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关于空气重污染II级(橙色)预警降为III级(黄色)预警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空气重污染II级(橙色)预警降为III级(黄色)预警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空气重污染II级(橙色)预警降为III级(黄

色)预警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西安市建委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建委关于空气重污染II级(橙色)预警降为Ⅲ级(黄色)预警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

接市治污减霾办通知,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预警由II级(橙色)降为Ⅲ级(黄色),应急等级降级后,请各单位落实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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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愈发严重。如果大气环境资源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愈发重要。下文是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气排放污染,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从而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立项审查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施工。 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者挤占。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0]229号 各有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省住建厅制定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在https://www.360docs.net/doc/759606967.html,下载),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后,须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办理企业备案,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即可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活动,不再办理单项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所需资料如下: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759606967.html,下载) (二)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三)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三、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西安地区承接业务,应直接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759606967.html,下载) (二)《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项目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在https://www.360docs.net/doc/759606967.html,下载) (三)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四)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证明; (六)企业在我市承揽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企业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资料完整,符合要求,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 《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监管工作,在办理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项目的审查合同前置性备案时,必须提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省内市外企业不需提供)和《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复印件,不得违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低下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如实填写《施工图审查月报表》上报市建委

2020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

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倡导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七条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根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方案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及《陕西省渭河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加快我市大气、水污染治理进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面临形势。 2013年,我市拆除燃煤锅炉593台,140台燃煤锅炉完成烟气综合治理设施提标改造,5.1万户蜂窝煤居民用户改用了清洁能源;淘汰、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5.6万辆,2.1万辆机动车实施了油改气,108条尾气检测线完成“简易工况法”建设;475座加油站、5座油库、645辆油罐车完成了油气回收治理;建筑施工、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全年二级以上良好天数达到138天,空气质量呈好转趋势。 但由于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地理和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环境容量较小,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加,2013年我市大气主要污染物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19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10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分别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71、2.00和0.42倍,二级以上良好天数仅占全年总天数的37.8%,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仍排名靠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面临形势。 2013年,我市新建6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4万吨/天,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202.1万吨/天;9家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关闭造纸企业16家,淘汰落后产能74.85万吨/年,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021.54吨/年;完成大环河截污,一污、二污二期配套管网改造,灞河柳雪路、战备路等一批截污工程,新建截污管网50公里,全市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2600公里。 渭河西安段、氵皂河入渭及新河入渭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虽分别降至31毫克/升、1.9毫克/升,139毫克/升、16.6毫克/升,21.1毫克/升、6.5毫克/升,但距渭河三年变清目标差距仍然很大,特别是氵皂河目前氨氮指标超过要求目标2.32倍。2014年是渭河三年变清目标的最后一年,污染问题仍然较多,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二、目标要求 2014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以下目标:主要大气污染物PM10、PM2.5、NO2浓度分别低于183.82微克/立方米、101.23微克/立方米、55.39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分别下降4%、4%、3%),降尘强度低于18吨/平方公里·月,优良天数达到140天(各区县开发区优良天数任务见附件1)。 2014年我市水环境质量达到以下目标:渭河干流全程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以内、氨氮1.5毫克/升以内),新河市界断面和氵皂河入渭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低于50毫克/升,氨氮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生监理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在人员变更前将变更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根据《宁波市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09〕97号)的安排及我委七月初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9〕149号)、《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09〕163号),我委组织两个督查组,于8月中上旬对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检查了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的20个在建

工程项目,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我委七月初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基坑监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监测单位等各方主体,都能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中有升,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二、存在问题 督查发现,尽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施工、监理企业对“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质量安全排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部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楚,对相关文件落实不到位,在不少企业和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部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安全责任未落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隐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1、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及行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有性能复试要求的钢筋、蒸压加气块等建筑原材料,未严格执行进场报验、使用报审制度,

关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1389-49 关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关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调 研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督工作计划,3月21-22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涂振锟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环保局、经贸委、公安局、住建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市区的三钢烧结厂和炼钢厂、三化热电厂、时代锦园后山建筑工地,xx县华港电源公司、三林木业公司、广益纺织公司,xx县青山纸业公司、大亚木业公司、建沙水泥厂等企业和项目,并与部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入手,通过严格环保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整治、强化环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基本稳定。市政府每年与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减排企业签定减排目标责任书,组织实施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由XX年的8.23万吨减少到XX年的5.76万吨,削减30%,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削减16%的“xx”减排任务,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下坚实基础。在全市经济总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市区空气质量逐年改善,10个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以上。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污染物排放强度有所下降。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经济补偿、差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的通知 (市建发〔2015〕8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西安延安榆林三市投资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把节能惠民的政策让广大困难群众受益,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 2016年度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优先考虑与老旧社区改造结合

