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合集下载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模板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的性质、宗旨、管理体制及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致力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三条本学校名称为:(学校全称),英文名称为:(学校英文名称),简称:(学校简称)。

第四条本学校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由(出资人名称)出资成立。

第五条本学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本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学校住所:(详细地址)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学校的权利:1. 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2. 自主设置专业、课程和教学方式;3. 招生、录取和选拔学生;4. 自主管理、使用和支配财产;5.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6. 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7.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学校的义务:1. 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个性发展;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5. 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秩序;6. 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发挥教育作用;7. 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构成)组成。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全面负责。

校长由董事会提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校务委员会成员构成)组成。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组成。

202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本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为「教育机构」,简称「本机构」。

1.2 注册地质本机构的注册地质位于市区街道号。

1.3 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服务。

1.4 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将依法遵守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二、机构设立和管理2.1 组织形式本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

2.2 出资人和出资方式本机构的出资人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

2.3 董事会本机构设立董事会,由出资人决定董事人数,并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2.4 校长本机构设立校长一职,校长由董事会选聘或委任产生,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5 聘任人员本机构将配备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聘任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2.6 财务管理和审计本机构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并及时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3.1 课程设置本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与学生需要相适应的课程计划。

3.2 教学质量保障本机构将负责每位学生的学业指导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教育质量,确保教学水平和教学成果的有效提升。

3.3 学生管理本机构将制定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入学、毕业、升学等相关规定,并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品德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3.4 教师管理本机构将建立完善的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素质。

4.1 收费标准本机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于机构网站或公告栏。

4.2 收费方式本机构将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家长选择,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4.3 费用使用本机构将严格按照收费项目的约定,将所收费用合理用于学费、教材费、实验费、活动费等学生教育需要。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完整版)(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完整版)(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社会公众中开展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教育原则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组织和管理等各方面的规范。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遵循办学自主、发展规范、教育质量优良的原则。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和具体的办学条件。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积极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形成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法人,并依法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等形式。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组织架构、权力机构和行为准则等内容。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理事会、校长办公会、教研组织和学生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由代表机构成员的代表组成,代表具有选举资格。

第十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承担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教研组织负责教学研究和教材选用等工作。

第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学生的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办学宗旨和教育原则第二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原则是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填写民办教育机构名称)。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领导、教育事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

第五条机构领导是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

机构领导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整体运营和管理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事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管理、招生与就业等工作,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后勤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三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教材资料费收入、赞助与捐赠收入等。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招生与就业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学定位,制订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合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实习与就业机会,加强校企合作。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绩评价体系,确保评价公正、科学。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第十四条若民办教育机构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与学生、家长之间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民办教育机构所有。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修改。

为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用于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1. 机构名称民办教育机构名称:[机构名称]2. 机构性质和宗旨机构性质:[机构性质]机构宗旨:[机构宗旨]3. 机构法人及注册资金机构法人:[机构法人姓名]注册资金:[注册资金金额]4. 组织机构董事会:由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数量]名董事组成,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监督。

执行院:由不少于[执行院成员数量]名执行成员组成,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5. 机构管理5.1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机构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董事会选举产生机构法人和执行成员。

5.2 执行院职权执行院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执行院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

6. 机构课程设置机构根据教学需求,自主设置各类课程。

机构课程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要求。

7. 师资力量机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担任课程教师。

教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8. 学生招生和管理机构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

机构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9. 费用收取和使用机构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学费。

机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费用。

10. 机构监督和评估机构接受教育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机构应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11. 机构解散和清算机构解散需依法经过董事会决策,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清算。

12. 其他事项如有其他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是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的范本。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以符合具体机构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精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精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精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名称和宗旨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XX精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是: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为使命,致力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培养具有创造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第四条本机构德法人地位和具有独立行为能力。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权责第六条本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管理层和教学团队。

第七条机构管理层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各部门主任组成。

董事长负责机构的整体规划和战略决策,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教学团队由教师和助教组成。

教师负责课程教学和学生管理,助教协助教师进行课堂辅助工作。

第九条机构管理层和教学团队共同承担本机构的运营和管理责任。

第五章招生和培训第十条本机构的招生对象为在校学生及其他有培训需求的群体。

第十一条本机构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招生,不进行不当竞争。

第十二条本机构将依据学生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

第十三条本机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本机构的经费用于招聘和培训优秀教师、购买教育资源和设备、提供奖学金和教育补助等。

第七章奖惩制度和学生管理第十六条本机构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教师和学生实行奖惩政策,激发积极性。

第十七条本机构对学生进行科学管理,制定相关规定,确保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本机构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技活动,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第八章机构和解散第十九条本机构经营不善或发生其他严重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机构,重新制定发展目标和规划,进行内部整顿。

第二十条本机构如因教育质量严重下滑、组织管理混乱等原因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经自治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决定解散本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解散时,应经机构管理层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成为本机构持续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1. 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规范和管理成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确保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训课程,以促进学员全面发展和提高学业水平。

2. 机构名称和注册资格2.1 本机构名称为(机构名称),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2 本机构具备相应的教育培训资质和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和登记。

3. 机构管理结构3.1 机构管理层由董事会、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2 董事会由机构创始人和代表机构利益的各方成员组成,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监督机构运营。

3.3 院长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教学运营,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3.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部门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教学、行政、市场推广等部门。

4. 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保障4.1 本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课程,包括学科辅导、才艺培养、素质拓展等。

4.2 课程设置应根据学员需求和市场需求定期进行调整,并确保课程内容与时俱进。

4.3 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和教育资源。

4.4 机构应建立教学质量评估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和反馈收集,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5. 学员权益保障5.1 机构应保障学员的知情权和知识产权,在课程开展前向学员和家长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协议。

5.2 学员有权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课程和教师,并享受公平的教学服务。

5.3 学员有权享受安全和舒适的学习环境,并得到及时的学习支持和反馈。

5.4 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员投诉,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6. 资费和收费规定6.1 机构应合理制定课程收费标准,确保价格公正合理,并根据市场需求和服务质量进行调整。

6.2 机构应向学员和家长提供明细的费用结算明细,确保收费透明。

6.3 学员和家长有权了解机构的退费政策和标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办理。

7. 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7.1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和员工在机构内部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智高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以“教育育人”为宗旨,秉承“认真、快乐”的学校文化,以“实事求是做教育”的基本要求;办学规模;员工人,校区占地面积平米,学生人数人;办学层次: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形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对象:初中、高中在校学生。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河北省某区文体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某区文体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出资者: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教育信息咨询;(二)文化课程辅导;(三)商务信息咨询;(四)教育产品的开发;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

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办学活动计划;(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学校章程的修改;(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一)举办者出资总额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整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