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发证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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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安政文[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文〔201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及《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土集发〔2012〕1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具体措施,是健全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一项促进农村发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实行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附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附件2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NO::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兹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届时请你(单位或个人)的代表人现场出席指界。

1、单位使用的土地须填写好法定代表人XX明书,由法定代表人出席。

2、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携带XX明和户口簿出席。

3、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出席的,请办好指界委托书。

4、指界人须准备有关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届时不参加指界的,按违约缺席处理,视为默认调查结果。

地籍调查负责人XX:联系:国土局20年月日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存根)NO::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兹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届时请你(单位或个人)的代表人现场出席指界。

1、单位使用的土地须填写好法定代表人XX明书,由法定代表人出席。

2、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携带XX明和户口簿出席。

3、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出席的,请办好指界委托书。

4、指界人须准备有关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届时不参加指界的,按违约缺席处理,视为默认调查结果。

国土局20年月日送达情况:本通知于20年月日时分在的地点送达。

其它情况:送达人签字:签收:20年月日地籍调查法人代表XX明书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年月日附注:(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该代表办公地点:联系:XX:地籍调查指界委托书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全权代表本人出席街区(村)街坊(小组)号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汇编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汇编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汇编各地应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权确权登记⼯作的重要抓⼿,深⼊研究、领会和运⽤相关政策,组织⾃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村级基层组织解决权属争议,⼀户多宅、缺少⼟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超建、私搭乱建、空⼼民房、未批先建、规划材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区分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征地拆迁、易地搬迁等实际情况,找准⼯作重点,分类施策,实事求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确权登记办法。

汇总相关政策以⽅便确权登记和宅基地管理部门在⼯作中参考使⽤结合实际依法处理“⼀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权应按照“⼀户⼀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异议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地合计⾯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积⼦以确权登记。

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宅基地的,按照批准⾯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批准⼿续占⽤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后⾄今未扩⼤的,⽆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 年《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起⾄1987 年《⼟地管理法》实施时⽌,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积标准的,超过⾯积按国家和地⽅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 年《⼟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积标准的,依法对标准⾯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为发⽣时对宅基地超⾯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对三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研究

对三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研究

对三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研究摘要: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确保全县“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快速推进,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采取有效的实施方案,全力做好“三权”发证工作。

关键词:三权发证;实施方案;地籍Abstract: To strengthen the province’s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use right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 truction land,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right “ three rights” is the right to register the job that send card strength, ensure entire county “ three rights” ownership registration certification work orderly, rapid development, with a good activities as t he driving force, tak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plan, to do the “three rights” of certification work.Key words: three right certificate; implementation plan; cadastral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山西省就此确定的关于三权发证的通知,将编码及坐标系统一,江西省就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要求县区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最后数据统一汇总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与城镇地籍接边处理,然后纳入规范化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但是,有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导致产权不清、面积不准、权利主体不明、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二、完善办法,规范程序,强化成果应用(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

三权发证文档

三权发证文档

三权发证一、引言三权发证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发证给相应的权利人的行为。

这一行为是保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三权发证的概念、意义、程序等方面进行讨论。

二、三权发证的概念与意义1. 三权发证的概念三权发证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发证给相应的权利人的行为。

三权发证的核心内容是确权,即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通过发证的方式,将权利人与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对应,为土地、房屋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三权发证的意义三权发证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发证后,权利人可以凭证证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保其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确权发证,可以规范土地的流转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三权发证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之一,有利于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抵押权的确权制度。

三、三权发证的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三权发证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测绘报告等证明土地权属关系的文件。

2. 相关手续办理在申请材料准备完毕后,权利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三权发证手续。

具体的办理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权利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

•审核核实: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核对权利人信息和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

•发布证书:审核核实无误后,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 公示和申诉发证后,相关部门会对发证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权利人拿到三权证书。

如果有异议,权利人可以提出申诉并得到相应的处理。

“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一、目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有利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发证。

