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意外事故和疾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我国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来可能出现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无法独立生活或者需要得到他人帮助照料时,在自己健康状态良好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指定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在未来需要时由其代为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其中,《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遗嘱或者其他方式预先确定自己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者不能有效行使行为能力时由他人代理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事项,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这一法律条款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也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例如,2019年《北京市意志医学和生命伦理学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意愿征询、意愿表达、遗嘱及代理等工作,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并且不断完善实施细则,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 缺乏普及宣传:由于大部分老年人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导致他们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较低。
2. 法律适用难题:由于不同地区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导致老年人在跨区域迁居时可能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 司法保障不足:虽然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和保障。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也不够,导致保障力度不足。
四、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加强宣传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年人普及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例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 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例 如,在孤儿、弃儿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能由国家或相关组织担任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之后在《中华民国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都有所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家庭结 构的变化,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监护制度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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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 洞和不足,如法定监护人 的确定、监护人权责不明 确等。
执行难度大
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法律漏洞侵犯被监护 人的权益。
社会认知不足对监护职责缺乏认识和履 行。
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协调家庭、社会
和国家的关系。
完善监护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增强家庭功 能,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 家庭和谐。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 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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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刍议《民法典》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立法理念与完善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1年第4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国民健康普及率得到大幅度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显著增长。
与此同时,中国近几年人口出生率同比下降,体现在中国人口数据结构上,中国老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迅速上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未来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政策法规,建立起针对老年人群体的全面统计调查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
”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特征(一)人口老龄化数据复杂严峻全国老龄委2006年首次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报告指出1999年中国将全面步入老龄化社会。
2015年国际社会组织发布《全球老龄事业观察指数》,报告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拥有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60周岁以上人口为25388万,65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7603万,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18.1%和12.6%。
[1]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将提高到18.2%,因此未来我国老龄化的人口压力是长期性、持续性的。
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使得高龄老人的日常监管、照护、辅助需求急剧增加。
(二)传统家庭赡养功能趋于弱化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模式,中国长期以家庭式赡养和护理老人为主,老龄人口的赡养和护理责任依附于个体型家庭。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数据的增长,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呈明显下降趋势。
这主要是由社会结构转型以及家庭结构变化而引发。
因为长期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城市家庭人口结构以“4-2-1型”为主,随着代际传递效应的减弱,个体家庭规模趋于核心化、小型化。
[2]而广大农村地区,伴随工业革命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壮年劳动人口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数据的明显加剧。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监护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监护制度得到了一系列的调整与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范围、对象、权限以及监护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一、监护制度的范围在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范围涵盖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部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要对其财产进行保管和管理,同时承担起规范其日常生活的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部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以协助其进行财产管理、代理行为和签订合同等。
二、监护制度的对象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对象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除了传统的未成年人,民法典还将老年人、人身受害者和其他需要依法受到保护的人纳入监护制度的范围。
这一改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无权益保护而导致的侵害情况。
三、监护制度的权限在监护制度的调整中,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的权限和责任。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保管、管理和代理行为。
同时,监护人还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妥善解决可能涉及到的民事纠纷。
监护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忠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监护机构的建设为了更好地实施监护制度,民法典还明确了监护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监护机构是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事务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监护人的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机构还可以为监护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水平。
五、监护制度的完善与未来发展民法典中对监护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护人的能力和水平不一,监护机构的地区分布不均等。
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强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加大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完善监护机构的建设,确保监护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长,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老年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时候,为预防患病、出现意外等情况,提前做好监护安排,以便在自身无法独立生活时能够得到合适的照料和监护。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尊严,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老龄化社会的背景老龄化是指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逐渐增加,是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正迅速加剧,据统计,现在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2.55亿人,占总人口的18.1%。
