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欧盟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1968年,它参照了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文本的规定。
作为关税联盟,欧盟实施共同的商业政策,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的相关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行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1. 调查机关欧盟反倾销主管当局为欧盟的行政部门即欧盟委员会。
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是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由不同的处室分开负责,此外,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还有欧盟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2. 调查程序调查主要分为五个阶段:1.提出投诉;2.欧盟委员会立案,申诉企业递交申请后45天内,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立案通知;3.初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填写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0天内向欧委会索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对参照国选择提出意见,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被抽样企业应在欧委会做出抽样裁定后37天内提交大问卷;4.终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核查、参加听证会、对披露材料的评议,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40天内向欧委提出听证要求,欧委会在被抽样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1个月后进行市场经济核查。
立案后60天内欧委会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立案后9个月内欧委会应做出初裁;5.最终裁决,欧委会应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公布反倾销措施。
3. 倾销和损害认定按照WTO规则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倾销的存在(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3.因果关系,即倾销的发生与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研究

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愈发紧密。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常常会出现一些贸易争端,其中反倾销是一个常见的贸易争端。
近年来,欧盟对一些我国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这给我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我国需要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我国的出口利益。
本文将就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欧盟反倾销调查的背景欧盟反倾销调查是欧盟对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产品进行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主要是由于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倾销现象,损害了欧盟本国产业的利益,才会启动反倾销调查。
在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将对涉嫌倾销的产品进行价格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且将对涉事企业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且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欧盟将采取相应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对涉事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欧盟本国产业的利益。
近年来,欧盟频繁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特别是钢铁、太阳能光伏和化工产品等领域有较多的产品受到了反倾销调查的影响。
这些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还限制了企业的出口市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面对欧盟频繁对我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我们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出口利益。
在制定反倾销对策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并有效地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
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反倾销调查,一方面是因为产品价格竞争激烈,另一方面是因为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相对较低。
我们应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减少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2.加强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贸易争端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常见的问题,面对贸易争端,我们必须加强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文章来源:中国欧盟协会一、欧盟反倾销的组织机构1、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也是欧盟的决策中心。
在反倾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
它负责对反倾销的提案进行调查,初步裁决反倾销的理由是否成立,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它直接确定对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的反倾销税率。
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由欧盟委员会中的贸易委员会下属的反倾销司来完成。
2、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协调各国政策;同时也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做出决议。
在反倾销方面的作用是,当诉讼结束时决定是否实行委员会所建议的最终措施(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除外)。
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做出决议,即目前在15票中至少应取得8票。
3、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一名政府代表组成,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一名代表担任,其职责是就欧盟反倾销事务进行内部磋商。
对反倾销事务,它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态度,但不能做出对欧盟委员会有约束力的决议。
4、欧洲议会欧洲议会的法律作用日益扩大并经常参与部长理事会的决策。
它虽不直接参与反倾销,但可以提问题。
欧盟委员会每年须向其提交一份关于反倾销情况的报告。
二、反倾销程序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低价(便宜的)销售或低于成本价的出口。
实际上确认倾销是件十分复杂的事。
