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1. 总则1. 1 土地分等定级的任务与目的土地分等定级是地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评定和划分城镇土地等级,为全面地、科学地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以及为有关部门制订规划、计划和有偿使用土地提供依据。
1. 2 土地分等定级体系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
土地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
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列。
土地级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
土地级的顺序在各城镇内部统一排列。
本规程适用于各城镇内土地级的评定工作。
各城镇间土地等的评定规程另行制定。
1. 3 土地定级对象及工作单位土地定级的对象是城镇建成区和近郊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土地定级工作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
城镇附近的独立工矿等用地也可一起进行评定。
1. 4 土地定级原则1. 4. 1 综合分析原则土地定级应对各种经济、社会、自然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差异划分土地级。
土地级既要反映土地在经济效益上的差异,也要反映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差异;1. 4. 2 主导因素原则土地定级应根据城镇内影响土地优劣的因素种类及其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级起控制和主导作用的因素,突出主导因素的影响,评定土地级;1. 4. 3 地域分异原则土地定级应掌握土地区位条件和特性的分布与组合规律,并分析各个由于区位条件不同形成的地域分异状况,将类似地域划归同一土地级;1. 4. 4 级差收益原则土地定级应在初步划分的土地级上对级差收益明显的有关行业进行级差收益测算,测算值作为确定土地级数目和了解行业级差收益的重要参考依据;1. 4. 5 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土地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性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必要时才对某些现阶段难以定量的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定性分析,以减少人为任意性,提高土地级精度。
1. 5 土地定级工作内容a.准备工作及外业调查;b.定级因素资料整理及定量化;c.单元分值计算及土地级评定、测算;d.编制土地级别总图及量算面积;e.土地级的边界落实及分宗整理;f.编写土地定级报告;g.土地定级成果验收;h.成果归档和资料更新。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指针对城市土地估价定价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标准。
下面,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应用该规程。
一、了解《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何时出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由中国国务院报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关键部门审议,于2016年8月7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重要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成长起了关键作用。
土地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土地估价是开展土地经营的前提和基础。
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行为有益于纠正土地估价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也是保障城市土地市场合理、公正和透明流转的前提。
同时,规程还细化和完善了土地估价标准体系,有利于行业规范和规范土地市场。
三、应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注意事项要正确应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具体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了解规程的内容和原则,遵守行业规范首先,需要详细了解《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内容和原则,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确保估价结果符合市场的实际需求和市场规律,获得更准确、合理、公正的土地估价结果。
2. 掌握估价方法和技巧,提高估价准确性其次,需要掌握估价方法和技巧,提高估价准确性。
其中主要包括:(1)根据市场需求,正确选择估价模型和方法,根据土地的不同属性和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2)合理运用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工具,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预测;(3)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妥善处理土地估价过程中的复杂问题,提高估价的精度。
3. 加强估价质量监管,保障市场透明度最后,需要加强对估价质量的监管,保障市场透明度。
要加强对估价结果的审核、审计和追溯,保证估价过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程,严格惩处违规行为,杜绝不法分子通过违规手段牟取暴利。
总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健全的城市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和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区别讲解林建漳

2014年版与2001年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比较林建漳一、修订的基本思路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技术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
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要求。
同时,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之中,改革的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本次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做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适当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框架调整①参照标准的贯用格式,增加了“术语”一章,将原附件中的“名词解释”的主要内容放置此章,并调整、增减。
②将“估价原则”纳入总则,“价格影响因素”单独成章。
③“基本估价方法”改为“常用估价方法”,并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的应用从原“基准地价评估”一章移入此章。
④“宗地价评估”一章更名为“宗地价评估程序”,以程序为主线撰写。
⑤“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用途价格评估”。
⑥“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权利土地价格评估”。
⑦附录调整为四个,即附录A收益还原法原理及其公式、常用估价方法附件,附录B?基准地价评估用表、附录C现场勘查用表、附录D?估价报告及工作底稿规范格式。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现场勘察用表适用于待估宗地、比较案例或交易实例进行现场勘查时记录有关勘查内容和结果,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区域及个别条件调查表(分宗地填写)、基础设施情况调查表(分宗地填写)】2、概念的调整①重新定义“地价”,强调地价是特定土地权利的价格,既包括公开市场价,也包括特定条件特定市场下形成的价格,同时指出,本规程中所指地价通常指公开市场价;同时,对物权法中提出的立体土地权利进行了考虑,明确地价可依据权属划分单独界定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空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
2015-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要点

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要点《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5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规程制定、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的有关规定。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作为土地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时最重要的技术规范,规程的更新与变化直接影响到了《土地估价报告》的格式与评估方法的应用,下文着重说明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在估价实务中的变化,希望对估价人员业务的开展起到一定的借鉴。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调整新规程中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和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共同被纳入到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
同时新规程增加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指出“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可用于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具有完备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区域,且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时;所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具有现势性,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的期日一般不超过3年”。
而估价人员所关注的基准地价更新频率问题在新规程中也有了规定,即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
同时国土资厅发〔2015〕12号也明确说明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
由此可见在新规程下,如果某地区仅有基准地价表而体系不完备的,或基准日相差6年以上,那么估价人员对该地区土地的评估不应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同时应注意如果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期日超过3年而不足6年时,这些地区所涉及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评估,应谨慎选择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国土资发[2002]19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13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1年第12号),现已印刷发行,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号)于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新《规程》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和成果形式,是科学评价和管理城镇土地,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确保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技术保障。
