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转型背景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对法学专业课程模式改革研究

对法学专业课程模式改革研究-----------------------作者:-----------------------日期:对法学专业课程模式改革的探讨-艾奇-目录教学模式的改革包括课程模式的改革。
这实际上是我们开放教学的关键之处。
理论上的探讨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更需要的是教师的实践性活动来加以充实,解决该怎么做、做什么、为谁做、给谁用、何时用、哪里用等等基本问题。
一、关于课程模式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育思想指导之下的教学进程或教学过程的简化的方式,这一教学过程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容、包括教学策略、教学评价方式等。
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目标之下,什么样的教学目标应采取怎样的教学容、教学策略和教学评价方式等等,从而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这就是所谓的教学模式。
理论上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问题研究型通常指,教师提出某个研究课题,要求学生根据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课程先导知识和相关材料,围绕课题进行研讨,每个学生均提出自己的解决问题思路并得出初步结论。
问题研究中,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实际工作经验、实地考察或实验、资料检索、网上调研,讨论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各种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价,从而形成自己的观点。
每个学生均完成工作后,教师即组织对各种类型的初步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经过全体师生的讨论,最终形成对该课题的一致性结论或倾向性意见。
问题研究型可以充分利用各类教学资源,尤其是网上教学资源,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案例研习型案例研习型教学模式已被教育界和全社会广泛认可,已成为高等教育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模式。
在开放教育教学中,案例研习型教学模式要求教师事先在电大在线平台课程主页中加入大量案例,或要求学生浏览互联网上相关,获得对各种案例的初步认识或判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各种案例进行信息加工,对案例进行分类等,寻找各类案例的共性,从而形成对新知识的认知。
3.探索发现型探索发现型教育模式的主要理论观点为,学生在学习情境中,经由自己的探索寻找,从而获得问题答案或解决办法的一种学习方式。
法学类课程教学方法探索与实践

法学类课程教学方法探索与实践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专业性强、理论性高的学科,其课程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实践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学类课程教学方法的选择与实践,以期给予教师和学生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多元化教学方法的选择1. 讲授法学理论知识时,可以采用讲授课、研讨课、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结合使用,以增加课堂互动和学生参与度。
2. 在法学实务类课程中,可以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方法,让学生通过实践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3.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教学平台、在线讨论、多媒体教学等,可以丰富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学习渠道。
三、实践教学方法的应用1. 案例教学法:通过引入真实或虚拟的案例,让学生在实际情境中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培养其独立思考和问题解决能力。
2. 课堂讨论法: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和互动,促进学生之间的思想碰撞和知识共享,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能力。
3. 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扮演法官、律师或当事人等角色,真实模拟法庭审判过程,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类课程中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常用的教学方法,尤其适合法学类课程的教学。
通过引入真实或虚拟的案例,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知识的联系,培养其法律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1. 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进行教学。
案例可以来源于真实的法律实践,也可以是虚构的案例,但要确保案例的可理解性和学习价值。
2. 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教师可以提供一些问题或指导性的思考方向,帮助学生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争议点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3. 学生讨论和解答:学生可以在小组或全班讨论的形式下,就案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解答。
教师可以适时给予指导和点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理解。
“法考”改革背景下法学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法考”改革背景下法学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摘要:“法考”改革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机遇,同时,又对高校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法学毕业生就业承担更大压力,从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角度来看,要回应市场的需求,就应当顺应“法考”改革,主动提升,适时修正教育教学方式,勇敢担负起时代赋予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使命。
关键词:法考改革;法学教学模式;临床法学教学一、“法考”改革对法学教育教学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以第140号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专业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第九条规定了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其中,在校法科学生将不得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办法”的出台对在校法科学生来讲,一方面是“福音”,比如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收紧,法学毕业生就业门槛竞争激烈度将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另一方面,法学本科在校生不再被允许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就业渠道也会明显变窄。
对高校而言,法学教学工作也必须紧跟“法考”改革,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积极回应市场对更高素质法科毕业生的要求。
二、顺应“法考”改革要求,转变法学教育教学思路(一)法学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将更加多元化在“办法”出台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涉及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修法。
“办法”正是对“决定”中涉及法律职业人员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细化。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必须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上岗。
“法考”改革之前,法科毕业生既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再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岗位,也可以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而直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这些岗位。
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教学方法创新

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教学方法创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的教学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学生的需求和提高教学质量。
本文将从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和信息技术应用三个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一种基于真实案例的教学方法,通过让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理。
教师可以选取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真实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逻辑,帮助学生形成批判性思维和应用能力。
