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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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延迟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延迟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出资问题有着严格的规定。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可能会出现延迟出资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延迟出资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股东和公司管理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一、延迟出资的定义延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缴纳出资的行为。

延迟出资可能是部分出资,也可能是全部出资。

二、延迟出资的法律后果1. 对股东的影响(1)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东延迟出资,使得其他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影响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催告其缴纳。

在催告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3)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延迟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延迟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 对公司的影响(1)影响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延迟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可能影响公司设立。

(2)影响公司信用。

股东延迟出资可能损害公司信用,影响公司的融资和经营活动。

(3)增加公司管理成本。

公司为催收延迟出资,可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管理成本。

3. 对债权人的影响(1)损害债权人利益。

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足,影响公司偿债能力,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增加债权风险。

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增加,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风险。

三、延迟出资的应对措施1. 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催收延迟出资:(1)书面催告。

公司应向延迟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告,明确缴纳出资的时间和金额。

(2)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可以决定对延迟出资的股东采取强制措施,如解除其股东资格等。

(3)诉讼途径。

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延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延迟出资的股东可采取以下措施:(1)尽快缴纳出资。

分析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责任

分析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责任

分析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责任主要包括实缴出资责任和补缴出资责任。

实缴出资责任是指股东应当按照承诺的出资额和期限,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实际缴纳出资金额的责任;补缴出资责任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当公司资本金不足以支付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缴义务,补充出资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司的稳定运作,并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通过明确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增资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法旨在建立一个稳定的股东出资制度,防止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承诺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股东出资责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对于公司的资本结构起到了调节作用。

公司的稳定运作需要足够的资本金作为支撑,股东出资责任的执行保证了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声誉。

其次,股东出资责任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倚仗着公司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业务合作,因为他们知道,即使公司遇到困难,股东也有法律义务来补充资金,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股东出资责任对于公司治理起到了约束作用。

在股东出资责任的规范下,股东将更加慎重地考虑公司发展的战略和决策,以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股东出资责任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股东可能存在恶意逃避出资责任的情况,为了规避付出资金的义务,他们可能采取虚构交易、误导债权人等手段。

其次,一些股东可能不清楚或不完全理解自己的出资责任,导致出资款项的计划和期限出现问题。

此外,一些公司可能会存在出资金额虚报、出资周期拖延等违法行为,给法律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保障股东出资责任的有效执行,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规定。

首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最高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被债权⼈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缴出资的⾏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持续,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斯曼特微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法民再366号】争议焦点: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意见最⾼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的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或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决定的。

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者和事务管理者。

股东全⾯履⾏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义务⽽使出资未缴⾜的董事、⾼级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董事、⾼级管理⼈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上述规定的⽬的是赋予董事、⾼级管理⼈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保证股东全⾯履⾏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级管理⼈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

股东出资违法的责任性质及范围之厘定

股东出资违法的责任性质及范围之厘定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H-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股东出资违法的责任性质及范围之厘定高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股东出资行为是公司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行为之一,其出资财产是公司成立、存续、开展经营活动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独立人格之最重要构成要素。

当前我国规制股东出资行为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确定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范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有研究的必要。

关键词:瑕疵出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中图分类号:D F411.9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一0084一04一、股东出资违法危害与责任追究主体及方式确定:梳理与总结股东出资违法通常是指股东出资的行为或内容存在瑕疵。

出资作为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

股东的瑕疵出资损害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在公司正常运营或盈利的时候,股东的瑕疵出资还只是一个隐患。

而当公司运转不灵甚至亏损的时候,问题才真正暴露,股东的瑕疵出资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程度,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尤其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会导致公司的解散清算或影响已经启动的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

最终的受害者往往是公司的债权人。

瑕疵出资股东是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但现实中由公司法人本身或法人机构来追究这个责任可行性不高,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本身就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和重大决议的决定机构,其他机构的产生和运行也基本受股东会的影响或控制,期待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追究自己的责任是不现实的,我们无法要求市场经济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股东有如此高的道德水平。

