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五)及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一)(2011年新版)
注册规划师法规考试教材要点—下.

2 法律的外部特征
法 律 的 基 本 特 征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法律史由国家制定认可的 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 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法 假定:适用的条件 律 规 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范 的 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要 素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一)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多以单选出现)
1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
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2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行政关系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 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及主体 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 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 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3 法和行政法渊源(法源,法的效力来源)
法 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行政法
最新2019-第四章城乡规划法-PPT课件

2.城乡规划法规分类
城市规划法规的三种类型:
规定城市规划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地方城市规划管理规 定等; 从城市规划科学中产生的法律---城市规划 的技术规范; 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应的城市规划---法定规 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3 《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条例》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村庄、集 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 体所有制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在城市规划区 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 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重大调整,由城市 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 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 批后实施。
2.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3.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3) 城 乡 规 划 法 的 构 成 与 配 套 法 律 的 关 系
3.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4. 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属性 (1)技术性 城市功能的合理性:土地资源、空间布局、道路和交通、公 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 (2)艺术性 城市形态的和谐性:城市天际轮廓、城市公共空间、如街 道/公园/广场/滨水地带、城市街区特色、标志性建筑等
(2)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 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的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 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综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件

公共 分类
政治体制改革 人事 军事 民族 外交
社会 人口 社会保障 环境保护 反犯罪
经济 财政税收 货币利率 产业结构 技术开发 价格 信息管理 市场管理
文化 教育 科技 文化管理 卫生健康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认识。 广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宏观的城市规划公共行政、公共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 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 公共行政的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
公共行政必须依法举行。
案例一
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公顷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 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 要求兴建一懂三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1、行政体制的含义和内容 1、含义 指为了实现管理的预期目标,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人员总和有关管理信息并根据有关管理依据,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 发现并纠正偏差,促使其朝着管理目标方向运动的过程。
城市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了解三个问题
绪论
城市规划 管理:城市规划管理 法规:城乡规划法、配套法、相关法
城市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10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二)(2011年新版)

2)关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四十条)
3)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四十六条)
(9)附则(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3、《风景名胜区条例》
(1)立法背景及意义
国务院于1985年6月公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6年9月19日公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
(2)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3)总则
1)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条)
2)风景名胜区原则(第三条)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第四条)
4)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第五条)
(4)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1)风景名胜区分级(第八条)
2)风景名胜区设立标准(第九条)
3)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批(第十条)
(5)风景名胜区规划
1)规划阶段与编制规划期限(第十二——十四条)
2)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和内容(第十三条)
3)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第十五条)
4)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第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6)风景名胜区保护
1)基本要求
2)条例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3)条例限制的行为(第二十八——三十条)
(7)风景名胜区利用和管理
1)游览娱乐活动(第三十二条)
2)交通服务设施(第三十三条)
3)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四条)
4)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三十五条)
5)安全保障制度(第三十六条)
6)政企分开规定(第三十九条)
(8)法律责任
1)关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七、四十八条)
2)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六条)3)限期拆除的执行(第五十一条)、
(9)附则。
【精品】第11讲-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三)(新版)

第11讲-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三)(2011年新版)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城市规划法》,促进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1990年建设部在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经建设部1991年9月2日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
2005年新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分五章、四十七条。
其主要内容为:(1)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适用范围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编制城市规划,同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3)城市规划编制组织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5)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以上见第十条、第十一条)(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12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四)(2011年新版)

④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⑤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⑥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
(第二十四条)2)规划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②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③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
④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⑤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⑥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⑦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⑧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项,近期行动计划等规划内容。
必要时可以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深化和细化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3)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六条)。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七条)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1日发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04城乡规划师-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第一节行政法规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一节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2008年前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不包括农村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除外)。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其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6 .29国务院以116号令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年11.1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贯彻了城乡统筹的原则,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概念,并对其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城乡规划法》对本条例的调整3.本条例内容的实施《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因此本条例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是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立法依据和背景2.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
3.保护原则与要求保护原则: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保护要求: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4.保护监管责任主体(分两个层级)中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申报与批准(1)申报条件(①②③同时具备的基础上满足④其中之一)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知识点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相继颁布了若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期间对一些配套法规和规章还进行了修订。
第一节行政法规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概述《条例》范围:适用于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见第二条、第三条)。
2.《条例》的主要内容(1)规划原则。
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②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③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④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见第八条)。
(2)规划依据。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见第十条)。
(3)总体规划内容。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见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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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建设部制定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要求各地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第四条)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第五、六条)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第八、九条)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第十条)
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定义(第二条)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第三、四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五条)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六条)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第九至十一条)
10、《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紫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第四条)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六条)
(4)城市紫线的调整与撤销(第八、十一条)。
(5)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十三条)。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第十二、十四至十七条)。
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绿线定义(第二条)
(2)主管部门(第四条)
(3)城市绿线的划定(第五至七条)
(4)绿线内建设的要求(第十至十三条)。
12、《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水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1)城市蓝线定义(第二条)
(2)主管部门(第三条)
(3)城市蓝线划定(第五条)
(4)城市蓝线的划定原则(第六条)
(5)城市蓝线调整(第七至九条)。
(6)城市蓝线内所禁止的活动(第十条)。
(7)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第十一、十二条)
1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黄线定义(第二条)。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第二条)
(3)主管部门(第三条)。
(4)城市黄线划定的原则(第六条)
(5)城市黄线的划定(第五、七至十一条)。
(6)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7)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十三条)。
1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1997年10月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
(1)适用范围(见第二条)。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1)原则(第五、七条)。
2)要求(第五条)。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