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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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工作中设立的、由研究生承担辅助性研究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文科、理工科研究生担任学生科研助理工作分别由社科处、科技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科研助理的管理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招聘

第四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原则是“按需定岗,公开招聘”。各单位课题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并将所有岗位信息在本单位公布并进行招聘。

第五条自愿参加学生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和招聘事宜自行设定,岗位数量、招聘程序和聘任结果分别报科技处和社科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限在课题计划研究年度内使用。课题结题后,学生科研助理岗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课题和学生实际情况决定学生科研助理的人选,课题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学生科研助理人选,应依照程序重新公开招聘。

第三章经费来源和劳酬管理

第九条学校设立科研助理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学生科研助理的劳动报酬,其来源为导师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若导师配套经费不足支付劳酬,可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类别与经费额度的不同,原则上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文科:纵向项目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10%-15%;横向课题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最多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40%。

理工科: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的预算额度和开支标准开支;横向课题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开支,没有明确要求的,在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设定合适的开支比例。

第十一条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助研工作量向学生科研助理发放劳酬。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凭《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补贴领款清单》,经课题组负责人和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研究生秘书签字后,报财务处将劳酬直接打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第四章科研助理的管理

第十三条课题组负责人对学生科研助理进行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课题组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三条学生科研助理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的,停止聘用:

1.获聘研究生第一次工作考核未通过;

2.获聘研究生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学业;

3.获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研工作;

4.获聘研究生因从事助研工作严重影响学业;

5.获聘研究生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6.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试验数据或由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7.获聘研究生提出解除聘用协议。

凡是因第1、5、6项原因被解聘的研究生取消此后的科研助理岗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社科处、科技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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