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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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论过失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论过失共同正犯

作者: 郑泽善[1]
作者机构: [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2-1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1期
主题词: 共同犯罪;过失;解释论;立法化
摘要: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实施某一行为时,由于全体人员的不注意,共同引起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情形。

在大陆法系中,有关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去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这一问题与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有密切的关联性。

即犯罪共同说取否定说,行为共同说则取肯定说。

随着将过失犯的客观注意义务视为实行行为,完全可以将共同实施不注意的行为理解为“犯罪的共同”。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否定了过失的共同犯罪。

因此。

试图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几乎不可能:有关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有从立法的角度重新思考之余地和必要。

我国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研究_李鄂贤

我国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研究_李鄂贤

◆法学研究2014・5(上)2014・5(上)◆法学研究应的全部刑事责任不加分解的重复加担于每个行为人,必然导致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混乱。

三、共同过失应成立共同犯罪研究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这是构建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前提。

笔者认为,先得阐明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功能什么是共同犯罪?从广义上来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人以上共同实现了犯罪。

出于各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复杂,那么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成立共犯关系呢?有意大利学者提到,当多人相互合作完成犯罪,法律单独对它加以处理的时候,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共同行为”;其二是针对这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共犯行为,法律应如何处理。

而犯罪由多人完成时,各个行为人的参与增强了其他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犯罪更容易完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面临的风险量也大大增加,它比单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些。

那么,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的功能就在于更好地保护法益,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任”的原则,加大对多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使得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面临的风险尽量减少到最小。

(二)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以刑法规定第25条来看,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我国间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侯国云教授也认为该条款并非如通说理解的是立法否定过失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表述,恰恰就是我国立法认同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依据,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而已。

《刑法》第25条由第1款和第2款共同构成,不能将其割裂来理解,其中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是并列关系,同属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只是处罚不同而已。

如果将其理解为对比关系,即共同故意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合意完成,而共同过失犯罪是两人以上没有合意完成,即过失竞合,那么《刑法》第15条将失去意义且按第25条说明处罚亦是多此一举。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探析与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探析与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探析与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刑法学中,犯罪是指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且具有责任能力,犯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中,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承认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的罪行。

而在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合作和共同生活又使得我们无法避免地面临着行为主体性的多重性。

人类社会中,因为经济利益、生活习惯,甚至是误解、缺乏有效沟通等原因,我们无法避免地在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或是协同合作的过程中,对其行为做出共同反应。

这种情况下,当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时,这些罪责又应当如何承担呢?共同过失犯罪也正是从这方面的问题上衍生出来的,简单地说,即是在多人行为过程中,其中之一或其中的几人之所以会造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是由于多人之间协调不足,或某些人违法的信息与其他人未能及时沟通而未能得到阻止。

由此引发的问题则是在这种情况下多人应当如何承担犯罪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件依旧时有发生,然而学界对与其相关的理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构尚未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及比较国内外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现实意义和学理意义。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研究内容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个人参加一起实施的行为,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违法或犯罪后果,而其他人未尽到预防、制止过失行为的义务,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因此研究内容分为以下方面:(1)共同过失犯罪的万能性原则研究(2)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3)共同过失犯罪的证明规则研究(4)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及量刑原则研究2、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法、个案分析和法学理论运用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现行刑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综合国内外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术成果,对其权利义务、证明规则、累犯处罚等方面进行思考。

三、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的预期结果主要有以下方面:1、对共同过失犯罪中的相关理论作深入探讨,加深对其本质和犯罪形成的基础认识。

浅论共同过失正犯成立之合理性

浅论共同过失正犯成立之合理性

浅论共同过失正犯成立之合理性摘要:我国刑法明确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

纵观实践之需要、理论理性,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共同正犯的核心在于共同的实行行为,只要符合共同过失正犯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各行为人就应当依照“部分实行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实行行为共同过失正犯法律正义共同过失犯罪或称过失共同犯罪(本文在相同语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囿于此条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都是从解释论上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然而,现实生活中,因数人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确实大量存在,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不能妥善地解决此类危害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

因此,本文主要基于立法论的角度,对共同过失正犯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共用一枝JW—20型半自动步枪),两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飞向离阳台100余米附近,将行人龙某打死。

虽然不能查明击中被害人的子弹由谁所发,但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两被告构成犯罪,分别处4年有期徒刑。

