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作者:岳娇娇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公司作为一种营利组织,如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问题。
然而,在不同经济实力的公司中都会存在所谓相对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因此,如何处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害关系便成为治理好公司的关键所在。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采取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多种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13.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7-02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虽然学术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颇多,并且成果丰富,但是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原因论述上一般多是从感情层次上论述,其认为公司的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受到关注和保护,但是并未从深层次尤其是理论层次上究其理论渊源,因此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者是以偏概全。
然而,只有究其理论基础才能使得更好地指导实践,进而具备对其深入研究的价值。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是建立其权益保护的现实基础公司作为一个盈利组织,其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最大化地赢取利益。
然而,公司中的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应当具有共同一致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基本的一股一权、股东平等的原则,中小股东应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获得相同的利益。
事实上,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如果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便难以避免。
而且这种利益冲突最具突出的意义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例如,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时,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所以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
大股东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论《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的 《 司法 》 以下 简 称 : 公 司法 》 缺 失 对 于 公 司 中小 股 东合 法 权 益 公 ( 旧《 )
面 借 鉴 外 国 公 司 立法 经 验 , 引进 了 累积 投 票 制 。
立表决回避制度的 目的在于控制大股东或控股股 东的表决权 , 保护中 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 对我国公司治理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均
具 有 重要 意 义
所谓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选 举一人 , 可分散选举数人, 亦 按得 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表决制 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论《 公司法 口 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曹正 军
摘 要 我 国大 多数 公 司郝是 “ 一股独 的股权 结构 , 日常 经济 生活 中 , 在 大股 东或控 股 股 东不法侵 害 中小股 东的权 益事 件 屡见 不 鲜。加 强 对 中小股 东合 法权 益的保 护是 司法》 公 正义 的要求 , 文 简单 探讨 了 20 年 新修 正 的 公 司法》 本 05 是如何
我 国大多数公司都是“ 一股 独大” 的股权 结构 , 由于 2 o O o年修正 股 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 阅。 三、 《 新 公司法》 确立了股东间接诉权制度 , 中小股东可以 自己的
名 义 通过 司法 程 序 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权 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制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资本占比较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往往面临着权利受限、信息获取困难、资产流失等问题。
因此,公司法应当从管理、法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管理层面上,公司法应当严格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要明确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确保中小股东有足够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强了解企业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便做出更明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要严格限制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杜绝董事、高管等高权人士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应当规范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现实经营中,如果公司高层出现腐败、贪污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应当及时介入,给予中小股东维权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如果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将其损失进行补偿。
从投资者保护机制上来看,公司法应当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资者保护的机制。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披露信息和诉讼程序,还可以考虑建立中小股东代表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的法律、理财等咨询服务,提升中小股东的决策能力和业务水平。
此外,公司法还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积极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机会,使中小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经营中来。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司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中小股东的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解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2 / 销 6驯 ( 02 t 3 8蚓 )I 第 9
解析《 司法》 中小股东 的权益保护 公 对
陈 梦
( 四川 省社会科学院 , 成都 6 0 7 ) 10 2
摘
一
要 : 我 国 目前 股权 结 构 仍 然 “ 股 独 大 ” 在 一 的情 况 下 , 何 实现 对 中 小股 东特 别 是 弱 小 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保 护 , 如 是
使我 国公 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 尬。
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 时 , 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尔大会 。
第 12条规定 , 0 股东 大会会 议由董 事会 召集 , 董事长主持 ; 董事 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 务的 , 由副董事长 主持 ; 董事 副
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 由半 数 以上 董事 共 同 推举 一 名
2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 . 作为公 司董事 的独 董事 , 除了必须
履行董事 的一 般职 责外 , 国的独立董事 的功能应该 定位于对 我
控 股 股 东 及公 司 的 董 事 、 营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关 联 交 易 的 监 督 经
制衡 、 审查和评价 。然而 , 同的上市公 中独立董事 的这些职 我
一
( 中小 股东 自身存在的原因 三) 中小股 东 自身投机性 较强 , 往往注重交 易价格 , 漠视公 司 整体利 益 , 缺乏参与公 司治理 的热情 , 往往通过观察 股票价格 的波 动 , 适时转让 股份 , 来 获得股份转 让的价差来实 现资本 的
增 值 或 减 少损 失 。 同 时小 股 东 的 表决 权 很 难 实 现 , 有 极 小 一 只 部 分 股 东 愿 意 席 股 东 大会 , 在 一 定 程 度 卜 致 股 东 大 会 无 这 导
解读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 “ 司法 ”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人 公 基 数 众 多 的 特 点 ,未 授 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解读新《 司法》 公
法 修 订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保 护 由 于 控 股 股 东 多 能
序 , 进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促
议 记 录 、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事 会 会 议 董 监 决议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股 东 可 以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 ” 且 规 定 , 合 并 有 理 根 据 认 为 股 东查 阅 会 计 账 簿 有 不 正
利 的基 础 和前 提 。新 法 扩 大 了 股 东 知 情 权 的范 围 .在 第 3 条 明确 规 定 : 股 4 “ 东 有 权 查 阅 、 制 公 司 章 程 、 东 会 会 复 股
些 规 定 已经诉 。具 体 说 来 , 东 诉 讼 包 括 但 不 股
自我 保 护 , 化 股 东 权 保 强 护 的 重 心 乃 在 于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股 东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帐簿 的权 利 。
保 护 水 平 是 检 验 一 部 公
2 、增 设 了股 东 直接 起 诉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务 款 股 东 对公 司 提 起 的诉 讼 既 包 括 自益 诉 讼 .也 包 括 共 益
司 法 是 否 成 熟 、 正 的 试 公
金 石 。新 法 通 过 严 密 而有
效 的 制 度 设 计 . 望 使 小 有
公 司法 是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摘要股东权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制度及《公司法》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极为不足,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但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拟从新旧公司法对比的角度,论述新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的完善,进而阐述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股东权保护;新公司法;完善;不足引言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对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对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对相关利益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因素,旧《公司法》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的保护还十分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为了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旧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
从对股东权的保护方面来说,新《公司法》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在笔者看来新《公司法》对中小股权权益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仍有许多待加强改进之处。
一、股东权及股东权保护的界定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股东权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也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即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所谓股东权保护即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措施与方法。