各地在地价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实施新《规程》,严格执行新《规程》,加强新《规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地价管理水平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城镇土地价规程》新版讲授提纲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新版讲授提纲一、《估价规程》为什么要修订?1、规程实施的外部环境已改变,市场化程度提高;2、估价技术方法不断优化、改进。
二、修订过程及原则1、过程1992年9月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编制印发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1993年正式实施;1995年3-11月份,对《规程》进行第一次修订;1997年3-11月份,对《规程》进行第二次修订;前两次修订均未形成成果。
1999年3月份,第三次《规程》修订专家组成立;2000年9月份完成送审稿;2001年验收通过;2002年7月实施。
2 原则(1) 科学性原则。
《规程》所规定的城镇土地估价的有关原理、方法及技术路线等,要求科学,符合地租地价的基本理论;(2) 可操作性原则。
《规程》各条款要求符合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能明确地指导估价工作;(3) 系统性原则。
《规程》本身各章节要前后连贯,自成系统,对城镇土地估价工作的规定要全面;(4) 开放性原则。
紧密联系土地市场的动态发展,满足日益多样化的评估需求及新技术在估价工作中的广泛应用的需要。
三、《估价规程》修订前后的异同1、相同点:是主要的。
这次修订是在原规程的基础上,总结近十年来估价工作的实践,针对目前市场经济要求进行的,其基本方法、基本原理及要求,均与原规程相同。
2、不同点:●体例不同。
修订后框架: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总则;4、估价原则及价格影响因素;5、基本估价方法;6、基准地价评估;7、宗地地价评估;8、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9、其它权利土地价格评估;附录A:(标准的附录)收益还原法原理及公式附录B:(标准的附录)市场比较法原理及公式演变附录C:(标准的附录)基准地价评估用表附录D:(标准的附录)名词解释附录E:(标准的附录)估价报告规范格式●适用范围不同。
本规程增加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要求程度不同。
更严、严细。
如基准地价资料整理、亚类用地、他项权利价格评估等。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解读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反映成熟技术方法主动顺应改革方向——《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赵松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土地评价需求更加多样化;同时,土地评价技术手段大幅提升,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迅速普及,这些都对土地分等定级与地价评估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历经数年时间,已执行十余年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两《规程》)现已修订完毕,正式对外公布。
两《规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修订的要点有哪些?会对未来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两《规程》修订的大背景是怎样的?2001年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第一批国家标准。
十余年间,以土地估价师为核心的专业队伍按照这两部规程的技术标准开展了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等大量专业技术工作。
可以说,两《规程》为建立我国土地的“等—级—价”体系、显化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引导和保障作用。
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及土地评价与管理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2007年《物权法》出台;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新方向;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改纳入日程,征地制度等多项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及配套文件正在酝酿之中。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轮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方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主动衔接,秉承的是坚持继承性、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以2001版《规程》的框架为基础,立足当前土地分等定级及估价技术的普遍水平,倡导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弥补原规程在长期使用中发现的不足,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统一协调,顺应可预期的发展方向。
2015年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2015年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以下简称“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好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
规程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从事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国家技术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部门、机构和人员培训,在有关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大规程的宣传推行和指导监督力度,促进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按规程制订、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和公布工作。
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以及全面更新成果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报部备案,然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基准地价及时更新、发布,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工作及成果应及时予以纠正。
部将建立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
三、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
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开展宗地地价评估工作,应严格依照规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并且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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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
反映成熟技术方法主动顺应改革方向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赵松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土地评价需求更加多样化;同时,土地评价技术手段大幅提升,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迅速普及,这些都对土地分等定级与地价评估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历经数年时间,已执行十余年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两《规程》)现已修订完毕,正式对外公布。
两《规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修订的要点有哪些?会对未来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两《规程》修订的大背景是怎样的?
2001年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第一批国家标准。
十余年间,以土地估价师为核心的专业队伍按照这两部规程的技术标准开展了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等大量专业技术工作。
可以说,两《规程》为建立我国土地的“等—级—价”体系、显化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引导和保障作用。
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及土地评价与管理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2007年《物权法》出台;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新方向;2011年1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改纳入日程,征地制度等多项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及配套文件正在酝酿之中。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轮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方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主动衔接,秉承的是坚持继承性、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以2001版《规程》的框架为基础,立足当前土地分等定级及估价技术的普遍水平,倡导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弥补原规程在长期使用中发现的不足,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统一协调,顺应可预期的发展方向。
2010年,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的直接指导下,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牵头,集合原规程起草者与现活跃在土地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士,成立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起草组,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为支撑,两《规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2013年1月17日,两《规程》修订稿正式通过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2014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新规程实施。
两《规程》修订从预研到正式发布,前后历时3年半。
其间,起草组组织了3轮全国范围的意见征询工作,来自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及高校、研究院所的百余名专家贡献了近800条修改意见。
可以说,土地估价全行业都为两《规程》的修订贡献了力量。
修订内容有哪些要点需要把握?
