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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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08-03-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院校正规化建设,维护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干部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军队院校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院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当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

其中,对生长干部士兵学员和士官学员还应当进行军事、文化复试,通常在三个月内进行;对短期培训(轮训)学员的政治、身体复查工作应当在2周内完成。

第七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五)干部培训(轮训)学员不符合招生对象要求又不宜进行专业调整的;(六)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由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或者原户口所在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军队军校对学员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档案管理:军校学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入学申请、入学考试成绩、入学体检、培养计划、学习成绩等内容。

学籍档案必须保密,禁止随意查阅或泄露。

2. 学籍注册和变更:学员入学后,需按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包括交纳学费、提供个人材料等。

学员如有个人信息变动,需及时通知军校进行学籍变更。

3. 学校期限:军校学员一般按规定的学制和学习进度进行学习,如需延长学习期限,需向军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4. 学习成绩管理:军校学员学习成绩按照军校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

学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如有作弊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 休学和退学:学员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或退学,需向军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军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学员的休学或退学申请。

6. 违规处理:学员如有违反军校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军校的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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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

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校学员的学籍管理,提高学员的教育质量和综合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校学员学籍管理应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公信。

第三条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军事人才,坚持以德育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军校学员学籍由军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军校学员学籍分为预备役军官学员学籍和士兵学员学籍。

第六条预备役军官学员学籍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预备役军官学员选拔培养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士兵学员学籍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士兵学员选拔培养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学籍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学员应按照军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过资格审查后,向军校提出学籍申请。

第九条军校应根据学员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对学籍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籍申请审批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公信,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

第十一条学籍申请被审批通过的学员,由军校予以录取,发放学籍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申请被审批未通过的学员,应向学员说明理由,并保留上诉的权利。

第四章学籍的维护与变更第十三条学籍证书是学员的学籍凭证,学员应妥善保管,并在校园内佩带。

第十四条学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军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经军校审批后进行变更:(一)学员宣告死亡、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学员丧失学籍的学术资格;(三)学员转专业或转学;(四)学员变更籍贯、户籍地;(五)其他需要进行学籍变更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员应在学籍变更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军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军校应在接到学员的学籍变更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批,并告知学员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七条学员的学籍变更申请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军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的有效期第十八条学员的学籍有效期按相关法规和军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员在学籍有效期届满之前,应按时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

第二十条学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籍有效期的,应向军校提出申请,并经军校批准。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确保学员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校全日制学员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军事人才,确保学员的全面发展和稳定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以学员为中心,积极引导学员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学员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员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员对学籍管理的认识和重要性的认知。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学籍建档与报到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的学员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身体健康情况等。

第八条学员报到时,学校应核实学员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学员报到时,学校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体能测试,评估学员身体素质和适宜参加军事训练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组织学员进行心理测试和性格测评,关注学员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学习情况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学员的学习计划,针对课程设置和学科特点,明确学习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员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组织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员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成绩、课程参与情况和学习表现。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学习困难并给予帮助。

第十五条学员如有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操行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员操行评定制度,评估学员的道德品质和纪律遵守情况。

第十七条学员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操行和纪律习惯。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员的操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员道德素质和自律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操行档案,记录学员的操行评定结果和相关事项。

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员健康档案,记录学员身体健康情况和体格发育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员应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身体健康评估,确保学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军校管理制度

军校管理制度

军校管理制度军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军校管理,加强学生教育,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学生招生1. 招生范围:全国招生。

2. 招生对象: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年满18周岁的青年。

3. 招生方式:统一组织考试和面试。

4. 招生计划:根据国家需求和军队建设需要确定。

三、学籍管理1. 学籍登记: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并颁发学生证。

2. 学籍变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转专业,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手续。

3. 学籍档案: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课程设置1. 课程目标:旨在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优秀的军事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军事人才。

2. 课程设置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军队建设需要,科学设置课程。

3. 课程安排: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内容。

五、教学管理1. 教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拔、使用、考核和奖惩教师。

2. 教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3. 学生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

