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初稿)

合集下载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200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这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为提高立法质量,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等工作。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并于10月10日将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公益性。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安徽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

但由于历史或人为的原因,我省的古树名木逐渐减少,少数长势趋于衰败,濒临死亡。

目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古树名木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古树名木资源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要求非常强烈。

二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乱采滥挖古树名木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是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滞后,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明确,保护措施不能及时到位。

四是保护经费缺乏,严重制约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开展。

目前,国家还未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门法律,我省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西等省、市相继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大了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力度,规范了古树名木保护行为。

为了保护好我省的古树名木资源,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存,保护和弘扬优秀的自然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监督、利用及相关方面。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综合发展。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加强专业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第五条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认定应当经过科学鉴定,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护树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警示牌,设立保护机构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伐危害古树名木,不得擅自迁移或改变其自然生态环境。

第九条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修复其受损部分,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对每一棵认定的古树名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树龄、物种、生长环境、历史变迁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养护保护古树名木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能力。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不符合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资源,可进行科研、观赏、教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超过其承载能力,并保证其生态环境的正常功能和生态平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皖政〔1981〕1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皖政〔1981〕1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1981年11月8日皖政〔1981〕187号)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

保护并发展这些资源,对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布告如下:一、我省野生珍贵动物保护对象一类保护动物:扬子鳄(土龙)、丹顶鹤(仙鹤)、白鳍豚(白旗)、梅花鹿等四种。

二类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鸳鸯、短咀天鹅(小天鹅)、大天鹅、白枕鹳、白鹳、白冠长尾雉(地鸡)、白颈长尾雉(山鸡)、猕猴(黄猴)、短尾猴(青猴)、黑鹿(乌金鹿)等十一种。

三类保护动物:黑鹳、白肩雕、白尾海雕、白鹇(白山鸡)、大鸨、穿山甲、大灵猫、小灵猫(香狸)、金猫(红春豹)、云豹(荷叶豹)、金钱豹、麝(香獐)、獐、毛冠鹿(青麂)、鬣羚(苏门羚)、青羊(山羊)、江猪(江豚)、虎纹蛙等十八种。

对农林牧业生产有益的动物,如青蛙、蝙蝠、啄木鸟、燕子、猫头鹰等,也必须加以保护。

二、我省稀有树种保护对象一类保护树种:香果树。

二类保护树种:楠木、花榈木、红椿(红楝子)。

省定保护树种:金钱松、大别山五针松、铁杉、三尖杉、粗榧、银杏、鹅掌楸(马褂木)、樟树、天目木姜子、连香树、领春木、朵椒、醉翁榆、琅琊榆、黄山木兰、天女花、青钱柳、都支杜鹃、野生猕猴桃、大别山野生山核桃。

三、根据国家规定,一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世界稀有或濒于绝灭的我国特产种类,严禁捕猎和采伐,如特殊需要,必须报林业部批准。

二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经济价值高、数量稀少的我国特产种类,禁止捕猎和采伐,如需要,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报林业部备案。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初稿)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初稿)

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地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年以上地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地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年以上年以下地树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理工作由滁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级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保护管理;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以外地古树名木地保护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和树龄年以上地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年以上年以下地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年以上地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对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地树木进行保护.第六条古树名木地和后备资源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各级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地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地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地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地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地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地权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九条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管辖范围内地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列入名录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保护标牌,挂牌予以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名、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地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地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和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管护责任制,按照统一管理、属地养护地原则确定责任人.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地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地,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地,所委托地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泊用地范围内地,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四)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地,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管护;(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地,业主委托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六)生长在农村地,该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地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地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地损害行为.第十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地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地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它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意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地古树.不得擅自移植其它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第十七条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一)因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实施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第十八条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地,方案中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第十九条迁移名木、一级保护古树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必须经省级有关专家认证通过,报市政府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迁移二、三级保护古树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可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迁移古树后备资源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滁城建成区规划范围内地,报市城市绿化行政部门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条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全部费用以及年以内地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地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地,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地,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要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地,予以注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地古树名木.第二十三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地行为:(一)擅自迁移;(二)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和实施地;(六)其他损害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地,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备资源地树木,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地,按前项规定处罚;(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地古树名木地,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地,没收违法所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六条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安徽规范管理古树名木

安徽规范管理古树名木
4 1 卷 4期
徐 克顺 : 大樱桃 在 淮 南的 引种及 栽培 管理技 术
7 3
粉效果最佳 。也可聘招养蜂户 , 将蜂箱放置大樱桃
栽 培 园附 近 , 让 蜜蜂 在 自然状 态下 授粉 。
3 . 4 果期 管理 3 . 4 . 1 环 剥
前 每周 喷洒 一 次 0 . 3 %氯化 钙 稀释 液 ,连 喷 3次 , 不 仅 能增 加 果 实 中 的可 溶性 固形 物 含量 , 还 可 明显 降
蛴螬 等地 下 害虫 。发现 根部 患病 时 , 立 即刮除病 皮 ,
用5 0倍 硫酸铜 液 消毒 。
( 责任 编 辑 : 杨婷婷 )
安 徽 规 范 管 理 古 树 名 木
古 树 名木 是林 木 资源 中的珍 品 , 也是 宝 贵 的 自然历 史 文化 遗产 。安徽 省一 直 重视 古树 名 木 的保 护管 理 工作 , 先 后组 织 两 次 全省 范 围的 古树 名 木 资 源调 查 和普 查 , 摸 清 全省 古 树 名 木 资 源 的基 本情 况 ; 颁 布 实 施 《 安徽 省古 树名 木 条例 》 , 使 古 树名 木 保护 工作 逐 步规 范 , 有 法可 依 ; 按 照分 级保 护 、 分级 管 理 的原则 , 省、 市、 县 三 级 分别 完 成 了名 木 和一 级 古树 、 二级 古 树 、 三 级 古树 的鉴定 和认定 工 作 ; 严 禁采 挖 古树 名 木 , 对 部 分 生 长 出现 问题 的名 木 和一 级古 树 , 一 树 一策 , 制定 保护 方 案 , 采 取相 应 的抢救 性保 护措 施 。经省 政府 批 准 , 省绿
( 5 ) 根颈腐 烂病 。 搞好 土壤 改 良熟化 法是 , 在 大 樱
桃果 实 硬 核期 至 第 二次 速 长期 ,控 制大 水 漫 灌 , 力 求保 持 地 下 1 0 3 0 e m 处 深 度 的 土 壤 持 水 量 在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3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3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稿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5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确定古树后备资源的问题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情况,将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列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培育和管理,每5年确定一批树木为古树后备资源。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表决稿第十条)二、关于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问题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重大气象灾害可能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滁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理工作由滁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对列入古树后备资源的树木进行保护。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和后备资源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臵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列入名录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保护标牌,挂牌予以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名、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和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管护责任制,按照统一管理、属地养护的原则确定责任人。

对国家所有和集体
所有的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泊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管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第十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它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
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

不得擅自移植其它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

第十七条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实施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十八条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迁移名木、一级保护古树的,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必须经省级有关专家认证通过,报市政府审批。

迁移二、三级保护古树的,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可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迁移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滁城建成区规划范围内的,报市城市绿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要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
(二)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10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和实施的;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备资源的树木,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