的项目,现广泛征集2016年度既有建筑自主改造项目,凡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单位,具有对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进行自主实施节能改造意愿的请于12月30日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填写《西安市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同意后,将对实施自主改造的单位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市建发〔2011〕71号文件进行奖励。 联系人:市建委科技与节能处白军荣 联系电话:88668228

西安地区减霾成效不彰的原因及治理思路

西安地区减霾成效不彰的原因及治理思路 文章强调要科学认知以西安为中心的陕西关中城市群雾霾天气,分析了西安地区雾霾的成因及治理成效不彰的根源,在于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因此,西安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联合行动、共同治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提高治污减霾的成效。 标签:雾霾;西安地区;原因;对策思路 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自北向南雾霾天气横扫大半中国,哈尔滨、京津冀地区、关中城市群、海口等城市都发生了严重的雾霾天气。我省以西安为中心的陕西关中地区城市群雾霾频发,已成为全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之一,并被纳入全国大气污染重点防治的区域“三区十群”。[1]2014年1月10日,西安位列由绿色和平组织发布的全国74座城市2013年PM2.5年均浓度排名第9名。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西安市积极采取了治污减霾的各项措施,但是成效不彰,尤其是在冬季,雾霾天气似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既引发了群众对当前空气质量的担忧,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当前中国经济转型的深入思考。 一、科学认知西安地区的雾霾天气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从成份来讲,雾为水汽,霾为颗粒物;从颜色来讲,雾为白色,霾为灰色。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雾日数呈减少趋势,而霾日数呈增加趋势,且从空间分布上呈东增西减趋势。而我国雾霾天气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化石能源消费增多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这些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热电排放、工业尤其是重化工生产、汽车尾气、冬季供暖、居民生活(烹饪、热水),以及地面灰尘。总之,雾霾天气已经成为大气环境严重恶化的标志。 西安地区的雾霾天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季节性特征明显,冬春最重、夏季较轻。其次,污染程度较重。西安在2013年和2014年的前两个月都出现了3次持续时间5天及以上的重污染天气。最后,污染因子成分复杂。过去西安的PM2.5主要成分是燃煤污染,而现在是机动车尾气、燃煤烟尘、扬尘、工业排放、生物质燃烧等的混合污染,但不同的季节又有所不同。比如,2013年国庆西安的机动车出行数量锐减,机动车排放物减少,但古城西安依旧陷入了“十面霾伏”,这主要是由建筑扬尘的增多引起的。随着夏季气温的升高,臭氧浓度升高,臭氧防治则是关键。 二、西安地区治污减霾成效不彰原因分析 1、西安地区治污减霾的重大举措与成效分析 面对PM2.5数值一再爆表,西安市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把治污减霾作为头等民生大事和环境治理“一号工程”,启动了“减排、控煤、降尘、增绿”四项重点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 08-18 366 宁波市住建委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如下:二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及以上; 三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正负零及以上。 二、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经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预制装配率达到15%及以上,与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采用钢结构体系的住宅建筑,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二条申请预售的住宅项目,必须为全装修设计。 四、对准予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售房合同中应明确建筑物的绿色建筑星级或预制装配率,并增加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五、对准予预售的绿色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单位不得出具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同意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实施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编制并执行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同时对绿色建筑星级对应条款的施工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管力度。 六、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及时互通办理结果,提高行政办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30820(颁布时间) 20030901(实施时间)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市是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 3、受理范围:城六区(不含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 4、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60 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1节 2、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的,按并联程序办理受理和审批手续。 2、在市政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首席代表签定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建委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白皮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证(看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3、盖建审方章的总平面图、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4、施工合同(原件)、施工中标通知书 5、监理合同(原件)、总监的法人委托书、监理人员名单表、总监监理证、监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造价3000万以上提供)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7、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证明资金到帐50%以上的证明原件,时效为近期3个月内)(原件) 8、城建费用缴纳证书、工程项目报建表 9、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区市容局办理) 1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施工组织设计申请表(已经签署总监意见) 11、(1)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处的立项批文、户型审批

