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审核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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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船舶检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船舶检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第1章船舶检验与维护概述 (3)1.1 船舶检验的意义与目的 (3)1.1.1 意义 (4)1.1.2 目的 (4)1.2 船舶维护的重要性 (4)1.3 船舶检验与维护的基本要求 (4)第2章船舶检验与维护机构及人员 (5)2.1 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与职责 (5)2.1.1 资质要求 (5)2.1.2 职责范围 (5)2.2 船舶维护人员的资格与培训 (5)2.2.1 资格要求 (5)2.2.2 培训内容 (5)2.3 检验与维护人员的职业道德 (6)2.3.1 诚信原则 (6)2.3.2 尽职尽责 (6)2.3.3 保守秘密 (6)2.3.4 持续学习 (6)2.3.5 团结协作 (6)第3章船舶检验程序与要求 (6)3.1 检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6)3.1.1 编制检验计划 (6)3.1.2 实施检验计划 (6)3.2 船舶检验的分类及方法 (6)3.2.1 船舶检验分类 (6)3.2.2 船舶检验方法 (7)3.3 检验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7)3.3.1 编制检验报告 (7)3.3.2 审批检验报告 (7)第4章船舶维护保养内容与方法 (7)4.1 船舶日常维护与保养 (7)4.1.1 船体保养 (7)4.1.2 机械设备保养 (8)4.1.3 电气设备保养 (8)4.2 船舶定期检修与改造 (8)4.2.1 船体检修与改造 (8)4.2.2 机械设备检修与改造 (8)4.2.3 电气设备检修与改造 (8)4.3 船舶专用设备维护保养 (8)4.3.1 航行设备 (8)4.3.2 救生消防设备 (9)第5章船体结构与强度检验 (9)5.1 船体结构检验 (9)5.1.1 检验目的 (9)5.1.2 检验内容 (9)5.1.3 检验方法 (9)5.2 船体强度计算与评估 (9)5.2.1 强度计算目的 (9)5.2.2 强度计算内容 (10)5.2.3 强度评估方法 (10)5.3 船体防腐与涂装 (10)5.3.1 防腐涂装目的 (10)5.3.2 防腐涂装内容 (10)5.3.3 防腐涂装要求 (10)第6章船舶动力系统检验与维护 (10)6.1 主机检验与维护 (10)6.1.1 检验内容 (10)6.1.2 维护内容 (11)6.2 辅机检验与维护 (11)6.2.1 检验内容 (11)6.2.2 维护内容 (11)6.3 传动装置与推进系统检验 (11)6.3.1 检验内容 (11)6.3.2 维护内容 (11)第7章船舶电气系统检验与维护 (12)7.1 船舶电力系统检验 (12)7.1.1 检验目的 (12)7.1.2 检验内容 (12)7.1.3 检验方法与要求 (12)7.2 船舶照明与信号设备检验 (12)7.2.1 检验目的 (12)7.2.2 检验内容 (12)7.2.3 检验方法与要求 (12)7.3 船舶通信与导航设备检验 (12)7.3.1 检验目的 (12)7.3.2 检验内容 (13)7.3.3 检验方法与要求 (13)第8章船舶辅助系统检验与维护 (13)8.1 船舶供水与排水系统检验 (13)8.1.1 目的 (13)8.1.2 检验内容 (13)8.1.3 检验方法 (13)8.2 船舶空调与通风系统检验 (13)8.2.1 目的 (13)8.2.3 检验方法 (14)8.3 船舶消防与救生设备检验 (14)8.3.1 目的 (14)8.3.2 检验内容 (14)8.3.3 检验方法 (14)第9章船舶安全与环保检验 (14)9.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检验 (14)9.1.1 检验目的 (14)9.1.2 检验内容 (14)9.2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验 (15)9.2.1 检验目的 (15)9.2.2 检验内容 (15)9.3 船舶应急设备与应变部署检验 (15)9.3.1 检验目的 (15)9.3.2 检验内容 (15)第10章船舶检验与维护质量管理体系 (15)10.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15)10.1.1 制定质量方针与目标 (15)10.1.2 构建组织结构 (15)10.1.3 制定质量管理文件 (16)10.1.4 培训与教育 (16)10.1.5 内部审核与评审 (16)10.2 船舶检验与维护质量控制的要点 (16)10.2.1 设计与工艺控制 (16)10.2.2 采购与供应管理 (16)10.2.3 施工过程控制 (16)10.2.4 检验与测试 (16)10.2.5 验收与交付 (16)10.3 质量问题的处理与改进措施 (16)10.3.1 质量问题的识别与报告 (16)10.3.2 质量问题的分析 (16)10.3.3 改进措施的实施 (16)10.3.4 改进效果的跟踪与评价 (17)10.3.5 持续改进 (17)第1章船舶检验与维护概述1.1 船舶检验的意义与目的船舶检验作为保证船舶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明确的目的。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中 国 船 级 社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2006--------------------------------------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GD 05-2006中 国 船 级 社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2006北 京Beijing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GD 05-2006目 录第1章 总则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申请与费用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第4节 投诉与申诉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第2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证书第3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船上审核第4章 NSM规则的实施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NSM规则实施要求第1章 总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适用范围1.1.1.1 本指南适用于CCS进行入级和/或法定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法定认证和自愿认证。

