7.1.4 说明活动构造细节的图件,可根据研究对象选定比例尺,探槽剖面图宜采用1∶10至1∶50;地质和地貌平面图和剖面图宜采用1∶100至1∶1000。
7.2 近场地震活动性7.2.1 破坏性地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对近场所有已知破坏性地震,重新确认其震中位置和强度;--凡证据不充分或有怀疑的破坏性地震,在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后,确认震中位置和强度。
7.2.2 震级小于4 地震活动与活动构造关系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编制震中分布图,分析其与活动构造的关系;--Ⅰ级工作,对地震事件重新定位。
7.2.3 应利用近场震源机制资料,包括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进行局部构造应力场分析和分区。
7.3 近场和场区的活动构造7.3.1 应对主要断层进行详细的断层活动性鉴定,包括活动时代、性质、运动特性、分段等。
7.3.2 应采集测年样品,进行断层活动时代判定,在覆盖区应配合相应的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方法,探明断层位置。
7.3.3 宜收集地壳形变和考古资料,分析现代构造活动特点。
7.3.4 Ⅰ级工作应进行第四纪地质和地貌调查,并应提出第四纪地质构造的剖面图和平面图,说明第四纪构造活动特点。
7.3.5 Ⅰ级工作必须在场区1∶2.5万地质图的基础上进行能动断层鉴定。
7.4 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综合评价7.4.1 应编制近场地震构造图。
7.4.2 应对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作出综合评价。
8 场地工程地震条件8.1 场地勘察8.1.1 场地范围可取工程建设规划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