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指派1至2名执业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律师事务所对接受委托的案件进行编号、登记。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具体的承办律师、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代为进行立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补偿等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中的调解等代理行为,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应终止委托关系。
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流程

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流程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概述 (2)1.1 案件管理的重要性 (2)1.2 案件管理的基本原则 (3)第二章:案件接洽与立案 (3)2.1 案件接洽流程 (3)2.2 立案条件与程序 (4)2.3 案件分类与归档 (4)第三章:案件进展跟踪 (5)3.1 案件进展报告制度 (5)3.2 案件进度监控 (5)3.3 案件风险预警 (5)第四章:案件法律研究 (6)4.1 法律法规查询 (6)4.2 类似案例分析 (6)4.3 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6)第五章:诉讼文书制作 (7)5.1 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撰写 (7)5.2 诉讼文书格式与要求 (7)5.3 诉讼文书递交与送达 (8)第六章:庭审准备 (8)6.1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8)6.2 庭审预案制定 (9)6.3 证据收集与整理 (9)第七章:庭审过程管理 (10)7.1 庭审流程与规范 (10)7.1.1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0)7.1.2 庭审流程 (10)7.1.3 庭审规范 (10)7.2 庭审记录与归档 (10)7.2.1 庭审记录 (11)7.2.2 庭审记录归档 (11)7.3 庭审争议焦点处理 (11)7.3.1 明确争议焦点 (11)7.3.2 争议焦点处理 (11)第八章:案件调解与和解 (12)8.1 调解与和解的基本原则 (12)8.2 调解与和解的程序 (12)8.3 调解与和解协议的履行 (12)第九章:判决与执行 (13)9.1 判决书的领取与归档 (13)9.1.1 判决书的领取 (13)9.1.2 判决书的归档 (13)9.2 执行程序与措施 (13)9.2.1 执行通知 (13)9.2.2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14)9.2.3 财产拍卖、变卖 (14)9.2.4 强制履行 (14)9.3 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4)9.3.1 执行依据的确定 (14)9.3.2 执行期限的计算 (14)9.3.3 执行措施的实施 (14)9.3.4 执行异议的处理 (15)9.3.5 执行和解 (15)第十章:案件归档与总结 (15)10.1 案件归档流程 (15)10.2 案件总结报告 (15)10.3 案件管理经验分享 (16)第十一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16)11.1 案件分配与调度 (16)11.2 案件质量管理 (17)11.3 律师团队协作 (17)第十二章:客户关系管理 (17)12.1 客户服务与沟通 (17)12.2 客户满意度调查 (18)12.3 客户关系维护与拓展 (18)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概述1.1 案件管理的重要性案件管理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工作效率、维护律师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所工作流程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操作规程

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一、立案审查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应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申请的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权利人申请的在270日内;(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庭应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一)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三)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准确的居住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说明文件。
3、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4、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三日内备齐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
二、合法性审查5、行政审判庭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6、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拆除违章建筑的;(三)强制拆迁房屋的;(四)强制退出土地的。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篇1】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法律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所的运作,保障本所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条本所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章开办资金与财产第五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具体金额]万元,其中合伙人出资如下:[合伙人姓名]出资[具体金额]万元;[合伙人姓名]出资[具体金额]万元;[合伙人姓名]出资[具体金额]万元;[合伙人姓名]出资[具体金额]万元;[合伙人姓名]出资[具体金额]万元。
第六条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本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本所应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二)与当事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三)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关系。
第五章律师培训与人才培养第十二条本所应定期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本所应关注人才培养,为青年律师提供成长机会,助力其职业发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本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透明。
新疆律师办理法律医疗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法律医疗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律师办理法律医疗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二章案件资讯第三章接受委托第四章鉴定第五章案件诉讼第六章赔偿项目第六章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有关程序说明第七章附则第一章前言第1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2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3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第4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2)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3)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诉讼时效。
第5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6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
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行政案件办理流程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案件。
行政案件办理流程是指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程序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
首先,行政案件的立案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中载明行政机关名称、立案文书编号、受理日期、受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内容。
其次,行政案件的调解是在立案后进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裁量,在行政诉讼立案后进行行政调解。
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是行政案件的审理阶段。
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终结后,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最后是行政案件的执行阶段。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在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中,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当事人在遇到行政案件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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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准备工作6.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的内容、格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
具体包括:⑴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应签收回执。
⑵代理被告应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⑶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④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⑷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②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⑸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视听资料内容的文字记录。
⑹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印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⑺有下列情形之一,代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④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⑤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⑻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⑼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
7.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注意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8.代理原告撰写起诉状。
起诉状草拟完毕,应交委托人阅读,并征求意见。
同意后,再打印,由委托人连同全部证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认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好答辩准备,撰写答辩状,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整理出被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连同答辩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10.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11.准备证据交换的清单及副本。
12.准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质证应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意见和理由。
13.告知其与被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分工及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4.开庭前拟定代理词,特别重大或集团行政诉讼案,应由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牵头召集承办律师进行案件讨论会,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 法庭审理中的律师工作15.参加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必须十分认真,做到认真听、认真看和认真记。
16.参加法庭辩论。
依据庭审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陈述和说明对在本案的基本观点。
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做到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问题点透,讲究效果;切忌冗长空洞,意气用事,纠缠枝节,不作伤害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人格的发言。
(五) 宣判后的律师工作17.征求当事人是否参加上诉的意见,制作一份笔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1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当事人是公民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当事人是行政机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80日。
如不代理执行,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制作一份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19.写一份办案小结附卷。
20.整理证据资料,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归档。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一)接受委托前的律师工作1.律师应依法审查委托人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有否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准确;2.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所代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是否属于最终裁决。
3.律师经审查认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的范围和内容等,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接受委托后的律师工作4.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
5.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协助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行政复议过程中,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并撰写代理意见,但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7.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向复议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的律师工作8.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对于委托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除外。
9.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1.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应审查:(1)对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审查赔偿请求人是否已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2)是否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3)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赔偿事项,律师可以代理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事项和范围。
2.律师应协助原告依法审查确定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3.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收集调取证据。
4.参照行政诉讼案件律师代理工作,拟制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撰写代理词等。
5.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代理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6.对于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1.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应审查下列内容:(1)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之内;(3)执行事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5)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6)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7)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赋予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权,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8)是否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