当本社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安全管理证书》。

1.1.1.2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2 定义1.1.2.1 基于本指南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所应用的定义如下:(1)《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系指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法定认证;系指主管机关规定强制实施NSM规则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自愿认证:系指除法定认证以外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 公司:系指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1.1.2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船舶的公司:①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②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

船舶审核指导手册

船舶审核指导手册

船舶审核指导手册(总1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浙江地区国内航行船舶S M S审核指导书一、目的本指导书阐述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船舶SMS审核的要点和方法,旨在为浙江海事系统SMS审核员开展船舶审核工作提供指导,促进船舶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海事局SMS审核组对国内航行船舶的SMS审核。

三、参照文件1、NSM规则2、《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4、相关强制性规定四、NSM规则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一)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NSM规则第2条)1、各级船员应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具有适应其岗位工作需要的正确理解和认识。

2、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各级船员均能始终贯彻执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二)公司的责任和权力(NSM规则第3条)1、船舶应清楚负责该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实体。

2、各级船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

3、各级船员应熟悉本岗位的责任、权力以及与其它岗位的相互关系。

(三)指定人员(NSM规则第4条)1、船舶应充分理解设置指定人员的目的和作用,并能随时与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2、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应接受指定人员的监控。

3、船舶可通过指定人员确保公司向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四)船长的责任和权力1、船长既是SMS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监控者,船长除承担管理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责任外,还应承担SMS在船运行和监控的以下责任:“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是总要求。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是要求船长组织船员实施SMS,并通过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法,激励和调动船员遵守方针的积极性。

船舶安检指导书

船舶安检指导书

篇一: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篇二:船舶安检项目篇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48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doc

48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doc

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废船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福建局辖区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进口废船的范围和对应的H.S编码根据SN/T1791.5确定。

3 职责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船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开展辖区进口废船口岸检验检疫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3.3相关检测机构、实验室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 风险信息的收集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船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局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

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

科室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 检验工作流程5.1报检审单5.1.1报检时须提供的单证进口废船报检时,分支机构受理报检部门须要求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以下单证:1)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复印件)2)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外贸单证;3)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时应提供无木质包装申明材料或官方检验检疫证明。

5)尽可能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6)首次进口的,还应提供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1 目的1.1 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省局船检处和各船检所对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审图质量,使经省局船检处和船检所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2 适用范围2.1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图纸的审查及管理。

2.2 重大改建系指规范中的有关定义和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⑴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及装载容量;⑵改变了该船的类型。

3 职责权限3.1省局船检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协调部门和主要工作的承担部门。

负责对市(州)船检所的审图范围进行授权;对审图人员进行确认;按分工规定承担审图工作;受理和协调执行检验单位转移的审图工作,如船舶稳性、船舶强度审核等;必要时省局可组成审图项目组承担船舶的审图工作。

3.2 市(州)船检所根据省局船检处的授权,负责规定范围的船舶图纸审查工作。

3.3 审图工作由省局船检处和授权的市(州)船检所承担,分工如下:⑴省局船检处负责船舶大于20米或主机单机功率大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客船、油船、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以及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

