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阅江城棚户区改造项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牡政办综〔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1日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为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结合我市旧住宅区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文明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为总领,坚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原则,不断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着力提高居民幸福指数,为广大市民营造整洁、舒心、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完成100万平方米旧住宅区屋顶平改坡及部分临重要街路墙体立面美化改造,解决屋面漏雨、外墙皮脱落外张、女儿墙闪裂等困扰居民生活的难题。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市政府为主导、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各区政府具体组织落实,街道、社区组织居民参与。
(二)坚持项目确定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向社区、街道反映楼房基础情况,由各区全面把关,将改造工程与美化街区相结合,注重局部节点靓化。
(三)坚持平改坡与外墙节能保温相结合原则,统筹规划、严密组织、精心协调,积极探索“平改坡”和立面美化的新途径、新工艺、新办法,实现改善功能与城市美化相统一。
四、项目确定和工作内容(一)项目确定。
主城区内未列入封闭公告范围内的、未归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单体楼。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大项目谋划生成的指导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大项目谋划生成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牡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大项目谋划生成的指导意见(牡政办发〔200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大项目谋划生成步伐,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谋划生成的重点(一)围绕提升沿边开放水平谋划生成一批。
我市地处东北亚国际经贸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正面临国家"提升沿边开放"、全省加快推进对俄对韩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以及俄罗斯实施远东地区开发计划等重要机遇,对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十分有利。
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和全省沿边开放龙头的相对优势,重点以建设301对俄经济带为平台,从打造电子信息、边境口岸等特色园区,完善"7+3"园区功能,建设木材精深加工、有机食品、新材料建材、生产加工外向型机电产业中挖掘培育项目;以畅通陆海联运大通道为平台,从完善大运量、集装箱、散货口岸集散中心,构建铁路、公路、民航、陆海联运等立体交通网络,开通借助俄罗斯港口转运朝、日、韩及欧美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通道中挖掘培育项目;以做大做强临岸经济为平台,从创建综合保税区、搞活互市贸易区,完善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转口贸易等服务功能区中挖掘培育项目。
(二)围绕加快煤电化基地建设谋划生成一批。
牡丹江是全省6个煤化工基地之一,炼油、煤化工有基础,且毗邻鸡西、七台河两大煤城和煤炭资源丰富的俄远东地区,有丰富的水、风、电等资源。
我市已探明煤炭储量5.4亿吨,潜在资源量11.8亿吨,水能蕴藏量176万千瓦,可利用风能300万千瓦,具备发展煤电化产业的良好条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牡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牡政办发〔200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市区"三城同创"(国家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山水园林城)、村镇创"三康"(康居城区、康居乡镇、康居新村)为载体,以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四化"(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工程为重点,以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超常规手段和措施,不断探索新机制,进一步拓宽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推动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实力牡丹江、魅力牡丹江、和谐牡丹江,实现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
二、计划安排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资金收入13506.2万元。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万元,用电附加费800万元,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万元,商服、基建占道费50万元,拆迁管理费25万元,补助收入600万元,其他收入4017.2万元,专项收入1314万元(水资源费96万元、水附加费140万元、污水处理费600万元、破挖道费292万元、生活垃圾处理费80万元、清冰雪费106万元)。
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资金支出13506.2万元。
其中:维修养护支出3702.7万元,事业经费支出4600万元,其他项目支出1595.5万元,专项支出1209万元,便民利民工程支出2079万元,规划测绘费支出220万元,机动费支出100万元。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刘忻代市长在牡丹江市第十五届人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刘忻代市长在牡丹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14]1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4【实施日期】2014.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刘忻代市长在牡丹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牡政办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刘忻代市长在牡丹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4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1月14日在牡丹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代市长刘忻各位代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3年工作回顾过去一年,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监督支持下,我们紧紧依靠全市人民,求实创新、跨越争先,全面推进“五城建设”,全市经济社会保持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经济发展保持高位增长。
积极克服经济下行压力,主要指标在全省实现保位争先。
预计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20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00亿元,分别增长12.5%和15%,增速居全省前列;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超过1000亿元、增长3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91.3亿元、增长15.1%,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进出口总额与去年基本持平,保持全省首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达到19200元、增长15.8%;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达到14900元、增长15%,总量实现全省11连冠。
--产业项目建设持续升温。
三年产业项目攻坚完成投资1065亿元,推进500万元以上项目2345个、省级重点项目130个,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连续七年保持30%以上增长。
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的暂行规定为了保障我市市区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危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
二、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房屋,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要求设计,实行集中安置。
住宅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超出或低于1平方米视为合理,室内装修标准,应按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装修标准执行。
三、被拆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可按规定的标准户型就近上靠安置。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4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5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6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以上,总面积达到两个标准户型的,可分户安置;不足两个标准户型的,上靠标准户型后的剩余面积,可采取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部分,按评估补偿价格加政府补贴给予补偿。
政府补贴是指给予开发项目减免的相关费用,政府补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确定。
四、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拆一还一”,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交纳超面积款,并按楼层、朝向分别找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原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加上应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政府补贴给予补偿,并一次性发给三个月临迁补助费。
五、2006年底前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由市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认定,凡符合居住条件的,按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牡政办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规〔2018〕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牡丹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5日牡丹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了不断提高建设领域资源利用效率,助推全市各项事业绿色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黑建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自2019年起,市本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二)自2019年起,各级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三)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建筑节能产品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降低城镇供热系统和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能源消耗。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绿色规划。
将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生态环保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
编制详细规划时,在建筑总体布局、绿地设置等内容中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指标。
自2019年起,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法定城乡规划,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区两级政府零收入原则,取之于危棚区之于危棚区原则,基本定向使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基于归属感的棚户区改造规划——牡丹江市曙光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探析

明街北至城 市郊野 公园, 西起银 龙溪 东至北安街 ,规 划总 用地 面积 5 m 5h ( 1 ,其改造建设整体分为四期,一 图 )
