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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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7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7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7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为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盛国民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司喜云厅党组成员、巡视员郭公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煤田地质局党委书记杨士海副厅长文茂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昆山厅党组成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贾志伟厅党组成员、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王西同厅党组成员、省土地总督察吴洪杰厅党组成员、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主任苗玉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建国副巡视员成员:张荣军总规划师张兴辽总工程师张昌全办公室主任陈彦召政策法规处处长李跃进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王文卿调控和监测处处长雷子平规划处处长杨昌生财务处处长陈治胜耕地保护处处长李学耕用地审批管理处处长张晓豫地籍管理处处长赵亚平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豆效广地质勘查处处长林应满矿产开发处处长孔大刚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梁世云地质环境处调研员王秋生执法监察处处长王东亚信访工作处处长张平和科技处处长潘建军人事处处长李保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彭显文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张振关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谷书景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省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彦召任办公室主任(兼),负责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39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国土资源部-省-市-县四级视频会议系统的互联互通,解决部分市、县局视频会议系统不协调、不统一、不联通问题,现就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系统设备1.市局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市局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市、县级视频系统,并且能够实现与省级视频会议系统良好对接;市局新自建系统或升级的视频会议系统应能达到1080P高清画面。

2.省级视频会议系统高清终端:为更好地与省级视频会议系统联接,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需配套相应的终端设备。

3.音频设备:确保会议期间发言人员的音量大小合适、音质清晰,能实现本地良好的扩声功能。

4.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详细要求可参照《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执行。

二、会场环境1.灯光要求:摄像设备能够清晰采集会场画面,避免有灯光直射摄像设备的镜头。

2.摄像设备位置:会场摄像设备要正对会场发言人或者全体参会人员,摄像设备配合灯光要能清晰采集到会场或者发言人的画面。

3.传送画面监控:会场摄像设备采集的画面通过视频终端上下传送时,所传画面要能够实现本地的实时监控。

4.背景要求:设置市、县(市)局会场标记。

三、人员配备有上下两级视频会场的单位(省厅、市局),应配备日常管理人员3名,会议现场至少2名,县(市)国土资源局应配备日常人员2名,会议现场至少1名。

金矿开发利用方案

金矿开发利用方案

金矿开发利用方案目录第一章概述 (4)1.1矿区位置及交通 (4)1.2自然地理、经济状况 (5)1.3矿山开采现状 (6)1.4设计依据 (6)1.5设计原则 (7)第二章市场预测 (8)2.1我国金矿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8)2.2产品价格分析 (10)第三章矿产资源概况 (11)3.1矿区地质 (11)3.2矿体特征 (12)3.3矿石质量 (16)3.3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19)3.4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21)3.5资源储量估算 (27)3.6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31)3.7对地质报告的评述 (33)第四章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 (34)4.1开采范围、方式及开采资源储量 (34) 4.2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及工作制度 (35) 4.3产品方案 (36)4.4开采系统开拓运输方案的确定 (36) 4.5矿井通风 (37)4.6工业场地布置 (38)4.7矿山爆破器材库 (38)4.8供水、供电及外部运输 (39)第五章矿床开采 (41)5.1开采顺序 (41)5.2生产能力验证 (41)5.3矿山延长服务年限的可能性 (41)5.4岩石移动范围的圈定 (42)5.5地下采矿方法选择 (42)5.6主要设备选择 (44)5.7采矿劳动定员 (44)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45)6.1设计法律、法规依据 (45)6.2开采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46)6.3应采取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对策措施 (54)第七章环境保护 (59)7.1环保设计原则及采用标准 (59)7.2主要污染源及其控制措施 (60)7.3环境绿化 (61)7.4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和预防措施 (62)7.5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 (62)7.6结论与建议 (63)第八章投资估算与技术经济分析 (64)8.1编制原则及依据 (64)8.2项目总投资估算 (64)8.3产品成本估算 (65)8.4经济效益分析 (65)8.5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66)第九章开发利用方案简要结论 (68)9.1设计利用资源量、可采储量、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68) 9.2产品方案 (68)9.3开拓运输方案 (68)9.5综合评价 (68)9.6存在问题及建议 (69)第一章概述1.1 矿区位置及交通*******金矿位于河南省卢氏县朱阳关乡北约3km处,属朱阳关乡管辖,位于卢氏县城南东,直线距离35km,卢(氏)—西(峡)公路自矿区南侧通过,矿区有简易公路与之相连,交通颇为方便(见交通位置图)。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矿业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开发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开展矿业权清理和做好矿山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对矿业权的清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各级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存在大量的过期矿业权数据和冗余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

对此,各级登记发证机关要认真细致地对矿业权登记数据库进行整理,做好对有效和过期矿业权的清理工作。

(一)2013年8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探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探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厅地勘基金项目办公室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探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执行。

