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渝地税行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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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渝地税行便函〔2011〕2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中“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购入房产的地价处理问题购入的房产,地价已包括在购买价格中,以该房产的购买价格加上购入时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房产原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地价剥离的,应将剥离的地价还原计入房产原值。二、关于自建房产的地价处理问题自建房产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的地价,按以下方法确定:(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二)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占地面积×单位地价。其中: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分期建设的,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宗地容积率为准;单位地价=宗地总地价÷宗地面积;地价是指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等;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三、关于划拨土地的地价处理问题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使土地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应作为土地成本,缴纳房产税时相应的地价也应计入房产原值。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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