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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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职工安置流程

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职工安置流程

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职工安置流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众多,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国企之间的股权整体转让。

这一举措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股东结构,也涉及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

职工的安置流程成为了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的背景1.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面临着竞争加剧、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挑战,因而需要进行改革。

2. 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和政策,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整体转让,推动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3. 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效益,国企希望通过引入更多的外部资源和管理经验,实现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的实施过程1. 股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国企在进行股权整体转让时,需要制定详细的转让方案,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公开招标或协商转让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通常会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的方式进行,通过市场化的竞争,确定最终的买方。

3. 股权交易的完成一旦买卖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便进行股权交易,包括不动产的过户、资金的划拨等程序,完成股权的转让。

三、职工安置流程的重要性1.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职工安置流程是确保这一点的关键。

2. 维护社会稳定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石,其改革必然会涉及众多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如果安置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3.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职工安置流程的顺利进行,有助于职工心无旁骛地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从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职工安置流程的具体步骤1. 制定安置方案企业在进行股权整体转让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安置的职位、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

2. 与职工进行交流企业应当与职工进行交流,详细说明股权整体转让的情况和对职工的影响,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A国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方案

关于A国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方案

关于A国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方案一、首先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1、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从性质上,就是按照《公司法》第35条、36条规定,股东将其所持有股份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予以转让的行为。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股权。

2、因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占30%,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国有股权必须按照该规定进行依法转让。

二、股权转让流程1、非国有股股权转让流程(1)公司内部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但是股东将非国有股份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

明示同意是指明确的用书面的形式表示同意转让;默示同意是指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2)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应当具有下列条款:转让金额、转让股权的交割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

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性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的过程。

在股权转让中,职工权益的保护与合理的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股权转让对职工权益的影响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公司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变更,对职工的稳定性和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在转让过程中,职工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 就业不稳定: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采取不同的人事政策,导致员工的就业岗位不稳定。

2. 薪酬待遇: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会对职工的薪酬待遇进行调整,导致职工的收入减少。

3. 福利保障:在股权转让后,原有的福利待遇可能面临调整或取消,职工的福利保障受到威胁。

4. 岗位变动: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对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导致职工需要重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二、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为了保护职工权益,有效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信息公开与沟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转让信息,充分沟通转让的原因、目的和影响,确保职工了解转让的过程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 保持稳定就业:新的股权所有方应承诺保持现有员工的就业稳定,不随意解雇或降低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3. 福利保障:新股权所有方应继承并完善原有的福利制度,并确保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如有必要,可以提供适当的过渡期和补偿措施。

4. 岗位调整与培训: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和培训,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三、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了确保职工得到合理的安置,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安置协议:在股权转让前,公司和新的股权所有方应达成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方案,包括就业岗位、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2. 优先聘用与培训:新的股权所有方应优先聘用原有公司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职工实现转岗和晋升。

职工安置方案-产权转让协议职工安置方案-产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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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产权转让协议职工安置方案-产权转让协议
职工安置方案-产权转让协议
XX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XX公司现状及历年经营状况,经XX公司(下称“公司”)的全体股东决定,拟将现有股东拥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订《XX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职工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原则
为妥善处理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有效保护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权转让工作稳步推进和职工的平稳过渡,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自愿选择、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本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先决条件
本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先决条件为:
1、股权受让方成功在产权交易程序中摘牌,经由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办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

2、股权受让方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100%出资或者超过50%控股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可以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符合受让条件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人员状况
公司人员状况:截止【】年【】月【】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人员【】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2.2.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 人员安置

股权转让协议 人员安置

股权转让协议人员安置
协议编号:【编号】
甲方(转让方):【甲方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电话】
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电话】
鉴于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被转让公司名称】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被转让公司名称】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比例为【具体比例】。

2.股权转让价格为【具体金额】,双方均认可该价格的合理性,并同意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二、人员安置
1.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乙方同意继续聘用【被转让公司名称】现有员工,并承担其员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2.甲方应协助乙方顺利接管【被转让公司名称】的管理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乙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员工进行合理安置,保障其就业和生活权益。

三、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股权转让及相关事宜全部完成之日止。

2.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律师实务完整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律师实务完整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重要的股东权益之一,因此股权的转让必须注意一些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的注意事项。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出资人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想要转让其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或者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转让股份,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遵守其他程序的除外”。

因此,股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否则股权转让无效。

2.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具体细则进行了规定,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1)股东财产权利和义务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2)股东必须通过公司登记机构转让股份,未经过股转系统转让的股份均属无效;(3)股东转让股份应事先告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4)股东转让股份应当支付全部股份的价格并履行相应的税费义务;(5)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向公司报告变更情况。

以上规定凸显了股东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公司股东提供了明确且准确的转让流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1. 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出资额和比例,以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并应明确以下内容:(1) 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2) 股权转让的对象、数量和价格;(3) 股权转让的时间与期限;(4) 股权转让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5) 股权转让对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

2. 确认股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股权转让前,须对该股权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保证股权转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股权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 股权份额、权益和价值的证明文件;(3) 股权所在的公司及股东的情况,如公司主要业务、经营状况等;(4) 股份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以及专利和商标等权利的状况。

(整理)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进行职工安置吗

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进行职工安置吗?不完全是,如果是股权转让,目标公司肯定是,要么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要么是由原国有公司转制而来的。

