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弃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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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法律后果(3篇)

遗弃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遗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遗弃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遗弃罪的主体是具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2)主观方面: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却故意不履行。

(3)客观方面: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

三、遗弃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遗弃罪行为人应当赔偿被遗弃人因遗弃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等。

(2)恢复原状:遗弃罪行为人应当将被遗弃人恢复到遗弃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归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

(3)支付赡养费、抚养费:遗弃罪行为人应当支付被遗弃人的赡养费、抚养费,直至被遗弃人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3. 行政责任对于遗弃罪的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社会责任(1)社会舆论谴责:遗弃罪行为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影响其名誉和信誉。

(2)社会救助:被遗弃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救助。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与妻子乙离婚后,将儿子丙留给乙抚养。

后甲因生活所迫,将丙遗弃在街头,导致丙生活无着落。

经调查,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

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

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摘要:随着扶养关系呈现社会化、多样化的趋势,大量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开始涌现,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遗弃罪的规定显露出不足之处。

这些具有新特点的遗弃行为促使了我们对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反思与重构,尤其是遗弃罪的客体、扶养关系、扶养义务的来源、拒绝扶养的问题的界定。

关键词:遗弃罪扶养义务拒绝扶养2004年,一坠岩病人被送入南江县中医院,经检查未见异常。

因病人身无分文,无人照料,当晚该院院长授意几位医生用救护车将该病人送走。

第二天该病人死亡。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院院长及参与的医生作出判决。

2011年7月,河北省安国市中医院派救护车出诊接治一名被机动车撞伤的女性患者,值班医师对伤口进行了消毒包扎。

行政值班院长决定连夜用出租车将病人遗弃,后来该患者被发现于博野县境内死亡。

相类似的案件还有“湖南新田县中医院遗弃无主病人”等。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遗弃病人的行为为过失致人死亡,但理论界存有异议。

尤其是在王益民等遗弃三无精神病人被认定为遗弃罪后,学者们对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等的通说产生了质疑。

大量新型遗弃行为的出现显示了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罪规定的局限性,值得我们对遗弃罪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传统观点遗弃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1979年刑法中,遗弃罪属于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因而当时的遗弃罪指的是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罪的章名,将该章所规定的6个罪一并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在此种情况下,遗弃罪的范围是否还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第一,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能够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行为表现为纯粹不作为形式。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具有履行能力的人。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遗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不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的情况下,将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在特定地点,致使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立案标准有着明确规定,下面将从立案标准的角度对遗弃罪进行分析。

首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基于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这就要求在立案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遗弃人员确实受到了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这些证据可以是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遗弃人员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遗弃行为中是有意识地不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被遗弃人员带来严重的伤害或死亡。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只有在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对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将被遗弃人员遗弃在特定地点,致使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

只有在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基于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构成了犯罪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的。

只有在能够充分证明这三个方面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从而进行立案追诉。

希望本文对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有所帮助。

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虐童行为不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对其家庭、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打击虐童犯罪提供参考。

二、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概述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1. 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侮辱行为、公然性、情节恶劣。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对儿童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侮辱,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2. 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配偶、重婚行为。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重婚罪。

3.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故意对儿童进行身体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4. 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等,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因家庭矛盾等原因遗弃儿童,涉嫌遗弃罪。

5.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破坏军婚罪。

三、虐童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处罚1. 侮辱罪:侮辱罪的处罚包括拘役、管制、罚金。

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罪?

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罪?

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罪?有关婚姻法中的遗弃罪,我们知道是指对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婚姻法里规定了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有关婚姻法中的遗弃罪,我们知道是指对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婚姻法里规定了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吗?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遗弃罪罪行认定与虐待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作者:杨磊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3年第07期【摘要】遗弃罪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而该违反也正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还不够周延,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扩大对遗弃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地“修订”。

【关键词】现行刑法遗弃罪主体范围义务范围司法认定遗弃罪的构成立法现状分析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规定在刑法典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对该条刑法适用的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该罪在立法体系上的变化。

①问题的爆发源自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

诸如“宋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②“王益民等遗弃案”③等均引发了学界较大的关注和深入的讨论。