预计到2035年,65岁及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20%左右,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
老龄化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是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的数量逐年增加。
家庭支持和照料能力逐渐减弱,老年痴呆症、失智症等老年疾病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成为未来老年照料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意义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老年人的生存和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但由于老年人在健康状况良好的时候,往往对自己的未来状况考虑不够,一旦疾病或意外发生,往往会导致监护问题的紧急性和复杂性。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在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时候,通过法律程序提前做好监护安排,从而避免了监护问题的紧急性和复杂性,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提高,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养老问题已经日益凸显,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本篇论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老年人在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通过事先签署文件或口头表达自己的关于照顾护理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的愿望,以便在老年人不能自理时,由指定的监护人代表老年人意愿进行护理照顾和财产管理的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老年人在晚年的生活中得到尊重和关怀。
二、国内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在国内,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开始较晚,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愈发严重,一些学者开始深入研究。
针对国内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行政机构、监护人选定、指令书制定等方面。
在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早已日渐成熟,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体系。
三、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老年人口日益增加,老年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更重要的是,通过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家庭成员对养老问题的意识和关注度,同时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和矛盾。
四、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领导、社会机构和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
领导需要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监护人选定和意愿表达的制度,并设置相关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社会机构可以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帮助老年人在意愿表达方面得到更好的实现。
家庭成员也需要对老年人的意愿进行尊重和关注,共同营造关爱长辈的良好氛围。
五、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困境与对策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首先,意愿表达的具体流程和标准需要明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67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黄曼作者简介:黄曼(1996-),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法学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摘要:在国际人权保障强化及老龄化进程发展快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数量会逐渐增多,老年人面临着诸多养老困境,为应对这一现实需求成年监护制度应运而生,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形态虽然十分丰富,但立法趋势却相对一致,即基本都是以意定监护为主要模式,法定监护为辅助模式。
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在逐步发展,本文分析了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解读当前意定监护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剖析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关能够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及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发展历程;必要性;监护监督制度在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33条就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旧采纳了该条文。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一块也是十分关注,对通过监护手段来进行养老保障也是立场坚定的。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解读(一)立法发展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规定的范围很局限,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提及其他意定监护的内容。
2002年12月立法机关在审核《民法(草案)》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
2010年初,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实现对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向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改革迈进一大步。
2012年12月28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其第26条第1款主要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设立监护人 , 由监护人对其人身 、 财产和其他事务进 行照护 、 管理 的一 种 民事法 律 制 度 。我 国现行 法 律
关于老 年人 监护 制 度 的规 定 见 于 《 民法通 则 》 二 第
章第二 节 中有关 成 年人 监 护 制 度 的规 定 , 最 高 人 《
或限制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 无视其残存 的意思能
年人 提供保护 。 2 没 有尊重 被监护人 的意思 的规定 。我 国 目前 .
( ) 国现行法律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一 我
老年 人监 护制 度 , 是指 为 了保护 那 些 因年老 而
不 能全 部或部分 处理 自己事务 的老年人 的利益 为其
的成年人 监护制 度通过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或 限制 行 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 的宣告 制 度 , 法 律上 强行 剥 夺 从
的不足
1被监 护对象 的范围过窄 。我 国现有 的成年人 . 监 护制度仅 规定 了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 和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精 神病 人 的监 护 , 围过窄 。而 对于 老年 范 人、 残疾人 、 酗酒 、 赌博 成性者 、 吸毒成瘾者 则没有规 定 监护制度 对他们加 以保护 。即便是对成 年精神病
框 架 。我 国 目前法律 规定 的成 年人监 护 的对 象为无
[ 收稿 日期 ]20 0 2 0 9— 2— 0
本 人的 自我决 定权 的理念差距甚 远 。老 年人随着 年
龄 的增长 , 知 能力逐步下 降 , 其认 为老 年人设立监 护 制度 就要在不 损害老年 人利益 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尊
第 2 卷 第 5期 1 (0 9年 5月) 20
山西 高等 学校社会 科 学学报
S I C E E O OC AL S I NC SJ URN OL E S OF S AL OF C L GE HAN XI
略论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略论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一、人口老龄化社会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人口老龄化是当今发达国家面临的普遍性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监护的需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修订民法典,将老年人纳入成年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创建了意定监护制度,改革了法定监护制度,为我国在社会转型以及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改革与完善民法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法国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法国于1968年率先开启了对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步伐,经过改革废除了旧法例对精神病人、浪费人进行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剥夺或限制其行为能力并分别对禁治产人设立监护、对准禁治产人设立辅助的制度,规定凡是精神或体能受到损坏的成年人都可以受到民法成年保护制度的保护,受保护的成年人范围扩大,而且对需要受到保护的成年人依个案审查具体有无实际行为能力,根据其行为能力状态分别给予司法保护、监护和财产管理等保护。
20XX年,法国为了配合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再次对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
修正了原法定监护的一些内容,并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允许精神健全的成年人,通过签署委托书的方式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在自己因精神或身体官能损坏,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自行保障其利益时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以维护本人的利益。
在成年监护的理念上,更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是更加强调对受保护人自由、基本权利与尊严的尊重;二是引入了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规定采取的保护措施应有利于受保护人的自理;三是更加强调政府责任,规定对成年人实施法律保护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公共行政部门的责任(法国民法典第415条)。
