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一览表

上海市场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一览表
上海市场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一览表

上海市场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一览表

(2018年1月1日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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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注: 1、本收费表只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上证所” )收费及代收税费情况,不含券商佣金和登记结算公司收费情况。 2、有关通信、信息服务收费情况,请与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758252363.html, ,6866458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68800098 )联系。 联系部门及电话:财务部68808321 时间:2012年6月 1 日 业务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最终收费对 象 交易A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87%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 (单向) 投资者交税务 机关(上证所代 收) B 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26%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式基金、ETF )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权证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债券现券(国债、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转债回售等)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固 定收益平台现券交易,最高不超 过100元/笔)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1%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证券自营业务

知识点501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不要少了依法筹集)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自营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1、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要经证件会批准,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净资本5000万。 2、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 4、必须在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中进行,只能买证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一类是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主要对象。二类是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非上市证券,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证券公司的柜台实现。三类,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费时少。 □证券自营与经纪业务根本区别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而自己买卖证券。具体表现在:(1)决策的自主性,包括: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2)交易的风险性;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确定性。自营买卖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知识点502(169-174):自营业务的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建立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原则上按“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自营业务部门为执行机构。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重大决策应集体决策并存档。 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有:(1)自营业务必须通过专用的自营席位,严禁将自营账户借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2)自营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自营业务从证券池内选择投资,建立止盈止损机制。(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自营风险主要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 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净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1号 日期:2014-05-0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证发…2014?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 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沪市证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一、A股 委托手续费上海1元,异地5元(可不收) 投资者交证券商佣金成交金额的0.35% 起点:10.00元投资者交证券商印花税成交金额0.4%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过户费成交面额0.1% 投资者交证券商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0.015% 证券商交上交所二、B股 佣金成交金额6‰,起点20.00元投资者交券商 印花税成交金额3‰投资者交税务机关 过户费成交面额的1‰(以5.5RMB/USD转换成美元) 起点1.00元 券商交登记公司 结算交收费每一单委托若分成几笔成交,则上海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将对每笔收取1美元的交收费,但每 一单委托收费不超过24美元。 券商交上交所 注:B股业务按美元计价 三、债券(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委托手续费上海1元,异地3元投资者交证券商债券佣金成交金额3‰,起点5.00元投资者交证券商交易经手费成交金额0.01% 证券商交上交所四、基金 委托手续费上海1元异地5元投资者交证券商佣金成交金额0.35% 投资者交证券商 过户费成交面额0.1% 成交面额0.05% 投资者交证券商证券商交上交所 交易经手费成交金额0.015% 证券商交上交所深市证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表一:A股、企债、基金收费标准 开户费个人:本地40元;异地50元机构:本地300元;异地500元 A股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比例的3.5‰ 起点:人民币5.00元 企债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比例的2‰ . 国债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比例的2‰ 基金交易手续费新基金:成交金额比例的2.5‰ 老基金:成交金额的0.3% 印花税A股:成交金额比例的4‰;其它免交 转托管费每户每次收人民币30元 表二:B股收费标准 开户费个人:港币120元;基金/机构:港币580元 结算费成交金额的0.05% (上限:港币500元) 帐户修改、删除港币10.00元/户 挂失HKD50.00/户 经纪佣金成交金额的0.43% 交易规费成交金额的0.0341%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 1页

保。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执行《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附件: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一)政府债券; (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三)央行票据; (四)金融债券; (五)短期融资券; (六)公司债券; (七)中期票据; (八)企业债券。 三、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 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收费管理,规范本所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上市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第三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本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境外交易场所在本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领域或者其他领域相关收费具有合理性的,本所可以参照确定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第六条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对不同类别市场主体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第七条本所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所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进行测算,对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使用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境内外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本所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本所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基础上拟定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本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本所理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以下事项: -2-

C1200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关规则解读 -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法》第1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 5亿元 B. 2亿元 C. 1亿元 D. 0.5亿元 2.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A. 0.5亿元 B. 5亿元 C. 1亿元 D. 2亿元 3. 按照《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甲证券公司如果要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以下关于甲证券公司的描述正确的是()。

A. 甲证券公司可以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B. 甲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C. 甲证券公司必须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D. 甲证券公司必须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多项选择题 4. 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规定,以下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的描述,正确的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应采用三级体制即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B.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C. 自营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D.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5. 按照《证券法》第137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以下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描述,正确的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B.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C.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证券交易计算题汇总

证券交易 第一部分需要掌握的计算题 1.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注:①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付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所以计算天数时要算头算尾(起息日和交易日都要计算在内。) ②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到期日)的应计利息额。(计算天数时要算头不算尾) 例1.某债券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是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额为:100×5%÷365×136=1.86(元)。 例2.有甲、乙、丙、丁投资这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见下表。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甲、丙。 某股票的申报卖出价格与申报时间 投资者申报价格(元)申报时间甲10.70 13:35 乙10.68 13:39 丙10.71 13:32 丁10.68 13:38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⑴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⑵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例3.某股票当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情况如表1所示,该股票上日收盘价为10.13元,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如果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 表1 某股票某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 买入数量(手)价格(元)卖出数量(手)—10.50 100 —10.40 200 100 10.30 600 200 10.20 200 200 10.10 200 300 10.00 100 500 9.90 — 600 9.80 — 300 9.70 — 根据表1分析各价位的买卖数量及最大可成交量可见表2. 累计买入数量(手)价格(元)累计卖出数量(手)最大可成交量(手) 0 10.50 1400 0 0 10.40 1300 0 100 10.30 1100 100 300 10.20 500 300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学习提示】 自营与做市商都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对证券进行买卖,赚取差价或者投资收益的业务。两者不同之处是做市商是合法庄家,有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的责任。在证券中的投资人中,投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或者担任做市商(市场构建人)、或者作为纯粹投资人。本章将分别讨论投资银行的做市商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 一、做市商业务 做市:指为交易创造市场,双向提供买与卖,增加市场流动性的行为。 交易商先垫付一笔资金买入足够的证券库存起来,然后挂出牌价,充当公众买卖证券的对手方。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获得许可资格并接受监督的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做市的券商(自营商)。 做市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是创业板所专有的,主板也可以有。但书上放在创业板节中,易引起误会。 二、做市商制度的好处 1、合法获取买卖差价; 2、对二级市场定价,辅助其一级市场业务; 3、满足发行公司的需要,维护发行公司股价形象; 4、活跃市场,任何时候,无论买卖,市场均有足够的证券应付,市场流动性增强 了,不会出现由于交易量太小而出现买卖不便的情况。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 四、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 证券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机制: 1.报价驱动机制(quotation -driven system),即由做市商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连续提供双向报价,以及在该价位上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成交。 2.指令驱动机制(order-driven system) 指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下达价格和买卖数量指令,由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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