笔者认为,遗弃罪的本质,应当是使被遗弃的生命、身体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而可以认为:遗弃罪是一种对个人的法益的侵犯,或者说是对个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与1979年刑法时期相同,仅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只有遗弃共同生活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才能构成本罪;还是将范围扩大:认为扶养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婚姻法》的规定,而是依据刑法理论有关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来筛选能够构成本罪的行为人。

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所持者各执己见。

笔者认为,遗弃罪在新的形势下应当扩大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的“修订”。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遗弃罪的主体不再限于共同生活的有扶养扶助义务的家庭成员。

而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其有相关的义务违反行为,即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抚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平辈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也包括长辈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包括晚辈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作者:肖珂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8期摘要:遗弃罪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文从遗弃罪的法律规定着手分析其具体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遗弃罪;内容;构成要件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一般从广义上理解为人身权利或者生命、身体的安全,现在被解释为被抚养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而抚养义务的范围也有了扩大,《刑法》中的规定较为狭窄,对特殊老年人、残疾人和生活无着落的人员抚养救助也应该被纳入了抚养义务中。

遗弃罪中的抚养关系不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还包括特定的抚养义务关系。

一、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分析我国1979年《刑法》183条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261条都对遗弃罪做了规定,内容也是完全相同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认为遗弃罪的主体是能够在法律上对被遗弃人有抚养义务的,并且还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涉及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遗弃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遗弃行为,不能根据遗弃罪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新刑法中的遗弃罪被归入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节中,因此,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可以不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认为遗弃罪成立仅限于亲属之间的观点是存在偏颇的,这是我国古代宗法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立法者也认为如果亲属之间不履行抚养义务,就会违反伦理道德。

在社会的发展下,社会也出现了变革,各类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个人处于危险境地不能进行自救的几率增加,所以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如果还局限于亲属之间的话,无疑是存在缺失的,因此,学者认为,应该适当扩大遗弃罪的对象。

比如,长期雇佣的保姆和雇主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当保姆发生重病时,行为人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而死亡,就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一)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一)关键词:遗弃罪犯罪客体扶养关系内容提要: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不宜理解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的安全,而应解释为被扶养人受扶养的权利。

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民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扶养救助的规定,同样属于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重要来源。

遗弃罪中的扶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应当包括在承担特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与被扶养对象之间形成的特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一、关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我国1979年《刑法》第183条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61条都规定了遗弃罪,且内容完全相同:“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遗弃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涉及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因此,遗弃罪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处理。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新刑法将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因此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即不再局限于家庭中负有扶养义务的成员;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应地,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再要求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⑴刑法理论上之所以出现针对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争论,归根结底是由于学者们对遗弃罪的犯罪客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进而导致在解释1997年《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扶养义务”时出现差异。

主张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不限于同一家庭成员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观点进行了论证。

有的学者认为,以往的中国刑法理论将遗弃罪的保护法益限定为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案例观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1)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 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案发当天,双方在田间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的法律适用。

首先,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其次,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最后,结合案例提出完善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相关规定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2018年,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家庭矛盾,张三与李四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离婚。

离婚后,张三未尽抚养义务,将儿子遗弃在街头,导致孩子生活无着落。

李四发现后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如何准确把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3. 如何完善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的相关规定?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体要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被遗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2. 客观要件: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情节恶劣;3. 主观要件:故意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张三作为父亲,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其将儿子遗弃在街头,显然未履行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的客观要件。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遗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的;(三)遗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遗弃手段恶劣的;(四)遗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五)遗弃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张三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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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遗弃罪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遗弃罪的的客观对象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97刑法修改以后,将遗弃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一章,因此,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新的阐述。

关键字:遗弃罪抚养义务家庭成员
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现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比如,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都属于遗弃罪的范围。

遗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处于危险或者紧迫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遗弃罪。

但是我国遗弃罪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在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从立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很多学者认为,遗弃罪只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定罪处理的。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本罪规定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并未写明是需要有关系的家庭成员。