三、方法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201*年9月10日10月10日)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宣传标语、各种会议等形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

做好登记发证所需的表格、证书及其他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申请登记、权属调查阶段(201*年10月11日12月10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和个人申请,逐户开展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指界签字手续,实地绘制草图。

收集登记材料,按每户一个档案袋,对每户住房进行建档。

3、申报、发证阶段(201*年12月10日12月20日)将符合登记发证的材料整理完善后统一上报审批,审批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4、验收归档阶段(201*年12月21日12月31日)对宅基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办事处,同时做好登记发证资料归档,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资料实行一宗一袋,统一保管,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下面讲讲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事项一、解释:什么是确权?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项权利。

登记:把有关事项或东西登录记载在册籍上。

发证:在确权和登记的基础上,对照相关的规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给予发证。

“三权发证”工作中一种高效的图件整理方法

“三权发证”工作中一种高效的图件整理方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以下简称“三权发证”)工作中有大量的图件需要整理入库,传统的手动图件整理方法生产效率低、整理难度大,易引入人为错误,针对此种问题,文章提出了一种简单高效的图件整理方案。

标签:三权发证;简单高效;图件整理1 引言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三部通知”),就三权发证问题提出了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1〕118号),又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三权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三部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农村“三权发证”的要求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受重视程度相当之高。

“三权发证”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任务便是图件的整理入库,即将收集到的各种文件、证件进行扫描、整理、录入数据库系统,图件整理是指对这些资料的扫描图片进行整理的过程。

每一宗地均涉及到大量的图件:发证公告、审批表、身份证明、调查表、土地证等,传统的图件整理工作,所有的步骤均需要作业人员手动完成,生产效率低、整理难度大,易引入人为错误,质量控控制及成果的修改均比较困难,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当宗地代码需要修改时,很多文件均需要重新命名。

2 传统的图件整理方法“三权发证”工作中有大量的图件需要整理入库,其整理步骤类似,这里仅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中的图件整理为例进行介绍。

图件的整理工作主要包括文件的目录生成、图件的预处理、图件的整理几部分内容。

2.1 文件的目录生成作业员按地籍子区为单位领取任务,每个地籍子区目录下包含若干宗地目录,每宗地的图件以JPG图片的形式存储在相应的宗地目录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发证文件汇编

农村“三权”确权发证文件汇编目录1、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 - 2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 ............... - 21 -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 - 26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4 -5、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 41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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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权”确权发证文件汇编目录1、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 - 2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 ............... - 21 -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 - 26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4 -5、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 41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

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

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

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

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体确权要求如下:(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

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契机,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外部协调,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要做好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附件),制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落实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开通经费渠道,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经费问题。

在征得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后,有关费用可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二○○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一、基本要求1.制定技术方案1.1调查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扩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面,加强土地管理,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开展调查工作。

1.2调查范围县级行政辖区内全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完成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

1.3调查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调查下列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界线、界址点。

1.3.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3.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属调查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组有村管”方式,调查到村,但要在权属调查表中相应注明各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现状等。

1.3.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4工作底图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为工作底图;有条件实测权属界址点的,可采用近期现势性较好、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正射影像图、地形图、航片等为工作底图。

2.组织准备2.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准备表册与设备,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收集资料等。

2.2成立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土地、法院、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等工作。

3.资料的收集3.1主要资料3.1.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1.2分幅权属界线图3.1.3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3.1.4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3.1.5土地统计台帐、统计簿、面积量算手簿3.1.6相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3.1.7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等。

3.2参考资料3.2.1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资料3.3.2调绘片3.2.3(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3.2.4农村居民点地籍图3.2.5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地形图3.2.6正射影像图或现势性较好的航片3.3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3.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3.3.2行政规章《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等。

3.3.3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等。

二、权属调查1.宗地和地籍编号1.1宗地1.1.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1.1.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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