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从小股东知情权浅析股东权利保障问

从小股东知情权浅析股东权利保障问题回诗雯(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中小股东知情权困境这个问题,对封闭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
我国以《公司法》33条进行规制,但作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进行观察,发现相关诉讼数量仍然逐年递增。
不仅如此,对于中小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文章针对《公司法》33条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现有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建议进行阐述。
[关键词]公司法;控股股东;知情权;中小股东[中图分类号]G4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3)01-0181-03[作者简介]回诗雯(1997-),女,回族,辽宁抚顺人,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基金项目]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创新项目: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XJ2021G264)。
第2023年第1期(总第557期)商业经济No.1,2023Total No.557一、引言我国《公司法》经历了从1999年到2018年的修改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于中小股东保护得越来越全面的主旨,但目前我们依然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让我们能够在公司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实施和落实,引用法条解决问题,努力减少争议。
股权平等原则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公司经营中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信息的不对称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为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控股股东之所以可以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了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之外,最大的原因正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中小股东不知道公司实行了哪些决策行为、商事行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即使知道权益受损之后,选择进行诉讼,在诉讼中举证的过程、最后达到追求的实质赔偿的结果的每一步,都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因此本文选取中小股东知情权困境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且给出自己的建议。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知公司经营、财务和管理等各方面情况的权利。
在我国,股东知情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浅析,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34条规定了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第37条规定了公司应当向股东通报法定事项以及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况。
这些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 证券法《证券法》作为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也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第28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第30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身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股东知情权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中通常会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内容和股东在会议中的权利等,进一步保障了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二、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尽管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公司可能虚报利润、隐瞒损失,造成股东无法获知真实的公司经营情况。
2. 信息披露不完整一些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可能故意隐瞒一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导致股东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3. 股东权益受损在一些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能以各种方式损害股东的权益,例如恶意挪用资金、隐瞒决策信息等,导致股东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以上问题表明,尽管我国有着完备的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并不够完善,股东仍然面临着知情权的制约和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成员,有权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经营计划和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的公司法律体系中,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备受重视。
本文将从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机制在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公司法是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保护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协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公司重大合同和许可文件等信息,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对外披露的内容和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法也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也对证券公司进行了信息披露的规定,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通过法律机制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规定和监管,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比较完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对外披露的内容和程序,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导致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一些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一些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机构,以股权投资者身份参与公司治理,但是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差异化对待,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缺乏监督和检测,也是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
三、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保护股东知情权,未来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1. 加强监管力度。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权益持有人,拥有一定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合法范围内获得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权利。
保护股东知情权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我国对股东知情权也进行了相关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法律保护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合法范围内,有权获得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权利。
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出售等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
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合并报表等信息,并且应当对投资者个别提供上述信息的请求,除保密事项外,不得拒绝。
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司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法》也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规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有效行使股东权益。
证监会还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细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具体地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
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为保护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权益受到公司法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进行分析。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向所有股东提供充分、及时、真实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权利知晓公司的相关信息。