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依据是1995年12月22日制定,1996年3月6日生效的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
根据这一法规和以往的实际裁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确立倾销。
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其卖价低于标准价值就视为倾销。
这个标准价值可以是这种商品在生产国的市场价也可以是所谓的测算标准价(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欧盟的经济部门有明显的损害。
进口这种商品对欧盟经济部门的主要部分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其形式可为市场份额的损失,生产者的价格受到影响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能力造成压力。
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

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随着中欧贸易关系的加深,反倾销已成为中欧经贸合作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部分产品实行反倾销措施,中国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本文将简要探讨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
一、“列白名单”应对反倾销措施近年来,欧盟加大了对中国钢铁、陶瓷等产品的反倾销力度,中国政府多次表示反对此类做法,并采取了一定措施进行反制。
其中,最为关键措施为“列白名单”。
所谓白名单,即把欧盟不公正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中国企业列出来,欧盟在进行反倾销时不对白名单内的企业征收反倾销税。
此举一方面提高了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中国政府对欧盟“反倾销歧视”行为的抵制能力。
二、提高产品品质与技术含量提升产品品质和技术含量是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重要手段。
针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当积极把握机会,加强创新与研发,推出更高品质的产品,并在市场上树立更好的形象。
同时,优化产品设计,改进生产流程,提高技术含量,防止欧盟“反倾销歧视”对产品造成的冲击。
三、提高国际话语权欧盟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并不是孤例,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中国应该充分判断国际形势,加强自身对话语权,增强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
在打击“反倾销歧视”上,中国应加强与欧盟、WTO等组织的协商,采取对等的、符合国际原则的措施,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国际贸易规则应对中国应当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内运作,遵循广泛认可的国际贸易规则,遵守WTO规定,使自身的行为尽量合乎规则,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认可度。
同时,重视反倾销研究,加强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走向,深入了解国际贸易制度、规则和政策,积极探索形成中国自己的“反倾销导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反应和调整。
五、寻求国际化解机制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中国企业可依法申诉,同时结合国际法规和操作实际的特色,寻求国际化解机制。
企业可以委托律师参与到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利用贸易救济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进行干预,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全球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反倾销的定义、法律依据、调查程序、反倾销措施等。
二、欧盟反倾销法律依据1. 欧盟基本法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欧盟基本法,即《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其中,《欧洲联盟条约》第110条规定:“欧盟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特别是倾销和补贴。
”2. 欧盟反倾销法规欧盟反倾销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规:(1)《关于反倾销措施的规定》(Regulation (EC) No 1225/2009)该法规是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
(2)《关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规定》(Regulation (EC) No 1227/2009)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包括发起、调查、裁定和实施等环节。
(3)《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和复审的规定》(Regulation (EC) No 1226/2009)该法规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期限、复审等事项。
三、欧盟反倾销定义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倾销是指出口商将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欧盟市场,给欧盟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市场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到第三国的销售价格或推定价值。
四、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1. 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根据申诉书中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
申诉书应由欧盟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交。
2. 初步裁定在调查期间,欧盟委员会对倾销和损害进行初步裁定。
如果初步裁定认为倾销存在,并且对欧盟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将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3. 最终裁定在初步裁定后,欧盟委员会对倾销和损害进行最终裁定。
如果最终裁定确认倾销存在,并且对欧盟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我国的应对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我国的应对论文报告:一、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背景与现状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面临着一系列贸易纠纷和贸易摩擦。
欧盟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但长期以来存在着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2017年,欧盟将中国列为强制反倾销国家,并于2018年对从中国进口的特定产品实施了更加严格的反倾销措施,此举对中国企业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二、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基础与程序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基础主要是欧盟的反倾销法及贸易保护法规。
