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__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农村信用社在处理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方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其利益和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
1.风险评估和分类: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贷款的违约情况和还款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这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制定相应的清收策略和措施。
2.催收和追讨:建立专门的催收团队或委托专业的催收机构进行追讨。
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拜访等方式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并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确保催收过程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公开拍卖和处置:对无法追回的不良贷款,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
在进行拍卖时,农村信用社应确保公平、透明和合规性,以获取最大的回收价值。
4.与债权人协商:对于一些有还款意愿但暂时无法偿还的借款人,可以与其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在协商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调整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或提供其他适当的帮助措施。
5.法律诉讼:
在一些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追求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在进行法律诉讼时,农村信用社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的维护。
6.风险管理和防控: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评估的严谨性。
定期进行不良贷款的核查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在处理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风险评估、催收和追讨、公开拍卖和处置、与债权人协商、法律诉讼等多种措施来降低风险、保护资产质量,并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和防控,预防不良贷款的发生。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降低风险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保的可靠性增强。
(二)本金不增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应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严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三)实事求是原则。
重组应在深入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
严禁为了重组而重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
(四)专款专用原则。
重组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严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
(五)规范操作原则。
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适用对象、条件方式及模式第五条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
第六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七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9.内部激励和培训:建立激励制度,奖励贷款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提升他们的不良贷款处置能力。
10.征信共享与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涉及多个方面的措施和策略。有效的清收处置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构的健康发展,还能保护社会金融秩序,提升金融机构声誉。以下将详细阐述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以确保其高效、合规地管理不良资产。
1.风险防范与控制: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初期就应强化风险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的风险。在贷款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信息,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担保物处置:如贷款有担保物,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将担保物处置,以弥补不良贷款的损失。担保物处置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6.法律手段与执行:在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违约情况严重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申请法院判决,通过执行拍卖等方式追回债务。
7.资产转让与出售: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债务收购机构,转移不良资产风险,以获取一定比例的回收资金。
11.客户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强客户教育,让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义务和责任,提高还款意识。同时,在贷款过程中向借款人清晰地提供风险提示。
12.合规管理:清收处置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避免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风险管理、催收手段、法律手段等各种措施,灵活应对不同情况。合规经营、早期干预、风险防范是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基础,而与客户沟通协商、债务重组等策略则有助于化解问题,最终实现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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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置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置。
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置。
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置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置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置岗。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
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置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咨询事项。
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移交管理第十条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
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正移交的程序。
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
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责任人;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逆移交的程序。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
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置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一) 尽职催收。
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
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
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
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尽职调查与估值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
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
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置责任人为主调查人。
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选择和处置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
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估值。
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
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置预案的研究制定、处置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清收处置第二十八条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置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制度。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
清收处置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置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制定清收处置预案。
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置预案,明确清收处置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
对清收处置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启动清收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制定与实施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置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并根据权限设置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置方案,在规定的处置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置。
第三十二条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置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
选择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一)直接追偿。
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置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清收处置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依法诉讼。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
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