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股东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将探讨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提醒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及债权人权益。

一、未尽出资义务的定义未尽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2.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3.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或者评估作价明显不实;4.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1. 对公司的影响(1)影响公司资本充实。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未出资部分应视为公司财产,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

未出资股东未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其他股东需承担全部风险,导致权益受损。

2. 对股东的影响(1)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限制股东权利。

未出资股东可能被限制或剥夺部分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3)强制转让股权。

在特定情况下,未出资股东可能被强制转让其股权,以弥补出资不足。

3. 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影响(1)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未出资股东未承担相应风险,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2)债权人权益受损。

未出资部分被视为公司财产,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应对未尽出资义务的措施1. 强化股东责任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自觉性。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股东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论述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论述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出资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瑕疵。

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指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影响。

本文将从瑕疵出资的类型、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瑕疵出资的类型及认定标准(一)瑕疵出资的类型1. 缺乏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

2. 出资不足:股东出资的金额或价值低于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金额或价值。

3. 出资不实:股东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属瑕疵、价值不实等问题。

4.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如未按时出资、未足额出资等。

(二)瑕疵出资的认定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2. 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章程对出资有特别约定的,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实际出资情况:通过审计、评估等手段,核实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 追回出资:公司有权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

2. 资本公积金减少: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应减少资本公积金。

3. 股东权利受限: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4. 追偿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对公司的法律后果1. 注册资本不足: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应进行注册资本的补足。

2. 公司信誉受损: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信誉受损,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3. 股东纠纷: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行。

(三)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 债权受偿风险: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增加债权人的受偿风险。

2. 债权人利益受损: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如无法及时收回债权。

四、瑕疵出资的解决途径1. 股东自行补足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补足出资,以消除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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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后产生的股权转让效力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要根据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来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和责任的承担。

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责任?股东出资的方式又是什么?接下来请看的关于股东出资的小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 ___》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是注册资金已到位,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合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设立公司才能开展营业活动,不存在资金未到位就开展业务的问题。

但是,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海南省最早借鉴港台地区及国外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制度,灵活设立公司的方法,并经海南省人大会通过《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治理》的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度”。

“直接登记制”是指公司、企业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注册资金按比例,在一年内逐步全部到位的制度。

也就是说注册资金一千万元的公司,在其投入二百五十万元的第一期资金后,该公司可以从事一千万元甚至更多的投资、经营活动。

该制度的设置为企业公司注册资金的灵活使用及经营活动创造了法律上的有利条件。

但弊端也是突出的,那就是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引起的法律问题较严重,可以说是燃眉之急。

该问题已摆到公司法修改立法议程上。

未出资的公司从事百万以上的买货交易,收到货物没有货款支付,只好等销售才付,这就轻易构成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这仅是民事违约责任问题,若该批货款分文未付,且出现逃避债务情形,则性质已是触及到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从严重的程度上说,“直接登记制”成了无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诚意犯罪者的温床。

这是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

在理论上,该投资者因未在法定注册资金投入期内到位导致公司违法,则该公司对外不能享受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责任。

在对外的承担责任上该投资者要承担注册资金范围内投足注册资金的义务,才能享受有限责任,这是在民法理论上,但也有违于平等的主体从事民商活动应遵循公平、平等、老实信用原则,因为该公司的经营额一次性达到注册资金或高于注册资金的额度时,该公司的兑付能力必定由于自己注册资金未投足而受到限制,导致履行无能,这是对老实履行合同相对方的损害,同样涉嫌到刑法规定,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而签订超过履行能力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情形亦是对市场经济程序的破坏,即使事后补足注册资金也于事无补。

这在设立有限公司过程出现合资一方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认缴的注册资金,却享有合资合同的约定的投资比例,参予决策和参予分配
的怪现象。