如果是国有独资股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警醒职工安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安置职工,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由目标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来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安置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但是,我们在进行涉及中央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职工的稳定,对客户的解释是也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安置,并由职代会依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进行职工安置,尽量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职工称之为安置费或者身份置换补偿金〕,然后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我们也遇到中央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存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界盘后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

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如果职代会对于保障职工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要么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股权转让,要么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局部或者大局部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要么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2024年度股权转让涉及的员工安置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股权转让涉及的员工安置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双方1.2 股权转让的数量与比例1.3 股权转让的定价与支付方式第二条:员工安置原则2.1 员工安置的基本原则2.2 员工的工作岗位调整2.3 员工的薪酬福利调整第三条:员工权益保障3.1 员工的人身权益保障3.2 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3.3 员工的福利待遇保障第四条:员工合同变更4.1 员工合同的变更方式4.2 员工合同的变更程序4.3 员工合同变更后的权益保障第五条:员工薪酬福利的调整5.1 员工薪酬的调整5.2 员工福利的调整5.3 员工社会保障的转移与继续第六条:员工培训与发展6.1 员工培训的机会6.2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6.3 员工培训的费用承担第七条:员工离职安置7.1 员工主动离职的条件与程序7.2 员工因故离职的条件与程序7.3 员工离职后的福利保障第八条:员工安置期间的劳动争议解决8.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8.2 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8.3 劳动争议的赔偿责任第九条:保密协议9.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9.2 保密协议的期限9.3 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程序10.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表现11.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1.3 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2 仲裁程序的启动条件12.3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效力13.3 附件的补充与修改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内容14.2 约定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4.3 约定条款的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双方1.2 股权转让的数量与比例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甲方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许多股东发现股权转让的好处。

转让股权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笔有价值的现金投资,同时还可以为股东提供一笔资金。

但是,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考虑如何安置员工,以保证他们的权益和稳定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的重要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员工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企业的支柱,是企业的生产力和创造力。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和福利,以保证员工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生产力。

此外,如果员工未能得到恰当的安置,他们可能会出现离职潮。

员工的流失将带来严重的生产力下降和企业形象的损害。

因此,股权转让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和政策,应尽可能的保障员工的权益,并促进或维护员工的稳定性。

二、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的具体措施1. 协商和制定员工安置计划股权转让和员工安置计划的制定必须是基于协商的原则。

协商的目的是理解员工的需求和承诺,为员工提供最优良的安置方案。

在制定计划时,必须考虑员工的经济状况、技能和工作能力水平、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因素。

2. 提供相应的安置补贴为了尽可能保护员工的权益,股权转让方应提供相应的员工安置补贴。

安置补贴可以帮助员工缓解工资、福利、退休金等方面的经济压力。

3. 确保员工的稳定性员工是企业的生产力,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必须考虑员工的稳定性问题。

通过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可以让员工安心工作,减少员工离职率。

通过制定员工调动和培训计划,员工可以不断提高技能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4. 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在员工安置计划中,员工的意愿非常重要。

在为员工提供具体安置方案时,应尊重员工的意愿,尽量满足员工的需求和期望。

结论在股权转让时,员工安置方案应该是一个周密的计划和政策。

其目的是在转让股权的同时,尽可能保护员工的利益和权益。

提供相应的补贴,确保员工稳定不离职,加强内部管理和沟通,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调动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以满足企业在转让后的高效率生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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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
一、劳动关系的调整
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目标公司应当与公司中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置换职工的国有职工身份。

同时与继续在公司就业的原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尽职调查
律师协助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目标公司编制有关职工安置方案以前应尽可能要求进行有关职工问题的尽职调查。

1、律师在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
①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目标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
②不在岗(包括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
③目标公司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⑤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⑥职工与目标公司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⑦国有股权转让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⑧目标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律师应当了解目标公司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

如转让方希望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

3、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和研究目标公司原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审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的样本;审阅已有或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文件,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目标公司起草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②公司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③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④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⑤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⑥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四、劳动合同关系调整基准日的确定
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以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日为转换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五、补偿金和安置付费的计算
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2、工作年限计算标准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区分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⑴特殊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⑵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⑷退役军人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⑸其他从国有单位调入的职工,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⑹由个人自愿造成的不在岗年限视为不在岗年限;
⑺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的目标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目标公司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㈡安置费的计算
1、适用范围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政策。

自谋职业的职工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计算标准
因各地经济差异,各省市的标准也略有不同。

3、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⑴内部退养职工的安置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由目标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龄已满35年、女职工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职工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转让前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及职工的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
③可将内退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随在职人员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具备条件的也可在改制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机构。

⑵工伤和职业病患者人员的安置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转让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残人员,转让时应当首先结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医疗费用按企业工伤残人员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10年,由目标公司用于支付实行工伤统筹前的个人费用和加入统筹应缴纳的费用。

7—10级工伤残人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除计发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⑶精神病患者的安置
生活费,按转让前企业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到退休年龄。

⑷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人员的安置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

4、职工安置费用的资金来源
来源包括:
①股权转让收入;
②目标公司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③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5、应当提取或支付的费用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
①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③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④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⑤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⑥企业按规定及时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
⑦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
⑧职工遗属补助费。

6、职工安置费的支付方式与管理
⑴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
①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②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⑵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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