⑵经省局船检处授权的各检验所负责船长等于或小于20米、主机单机功率小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省局船检处可根据需要,用《船舶审图委托单》单独委托审图任务。

3.4 必要时,省局船检处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项目审图小组,集中开展审图工作。

4 管理要求4.1 省局船检处每年对审图机构进行考核评估,重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

省局船检处在定期机构资质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4.2 船舶检验所(站)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

20001船舶(质量管理体系专业审核指导书)

密级:秘密识别号: CQM/SZY-02-20001现行状态:有效分发号:认证中心专业审核指导书质量体系认证(2000版)船舶的建造及修理专业审核指导书2001-05-22批准 2001-05-22实施认证中心发布本审核指导书适用于通用船舶的建造审核指导和参考。

对特种船舶类产品的要求,参见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相关的法规、标准目录a 《船舶工业目录》2000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用顺序目录》1998 (国防科工委军用标准中心)c 《CCS规范》(中国船检)d 《ABS规范》(美国船籍社)3.1产品特点:船舶建造一般由在钢材、木材或水泥等材料制成的船体上安装有各类机械和电气设备而构成。

它能在水上行走,并能完成特定的任务。

按用途划分为:a)货轮:运载干货、散货、油类、汽车、气类、化学品等货物的船舶。

b)客轮:运送人员的船舶。

c)工程船:完成特定工程任务的船舶,如:渡轮、拖轮、控泥船、测量船等船舶。

d)特种船:如:海上石油平台、潜水器、地效应船等特殊用途的船。

e)军舰:用于军事目的船舶。

f)船舶类产品绝大多数为船体、机械、电气一体化产品,零部件和配套设备多,系统性强,结构十分复杂。

船舶产品通常要在高湿(浮在水上)、高盐雾(在海水上)、大风浪、耐波性有的还要在高压力(如潜艇在水下)的环境中确保人的生存和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因此,船舶上的每件配套设备,既要符合该设备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在形成系统后,又要满足系统的技术要求,在上船后,还要满足船舶技术标准要求。

3.2 生产方式和工艺流程3.2.1 船舶建造的生产方式为:a)原材料的加工、制造(切割、机加工、焊接、火工、喷涂、热处理等)。

b)零部件的加工、装配(车、钻、冲、剪、弯、刨、磨、镗、铣等)。

c)设备的安装、装配、调试。

d)船体结构和设备的装配合拢和试验。

3.2.2 船舶生产的工艺流程为:3.2.3 船舶建造的特殊性船舶建造生产的过程中,通常都是在露天、高空或密封的环境中进行的。

船舶临时审核承诺书范本

船舶临时审核承诺书范本
致:[审核机构名称]
兹有我方船舶[船舶名称],船籍[船舶注册国家],船号[船舶注册号],计划于[审核日期]接受贵机构的临时审核。

为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方特此承诺如下:
1. 我方船舶将严格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及贵机构的相关审核标
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操作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2. 我方将提供审核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证书、
船员名单、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维护记录等,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我方将确保船员熟悉并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审核期间的特
定要求。

4. 我方将为审核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访问、船员的沟通、审核资料的查阅等。

5. 我方承诺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审核人员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将给予
充分重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

6. 我方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不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和准确
性的行为。

7. 我方承诺对于审核结果,无论合格与否,都将认真对待,并按照贵
机构的要求进行后续的改进和完善。

8. 本承诺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我方将严格遵守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承诺人:[船舶所有者或管理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所有者或管理公司印章]。

船舶修理作业指导书

船舶修理作业指导书一、导言本指导书旨在提供一种全面、系统的船舶修理作业方案,以确保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本指导书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前期准备工作、修理流程、安全措施以及后期整理工作。

通过按照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修理作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修理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二、前期准备工作1. 审核修理需求在进行船舶修理前,仔细审查修理需求,并与船舶所有者或经理协商确认。

确保修理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费用达成一致。

将修理计划书面化,并进行记录。

2. 制定修理计划根据修理需求,制定详细的修理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修理的时间表、所需材料和工具清单,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图等信息。