尤为突出的是,有的大型企业依合同约定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注册资金,公司注册资金额往往是亿元,当其余股东投入百分之四十即四千万元的情况下,该大型企业非但分文未到位,反而根据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行使资金控制权和支配权,出现“没出资的控制资金,出资的控制不了资金”的怪现象。

出资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势必要求乃至诉讼要求未出资方承担未出资的违约责任,但却解除不了合同,也解散不了新设立的公司,就算是法院判决未出资方补投足注册资金,或强制将该公司的现有资产或资金转到新设立公司名下,但违约方是控股方,任意支配新设公司资产,这样,老实信用方的投资权益仍是得不到保护。

虽然《公司法》目的在设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划分为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经理三部分,以达到互相制衡作用,科学治理。

但在实际执行中因存在股东利益,出资股东方在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名额及决策权上瓜分,最后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而不是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的有效牵制关系,达不到制度设置目的。

出资不到位是由于出资方出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而改变投资方向,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注册资本金,总之都是不老实信用的体现,是违约违法行为,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破坏,对公司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程序的严重扰乱,弊端显而易见。

因其侵害到了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侵害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赋予股东、职工、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以最大限度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立法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包括的内容,涵盖合资合同全部内容,即合资合同作为章程的前置部分,公司的股东只要在章程上签了字,就意味着合资合同被章程所取代。

2、立法明文规定公司的决策权以实际出资到位为获得决策权的先决条件。

决策权是有可变性的,比例由实际出资除于实际出资到位总额。

以此公平合理维护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公司职工利益。

3、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股东享有决策权,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决议的法定期内出资实际到位数为基数的三分之二决策权通过,就可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金,将未出资的股东除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可以追究未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或可以选择行使诉讼权要求强制未出资股东资金到位。

以上几点可以解除合资或联营合同设立公司中,有某一方未出资而又享有公司决策权,干扰公司活动的行为。

(立法增设1-3,目的是消除合资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实际出资到位方既不能解除合同,又不能变更注册资金,更不能选择经营者,充分享有决策权的法律问题)。

4、明确约定公司债权人职工对未出资股东享有直接追偿的权利。

(立法设置中,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善意债权人、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便于行使债权请求权)。

5、明文规定工商行理部门对涉及公司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股民权变更,只要实际注资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决议就可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6、对独资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未投足的,债权人或职工对该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追偿权,该出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鉴于“直接登记制”已较早于准则主义制“及”审批主义制“之前,其利弊并存,为有利于公司制度之完善,以上立法思考有必要
纳入公司法的修改范围,以充分实现《公司法》体现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相关合法权益之宗旨。

公司注册资本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缴纳的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是法人成立所必备的条件。

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情况,由此引起若干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一、一般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一般性出资瑕疵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出资人的责任和验资人的责任。

出资人的法定义务是应补足其出资额,不考察其他条件。

对验资人,则要审查其作出不实验资时的具体情况,如其行业规范要求的操作程序如何,其是否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尽到了注意义务等等,区分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2、关于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是否允许出资义务人补充出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是允许的。

理由是,出资人的责任限于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责任,其补充出资就是承担了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以现金补资的,要注意防止补资人有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补资应按程序操作,补资人不得私自用以偿还债务,其中也包括与公司对出资人自己的债务
抵销。

二是补资时以实物投入的情形应作严格限制,避免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

即使在情况特殊予以允许时,也应严格履行对实物的估价手续,防止低值高估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出资人补充出资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验资单位的责任得以免除。

二、重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重大出资瑕疵的责任人与一般出资瑕疵的责任人相同,也是出资人和验资单位。

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而成立公司,具有过错。

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法人资格被否认,由出资人对公司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对验资单位的要求则相对宽松,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出具虚假验资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在验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责任: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第二,验资部门由于过失,使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

2、有重大出资瑕疵情形的,出资人开办的公司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应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责任了出资人在清算程序中或者公司应债务发生纠纷后作出的补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

而验资单位责任与出资人责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验资单位的责任限于不实验资的范围,而不
是与出资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出资人出资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对此应参照出资不足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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