并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有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定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并明确了这些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必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行独立自主的决策。
监事会作为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保障了公司内部有权力的制衡,避免了部分股东或者管理层的过度行使权力,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盈利分配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按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利润,保障中小股东享有公司经营成果的一部分。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障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中的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有权提出和提前知悉公司的决策,保障其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一种保障,确保他们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和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制度。
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决策制度、董事会独立性制度等,保障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合法权益。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股东权益保护在促进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往往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提升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在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系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分析a.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b.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b. 信息不对称问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四、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救济渠道和程序,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取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通过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标。
然而,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并不是均等的,大股东通常能够在决策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中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公司股东会议制度和股东诉讼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制度,股东会议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方案决策的权力集中在其中。
中小股东通过股东会议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中小股东,也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股东诉讼进行维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的范围、起诉条件和程序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多方面规定。
首先,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获取充分的信息,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和违法行为处罚。
内幕交易指的是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保护中小股东不受内幕交易的侵害。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力量。
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浅议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

券发行公司将所有相 关信 息公之于众 , 以应对证券市场 中欺 诈 许 多 上 市 公 司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的现 象 层 出 不 穷 , 说 明 上 市 这
不 地 时 行 为 和 内幕 交 易等 市 场 失 灵现 象 , 善市 场 中 客 观 存 在 的不 公 公 司 在 信 息 披 露 时 仍 显 得 过 于 随 意 , 受 场 合 、 点 、 间 的 约 改 对 严 平竞争状态 , 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具 体 束 , 信 息 进 行 随 意 的披 露 , 重 破 坏 了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操 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 是 二 、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的 失 范 表 现 上 () 主 动 性 披 露 信 息 。上 市 公 司 的 最 终 目的 是 最 大 程 度 1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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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 查阅权 , 由此 可见 , 司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是股东知 情权 的 在 信 息获 取 时 间上 的 不 平等 , 市 公 司 的经 营 过 程 是 一 个 动 态 公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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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作者:王福蕊李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9期摘要基于股东平等性的原则,公司股东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实践中公司的决策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这也造成部分股东虽然占有了公司的股份,但是不能行使自己的决策权,更有些股东对于公司决策、运营情况一无所知,极大程度地侵害了股东的权益。
本文重点针对中小股东知情权受损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从立法完善角度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中小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作者简介:王福蕊,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李昕,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小海地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234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真正的运营者,公司各项决策也都是由管理层做出,广大的中小股东为了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必须积极履行知情权。
从《公司法》的历次修改来看,法律制定的方向开始向保护股东知情权方向发展,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持有肯定的观点,这给股东知情权行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立法的进步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体现了立法的先进性。
但是仔细来看现有立法,还是可以发现制度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于股东查阅权程序规定不足。
我们有必要正视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找出弥补法律不足的途径。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述(一)知情权内容知情权是对股东利益的一种保障,体现的是公民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
因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特征,并不是所有股东都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经营中,这也造成了这样的问题,即处在公司管理层人员和许多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久而久之这种现象必然会影响到股东权利的行使,这也是知情权产生的原因所在。
从内容方面来看,知情权实际上是股东众多权利的集合,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司运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
查阅权是中小股东的重要权利,但就目前立法现状来看,只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查阅权范围是公司账簿,其实公司的经营还可以在其他很多文件中反映,因此这种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二)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意义中小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了保障股东因投资而获得的利益,法律应当也赋予股东相应的权利。
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对于股东利益保护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充分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才可以保证股东可以行使其它的权利。
股东只有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才能合理计算出自己投资是否有所成效,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
同时一旦股东的权利受到的损害,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正当合理的维权方式。