修理计划应经过船舶所有者或经理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3. 人员组织和培训根据修理计划,组织合适的人员进行修理作业。

确保每位参与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培训,熟悉相关修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另外,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协调。

三、修理流程1. 船舶检查修理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全面的船舶检查。

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修理范围的准确确定和问题的全面掌握。

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船舶所有者或经理汇报。

2. 维修准备在开始维修前,确保所需工具、材料和设备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检查所有维修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准备相关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施工作业根据维修计划,按照正确的工艺和方法进行修理作业。

确保工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材料。

定期进行工作质量检查,并及时进行问题整改。

4. 测试和调试修理完成后,进行相应的测试和调试工作。

确保已修理的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安全措施1. 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参与修理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2. 完善的安全设施在修理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指导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船舶检验与船舶监理作业指导书

船舶检验与船舶监理作业指导书第1章船舶检验与监理基础 (4)1.1 船舶检验概述 (4)1.1.1 船舶检验的定义 (4)1.1.2 船舶检验的目的 (4)1.1.3 船舶检验的分类 (4)1.2 船舶监理职责与要求 (4)1.2.1 船舶监理的定义 (4)1.2.2 船舶监理的职责 (4)1.2.3 船舶监理的要求 (4)1.3 船舶检验与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4)1.3.1 国际法规 (4)1.3.2 国家法规 (4)1.3.3 行业标准与规范 (5)1.3.4 地方及相关部门规章 (5)第2章船舶检验程序与标准 (5)2.1 船舶检验程序 (5)2.1.1 检验准备 (5)2.1.2 检验实施 (5)2.1.3 检验报告 (5)2.2 船舶检验标准 (6)2.2.1 法律法规 (6)2.2.2 技术规范 (6)2.2.3 检验标准 (6)2.3 船舶检验文件与记录 (6)2.3.1 检验文件 (6)2.3.2 检验记录 (7)2.3.3 档案管理 (7)第3章船舶建造检验 (7)3.1 船舶建造检验流程 (7)3.1.1 检验准备 (7)3.1.2 检验实施 (7)3.1.3 检验记录与报告 (8)3.2 材料与构件检验 (8)3.2.1 原材料检验 (8)3.2.2 构件检验 (8)3.2.3 零部件检验 (8)3.3 船体结构与焊接检验 (8)3.3.1 船体结构检验 (8)3.3.2 焊接检验 (8)第4章船舶改装与维修检验 (9)4.1 船舶改装检验要求 (9)4.1.1 船舶改装前的准备工作 (9)4.1.2 船舶改装过程中的检验要求 (9)4.1.3 船舶改装后的验收要求 (9)4.2 维修检验程序与标准 (9)4.2.1 维修检验程序 (9)4.2.2 维修检验标准 (9)4.3 改装与维修检验要点 (10)4.3.1 船体结构检验 (10)4.3.2 动力系统检验 (10)4.3.3 电气系统检验 (10)4.3.4 舾装设备检验 (10)4.3.5 安全系统检验 (10)4.3.6 环保系统检验 (10)第5章船舶动力系统检验 (10)5.1 主机与辅机检验 (10)5.1.1 主机检验 (10)5.1.2 辅机检验 (11)5.2 传动装置检验 (11)5.2.1 联轴器检验 (11)5.2.2 齿轮箱检验 (11)5.2.3 轴系检验 (11)5.3 船舶电站与电力系统检验 (12)5.3.1 发电机检验 (12)5.3.2 配电板检验 (12)5.3.3 电缆与电缆敷设检验 (12)第6章船舶导航与通信系统检验 (12)6.1 航海设备检验 (12)6.1.1 检验范围 (12)6.1.2 检验内容 (12)6.2 导航系统检验 (12)6.2.1 检验范围 (13)6.2.2 检验内容 (13)6.3 通信与信息系统检验 (13)6.3.1 检验范围 (13)6.3.2 检验内容 (13)第7章船舶安全与环境保护检验 (13)7.1 船舶安全设备检验 (13)7.1.1 一般规定 (13)7.1.2 救生设备检验 (13)7.1.3 消防设备检验 (13)7.1.4 导航设备检验 (14)7.2 船舶防火系统检验 (14)7.2.1 一般规定 (14)7.2.2 防火分隔检验 (14)7.2.3 固定式灭火系统检验 (14)7.2.4 防火门检验 (14)7.3 船舶环境保护检验 (14)7.3.1 一般规定 (14)7.3.2 船舶污染防治检验 (14)7.3.3 垃圾分类处理检验 (14)7.3.4 废水处理检验 (15)第8章船舶载重与稳性检验 (15)8.1 载重线与船舶吨位检验 (15)8.1.1 载重线检验 (15)8.1.2 船舶吨位检验 (15)8.2 船舶稳性计算与检验 (15)8.2.1 稳性计算 (15)8.2.2 稳性检验 (15)8.3 船舶结构强度与疲劳寿命评估 (16)8.3.1 结构强度评估 (16)8.3.2 疲劳寿命评估 (16)第9章船舶监理现场管理与质量控制 (16)9.1 船舶监理现场管理 (16)9.1.1 监理人员职责与要求 (16)9.1.2 现场管理内容与方法 (16)9.2 船舶建造质量监控 (16)9.2.1 材料与设备检验 (16)9.2.2 施工过程监控 (17)9.2.3 施工质量验收 (17)9.3 船舶检验问题处理与整改 (17)9.3.1 问题发觉与报告 (17)9.3.2 整改要求与跟踪 (17)9.3.3 整改记录与归档 (17)第10章船舶检验与监理案例分析 (17)10.1 船舶检验成功案例 (17)10.1.1 案例一:某集装箱船检验 (17)10.1.2 案例二:某油船检验 (17)10.2 船舶监理问题案例 (18)10.2.1 案例一:某散货船监理问题 (18)10.2.2 案例二:某客船监理问题 (18)10.3 船舶检验与监理改进措施探讨 (18)10.3.1 加强检验与监理人员培训 (18)10.3.2 完善船舶检验与监理标准 (18)10.3.3 强化现场监理工作 (18)10.3.4 创新检验与监理方法 (18)10.3.5 加强船舶检验与监理的沟通与协作 (18)第1章船舶检验与监理基础1.1 船舶检验概述1.1.1 船舶检验的定义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和材料等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和评估,以保证船舶的安全、环保、经济和可靠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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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国内航行船舶SMS审核指导书
一、目的
本指导书阐述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船舶SMS审核的要点和方法,旨在为浙江海事系统SMS审核员开展船舶审核工作提供指导,促进船舶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海事局SMS审核组对国内航行船舶的SMS审核。