且1997年的刑法既然已经将遗弃罪写进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之中,那么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是将遗弃罪的法益限定在家庭成员关系之间,而应当扩大为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
务,而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国外关于遗弃罪规定
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观点,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日本刑法规定:”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处一年以下惩役。

”;第218条规定:”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者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


德国刑法规定:“遗弃年幼、残废或者患病而无自救能力的人,或者将受自己保护的人以及应帮助其住宿、迁徙或收容的人置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下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2款规定:”父母遗弃子女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3
款规定:”犯本罪致被遗弃人重伤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自由刑。


《法国刑法典》的规定:”抛弃因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于任何场所者,不管是危险场所还是安全场所,处5 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同时规定了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形:因遗弃致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永久性残疾的,处15年徒刑;因遗弃导致他人死亡者处20年徒刑。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各国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有一些共同点:1、遗弃罪、堕胎罪、杀人罪、伤害罪多规定在同一章。

且其主体与对象不要求局限于同一家庭成员中。

2,遗弃罪的行为方式不仅仅是
不作为,也包括采取积极地措施。

比如,在交通肇事之后,肇事者因害怕收到法律的制裁,将被害人转移至深山老林里。

3、大多数国家的学者认为遗弃罪是危险犯,因此,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并非本罪的必要条件,只需行为人的遗弃行为造成被害人有危险的紧迫状态即可,而造成死亡是其加重情节。

三、我国遗弃罪中的几个构成要件问题
1、遗弃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家庭成员?
在我国,79年刑法是将遗弃罪规定于”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此规定一出,理论界一直认为遗弃罪的对象是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而97年刑法修改之后,又将其转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一章之中。

因此,理论界对于遗弃罪的对象开始了很积极的讨论。

笔者认为,遗弃罪在刑法之中被转移,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想要改变遗弃罪的对象范围,否则这种转移是没有意义的。

从世界主流观点来看,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为内容的。

既然是生命和健康,那就不仅仅是限于家庭成员,而应当包括所有的人。

同时,从社会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是群居动物,没有完全单独存在的个人的,人们之间的活动是非常密切。

尤其是在危急关头,弱势群体是需要得到人的救助的。

若是每一个人都秉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那这个世界岂不全会乱套?因此,对于有些道德已经无法约束的遗弃行为,就必须要用法律来管制。

2、对于遗弃罪中的义务该怎样定性?
我国学者对于遗弃罪的义务大多定义为,家庭成员中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

但是笔者认为,遗弃罪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相对危险的场所,比如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抛弃病人的行为;(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外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比如交通肇事之后将奄奄一息的被害人遗弃至荒山野岭;(3)以不作为的方式不提供扶助,如不给饭吃,在大雪天不给衣服穿;(4)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5)妨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其监护人、扶养人;(6)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遗弃自己的子女而离家出走。

总的来说就是,先行行为导致的,行为人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也是遗弃罪的义务。

这样的归罪可以有效避免刑法上的漏洞出现,也可以让有些不好定罪量刑,但是又构成犯罪的,有一个可以选择的罪名。

四、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已近开始显现其弊端。

传统的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有些不合时宜的地方需要完善,如不修改,就无法解决现在以及将来出现的一些问题。

但由于遗弃罪所涉及的方面过于宽广,因此在修改遗弃罪时,需注意的方面有很多,如:不给饭吃,不给衣穿,这样的不构成太大影响的,则不能将其规定于遗弃罪中。

而长期的以供父母膳食,不提供适当的居住环境,造成老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再比如,我们可以扩大遗弃罪的范围和构成要件,将遗弃罪的手段方式修改
为包括作为的方式,起诉方式由公诉转为自诉。

使得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下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01 .
[2]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3)[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5.
[3]陈兴良. 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j]. 法学评论, 2005,(4): 142.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502-503.
[5]唐晓敏:《对见危不救的理性思考--从中日遗弃罪之比较谈起》,载《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 年第4 期.
[6]周光权. 刑法学的西方经验和中国现实[j]. 政法论坛,2006,(2).
作者简介:曹莎莎,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班,;蒋毅芳,工作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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