(二)德国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德国联邦国会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改革监护法和成年保佐法的法律》,对旧法例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废除了禁治产宣告制度以及对禁治产人进行监护和保佐的制度,建立了成年照管制度,1998年、20XX年德国两次对成年照管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关于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一、老年监护制度的背景及内容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 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与 保护。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我国传统的监护制度根源于家族宗 法,贯彻法律家长主义的核心理念,过分重视对被监护人财 产的保护,目的是维护被监护人财产的稳定状态。1987 年 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的监护制度,未提及与老年人相关的成年监护制度。伴随社 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然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2015 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补充了意定监护制度, 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签订监护协议 的方式意定监护人。新的监护制度不但弥补了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的漏洞,还为之后的《民法总则》初步设定成年监护制 度奠定了基础。
长,老年人的辨识能力逐渐衰退,监护人的权利无限扩大。 立法的形式,详细规定监护人、被监护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旦意定监护关系成立,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 例如:就被监护人义务来说,应当全面告知自身的基本情况;
及其他合法权利的同时,几乎可以代替被监护人实施一切相 就监护人义务来说,应当对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有全面系统
养老与服务
Pension And Service
关于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
摘 要:我国目前已步入快速老龄化社会阶段,改革传统养老模式、加强相关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民法总则》的施行基本确立 了我国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结合的成年监护制度,为保护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依据,但依然存在立 法原则性强、指导性弱的缺陷。因此,有必要细化监护层次,明晰监护与被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监护监督,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监护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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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作者:陈爽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3期
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可知,老年人人口比重快速上升,已经成为了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无法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利益。
因此本文从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可以从被监护的对象、监护的种类、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
(一)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被监护人的范围的规定都比较明确,例如德国的德国的照管制度,即采用心理疾病或身体上的、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残障作为被监护人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同时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被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身心具体状况来决定监护人的监护范围。
但是结合前文我们所论述的可知,目前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只包括了老年精神病人和老年痴呆症患者这两类人群,范围十分狭窄,不利于我国的相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所以我认为被监护人的范围应该这样界定:由于精神、智力、身体障碍等原因不能自己实施相关民事行为的老年人。
这样界定就包括了所有需要监护的老年人,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
(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2016年《民法典(草案)》虽然第31条承继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意定监护的规定,并扩展了适用于老年人之外的其他成年人。
从尊重和保护被监护人意愿的角度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
但本文认为仍然过于原则化。
同时本文认为在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效力关系上,“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原则”。
虽然老年人在身体或者思维上出现了缺陷,但是他们仍然是法律的主体,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权,使他们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民法中规定的“防老授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就是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即在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给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从而使该代理人在老年人不能处理自身事务时,有权代为处理老人的事务。
还有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其实质也是意定监护制度,即被监护人在自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自己选任的监护人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当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处理自己全部事务的权利。
或者我们也可以参考美国的永久性代理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老年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为自己设立的代理权,以便在老年时期代理自己维权,这种代理制度的模式在我国民法中早有基础实施起来相对符合我国国情。
但是任何事情都会有例外,比如当监护合同中规定的代理权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时,应当终止意定监护制度同时使用法定监护制度。
(三)完善监护人的选任
选定一个合适的监护人,是老年人监护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关键。
在这方面日本规定了后见、保佐和辅佐三级制度,相比于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
但由于国情不同,结合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我建议应该取消法定监护人的监护顺序,按照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询问老年人的意见,让老年人的剩余真实意志得以充分表达。
另一方面关于担任监护人范围的问题,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任范围过于狭窄,以及有些顺位在前的监护人无法担任监护职责,这些问题都需要我国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
(四)完善监护人的权力
之前我们论述的监护的性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统一体的职责说,鉴于此我们国家可以考虑增加监护人的获得报酬权和辞任权。
根据有关外国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我认为采取补偿模式更易实施一些,一方面是因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基本上都是亲属关系,索取报酬不易被大多数国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完全无偿的模式又不利于监护人的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其他亲属承担老年人的监护任务。
其次监护人由于自身正当事由(疾病、高龄等)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应该准许监护人辞任监护职责,从而保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益,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新规定的“同意之保留”制度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对于老年人监护制度来说,无论是法定监护方式还是意定监护,有效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这方面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制度。
目前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监督,一种是机构监督。
例如说美国的特殊的代理权监护制度,是指相关政府机构获得的法律上的授权,可以指定一个人或者机构代替接受政府福利。
但该对象只适用于依靠领取救济金生活但又滥用救济金的老年人,例如吸毒者或者是酗酒者。
该种监护的监护人被称为代理收款人由政府强行设立,赋予他们代理被监护人接受相关政府福利的权利。
虽然我国学者对于监督主题的选择持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我认为结合我国的家庭生活模式以及历史传统应该从自然人、现存的机构组织中选取合适的主体,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监护模式。
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监督监护模式。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全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能够更好的应对我国面临的老龄化社会问题,当然本文提出的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确立与完善建议可能还不全面,比较浅陋,只是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发出的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期待着能进一步学习更多的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成果,积极促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作者简介
陈爽(1994.03-),女,汉族,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民商法学院。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