此外,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自主选择案例并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能力。
二、实践教学法学专业的教学应该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应对法律实践中的挑战。
实践教学可以包括实地考察、模拟法庭审理、法律实习等形式。
实地考察可以使学生亲身体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困境,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
模拟法庭审理可以锻炼学生的辩证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实习可以让学生进一步熟悉法律实践中的各项工作,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信息技术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教学过程中的信息技术应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可以引入多媒体教学、网络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多媒体教学可以通过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手段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网络学习平台可以提供课件、教学资源和学生互动交流的平台,方便学生随时随地学习和交流。
同时,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例如使用电子书籍、在线法律数据库等,提供更便捷和全面的学习资源。
综上所述,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方法应该不断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和信息技术应用是三个重要方面的创新方式。
通过引入这些创新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教学效果,为学生的法学专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方法优化

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方法优化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法学专业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学科之一,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不影响阅读体验,我们应该对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方法进行优化。
一、拓宽教学思路,提供多元化学习资源教师在传授法学知识的同时,应该拓宽教学思路,提供多元化学习资源。
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可以通过使用多媒体教学技术,引入案例分析、团队合作和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此外,法学相关的杂志、论文以及案例库等资源也应该充分利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阅读材料,以拓宽他们的知识面。
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在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法律工作。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可以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实地考察、实习实训等活动,让学生亲身参与,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建立与司法机关、法律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合作关系,也是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
三、注重学生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生的主体地位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
教师应该通过灵活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可以通过提问、讨论、小组活动等方式,积极引导学生思考和表达,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
此外,教师还可以设置有趣的案例或问题,让学生进行分析和解答,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同时,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学术研讨会、模拟法庭辩论等活动,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与同行进行交流和互动,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教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我们应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一方面,学校应该注重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法学教师,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民办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刍议

民办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刍议[摘要]当前,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学多属于“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应用能力的培养没有足够重视。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成了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文章从民办院校法学教育现状谈起,明确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指出法学实践教学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民办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使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实践教学锻炼能力,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需求。
[关键词]民办;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办高校争先开设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但是,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因师资队伍、教学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民办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重演了许多公办高校经历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式,忽略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
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以及民办高校发展的需要,抓好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学质量建设,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创新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成了当务之急。
一、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概况1978年恢复全国高等院校招生,当时我国仅有5所院校开设法科,至今30多年时间,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期”、“扩张期”和“探索期”三个阶段。
目前,几乎各类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
民办院校在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中,见证了国内法学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
民办院校受市场因素、经济效益等影响,亦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招收法科学生。
1999年开始,我国法学教育进入大法学教学时代。
