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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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13日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国务院43号文解读

国务院43号文解读目前我国国务院43号文出台也有一段时间了,就目前已知消息分析,不单单是地方债务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很多的地方融资平台也在积极改进,那么国务院43号文出台后,以政信合作类信托为代表的金融项目该何去何从呢?•一、探讨国务院43号文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长期来看难以持续,不能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稳定经济增长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一些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较为普遍;债务管理“借、用、还”脱节,一些地方多头举债问题突出,债务资金大多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举借和使用缺乏人大和社会的有效监督,重借不重还;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企业举债,在政府信用之外支付不必要的成本,融资成本高企;一些地区债务增长过快,风险不容忽视等。
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事关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及支持。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按照中央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债务审计,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试卷及答案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试卷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15道题】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为地方基础设施融资开辟两个渠道,一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二是采用()。
?A.特许经营??B.股权投资??C.债权投资??D.PPP模式用户答案:[D] ??得分:2.002.PPP项目强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伙伴关系。
?A.长期??B.短期??C.临时??D.永久用户答案:[A] ??得分:2.003.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PPP项目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A.投资主体??B.出资人代表??C.项目公司??D.实施机构用户答案:[D] ??得分:2.004.PPP项目强调建立()伙伴关系,要求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项目运作结构。
?A.政府投资??B.社会投资??C.长期合作??D.市场运作用户答案:[C] ??得分:2.005.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
?A.中长期规划??B.年度投资计划??C.限额管理??D.预算管理用户答案:[C] ??得分:2.006.国际上普遍将PPP从付费机制上分为政府付费和()两大基本类型,以及二者之间的混合。
?A.使用者付费??B.可用性付费??C.按绩效付费??D.按支付意愿付费用户答案:[A] ??得分:2.007.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
?A.8%??B.10%??C.15%??D.20%用户答案:[B] ??得分:2.008.我国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
?A.可融资性担保??B.债券担保??C.项目资本金??D.信用保证用户答案:[C] ??得分:2.009.PPP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主要由项目公司或()承担。
地方债务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债务,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通过举借或者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地方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量力而行,控制规模;(三)风险可控,防范风险;(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地方政府是地方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债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地方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债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方债务规模控制第六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债务限额、债务风险控制要求、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突破国务院规定的债务限额;(二)不新增隐性债务;(三)不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四)不新增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债务。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机制,对债务规模、期限、利率、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估,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定期编制债务限额和债务风险报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方债务结构优化第十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优先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合理确定债务期限,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比例应当合理。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合理确定债务利率,利率水平应当与市场利率相适应。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优化债务投向,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切实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监管体制,确保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同时,各地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
在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严格限制各级政府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规范偿债准备金管理,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
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我国城投债风险分析及建议张洁

我国城投债风险分析及建议张洁发布时间:2023-07-19T01:10:00.64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3年9期作者:张洁[导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蒙古分所 010021城投债作为中国特色的融资方式最早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其成立目的是为了对政府的基建资金缺口进行填补。
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43号文将政府在城投公司融资过程中的隐形担保职能进行了削弱。
政府担保职能被削弱后,使得城投债逐渐向市场化转变,同时也具备了一般债权的性质。
城投债的规模由2009年的0.04万亿增长到2022年4.84万亿元,城投债市场风险已不容忽视。
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城投债持续监管等因素均加大了城投企业债务风险。
基于此研究我国城投债的风险,并为降低城投债风险提出相关建议,对城投债的风险防控及未来发展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城投债现状城投债政策自2008年以来经历了多轮“宽松-收紧”的周期,2020年度再次进入政策收紧的周期。
从发行规模来讲,近六年我国城投债发行规模如下表一及图一列示。
由表一及图一可知,2017-2021年我国的发债规模每年均呈现上涨趋势,2022年是近六年发行规模首次较上年有所下降,城投债发债规模在2022年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为监管部门针对城投债的监管力度加强所导致的。
表一 2017-2022年城投债规模统计表二、城投债存在的风险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同时结合城投债的发展状况可以,造成城投债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有增无减带来的风险、宏观政策收紧产生的风险、城投公司自身因素造成的城投债风险。
(一)地方财政压力有增无减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的财力能力作为城投债的重要保障,当地方的城投债规模不断扩大时,带给地方财政压力便会随之不断加剧。
对于城投债来说,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是评判其信用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近几年由于疫情封控及公众购买力下降等原因,导致地方财政收支压力明显加大。
当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规模超过了当地经济所能承担的水平时,地方政府拨款资金大部分均用于偿还旧债利息,借旧还新的现象便会出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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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
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4(000)036
【摘要】<正>鲁政发[2014]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把举债融资作为支持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多方举借债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对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政府举债融资也存在缺乏统一管理、
举借行为不规范、规模增长较快、多数债务没有纳入预算等问题,风险隐患持续集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6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
实施意见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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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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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
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
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财经纪律。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五、完善配套制度(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
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
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
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债权人约束。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一)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三)妥善偿还存量债务。
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
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
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
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国务院201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