在实际中,往往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当大股东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时,中小股东倒是能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现实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利己而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在这场冲突中,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故谈到股东权的保护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针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078-02摘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犯。
新《公司法》的实施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目前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从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制度,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等方面对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平衡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
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
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在公司中,总有一些股东能够控制和操纵另一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他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他们的意志能够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日常事务由他们选出的董事把持,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而中小股东没有机会选出自己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歧视。
近年来,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
从前几年的苏三山到近几年的市场反响强烈的猴王、三九、济南轻骑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赚钱、融资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现金,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大量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成为新《公司法》的重中之重。
二、小股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一)累计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度作了如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浅谈新《公司法》修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悬殊对比和博弈的格局。
具 体 Hale Waihona Puke 来 ,股 东 诉 讼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以下类 型 : ( )股 权确权 1
我 国现行 ( 司法》 ( ( 公 以下简
称 “ 旧法” )是在 19年 l月2 日 93 2 9
颁布 、 19 年 7 日实施 的 , 间 9 4 月1 期 经过 了19 年 ̄ 2 0 年两次修改 。 99 D04 2 0 年 l f 2 日第十 届全 国人大 0 5 o 7
—‘。。——————。。—‘——————。 ——————‘。。——。—————。一
法扩大 了股东知情权的 范围 ,在 第 3 条 明确规定 : “ 4 股东 有权查 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 会议记 录 、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 会会议决议
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 可以要求查
之 诉 ; ( )股东请 求公 司协 助办 2
理 公 司股东 名册变 更之诉 ; ( ) 3
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 供查阅 。第9 条 8
规定 ,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 阅
试 金石。 由于控制 股东多能 自我 保 护 ,强化股 东权保 护的重心乃在于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
根 、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 议决议 、监事会 会议决议 、财务会
计报 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 出建议或
股 东 要 求 公 司给 付 已宣布 股利 之
诉 ; ( )受压榨 股东请 求法院责 4 令 公 司分 配股 利之诉 ; ( )股 东 5 请 求公司给 付应分配的剩 余资产之
常委 会 第十 八 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了
阅公 司会计账簿 。”并 且规 定 ,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摘要】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仍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文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新规定入手,分析解读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等六项新规定有力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已司空见惯。
目前,在中国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局面,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行为,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更体现了法律正义的迫切要求。
针对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制度的缺失,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
本文拟就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些措施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1、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和真实情况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的行使其他权利。
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保护股东证据的信息对称。
因此,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均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措施,但很不完善,对股东知情权遭到侵犯时如何救济更是未有涉及。
但从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来看,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仅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凭证,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公司法对此未做出规定。
由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大股东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推出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蒙骗中小股东。
当公司的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材料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来拒绝。
这样一来,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股东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很难发现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不当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时,若公司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尽管曾经也有法院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真实的原始会计凭证,但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新公司法针对旧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规定的不足,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公司的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司的原始材料和真实情况。
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即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还有权对这些资料中涉及的问题提出质询。
这些规定,无疑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仍然留下许多不足,如股东查阅权行使方式如何?会计账簿资料决议文件、会议记录哪些可以抄录,哪些可以复制?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有关原始材料的权利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这些
问题,都亟需法律予以明确。
2、确立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为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新的途径
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经过多数表决通过决议,就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重大资产买卖、重大重组事项、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对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依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该项权利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特拉华州,此后被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的公司法所采用。
确认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对于维护作为“持不同意见者”的中小股东保护至关重要。
针对目前各国公司法中普遍实行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中小股东存在的不公平状况,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了对中小股东的一些补救措施,以确保股东利益的相对平衡。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就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补偿的一种具体措施它为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而设,赋予中小数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保护其免受不公平对待的有效手段。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规定,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突破一直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退出公司时,只有将股份转让而不能享有退股的权利此一僵化陈规,为股东退出公司开辟了新的途径。
此外,这一制度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使公司的重大决策得以顺利实施。
3、临时提案制度的设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东话语权
股东提案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达自己意愿的重要渠道,这种渠道是否畅通,可能会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
我国旧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少数股东可以通过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影响,从而防止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显然此
一规定大大提升了中小股东话语权,有利于推进公司民主决策、实践公司正义。
4、引进累积投票制,完善了公司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能顺利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
传统的股东大会表决原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所持股份表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一个表决权。
这种表决原则是建立在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成正比的基础之上,固然有其合理性,也是很多国家公司法所固守的表决原则。
但是,这种严格执照股份多少来表决的做法,无疑会造成拥有控股权的股东绝对操纵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也就演变成为“大股东会”,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