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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甬卫发[2005]7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宁波市委
【发布日期】2005.06.27
【实施日期】2005.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
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个部门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医疗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广告活动,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关于做好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87号,附件2)和《关于同意宁波市卫生局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的函》(浙卫医便
函[2005]9号,附件3)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做好西医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出证工作。

按照浙卫发[2005]87号和浙卫医便函[2005]9号文件要求,市卫生局于7月上旬开始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

以后每2个月出证一次。

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除了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外,需提交《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一式七份。

如有多个诊疗科目需做医疗广告,则可填写在一份《医疗广告证明》上,诊疗方法填不下的,可另附纸,《医疗广告证明》表格一律打印。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签署出证意见时,需启用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专用章,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送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出证,由市卫生局组织四区卫生局统一进行。

中医医疗广告仍按原审核程序报省卫生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广告不予受理: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不一致,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执业证明,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
3、医疗广告证明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不满一年的;
4、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发布。

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和媒介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需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广告相关文件精神及《宁波市医疗广告证明》(样表)的说明要求执行。

并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1、宣传或变相宣传诊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2、医疗广告中夸大功能,出现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3、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或者使用其他推荐语言的;
4、利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5、宣传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6、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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