”①在此案中,由于我国刑法中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法官认定两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质上是依据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行为负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对两犯罪人进行处罚的。

其合理性值得商榷!二、实践理性的需要当今,社会的分工愈来愈细密,合作化程度极大提高,在进行这些现代化的集团作业时,工作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灾难性的事故,因此,事故型犯罪(多为数人共同过失导致)在犯罪总数中的比例急剧上升,其社会危害性往往也十分严重,比较知名的案例如新疆克拉马依特大火灾案、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等等。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引言: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而过失共同正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过失共同正犯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构成要件、责任划分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参与。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主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具有过失心理状态。

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没有预见到或没有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并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

2. 客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客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行为表现。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动或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对于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单纯过失原则,二是实质过失原则。

1. 单纯过失原则根据单纯过失原则,参与者只需具备过失心态,无需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参与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失,即可被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实质过失原则相较而言,实质过失原则对参与者的过错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这一观点,参与者必须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即其过失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过失共同正犯往往适用于那些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1.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典型案例。

当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交通活动,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火灾罪火灾罪也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范畴之一。

当多人在火源附近进行危险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引发火灾,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辨析

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辨析

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辨析过失共同正犯是刑法中一个广泛讨论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将从理论和案例两个方面探讨一下过失共同正犯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过失共同正犯的定义。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的行为,而过失共同正犯则是指在同一犯罪事实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行为互相协助,其中一方存在疏忽、过失,但是所有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的。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构成过失共同正犯呢?根据法学界的普遍认识,过失共同正犯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多人必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行为进行犯罪行为。

其次,过失共同正犯必须在事前或者事中互相协助、共同犯罪。

最后,所有人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即使其中一方出于疏忽犯罪,也不能否认其行为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经典的案例。

首先是经典的“背包客制造案”:三个背包客在旅馆制造毒品,而其中一人在操作过程中疏忽导致爆炸,造成旅馆毁坏和人员伤亡。

法庭认定三人都构成过失共同正犯,因为他们事前共同策划并协作制造毒品,同时在犯罪过程中疏忽导致后果严重。

第二个案例是“醉酒驾车案”:两个朋友在酒吧喝酒,其中一人醉酒后要求另一人开车送他回家,后者同意了。

但是,他们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导致另一名司机死亡。

法庭认定两人构成过失共同正犯,因为两人共同协作醉酒驾车,其中一人犯下了过失行为,但是这不排除另一人也参与了犯罪行为的事实。

最后一个案例是“建筑坍塌案”:两名建筑工人在进行施工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导致建筑坍塌,多人死亡伤亡。

法庭认定两人构成过失共同正犯,因为两人事前互相协作,但在操作过程中疏忽导致了严重后果。

总的来说,过失共同正犯的判断要看具体案情和证据,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往一个人身上推卸责任。

同时,经过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过失共同正犯中,每个犯罪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将责任只归于其中一人身上。

过失的共同正犯研究

过失的共同正犯研究

塔里木河水资源利用的效益与生态损失塔里木河是中国西北地区著名的内陆河流,流经新疆各地,是该地区重要的水源地。

然而,长期以来,塔里木河的水资源利用一直存在着效益与生态损失的矛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一、塔里木河水资源利用的效益塔里木河是新疆地区最重要的内陆河流,其上游的克孜勒苏河、互助河等支流也是该地区的重要源泉。

塔里木河水的利用效益包括以下几点。

1.灌溉用水。

塔里木河及其支流流域覆盖面积广,河流穿过的地带是新疆重要的灌溉区域,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了重要的用水来源。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目前,塔里木河流域总面积达到43.56万平方公里,年均径流量为40亿立方米,经过适当的水利工程设计和建设,可以有效利用这些资源,为农业生产提供足够的灌溉用水。

2.发电用水。

塔里木河流经的城镇、乡村及交通枢纽等地,需要大量的电力供应。

通过修建水电站等措施,可以有效利用塔里木河水电能资源,为当地电力供应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3.工业用水。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塔里木河流域的工业经济也越来越发达。

众多的工业企业需要大量的用水,通过合理利用塔里木河水资源,可以得到稳定的用水保障,推动地区经济加快发展。

二、塔里木河水资源利用的生态损失伴随着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塔里木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也遭受了一定的破坏。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河道断流。