具体程序为:欧盟委员会接到欧盟成员国或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诉后,将进行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正式调查包括信息收集、调查书面答复和现场检查等;调查结果将会形成调查报告,欧盟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需要实行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三、欧盟反倾销的影响和负面效应欧盟反倾销措施的执行确实可以保护其本国产业,但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欧盟反倾销措施会削弱市场竞争,使得欧盟本地企业的产品比外国竞争对手具有竞争优势,这将导致欧盟市场上产品的价格被抬高。
另外,欧盟反倾销措施也会对中国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因为这些企业可能会受到欧盟的处罚和限制,从而减少其在欧盟市场的销售额,并对其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损害。
四、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中国针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和措施包括:积极参与欧盟反倾销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加强与欧盟的沟通协调;加强贸易合作,深化与欧盟的合作关系,扩大贸易规模和贸易品种;探索与欧盟成员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协定达成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
五、案例分析1、2017年欧盟对中国冷轧钢板征收反倾销税该案是欧盟对中国大型钢铁公司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代表案例。
欧盟指责中国冷轧钢板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存在倾销,对中国厂商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并最终征收了超过百分之60的反倾销税。
2、2018年欧盟对中国电动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该案是欧盟对中国制造业实行反倾销措施的典型案例。
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介绍
欧盟理事会决定:建议如获 14 个成员国同 意则通过
终止(如果反倾销 委员会不反对)
欧委会:向欧盟理事会建议终止调查
欧盟理事会决定:如果成员国不反对建 议,则调查终止
公开
成员国 政治决策阶段
最长 6 个月
实施最终措施:为期 5 年 返款
束 如无延期申请,则关税终止; 如有延期申请,则欧委会可进行复审,并可能
将关税再延期 5 年
3
Time
15 days after initiation 7 days (assumed, could be longer) 21 days after Selection 37 after Selection
一、欧盟反倾销主管机构
(一)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调查机构
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负责反倾销原审及复审的 具体事项,并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建议。
(二)反倾销咨询委员会(Anti-dumping Advisory Committee):咨询与监督 机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欧委会:检查申请书的准确性;与反 倾销委员会磋商(45 天)
告知出口国政府
拒绝立案
欧委会:在《官方公告》上发布立案公告;调查程序中可 能举行听证会
利益相关方必须在立案公告后 15 日内向欧委会表明身份
欧委会:现场核查;计算倾销和损害幅度
欧委会:向利益相关方发出问卷
欧委会可以(与反倾销委员会磋商后): 接受价格承诺; 实施临时措施
欧洲议会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欧委会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欧盟海关是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 根据欧盟法律,对欧委会的倾销调查决定,当事方可以在欧盟法院体系寻
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与诉讼策略
优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提高 生产效率,增强价格竞争力。
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 提高国际市场份额。
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专门机构或团队 负责监测欧盟反倾销 动态,及时获取相关 信息。
加强与欧盟相关部门 的沟通与交流,及时 了解政策变化和趋势 。
对可能涉及的风险进 行评估和分析,制定 应对策略和预案。
保持沟通与合作
企业应与调查官员保持良 好沟通,积极配合调查, 避免因信息不透明或沟通 不畅导致误解。
深入分析调查数据,提出异议
仔细审查调查数据
企业应对调查数据进行分 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或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异 议。
寻求专业支持
企业可以聘请律师或专业 顾问,协助分析调查数据 ,并提供法律建议。
准备充分证据
企业成功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的案例
应对策略
与行业协会合作,联合其他企业共同 抗辩,证明自身产品的合法性
结果
成功获得较低的反倾销税,保持了市 场份额
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与诉讼的失败案例
案例一
某中国家具企业
面临问题
欧盟对华家具提起反倾销调查与诉讼
应对策略
缺乏充分准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消极应对
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与诉讼的失败案例
案例一
某中国玻璃企业
面临问题
欧盟对华玻璃产品反倾销调查
应对策略
积极应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没有倾销行 为,并寻求法律援助
企业成功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案例
结果
成功获得较低的反倾销税,保持了市场份额
案例二某中国钢ຫໍສະໝຸດ 企业面临问题欧盟对华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
企业成功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案例
【5A文】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简介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18
单独待遇和分别税率的区别
贸易商, 比如非生产商, 不可以主张单独待遇, 但可以主张分别税率. 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国有贸易公司出口, 有 企业设定最低价格或者其他在国内和出口市场 上的限制,在主张单独待遇时是很大的问题, 但在主张分别税率时却不是问题. 因此单独待遇要比分别税率更难主张成功.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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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待遇 (IT)
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单独 待遇,与美国的分别税率相类似. 单独待遇就意味着以单个企业具体的出口价格 为基础来计算企业单独的关税.这样计算出来 的单独关税要低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者 单独待遇的企业所得到的一般税率.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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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税率的标准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16
单独待遇标准
1. 2. 3.
收回资产和利润的自由 (仅对外商投资企业); 自主决定出口价格以及数量和其他交易条款; 以市场价格确定汇率;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17
பைடு நூலகம்
单独待遇标准 (2)
4.
5.