一是基本概念的修订或确立。
此类修订表面上看仅是术语或定义的文字表达调整,但其实质或是关乎对某事物认知、理解的广度和深度,或是与相关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管理布局相衔接。
例如,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地价”的定义进行了较大调整,不再仅限于“未来收益的现值”这一视角,而强调了“在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土地权利价格”,特别提出了包括在“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合理价格和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关联各方可接受的价格”。
这一定义,使评估领域的“地价内涵”有所扩大,更适于反映市场中的价格多样性,满足市场的特殊需求;同时,为了与《物权法》提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体设置相衔接,增加了“其空间内涵包括地表及地上、地下的一定范围,也可依据权属划分,单独界定为地下空间使用权或空中使用权价格”的表述,从而使价格与权利的设置相对应。
再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增加了“公示地价”、“课税地价”“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术语,其目的在于与完善我国地价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地价公示制度等工作布局提前做好技术衔接。
二是技术途径、方法或具体技术环节要点的调整。
此类调整是本轮修订的重点,调整后的内容要么是业内人士在多年实践中总结提炼形成的共识,已有大量实践操作基础,要么是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冲突,亟须明确提出或突破原有束缚,便于促进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还有一类就是信息化手段带来的相应技术改
进。
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中,分等因素中增加了轨道交通(城铁、地铁)、供电状况、建设用地占用行政区域面积比例等;定级因素因子中则增加了近年各地已普遍使用的反映“景观条件优劣度”的相关内容。
关于定级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设立城市新区或各类开发区,成片土地或大面积开发之前,应参照本规程开展规划定级”,使定级评价成果成为新区土地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参考。
关于定级单元的划分及作用分值的衰减计算等,均考虑了与计算机系统工具使用的灵活性、高效性相衔接。
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立了宗地地价评估和区域性地价评估两种技术思路构成的技术体系;调整了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法等常用估价方法中部分参数的确定要求;提出了标地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思路;细化了基准地价应用范围、更新频度及利用地价指数更新的相关要求。
针对部分地区基准地价陈旧,失去了市场表征性的情况,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基准地价更新的时间要求,即“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并相应地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范围限制在“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具有完备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区域,且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时;所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具有现势性,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的期日一般不超过3年”。
估价规程还重新梳理了“不同用途土地价格评估”和“不同权利土地价格评估”两部分内容,其中对涉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交通运输用地”、“建设用地空间权利”的评估提出了初步指导性思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各类土地资源、权利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方向,本次修订本着客观的态度,对特殊用途和特殊权利的地价评估调整了“必须使用两种方法”的要求,提出了“评估相对完整或无特殊限制的土地权利价格,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单独设立的地下或空中土地使用权等不完整或严格受限的土地权利价格,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评估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从而既考虑市场的现实特征,承认对特殊权利和特殊用途土地评估时,“一种方法”的合理性,又严格限定了约束条件,避免任意扩大化。
三是用词的规范化修订。
这里主要体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中关于特定称谓的一致性表达。
例如:将土地“征用”重新界定为“征收”和“征用”;“房地产”改为“不动产”;“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分别统一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将“城市非农人口”改为“城镇常住人口”等。
四是整体结构框架的优化。
一方面,按照“GB/T1.1”的通用规则,组织两《规程》的框架结构,使之在形式上严格满足国家标准的写作要求;另一方面,根据需要和技术工作特点,对原有内容进行结构上的优化和重新编排,使之更利于突出重点和流畅表达。
例如,将原作为规程附件的“名词解释”进行内容调整后,编入“术语和定义”,成为规程的重要章节,在开篇部分对全文涉及的重要概念予以明确,有利于正确解读规程内容,避免出现歧义。
在估价规程中,将“估价原则”从原《规程》第四章“估价原则及价格影响因素”中提出,纳入第四章“总则”部分;同时,将“价格影响因素”单独列为第五章,突出其重要性。
新标准在应用中的预期效果如何?
新标准在内容、技术与程序要求等方面与时俱进,充分考虑了当前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及各地的技术发展水平,能够更好地解决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中的部分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又与近年出台的法律政策相一致,解决了当前估价中遇到的技术标准与法律政策脱节的问题;此外,新标准与相关领域已明确的改革方向相衔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其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适用,切实指导土地估价工作。
当然,标准通常定位于成熟技术的表达,考虑全国推广的适用性,对于仅在部分地区探索成功或具局部应用特点的新技术、新方法,未能纳入本次修订;此外,在一些新领域、新需求方面,例如建设用地空间权利的评估,由于实践不足,尚未达成共识,在本次修订中仅提及一些粗浅的、启发性的思路。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应用,随着广大专业人士的深入研究和探索,标准的更新、完善将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