(二)2013年10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采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采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三)2013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省厅采矿权的清理方式对市、县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完毕后向省厅专题报告。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等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或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组织具有相关业务水平和经验的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具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业务的单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

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河南发恩德矿业洛宁蒿坪沟

河南发恩德矿业洛宁蒿坪沟

河南发恩德矿业洛宁县蒿坪沟银铅矿采矿权(占用国家矿产地)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稿)陕旺评报字[2018]124号陕西旺道矿业权资产评估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74号中安大厦418室邮政编码:710054::河南发恩德矿业洛宁县蒿坪沟银铅矿采矿权(占用国家矿产地)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陕旺评报字[2018]124号评估机构:陕西旺道矿业权资产评估。

评估委托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评估对象:河南发恩德矿业洛宁县蒿坪沟银铅矿采矿权(占用国家矿产地)。

评估目的:为委托方确信该采矿权占用国家矿产地资源储量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评估日期:本评估报告起止日期为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8月3日;本评估报告提交日期:2018年8月6日。

评估方式:收入权益法评估参数:依据《河南发恩德矿业洛宁县蒿坪沟银铅矿资源储量(整合)核实报告》(2021年11月),储量估算基准日(2021年8月22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万吨。

储量估算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万吨(其中铅金属量吨、锌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平均品位铅%、锌%、金t、银t),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万吨(铅金属量吨、锌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平均品位为铅%、锌%、金t、银t)。

依据《河南发恩德矿业洛宁县蒿坪沟银铅矿地下开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开发利用方案)》(2021年1月),调整后的设计损失量为万吨(其中的铅金属量吨、锌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为吨);采矿回采率88%;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万吨(铅金属量吨、锌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平均品位为铅%、锌%、金t、银t);矿石贫化率15%;生产能力5万吨/年;评估量算年限年。

生产中选矿回收率铅%、锌%、金%、银%;产品方案为铅精矿(含%、含t、含t)、锌精矿(含%),销售单价铅精矿不含税元/吨(其中精矿中金元/克、银元/千克)、锌精矿元/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材料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拆旧区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是否符合规划、拟安排建设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听证、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审查前,要派专人对建新区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地踏勘;涉及使用“三项整治”指标的,还要对现状地类及是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台账审查。

联合审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踏勘报告要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一并上报,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要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新区在上报审批前已实质开工或已建成的,不得上报。

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严禁安排禁止类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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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及修订《河
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努力,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正逐步由确保数量向提高质量方向延伸,已基本实现全面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目标。

为确保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及重新修订的《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审查本辖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

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周期。

统一确定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各检测机构可提前准备矿山年度报告所需各种资料(包括矿山年度统计表),在每年的12月边开展检测工作边进行年度报告的汇总与编制。

三、时间安排:
(一)布置年检工作。

各省辖市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布置矿山资源储量
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初检。

各矿山企业要在1月10日之前将本矿山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填报好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1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已签述初步验收意见的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审查过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三)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要在2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简况及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省厅资源储量处,在3月15日之前对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验收完毕,3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厅资源储量处。

(四)省厅抽检通报。

每年第二季度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及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量管理的同志对部分单位、矿山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最终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乙类矿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料、粘土)的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进行简化处理,采用表格形式反映矿山动态检测成果,表格中应包括矿山名称、采矿权人、采矿证号、有效期、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上年度保有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采出、损失资源储量等。

附图仅要求附一张表明矿区范围、动用块段的资源储量估算图。

五、平煤、永煤、郑煤、义煤、鹤煤、焦煤等省属六大煤业集团公司及神火煤电集团公司,直接由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监督,并组织年度报告验收工作。

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2月1日下发的《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试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努力,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正逐步由确保数量向提高质量方向延伸,已基本实现全面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目标。

为确保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及重新修订的《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审查本辖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

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周期。

统一确定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各检测机构可提前准备矿山年度报告所需各种资料(包括矿山年度统计表),在每年的12月边开展检测工作边进行年度报告的汇总与编制。

三、时间安排:
(一)布置年检工作。

各省辖市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布置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初检。

各矿山企业要在1月10日之前将本矿山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填报好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
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1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已签述初步验收意见的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审查过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三)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要在2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简况及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省厅资源储量处,在3月15日之前对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验收完毕,3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厅资源储量处。

(四)省厅抽检通报。

每年第二季度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及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量管理的同志对部分单位、矿山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最终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乙类矿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料、粘土)的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进行简化处理,采用表格形式反映矿山动态检测成果,表格中应包括矿山名称、采矿权人、采矿证号、有效期、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上年度保有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采出、损失资源储量等。

附图仅要求附一张表明矿区范围、动用块段的资源储量估算图。

五、平煤、永煤、郑煤、义煤、鹤煤、焦煤等省属六大煤业集团公司及神火煤电集团公司,直接由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监督,并组织年度报告验收工作。

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2月1日下发的《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试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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