股份的大部分由私人持有.政府人员在董事 会或者其他重要管理岗位上所占的比例要非 常的小,或者可以证明公司很大程度上不受 政府的干预.并且 政府的干预不至于导致对所采取措施的规 避.
3.
MET确定标准
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影 响,尤其是关于资产的折旧,注销,易货交易以 及债务补偿; 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 并且 汇率以市场价格确定.
4. 5.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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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与MET的区别
MOI是针对整个行业来讲,而MET 是针对单 独的出口商. 要求相关联企业的合作,但并 不要求行业内其他出口商的合作. MOI 要调查向被调查企业提供投入要素的整个 行业. MET 只调查每个企业和向其提供投入要 素的企业间的直接关系来决定是否存在市场要 素.
应用文-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及应对策略
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及应对策略'而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迄今为止,欧盟共对中国产品进行了引起反倾销调查,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反倾销案仍然多达40余起,中国出口至欧盟的产品中,约有10%受到了欧盟反倾销的影响,涉及化工、纺织、机电等多个领域内的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的商品,占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5以上。
欧盟对华反倾销不仅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金额大,如,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被反倾销的商品焦炭、钢板,涉案金额都在数亿美元以上。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加速进行,地缘经济利益更趋一致,反倾销作为其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如,中国出口到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的彩电,尽管涉案金额只有上亿美元,但在被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后,该产品几乎被封杀在欧盟市场之外。
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背景是所谓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审理中,首先给中国企业戴上“非市场经济国家”这顶歧视帽子,之后任凭中国企业如何抗辩、上诉均无济于事。
随着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的实质性进展,经中方努力,1998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批准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这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是以后在一个企业的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不会再危及到同行业的所有企业;同时,在判定是否倾销的价格标准上,不再用市场经济第三国(例如印度)的替代价格来判断,而是可能根据本国的成本来计算。
但是,这并不等于承认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正常价值”标准。
欧盟仍视中国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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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
欧盟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1968年,它参照了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文本的规定。
作为关税联盟,欧盟实施共同的商业政策,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的相关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行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1. 调查机关
欧盟反倾销主管当局为欧盟的行政部门即欧盟委员会。
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是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由不同的处室分开负责,此外,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还有欧盟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2. 调查程序
调查主要分为五个阶段:1.提出投诉;2.欧盟委员会立案,申诉企业递交申请后45天内,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立案通知;3.初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填写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0天内向欧委会索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对参照国选择提出意见,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被抽样企业应在欧委会做出抽样裁定后37天内提交大问卷;4.终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核查、参加听证会、对披露材料的评议,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40天内向欧委提出听证要求,欧委会在被抽样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1个月后进行市场经济核查。
立案后60天内欧委会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立案后9个月内欧委会应做出初裁;5.最终裁决,欧委会应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公布反倾销措施。
3. 倾销和损害认定
按照WTO规则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倾销的存在(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3.因果关系,即倾销的发生与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反倾销的措施采取应当基于共同体的利益。
(1)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是为出口国向共同体出口销售的产品所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如果涉诉产品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涉诉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或补偿性关系,则出口价格应依照涉诉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确定。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而且必须统一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平均出口价格与平均正常价值相比较,或者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相比较,两者差额就是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公式如下: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欧盟
(2) 给共同体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欧委会必须确认进口产品的倾销给共同体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形成实质性阻碍。
具体需要从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随之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关于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考虑它们是否因倾销进口大幅度降价,或将要大幅度降价,或是否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本来应当进行的提价。