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进程,民办院校的法学学科只能效仿公办高校的法学教学模式,照搬照抄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等,在师资队伍、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缺少创新,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法学教育品牌意识不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堪忧,学习了4年法学知识的毕业生面对一些实际问题手足无措,给整体的法学教育质量造成很大隐患。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思考--以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为例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思考--以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为例李西娟;王蕊;吉朝珑【期刊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17)1【摘要】The law practice teach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for training applied talents of law;therefore,the application-oriented colleges should attach more importance to the practical teaching. Although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application-oriented colleges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the practice teach-ing is not put in place,guarantee mechanism is imperfect,the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sys-tem is insufficient,etc. So,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build up the idea of “practice”,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of practice teaching,improve the security mechanism that matches the practice teaching as well as th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system of practice teaching.%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应用型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探究——以金陵科技学院为例

不断更新 知识 、 高实 践教 学水 平。法律是对社会现实生活 、 在讨论 、 提 辩论 中畅所 欲言、 各抒 己见 , 回答 教师提 出的问题 , 找 现实现象 的具体概括 , 是相对具体 的 , 此意义上讲 . 从 法学案 出案件 的法律解决方案 ; 四 , 第 案例讨论 、 辩论完毕 以后 , 教师
以金 陵科技学 院为例
陈 协 平
(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江 苏 ・ 南京 2 0 3 ) 1 0 8
【 摘 要】 应用型法学本科专业的教 学, 需要 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对金陵科技 学院法学本科 专业常规教 学中的法学案例教学法 , 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课外 实践基地 实习, 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尝试 的 法律 诊 所教 育等相 关 实践 教 学 法和 具体教 学 实践 的探 讨 , 求具 有 自身特 色的教 学方 法 , 寻 为应 用型 法 学
决 问题 的实践能力 , 以使学 生成为课 堂教学 的主体 . 可 调动学 三 , 引导学 生进入到案 例情 形之 中 , 针对 案例 中涉及 的情形 、
生 的学 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 对教师来 说 , 通过对教 学案例的选 事 实 的 提示 , 真 去 思考 。在 学 生 通 过 对 案 例分 析 、 究 , 渐 认 研 逐
米[ 收稿 日期]0 2 0 — 9 2 1— 7 0
[ 作者简介 ] 陈协平 (9 9 )男 , 16 一 , 安徽霍邱人 , 金陵科技学 院人文学院讲 师 , 从事法 理、 民法教学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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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转型背景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研究摘要: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实践教学的缺位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
文章以高校转型为写作背景,首先分析了我国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模式和先进经验进行考察,并对建立系统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最后,对多元、立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总体设计、运行体系和支撑体系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关键词:高校转型;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中图分类号:D90-4;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21-03作者简介:李晓君(1966-),男,汉族,云南临沧人,民商法硕士,瀛滇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主席,主要从事经济法、法学教育研究。
一、引言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结构失衡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教育部启动了“应用技术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1]项目,并且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应当肯定的是,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是推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然而,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无论对于高校自身,还是法学专业和法学教育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之检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理论教学已经形成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体系。
近年来,教育部门开始关注、研究法学的实践教学环节,并为此做了许多工作:1、在教学计划中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分配一定的学分和学时;2、鼓励学校加大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大程度的改善了实践教学的条件;3、鼓励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拓展实践基地,为实践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
然而,我国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下问题普遍存在:(一)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由于长期受“经院式”教育的影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物的观念根深蒂固。
因此,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系统的指导实践教学的教材并不丰富,由此带来的问题有:第一,实践教学缺乏具体的操作模式。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如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这些能力?实践教学的内容有哪些?如何针对每个环节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如何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以上问题只能由各个学校甚至教师自行解决,导致实践教学的操作不规范、不统一。
第二,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体系。
实践教学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分散性、自主性等特点,教学活动经常发生在课堂之外甚至学校之外,如何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对实践教学的参加者以及实践教学活动本身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具有较大难度。
(二)实践教学不受重视,课时量很少受大陆法系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强调法律制度的理论概括和知识体系的完整传授,却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
就目前而言,大部分法律院校均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开设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然后,以教育部法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16门核心课程为依据开设专业必修课,同时,再配以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
这些课程中的绝大部分在传授法学的理论知识,其学分占到总学分的95%以上,而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的实践教学却不受重视,课时量很少,所占比重不足5%,有的学校甚至更少。
(三)实践教学师资薄弱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必须有一桶水。
同样的,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指导,否则,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提高。
然而,与理论教学相比,实践教学师资十分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高等教育对教师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比较高,相当多的法学专业教师虽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缺乏司法实践经历,遇事往往纸上谈兵,这样的师资队伍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二,目前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政策中,科研成果是决定教师是否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依据,而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只是参考条件而已。
