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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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

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也称公司管治),是一整套赖以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机制。

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在全世界范围内确立上市公司治理的共同原则是摆在各国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此,国际组织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开始进行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

[1] 本文试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出发,结合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实践和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若干完善对策与建议。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与创新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逐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均进行了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探索。

下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交所)为例,来阐述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与创新。

(一)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规则与指引,夯实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应“制度先行”。

近年来,深交所相继出台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对上市公司治理各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夯实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二)积极开展“清欠解保”工作,遏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行为“股权分置”和“控股股东占款”是多年来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两大沉疴,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拦路虎”。

自2005年以来,管理层将股改和清欠均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并下决心解决股改和割掉控股股东占款这个“毒瘤”。

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国独立董事的行为特征分析

我国独立董事的行为特征分析

我国独立董事的行为特征分析作者:龚光明王京京郭文敏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29期【摘要】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受到的争议却从来没有停止过,“不懂事”、“不独立”、“花瓶”等几乎成为他们的代名词。

关于独立董事没有发挥预期作用的原因,诸多学者是从制度缺陷或委托代理等角度解释的,而文章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运用ERG理论对独立董事个体行为进行系统分析,提出将声誉激励放在第一位,建立独立董事协会,改变现行的津贴支付制度等对策,以促使我国的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行为; ERG理论;声誉激励一、引言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二元式公司治理结构的英美国家,我国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基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并不断改进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许可境内上市公司聘用独立董事;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001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必须充分发挥监督职能;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中所聘用的独立董事中至少要包含一名会计行业的相关人士;2001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对独立董事的定义再次加以解释;2011年12月,深交所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布了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的标准和备案流程。

尽管市场经济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受到的争议却从来没有停止过,“不懂事”、“不独立”、“花瓶”等词语几乎成为他们的代名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节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和要求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和要求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见消极条 件);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在评价总 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 极的作用。独立董事相 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 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 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 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 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 为自己打分”,以最大 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在 监督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方面发挥很重 要的作用。
青岛啤酒发行H股,设立了2名独立董事 ,成为中国第一 家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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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法制沿革(续)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法制沿革(
目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正在制定中。
2008年 2008年6月
中纪委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对中管干部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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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一元制”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一元制”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 机构,也是监督机构。 代表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
股东大会
产生的问题: 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而这种制 度设计对大型公司来讲是有缺陷的;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股东的不断高速分散化,董事 会在客观上出现了侵蚀股东大会权限的现象; 部分高层管理者同时身兼公司董事会成员,实际上形成 了公司管理者对董事会的控制,进而控制整个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1.5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2.2.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科大讯飞: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一)

科大讯飞: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一)

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李健为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否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提名人符合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否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否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独立董事的聘任应符合哪些条件

独立董事的聘任应符合哪些条件

独立董事的聘任应符合哪些条件?独董任职资格涉及多部法规,主要如下: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四)本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六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八条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九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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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根据《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本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在本所备案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报送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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