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则是根据对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估,包括倾销幅度和共同体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收率、产能利用率以及在就业、工资、资本或投资增长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实或潜在的下降。
(3)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
根据反倾销基本法规第3条第6款,欧委会必须确定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并就共同体产业是否因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做出裁定,这里特别考虑以非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市场需求的变化减少的营业额、外国生产商和共同体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共同体产业的生产率等。
(4) 共同体利益
根据反倾销基本法规第21条规定,反倾销的措施应当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
为此,应当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总体评价,即不仅要考虑共同体产业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共同体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该条第1款还指出,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对恢复共同体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性。
但是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对共同体产业、用户以及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进行权衡的时候,共同体产业的利益显然被放在第一位。
二、欧盟反倾销应诉方案
1. 综合考虑企业情况,做出应诉反馈
涉诉企业出口包括生产企业自行出口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以商业发票上的时间为准,在调查期内有涉诉产品出口的企业均为涉诉企业。
涉诉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欧委会做出应诉反馈:1. 申明本企业是本案当事人;2. 表示是否愿意接受调查,如愿意接受调查,则申请调查问卷,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裁决问卷;3. 对替代国(市场经济第三国)的选择问题提出意见;4. 提出其他要求。
对于不反馈、不应诉的不合作企业,按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有关规定,将受到欧盟最高额度反倾销税率的制裁。
2. 抽样问卷填写和抽样准备
凡希望进入抽样调查的企业,应该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知委员会,申请书的内容:1. 名称、地址、Email、电话、传真、和/或电传号、联系人;2. 涉诉期间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金额和数量;3. 涉诉期间在本国市场销售产品的金额和数量;4. 企业是否希望申请个别对待;5. 所有生产和销售(出口和/或本地)有关产品的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确切经营活动;6. 其他能够帮助欧委会确定抽样选择的相关信息;7. 表明公司是否同意他们进入抽样、填写调查问卷并接受针对他们的答卷进行现场核查。
抽样的最主要参考指标是出口量,同时参照内销量、产品类型等其他因素。
被抽样的企业包括选入样本的(Sample Companies)企业和保留的企业(Reserved Companies)两种。
3. 为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凡希望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企业对待的,都必须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欧委会提交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答卷。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2条7(c)中规定了关于认定被调查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即:1. 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 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须按国际通用会计标准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 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带来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核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情况;4. 涉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 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4. 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
应诉企业应于欧委会指定的自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抽样企业自抽样决定之日)起37天期限内(获准延期的除外),完整、准确地提交调查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
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是反倾销应诉中的另一核心环节。
欧盟反倾销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身份、代理人、公司信息、总体财务信息)、产品描述(调查范围、产品规格、出口及国内产品的比较)、
经营统计(营业额、损益表、总销量与销售额、产量与产能统计、存货、用工、投资、分销渠道)、涉诉产品对欧盟的出口(总体情况、对欧盟客户的销售、对出口销售的调整)、涉诉产品国内销售(总体情况、国内市场份额、对国内客户的销售、对国内销售的调整)、成本(会计体系和政策、生产流程、主要原材料和其他主要成份的采购、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可调整项目-公平比较、所要求的电脑数据(电脑文件总体要求、产品描述的文件格式、向欧盟出口销售文件格式、国内销售文件格式)和复查清单等八大部分和附表,再加上关联企业的上述材料,还要进行必要的证据整理、翻译等,制作保密版和公开版。
5. 现场核查
应诉企业递交答卷之后,根据需要,欧盟将派员到应诉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应诉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核查的数据和材料包括市场经济答卷及/或出口商答卷及所附全部材料,主要核查会计记录及原始合同、单据的一致性,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应诉企业需提前做好欧盟调查机关派员核查的准备工作,要在调查官员核查工作开始前整理涉诉产品的各类信息数据及原始凭证。
代理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应对欧盟调查机关的现场核查,并在核查期间进行现场指导。
6. 听证会与损害抗辩
凡要求听证的企业,应在立案公告发布起40日内,向欧盟提出申请。
国内代理律师及欧盟合作律师将代表企业参加反倾销听证会。
一般而言不给予MET待遇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 缺乏经过正当审计的账目;2. 国内市场销售限制;3. 政府干预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决策;4. 涉案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者不符合MET要求。
如果最终反倾销措施得到实施,厂商可以向欧盟法院上诉,而且可以申请复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而致使不再需要采用反倾销措施消除倾销和/或损害,则启动复审程序,复审的常见例子包括:特定出口生产商目前可以达到市场经济待遇标准,对倾销幅度的个别计算证明倾销已经降低或者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