由于人类大规模开采水资源,破环了地下水的循环,对河流的补给能力有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在旱季,河道许多众泉受到断流通常无法满足农业灌溉用水,给当地农作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自然界水文循环的平衡。

2.生态环境破坏。

塔里木河流域作为新疆地区最著名的内陆河流,其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令人烦恼。

过度的开采水资源和进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工业废水和污染物,不仅会导致河水水质污染,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该地区的生态平衡。

3.湿地丧失。

塔里木河流域有大量湿地资源,不仅是众多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繁衍,也是著名的物种多样性区域。

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

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

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关键词: 共同犯罪;过失犯;因果关系判断;过失共同正犯;类型展开内容提要: 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

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

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

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近二十几年来,随着著名的瑞士“滚石案”判决结果的出台,在整个大陆法系领域内,主张过失共犯能够成立的刑法学说日渐引起学界关注,其缘由主要在于,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的形态,部分学者认为局限于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仅仅对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单独的处罚已不能有效地适应法秩序需要,因此自解释论的范畴逐渐开始采肯定立场。

虽然直到目前为止,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肯定与否仍存在激烈争论,整体而言其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仍属于少数派见解,但是各国学说有渐渐趋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趋势,面对这一新的时代思潮,本文认为有必要就这一理论变革进行系统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关于共犯的理论和大陆法系并不完全一致,且立法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因此本文的探讨范畴不局限于狭义共犯,也不仅限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一、共同犯罪领域的革命—过失共犯概述过失犯罪,只能够由行为人各自进行,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使这种违反和他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具有同时性或者存在某种关联,彼此之间也不适用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体负责”的处罚原则,这一点直到上个世纪末期依然是刑法学界基本上不存在争议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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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应当注意的危害行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种结果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失共同正犯以行为人之间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这种意思联络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如共谋;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夜间走路,不小心碰落路灯,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的意义在于:首先,它解决了无意识的动作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如果一个行为虽然是无意识的行为,但是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仍然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其次,它对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有重要意义。

如果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是过失地实施了一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人的行为就是过失共同实行行为。

最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还对于过失教唆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例如甲教唆乙去从事某种危险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是禁止被从事的。

如果乙因此受到了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那么甲就构成了过失教唆罪。

总之,过失共同正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过失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中受到越来越多的。

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懈怠,导致具有公共危险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在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相较于故意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处罚原则。

本文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视角,对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进行考察。

二、概念界定
过失危险犯是指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因疏忽或懈怠,导致具有公共危险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过失危险犯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增加。

三、文献综述
近年来,对于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过失危险犯的法律地位、处罚原则和证明问题。

然而,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领域,对于过失危险犯的研究相对较少。

此外,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过失危险犯研究更是凤毛麟角。

因此,对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法律解释学方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视角,对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进行考察。

首先,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深入探讨过失危险犯的法律地位和处罚原则;其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过失危险犯的表现形式和证明问题;最后,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对过失危险犯在二元处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五、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考察,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过失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其与故意犯罪相比具有不同的处罚原则和证明问题。

其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过失危险犯的表现形式多样,如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错误的行为决策等。

然而,对于过失危险犯的证明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后,在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法律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考察,揭示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中的特殊地位和适用问题。

通过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过失危险犯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于过失危险犯的认识和理解。

然而,现有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过失危险犯的证明问题和法律适用仍需进一步探讨。

未来研究方向应当过失危险犯的理论前沿和实践难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家长会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家长会,家长可以与老师面对面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成长情况,同时也可以向老师反映孩子在家中的表现和困惑,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支持孩子的成长。

家长会中,一些共性问题备受。

例如,如何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和自主能力,如何加强家庭教育,如何促进家校沟通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家长和老师共同探讨,分享经验和做法,以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家校共育是实现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家长和老师应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孩子的成长。

家长应该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过程,孩子的兴趣爱好和发展方向,同时也要鼓励孩子在学校中积极参与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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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长会中,我们不仅可以探讨如何更好地支持孩子的成长,同时也可以分享自己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通过与老师和其他家长交流,我们可以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己的教育方式和手段。

总之,家长会不仅是一个与老师沟通交流的平台,更是一个家长之间互相学习、分享经验的平台。

通过家长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孩子的成长,加强家校沟通与合作,共同探讨如何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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