民法中强调平等原则,这也就是说公司中每个股东在法律上都处于平等地位,不能因为每个人的持股比例,或者对公司是否享有控制权,来否定这种平等性。
公司应当归全体出资人共同所有,但是股东之间持股的差异造成了他们表决权上的差异,中小股东很难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公司很多决策都是由大股东做出,这也难免会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实践中存在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造成许多股东并不清楚公司经营管理的现状,这也给大股东操纵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法律上必须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股东之间信息对称平等,这样才有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有助于公司更加长远的发展。
二、中小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一)实践现状1.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中小股东提交材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提交财务报告。
但众所周知,大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可以很容易就按照自己意愿去处理每件事。
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一些大股东会隐瞒会计材料,或者迟送、不送会计材料,有时候即使向中小股东递交了会计材料,里面的一些内容很可能已经被篡改。
除了不按照规定向中小股东递交材料,有的大股东还通过隐匿信息的方式,故意向中小股东隐瞒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这不利于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实况,监督公司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与此同时,大股东隐瞒公司经营情况的行为很可能造成中小股东财产受到损害,他们在财务报表中刻意营造出来的虚假繁荣,很可能使中小股东做出错误投资的决策,结果只会损失更加惨重。
2.拒绝中小股东查询信息的请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运行情况、财务信息,但是实践中往往中小股东提出这样的请求都会被公司拒绝,或者被大股东阻挠。
有些大股东以材料保管者不在岗,或者工作繁忙为由,拒绝提供材料,还有些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提出的这个请求不理不睬,这也是中小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面临的现实困难。
现实中很多中小股东在自己查阅权受到侵害之后都会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权利救济方式也十分困难。
及时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公司向中小股东提供材料,一些大股东还是会运用各种手段加以阻挠。
总而言之,中小股东处于公司的“外围”,他们经常受到大股东的排斥,他们想了解公司也十分困难。
(二)制度现状《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大大小小多次修改,这体现法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不断做出调整。
随着立法的逐渐完善,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逐渐得到法律的重视,但从制度内容来看,还是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制度的缺陷可能给个人利益的保障带来困难,其中中小股东利益难以保护就是制度缺失带来的弊端。
因此只有不断调整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使法律更好地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1.对中小股东查阅权范围规定不足《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了公司的股东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查阅权,查阅对象的范围也在法律条文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公司查阅的信息文件,法律还规定了股东的复制权,这也体现出了法律对股东查阅权的重视以及保障,这是对知情权的肯定。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查阅权,但是因为查阅权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这也造成股东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会存在困难。
比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但是对于会计报告编写的重要依据原始凭证,中小股东是否有查阅的权限,这点未在法律中得以明确。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利查阅会议决议,但是会议记录做出的依据即股东发言、会议记录等凭证,股东是否有权利查阅,这点也未能明确。
因为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容易造成实践中股东在行使自己查阅权的时候受到阻碍,一些界定不清性质的文件,也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争议。
2.对中小股东查阅的程序缺少规定难以行使自己的查阅权,这是许多股东长久以来一直面临的难题,在《公司法》第33条中虽然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为查阅权的救济提供了参考途径,但是就其程序规定来说也有不合理之处。
该条款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请求必须要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其中要列明查阅的目的。
如果公司经过审查,有合理理由推测该股东基于不正当目的,此时可以拒绝其查阅的请求,同时在15日内给出合理答复。
该立法反映出股东只要是基于正当利益和目的,就可以申请查阅会计账簿。
第33条规定的股东查阅权行使程序仅仅针对的是会计账簿,也就是说当股东查阅其它公司文件的时候,则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及救济措施,这种立法空白会导致股东在行使自己查阅权的时候,会因为程序的缺失而无从下手。
3.救济途径缺失正如上文分析,公司许多重要的文件都有大股东控制,很多情况下大股东会以各种理由推脱、阻碍中小股东行使自己的查阅权。
大股东隐瞒公司信息,或者向中小股东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屡禁不止,这极大程度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大股东的这些做法,中小股东难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也很难了解到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途径(一)扩大查阅权的范围公司会计报告的质量决定了股东是否真正行使了自己的查阅权。
相比于其它国家的立法规定,我国立法对于会计报告的规范要求涉及较少、范围规定比较狭窄,这使得股东查阅权范围较小。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他国立法,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都纳入会计报告范围。
同时股东不仅可以查询当年公司的会计报告,对于往年的会计报告,股东也应享有查询权。
原始凭证与会计报告相比真实性较强、准确度较高,因此法律有必要将其纳入到股东查询权行使的范围内。
很多学者也认为,公司会计账簿和报告只能粗略反映出公司经营状况,而且基于不正当的原因,公司大股东很可能在报告中作假,因此为了保障股东知情权,有必要赋予股东查询原始凭证的权利,通过对比凭证与账簿来保证信息的真实。
关于公司的其它资料,笔者认为为了让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法律应当适当扩充股东查阅的范围。
首先是对股东名册的查阅以及复制的权利,只有股东有权利查阅名册,才能明确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这关系到股东是否可以继续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其次是允许股东查阅会议记录,这些记录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让股东更了解公司。
(二)细化查阅权的程序首先是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行使自己的查阅权。
参考美国的立法规定,制定5日的查阅期限。
即股东先预先同时公司自己即将行使查阅权,给公司留下准备资料的时间,在5日之内股东必须提出自己查阅的请求。
其次股东应将书面请求送达到公司,使公司及时了解到股东的查阅要求,如果因股东个人原因造成书面通知为送达公司,后果应有股东承担。
公司在接到股东查阅请求之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及时给予答复。
最后对于查阅权行使的地点,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为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合理地点,这样可以为股东提供更多便利。
(三)明确公司的法律责任当中小股东查询权行使遇到公司阻碍的时候,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公立救济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诉讼主体《公司法》提出只有公司股东才能向法院就知情权被侵害来提出诉讼,但是对于这些股东究竟是现任股东还是前股东?是显明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这些问题未明确。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应当区别对待。
比如公司如果隐瞒的是经营利润的问题,那么原股东对于自己出资期间的公司经营应享有知情权,因此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2.审理期限问题审理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巨大改变,股东在等待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可能受到更多的损失,不利于股东权利保护。
因此立法者可以考虑适当缩短该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四、结语中小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也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但是现实中,股东知情权的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导致许多中小股东的权益都受到损害。
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者有必要重新审视立法中的不足,加强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细化规定,为股东合法权利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1]王燕莉.论权利制衡下股东知情权之行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王红玲.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