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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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渝办发[2010]31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09〕41号)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要求,整合市级部门现有建设项目交易市场,建成集中统一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实现市级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场,集中监管,阳光交易。

二、基本原则市交易中心建设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管办分离,集中交易。

组建全市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规范的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职能不变,依法监管。

市级有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能不变,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统一规则,规范运作。

从信息公告到中标结果公示的主要环节在市交易中心完成,统一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监管办法,确保规范、高效、快捷。

三、进场范围(一)市级监管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建设代理业主等招投标活动。

重庆工程招投标标准

重庆工程招投标标准

重庆工程招投标标准一、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和经济中心,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迅速。

为规范和统一工程招投标活动,制定了本标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招投标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三、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申请。

2.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招标,需事先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委托招标: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

四、投标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应具备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合法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投标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标书编制要求1.标书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虚假。

2.标书中应包含投标人的基本资料、业绩介绍、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3.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清晰地呈现。

六、评标标准1.投标报价:综合考虑报价的合理性、适中性。

2.技术方案:评估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

3.经验业绩:考察投标人的历史业绩和信誉情况。

4.其他条件:评估投标人的人员配备、服务承诺等附加条件。

七、成交方式1.投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人。

2.结合绩效考核、价格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3.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

八、合同履行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履行工程建设义务。

2.招标人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如有争议,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九、附则1.本标准由重庆市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和监督执行。

2.对于严重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重庆工程招投标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5•【字号】渝府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05]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等78个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从2005年5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重申,所有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停止执行78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中的设备和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5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5.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计委生〔1998〕681号)6.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计委固〔2000〕679号)7.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增加招标内容的通知(渝计委技〔2001〕1859号)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8〕190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87号)10.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131号)1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0〕4号)1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渝建发〔2000〕141号)1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1〕59号)1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77号)1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183号)1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库区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1〕192号)1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2〕4号)1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建发〔2002〕41号)1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2〕130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373号)21.重庆市机械设备成套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锅炉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的通知(渝套招发〔1998〕001号)22.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移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1〕112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渝药监市〔2002〕134号)24.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和物品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广纪〔2000〕1号)25.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广财〔2000〕9号)26.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的规定2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2〕17号)28.重庆市江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局关于加强江北区建设施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江区计经发〔2001〕62号)29.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计招稽〔2001〕7号)3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额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州府发〔2001〕23号)31.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万机招办〔2002〕1号)32.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执法的通知(万州计招稽〔2002〕1号)33.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23号)34.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70号)35.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万州府函〔2002〕99号)36.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1998〕60号)37.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发〔2001〕24号)3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意见(秀山府发〔2001〕91号)39.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石监察发〔2002〕21号)4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石监察发〔2002〕48号)4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石柱府发〔2002〕104号)4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石计〔2002〕204号)43.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潼府发〔1999〕41号)44.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建设委员会、潼南县监察局关于潼南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建委〔2002〕53号)45.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交通局、潼南县监察局关于“一小时潼南”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交发〔2002〕139号)46.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垫府发〔2000〕159号)47.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02〕36号)48.巫溪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9.梁平县水利电力局关于发布《梁平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梁水电〔2001〕68号)50.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梁平分局等部门关于梁平县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02〕67号)51.梁平县卫生局、梁平县物价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县分局关于印发《梁平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卫生发〔2002〕118号)52.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荣建委〔2000〕168号)53.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荣建委〔2000〕177号)54.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计委、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荣建委〔2001〕169号)55.荣昌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荣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64号)56.璧山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府发〔1999〕125号)57.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58.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59.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01〕69号)60.大足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6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0〕64号)6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城乡建委和监察局关于沙坪坝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01〕62号)63.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沙坪坝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沙建委发〔2002〕第119号)64.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双府发〔1999〕48号)65.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0号)66.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责》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1号)67.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2号)68.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3号)69.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席位租赁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4号)70.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守则》和《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员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5号)71.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双桥区监察局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6号)72.丰都县建设委员会、丰都县监察局转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丰建发〔1998〕221号)7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丰都府发〔2002〕4号)74.丰都县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丰建委发〔2002〕23号)75.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委发〔2000〕46号)76.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云建委发〔2001〕41号)77.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云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委发〔2002〕24号)78.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财文〔2002〕1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50号)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11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建,可按《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的确认按如下要求进行:(一)由现有企业负责建设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以及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二)需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的公司为项目法人;(三)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由安排投资的政府部门指定法人单位或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单在注册登记后必须报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备案,并抄报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一并报批,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或转报。

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

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

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一、招标范围和对象1.1 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地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1.2 招标对象招标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招标程序2.1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本地相关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公告。

2.2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至招标单位规定的地点。

2.3 投标评标招标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规则确定中标人。

三、投标资格要求3.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和资格证书,且需在有效期内。

3.2 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应明确各方责任、份额和实现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联合体协议。

四、中标与履约4.1 中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4.2 合同履约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接受监理单位和招标方的监督和检查。

五、违约与处罚5.1 违约责任若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5.2 处罚措施招标单位对违约行为可采取警告、暂停合同、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并列入信用记录。

六、附则6.1 本规定解释权归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所有。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的文档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重府发〔1997〕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1.17【实施日期】1997.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等6个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三章预算的执行第四章预算的调整与调剂第五章决算第六章预算管理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三章公开内容第四章公开时间第五章公开形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章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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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
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经出台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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