关于环境保护的调查报告以陕西省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为例

关于环境保护的调查报告以陕西省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 为例

关于环境保护的调查报告 ——以陕西省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为例 忻州师范学院 系班:政史系1105班 姓名:周峥 学号: 03711072 指导教师:邢振江

前言: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济建设中,社会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人们经过大量燃烧化石燃料来满足自身的能源需求,可是,人们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一直非常淡薄,大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大气污染治理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大气污染与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我所调查的西安市地处关中腹地,古代有“八水绕长安”,但在发展过程中西安市一度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近年来经过一系列措施使得大气环境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进。经过调查发现西安市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成就与不足之处,并认真分析,力求解决之道。 关键字: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启示。 调查方法:个案调查 一、背景 近些年来,灰蒙蒙的天、四周弥漫的“毒气”,满街的“口罩面罩人”,人们在雾霾天中“负重”前行……这一场景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全国各个城市。空气污染,这个与每一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尽显沉重与无奈。据了解,在四大主要污染源排放中,工业、交通、能源与建筑,与居民或消费者自身直接相关

的就占据了后面三个,达到70%以上。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共同导致城市空气污染。春节假期刚过,在舆论还在热议春节是否应该燃放烟花爆竹之际,环保部就发布通报,春节期间中国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有所下降。排除春节因素,中国的空气质量问题,已经在今年连续袭击中国的多场雾霾天气中凸显雾天次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覆盖范围之广,各地频频传出的PM2.5“爆表”……雾霾,已然成了给中国留下的第一个“全民拷问”。面对一波又一波的雾霾天,各方面在努力行动。气象局及时发布预警,让公众做好应对准备;“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政府也陆续坚定整治空气的决心。关于治理空气污染、拯救空气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立法才是最重要的出路。 二、西安市大气污染历史、现状及原因 根据历史资料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西安市的空气质量都非常之高,直到改革开放数年后,由于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心,长期忽视了城市发展对空气的污染,当时的空气污染因素是单一的,就是由于工业和居民生活需要而大量燃烧煤炭产生大量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加之未经过任何处理就排放于大气之中,使得空气污染一度异常严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陕西省政府及西安市政府曾实行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着手“气化城市”的建设,也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大气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进。

兰州大气污染防治模式

兰州大气污染防治模式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消除“心肺之患”的兰州模式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报告 兰州位于中国西部,是中国陆域版图的几何中心,也是闻名世界的丝绸之路节点城市,享有“黄河之都、金城兰州”的美誉。受两山夹一河、冬季无风、以重化工产业为主的“先天痼疾”影响,过去十多年间兰州一直都在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之列。 为消除大气污染“心肺之患”,兰州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把大气污染治理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两山理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坚持“党政同责,科学施策,铁腕治理,全民行动”,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打赢了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战攻坚战,突破性地摘掉了长期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黑帽子”,开创了大气污染治理“兰州模式”。 一、主要困难和工作进程 (一)“先天”受特殊地理地貌、不利气象条件、脆弱生态环境制约 兰州地处黄土高原河谷地带,地形呈明显的半封闭巨大哑铃型,地势西部和南部高,东北低,黄河自西南流向东北,横穿全境,形成峡谷与盆地相间的串珠形河谷,市区位于黄河河谷盆地之中,北有白塔山,南面是皋兰山,两山对峙;市区东西狭长,约30千米,南北最窄处仅2千米左右,具有带状盆地城市的特征,明显的盆地地形导致污染物不易向外流动。 兰州市属大陆性很强的温带季风气候,逆温、干燥、无风、光照强。市区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446小时,无霜期为180天;雨量少而集中,年变化率大,年平均降水量不足300毫米,主要集中在夏季,但蒸发量却高达1800至2200毫米,超过降水量6倍,干旱威胁严重,加之兰州市及周边生态植被覆盖率低,容易形成沙尘暴和浮尘天气。兰州市为盆地地形,常年多偏东风但风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 (三)项目立项文件;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 (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 (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 (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 (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规模为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确需分批申领预售许可的,应当说明分批的理由,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且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建立网上楼盘框架表。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批、分次预售。商品房预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七、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核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进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操纵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操纵,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共同防治 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

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都市总体规划,操纵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爱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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