三、参照文件
1、NSM规则
2、《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4、相关强制性规定
四、NSM规则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NSM规则第2条)
1、各级船员应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具有适应其岗位工作需要的正确理解和认识。

2、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各级船员均能始终贯彻执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二)公司的责任和权力(NSM规则第3条)
1、船舶应清楚负责该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实体。

2、各级船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

3、各级船员应熟悉本岗位的责任、权力以及与其它岗位的相互关系。

(三)指定人员(NSM规则第4条)
1、船舶应充分理解设置指定人员的目的和作用,并能随时与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2、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应接受指定人员的监控。

3、船舶可通过指定人员确保公司向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四)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1、船长既是SMS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监控者,船长除承担管理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责任外,还应承担SMS在船运行和监控的以下责任: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是总要求。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是要求船长组织船员实施SMS,并通过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法,激励和调动船员遵守方针的积极性。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是要求船长按SMS文件规定,指挥SMS在船上的运行。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是船长作为SMS在船运行的监控者而开展的日常性监控工作。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是要求船长根据SMS在船上运行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形式和适当的间隔期,审视公司所建立的结构化、文件化的SMS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2、船长的绝对权力应有公司最高管理层发布的书面声明为保证,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做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的任何必要决定不受船东、租船人或其它任何人员的约束。

3、船长有权通过岸基相关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五)资源和人员(NSM规则第6条)
1、船长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证明,并经公司认定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船长应完全熟悉公司的SMS,以使其能够承担NSM规则第5条规定的绝对权力和责任。

完全熟悉应着重把握对ISM规则的充分理解,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构成的了解,对体系运作特点的把握,主要管理程序、本公司特殊规定的熟悉等。