丰 富,山体造型和谐 、优美 ;西临银 被 良好 ; 东 南侧 为 牡 丹 江 市桥 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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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开发沿 地明街高 层建筑及 居住 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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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第一个规模较 大的棚户 区改造项 目。曙光新
图3 鸟 瞰 图
城 居住 区位 于牡丹江市 北部 , 南起 地
曙光 新 城 三 面 青 山 绿 水, 自然 条 件 十 分优 越 。J q 市 绿 色屏 障 l ̄城 : 城 市 郊 野公 园, 其 中 山体 绿化 植 被
富,设 施齐全 ,是 桥北 居民重要 的活 动 场地 。 曙光新城 场地南侧 地明街为牡 丹 江市 的主 要 出入 口,应 在设计 中重点 集 中,宜设 置人 群聚合 空 间,使其成 为入 1 3的主要景 观;场 地西侧 为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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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阅江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顺利实施牡丹江市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结合本项目规划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项目征收范围是:西十一跨江桥以西、海浪路以南、江堤以北、海浪路弯道以东,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1、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2、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上房屋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三、实施房屋征收中心和房屋价值评估机构1.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西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法选定牡丹江市正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担评估工作。
四、房屋征收基本情况1. 房屋征收总户数:1213户,其中住宅:1025户,平房753户,楼房272户;非住宅35户。
2.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82141.08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1789.96平方米,非住宅8514.41。
五、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1、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房屋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设计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设计用途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准。
3、征收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六、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加上应上靠到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由估价单位将项目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或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复核。
如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如无异议,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凭“货币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专项资金支取通知书”、“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货币补偿款。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执行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每增加5平方米为一个档次,即60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以此类推。
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安造价投资。
具体按以下方式补偿安置:1、平房住宅补偿安置方式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0%免交投资款。
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2、多层住宅补偿安置方式选择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面积不足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下一个档次予以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的15%免交投资款。
免交投资款的建筑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外再增加的面积,享受一个档次商品房价格10%的优惠。
3、分户安置方式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达到两个基准户型的,可分户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达不到分户标准但确需分户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先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再分户的形式安置。
分户后的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
4、并户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有两户以上房屋申请并户安置的,可采取先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再并户的形式安置。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5、跨地段安置方式按照我市地段区类划分,依照地段差等次,分别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由高到低给予补贴,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给予补偿。
6、被征收房屋实行高层安置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不交楼层差价,超出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按商品房价格进行投资。
7、产权调换后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投资款多退少补。
七、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一)住宅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搬迁补助费及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定发给搬迁费及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标准:按每户(以产权证照为单位)500元执行,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
3.临时安置费标准: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内自行安排住处的发给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发给450元;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5元/每平方米计算。
4、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以签订补偿协议中记载的房屋验收之日起到回迁之日止,每6个月发放一次。
(二)非住宅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搬迁费。
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搬迁费。
过渡期限内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搬迁费标准:按非住宅房屋所属产权证照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
每平方米50元搬迁费不能满足需要的,按评估的搬迁费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被征收人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按月给予补偿5、被征收人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但被征收人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并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的,应以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工业用途为每平方米30元,商服用途为每平方米25元,其他用途为每平方米20元。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源、投资价格情况(一)住宅1、按照被征收人所预定户型,产权调换的房屋在本小区沿海浪路高层楼内落实房源,实行集中安置。
2、设计户型为60平方米、65平方米、70 平方米以此类推,最大户型为120平方米。
3、建安造价:950元/每平方米.4、商品房价格:高层二层起价4200.00元/每平方米。
每层商品房价格如下:(二)非住宅1、按照被征收人所预定户型,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在本小区安置范围落实房源,详见安置范围图。
2、商服门市商品房价格均价10000.00元/每平方米。
3、车库商品房价格7500.00元/每平方米。
(三)楼层、面积、过渡期:1、被征收房屋实行高层安置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不交楼层差价。
2、产权调换后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投资款实行多退少补。
误差上下不超过1平方米视为合理。
如误差超过一平方米,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建安造价投资;减少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退投资款。
3、安置房屋过渡期限:高层楼为36个月。
九、选择产权调换方法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第一天至第五天为一时间段验收合格的,第六天至第十天为一时间段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分别按搬迁验收协议的顺序号以摸号方式确定“认定房源顺序号”。
从第十一日起搬迁验收的被征收户,按搬迁验收协议顺序号正常排序作为“认定房源顺序号”。
2、对公告规定期限内未搬迁且未预定户型的被征收人,在其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就近上靠户型,给予预留房源进行安置。
十、住宅房屋征收保障对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凭残联、民政、所属社区等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由征收部门提供保障住房实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无力支付差价款的,实行产权共有。
若享受低保或残疾补助的,所享受的补贴款作为投资款使用,多退少补,产权归个人。
十一、对未经市房屋产权部门登记的建筑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调查和认定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认定标准1、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墙厚370毫米以上;2、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3、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认定。
(二)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1、被征收人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并入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2、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所有人,除此房屋外确无其他住处,需独立安置的,由房屋所有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需要房屋独立安置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人员构成及居住情况;(2)房屋所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该处长期居住证明;(3)房屋所有人及与其共同居住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经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认定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独立安置,并发放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住宅房屋,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并给予补偿。
十二、关于“住改非”房屋补偿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在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生产,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纳税证明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另行按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发放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和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