六、学生管理1. 学生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

2.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和培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学生组织活动:鼓励并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七、后勤保障1. 食宿管理:由后勤部门统一负责食宿管理工作,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 医疗保健:学校设有医务室,负责学生日常医疗保健工作,并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3. 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八、奖惩制度1. 奖励措施:根据学生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处分措施: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军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军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军校学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校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素质,保障军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军校学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军校的学生。

第三条军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军人职业道德,努力学习,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弘扬军校精神。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四条军校招收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学生应当符合入学条件,经过严格的考试选拔。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接受学校的教育和训练,听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第六条学生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应当接受学校的军事训练,进行入学军训。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应当签署入学承诺书,承诺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学生行为管理第八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守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加非法社团组织,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九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赌博,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

第十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当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走神玩手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节约用水用电,保护环境,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扰乱宿舍次序。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严重者报警处理等。

第四章学生学习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热爱学习,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定期参加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晋级。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章学生生活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当保持身体健康,按时进行体育锻炼,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饮食、起居、消费等方面应当遵守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学校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熬夜玩游戏。

第六章学生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对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表彰奖章、奖金等。

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少年军校学员管理条例

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少年军校学员管理条例

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少年军校学员管理条例一、职 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学习和训练任务。

2、关心时事,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3、严守纪律、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师生守则》。

4、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5、刻苦学习、加强锻炼。

6、遵守安全规定,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7、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处处做军校学员的表率。

二、礼 节1、为体现军校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学员必须有礼节。

2、学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

着军装时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

携 带物品不便时行注目礼。

3、学员之间称同学或姓名加同学,对老师称老师或姓加老师或姓名加老师,对学校 领导可以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姓名加职务。

4、学员听到老师或领导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问题时,应当自行立 正,然后回答。

领受任务或指示后,应答“是”。

5、学员每天每一次见到老师或领导时,应当敬礼,老师或领导应当还礼。

6、学员进见领导或老师时,在进入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 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或老师敬礼。

进入其它班教室或寝室必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7、学员之间因事接触通常相互敬礼。

8、在室内领导或老师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若有不便时必须恭敬并行注目礼)。

9、在校门上执勤学员对出入校门的老师、领导应当敬礼,外来人员入校时,应有礼 貌并敬礼,树立军校良好的形象。

10、学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可不敬礼:①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②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活动时; ③乘坐公共交通公具时; ④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⑤着便装时; ⑥其它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11、升国旗时,列队学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学员行举手礼; 单个活动的学员应当自行立正,着军装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国歌时应当自 行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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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法规名称】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队院校工作法【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正文】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本规定是军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全过程管理的依据,是每个军校学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它适用于全军各级各类院校(不含研究生),其基本内容有:一、入学与注册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

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须补考。

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

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考核资格或降低考核成绩。

学员一般不得脱离学习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情况须经院校首长批准,所缺课程利用业余时间补课并参加考核。

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册中记“旷考”或“作弊”。

旷考者不准参加学期的补考,作弊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

对学员的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院校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学年考核一次,评定成绩,记入档案。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仅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符合降、留级第一款者除外),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准子升级。

学业成绩优异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拟跳越年级教学计化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经院校首长批准,允许跳级。

士兵学员、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和专业技术院校学制三年(含)以上的军官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降、留级:(一)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含一门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或历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专科第一学年除外)。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工伤、工作等原因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因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六)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中任何一项符合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

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学员降、留有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个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四)体育课不及格,第一学年不计入当年降、留级课程门数。

降、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部门下达降、留级通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降、留级一次。

最后一学年符合降、留级条件的学员不办理降、留级手续,继续跟班学习。

中、高级指挥院校的学员、飞行学员及学制不满两年的学员原则上不实行降、留级。

学员降、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兔考(除重修规定的四款外)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

但一般应参加正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作业。

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降、留级学员经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不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三、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

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

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

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

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选修与免修、重修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

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一)因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不合格而降、留级后的全部课程。

(二)降、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者。

(三)降、留级学员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条令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降、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

五、转专业与转学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审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确有专长,在其他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且符合转入院校招生条件者。

(四)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一)学员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重要课程应自学,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经转出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院校政治部门办理。

一般在本军兵种范围内安排,需转入其他军兵种院校的,应报总部统一安排。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经转出院校推荐,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政治部门与地方院校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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