船长应能够及时得到公司岸基的任何必要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2、船舶应配备合格、健康的船员,船舶配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和救生设备乘员定额的要求。

船舶应保证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持续合格和身体健康。

3、新聘和转岗船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责熟悉,熟悉职
责的内容,通常包括职责,相关的管理程序、操作方案和须知,相关设备的布置、性能及其操作,工作环境尤其是应急环境等。

对某个新聘或转岗船员在船舶开航时就可能需要执行的程序和须知,应“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并保证其在开航前完成熟悉。

4、各级船员应对履行其岗位职责有关的强制性法规、规定、规则以及适用的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等有充分的理解。

5、保证各级船员均能提出为支持SMS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项目,这种培训项目应被标识并及时提供给相关船员,包括各种临时培训项目的满足。

6、与船舶有关的各类安全管理信息应及时传递至船上,并应保证各级船员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7、各级船员在履行其涉及SMS的职责时应能有效交流。

要求船员具备必要的语言交流能力。

(六)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NSM规则第7条)
1、对已认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性操作,船舶应配备相关的操作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

2、船长、大副和轮机长应了解对需新认定的船上关键性操作如何提出认定意见的工作流程。

3、各级船员在进行各项关键性操作时均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方案和须知,对特殊操作应强调预防和操作后的检查,突出防患于未然,对临界操作应强调严格执行和密切监督。

(七)应急准备(NSM规则第8条)
1、船长应熟悉公司已标识的紧急情况的种类,并了解对新出现的紧急情况如何提出标识的工作流程。

2、高级船员应熟悉有关紧急情况的反应部署,各级船员应熟知本岗位在应急反应时的职责。

3、船舶应定期按规定对已标识的所有紧急情况进行应急训练和演习,并根据公司安排参加船岸联合演习。

“训练”是指为熟悉应急设备及其操作而开展的练习,“演习”是指针对某种紧急情况按应急反应计划进行的综合性演练活动。

4、船舶应严格执行应急反应程序,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均能得到有效反应。

船长、高级船员应熟悉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报告要求,并确保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报告。

应急反应期间船舶应尽可能保持与岸基通信联络的畅通。

(八)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NSM规则第9条)
1、船舶应确保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均及时报告至公司,报告的内容应包含现象描述、性质认定及其存在客观证据的确认等信息。

2、对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船舶应按规定开展或配合公司开展调查、分析并制定纠正措施。

3、船舶应确保与其有关的各项纠正措施得到严格落实,并经验证确认有效,以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九)船舶和设备的维护(NSM规则第10条)
1、船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船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船长、部门长应对各部门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适当的检查。

2、对船舶和设备在维护保养方面的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船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附可能的原因。

发现的主要途径有船员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公司岸基的上船检查,主管机关检查,船舶检验机构的检查和检验等。

3、对船舶和设备在维护保养方面的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均应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包括故障和缺陷的消除和造成故障和缺陷的原因的纠正。

当船上不具备必需的资源和条件以完成纠正措施时,应要求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支持。

4、对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及纠正措施的实施、验证等活动,都应按规定记录并妥善保管。

5、对已标识的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包括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性使用的技术系统),船舶应采取定期测试、专门试验等措施以保证其功能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十)文件(NSM规则第11条)
1、持有SMS文件的船员应熟悉公司关于SMS文件和资料管理的要求。

2、船舶应按规定配齐与之相关的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

3、船舶应保证按规定对所配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管理,被废
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十一)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NSM规则第12条)
1、应按规定对船舶开展SMS内部审核。

2、内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告知船舶。

3、船舶对内审时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纠正,并经验证有效。

4、公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的结果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应及时告知船舶。

船上负有责任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纠正,并经验证有效。

(十二)审核发证(NSM规则第二部分)
1、船舶应当由已取得覆盖该船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船上应当保存一份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临时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2、船舶应通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机构的审核,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船上应当保存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正本。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

“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可以对其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3、船舶及负责其营运的公司应定期申请并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核,如果未及时申请审核,或在审核时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相关证书。

五、船舶SMS审核细目
六、特殊船舶SMS审核附加细目(一)客船
(二)气体运输船
(三)化学品船
(四)油船
(五)散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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