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教师们情愿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申报课题、发表论文、编写教材以及出版专著等有利于自我发展的工作中,而不愿意主动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在实践教学的师资培养方面,教师大胆“走出去”,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是有效的途径。
但是,学校常常因为担心教师的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增加学校的办学成本甚至导致师资流失,而为教师的“走出去”设置诸多障碍。
于是,很多教师常常处于应当“走出去”却又无法“走出去”的矛盾与尴尬之中。
(四)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松散,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社会调查、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实习等等,然而,由于组织管理松散等原因,实践教学常常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以模拟法庭为例,由于案件的事实、理由以及审判结果已经预先设定,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小,参加者更加注重模仿和表演。
最终,模拟法庭不是培养学生思考、表达能力的教学过程,而变成了有剧本的舞台表演,这样的结果與教学目标相去甚远。
再说社会实习,它是学生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然而,很多学校将社会实习集中安排在第四学年,由于实习基地、实习岗位有限,部分学生的实习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另外,毕业前夕许多学生忙于参加各种各样的考试,或者奔波于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之间,加之学校管理松散,社会实习中应付了事、随意敷衍的现象十分严重。
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国外考察(一)英国英国法学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学院的培养,使学生掌握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律人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英国的法学教育因为分为三个阶段而被形象的称为“三明治”教育,第一阶段是在法学院进行为期3年的理论知识学习,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契约法》等,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将获得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所需的理论知识基本能力。
第二阶段是进行为期1年的职业训练,学生要通过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严格考试,完成一系列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包括《诉讼法》、《证据法》、《辩护技巧》、《谈判技巧》等。
第三阶段是为期1年的实习阶段,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师徒传授的方式指导学生,目的是让学生尽快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
[2]英国“学徒制”的学习方式设计科学而且安排紧凑,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美国美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其法理思想和法律体系移植于英国,传承了判例法的传统。
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将学生培养为出色的出庭律师,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充分阐述了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
因此,美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培养。
著名的判例教学法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长兰达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其核心是通过阅读、分析、理解判例来研究法官的判决,从中学习法的精神和原则。
到本世纪中叶,判例教学法已普及至美国的各个法学院,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
另外,美国法学院还设立了许多实习中心,如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上诉法院实习中心等[3],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三)德国在德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核心,分为大学学习阶段和见习服务阶段。
第一阶段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二阶段要求学生参加为期2年的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
练习课是德国特有的教学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思维训练。
另外,德国的学生还应当在假期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包括进行企业缔约谈判演习、研讨律师的辩护策略等。
[4]2002年3月21日,德国公布了《法律教育改革法》,更加强化了培养实践能力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完备的法学教育制度为法学学科的繁荣和法治程度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四)日本从1868年的明治维新开始,日本法学界就以兼收并蓄、为我所用的立场对待西方的教育模式,培养了大批推行变法维新的法律人才。
改革后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为期6年的理论学习,教学任务由“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承担;第二阶段为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考试通过率仅为3%左右;第三阶段为为期2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包括4个月的基础培训、4个月的民事审判业务培训、4个月的刑事审判培训、4个月的检察官业务培训、4个月的律师业务培训和4个月的全面培训。
[5](五)各国法学教育模式对中国的启示1.人才培养目标清晰、准确各国的法学教育均有明确的层次划分,不同的教育层次分别确定了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
初级的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以培养通识人才和从事一般法律事务的人才为目标,高级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以培养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和研究人员为目标。
2.教育模式科学合理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职业的培养都是由专业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共同组成,采用的是一种既分阶段,又相互衔接的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其模式可以概括为“专业素质教育+职业培训”。
3.教學方法形式多样法学院校的授课方式既有传统的讲授法律知识的直接授课,又有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法,还有参与式、体验式的教学法,通过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法律素养。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紧密衔接是一个国家践行法治的基础性、前提性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是有机结合、紧密衔接的。
各国在法学基础教育结束后,一般都会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至少1年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由专业的、拥有丰富经验的人士负责,每个阶段都设计科学、衔接紧密、目标明确,为法律学习者转变为法律职业者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构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分析(一)有利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改善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这架马车上的两个车轮,缺少任何一方,法学教育将无法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而法律教育这辆马车也不能正常行驶。
对英、美、德、日等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进行考察后不难发现,其法学教育往往是以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为最终目标,而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也是如此。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必然是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目标。
因此,科学合理的构建实践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平衡协调与相互促进,对完善法学教育体系、改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法学专业的办学水平实践能力指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毕业生只有具备了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巧,才可能学以致用、学而善用,才能实现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