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焦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7日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促进更多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按照“优化一批、新增一批、拓展一批”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焦作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焦作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焦政办〔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焦作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制定的《焦作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3日焦作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2015年5月4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豫政办〔2014〕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过两年努力,在全市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以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2016年,全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特殊教育规划布局。
统筹规划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布局。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焦政办[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7〕11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市财政局对2000 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 号)提出了修订意见。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作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增强预算的可行性,提高预算的约束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现对2000 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 号)进行了修订,提出如下核定意见: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公用经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经济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八项列为公用经费(车辆购置、车辆大修、大型修缮、网络购置、网络维护及租金列入专项经费管理)。
为了合理安排公用经费的支出定额,根据单位性质、类别、规格、职责范围及所承担职能任务的不同,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五种类型:一类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二类单位:公、检、法、司部门;三类单位:市委、市政府综合委办局;四类单位:市委、市政府一般委办局和县级事业单位;五类单位:科级事业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焦政办[2011]52号【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5【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对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指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管理过程中,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关心的财政项目办理中,公开有关预算信息事项,公示有关财政项目情况,并及时获得反馈信息。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按照“谁分配、谁组织、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工作。
第四条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开公示内容应真实可信、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章内容和范围第五条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信息,政府性资金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和事关民生的公共支出项目情况。
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专项支出、政府财政项目等情况。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焦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7日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对全市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且仅获得省财政贴息的项目,再给予0.5个百分点贴息;单个项目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头雁企业(含培育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列入省级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补贴政策。
补助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由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焦政办〔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焦政办〔2023〕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7日焦作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快推动建立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优化服务理念,改革体制机制,推进体系整合化、能力现代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治理科学化,积极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新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中西医并重、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就医新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1.建设高水平市级医院。
推动市级三级医院落实“看大病、治重症、解疑难、专科研、引发展”功能定位,严控公立医院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现有“一院多区”的市级医院构建资源同质扩容、专业优化组合、整体高效运营的发展格局,增强区域影响力、辐射力和带动力。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打造“一次办妥”政务服务品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以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为契机,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妥”为目标,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入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努力打造“审批更快、服务更优”的政务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一次办妥”改革,在部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示范引领全市改革。
2.全面梳理,分类实施。
对群众和企业需到政府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实事求是、因事制宜、分类实施,对各办理事项分类提出具体要求,分批公布。
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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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焦政办[2017]23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焦政办〔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推动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协调发展,满足适龄青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6〕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逐步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后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连接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市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市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但随着国家对普通高中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现行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成本分担不合理、教师数量不足、办学条件不均衡、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日益凸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基础教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管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现行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建立完善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所属公办普通高中财政拨款,保障公办普通高中稳定健康发展。
(二)坚持补齐短板,保障基本支出需求。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平均办学成本、收费标准及财力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健全生均拨款制度,合理分担办学成本,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基本运转需求。
(三)坚持激励导向,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全市实行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普通高中规划制定实施、保障机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