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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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业经2007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

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第七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补充_百(精)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补充_百(精)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统账结合时间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

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2006-12-25 记者杨旭2006年8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以下称“新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是自1998年1月4日冀政[1998]1号文(以下称“老办法”)执行以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作出的重大调整。

日前,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有关人士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何调整计发办法?据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综合处的封会民副处长介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

由于就业岗位经常变动,收入不稳定,其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另一个是许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就停止缴费,还想方设法提前退休,存在缴费年限短、领取养老金年限长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基金的收支平衡,使得制度的发展缺乏后劲,活力不足。

为从根本上扭转扩面征缴难的被动局面,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提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并通过改革使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通过利益和机制的引导作用,促使职工主动多缴费,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与本人实际退休年龄的余命挂钩,遏制提前退休的现象。

为此,河北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的区别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呈现五个不同: 1、更加突出“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以及延续缴费年限”等各个方面,都增大了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力度。

其中,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上最为明显。

同样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老办法”是一律按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改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现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养老金。

用公式表示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注:该表数值为国函[2004]36号确定值。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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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的计算⽅法是什么基础养⽼⾦的计算⽅法是什么?下⾯店铺⼩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基础养⽼⾦=[(参保⼈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1%。

计算公式为:P基础=(W在岗+W指数)÷2...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基础养⽼⾦的计算⽅法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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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参保⼈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1%。

计算公式为:P基础=(W在岗+W指数)÷2×N缴费×1%。

按⽼办法计算的基础养⽼⾦=参保⼈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20%。

计算公式为:P基础=W在岗×20%。

其中:(1)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W在岗)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资收⼊的平均值;(2)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W指数)=参保⼈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W在岗)×本⼈⽉平均缴费⼯资指数(Y指数),即W指数=W在岗×Y指数;(3)本⼈⽉平均缴费⼯资指数(Y指数)是指参保⼈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年限(N缴费)为个⼈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个⼈缴费后⾄建⽴个⼈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加建⽴个⼈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4)缴费⼯资指数是指参保⼈员本⼈⽉实际缴费⼯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值。

此外,⼀是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的⽉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和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每多缴1年,缴费⽐例增发1个百分点;⼆是个⼈账户养⽼⾦不再统⼀将个⼈账户积累额除以120,⽽是根据退休⼈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个适当的计发⽉数,该计发⽉数由国家进⾏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某本人缴费年限)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

计算公式为:2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某1/C1+某2/C2++某n/Cn)/N;某——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具体如何计算?下面就让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1.新人新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2.中人逐步过渡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3.老人老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举例以下三位年龄、收入不同,假设工资不变,且缴纳比例系数都为1,且个人账户无利息的情况,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1,25岁,月收入2000元基础养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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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6〕 27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2006〕 32号)的规定,从 2006年 1月 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
(一)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相加后(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均按 1.0确定)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式中:
S 基:为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 0、X1、 X2... X n-1: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 n- 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 1、 C2、 C3... C 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每年均按1.0确定;
Z :为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晋政发〔 2006〕32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在按第(一)款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 11%及其以上比例
( 2006年 1月 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3%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折算工龄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式中:
S 过: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 0、X1 、 X 2 、... X n-1 :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 n- 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 1 、 C 3、 C 3 ... C 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调节金:
2006年调节金为 96元, 2007年为 72元, 2008年为 48元, 2009年为 24元, 2010年以后(含 2010年)取消调节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具体办法按晋政发
〔 2006〕 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 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本通知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计算。

二、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后, 1998年 6月 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生活费计算公式:
退职生活费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40%+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时年龄不满 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 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退职生活费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为晋劳社养〔 2002〕 361号规定的办法),新老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办法按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执行。

三、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前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后对转制过渡期内,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晋政发
〔 2006〕 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如按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规定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

涉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其它有关问题,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晋劳社养函〔 2004〕 19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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