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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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社会热点问题(3篇)

法律案例社会热点问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高空抛物”事件,导致行人、车辆等受到损害,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此类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案例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高空抛物”案件的剖析,探讨这一社会热点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当事人李某从自家高层住宅楼抛下一块砖头,导致楼下行走的小王头部受伤。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从高空抛掷砖头,导致他人受伤,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责任认定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责任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李某作为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合理使用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社会影响“高空抛物”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此类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高空抛物行为产生极度厌恶,也反映出我国在高层住宅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社会热点问题探讨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人员的培训,使其在发现高空抛物行为时能够及时制止。

社会热点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热点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电商模式。

许多网红和商家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网络直播带货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虚假宣传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知名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宣传一款名为“神奇减肥茶”的产品。

主播声称该产品具有神奇的效果,能够帮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迅速减肥,且无任何副作用。

在直播过程中,主播还展示了多张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前后对比的照片,并承诺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可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小李在观看直播后,对这款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她购买了一盒“神奇减肥茶”,并按照主播的指导开始服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小李并没有感受到任何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轻微的胃痛。

在直播平台上询问主播后,小李被告知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原因,但主播承诺会继续关注她的情况。

一个月后,小李的胃痛症状加剧,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经医生诊断,小李的胃痛是由服用“神奇减肥茶”引起的。

此时,小李意识到自己可能被误导了。

于是,她向主播和商家提出了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

小李遂将主播和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神奇减肥茶”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并提供了虚假的使用前后对比照片,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商家提供的“神奇减肥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3. 主播和商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教育问题社会热点案例分析(2篇)

教育问题社会热点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

这一现象在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学校之间都存在,严重影响着教育公平的实现。

本案例以我国某省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现象为切入点,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描述某省位于我国中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现象较为严重。

以下是该省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的几个具体表现:1. 学校硬件设施差距大:城市学校普遍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而农村学校则大部分仍采用传统的教学手段,教学环境较差。

2. 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城市学校教师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教学水平,而农村学校教师则存在学历不高、教学经验不足等问题。

3. 教育经费投入不均:城市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相对较高,而农村学校经费投入较少,导致城乡学校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存在较大差距。

4. 学生升学机会不均:城市学生升学机会较多,而农村学生则面临较大压力,升学率较低。

三、案例分析1. 成因分析(1)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是导致教育资源不均衡的根本原因。

城市经济相对发达,教育经费投入充足,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2)政策导向:我国教育政策在城乡之间存在一定的倾斜,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但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偏差,导致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

(3)人口流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导致农村学校学生数量减少,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2. 影响(1)影响教育公平: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使得农村学生享受不到优质教育资源,加剧了教育不公平现象。

(2)影响教育质量:教育资源不均衡导致农村学校教育质量难以提高,影响我国整体教育水平的提升。

(3)影响社会稳定: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可能导致农村学生心理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 应对措施(1)加大财政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确保农村学校教育经费充足。

(2)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城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

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

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

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案例分析题集锦【问题】如何看待官员道歉现象?官员道歉存在什么问题?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表明,政府管理机构与官员并不必然是公正⽆私的?道德⼈?,有可能具有追求⾃⾝利益最⼤化的经济⼈特征。

因此,⼀个道德再⾼尚的政府在遇到⿇烦的时候,都会尽量避害趋利,都想尽量最⼤程度地化解责任,⽽道歉就是化解责任的公关⽅式之⼀。

道歉既不伤害道歉者,也不伤害接受道歉的⼈。

?古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塞涅卡较为⽣动地概括了?道歉?带来的好处。

对官员道歉这现象进⾏分析,有助于各级官员更好地执政,更好地服务于⼈民⼤众。

道歉,是公民意识逐渐提⾼的体现。

公民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政府治理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公民美德和公民责任是公民获得公民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的公民道德和公民责任,那么就不成为公民了。

官员作为公民的⼀员,有必要为⾃⼰错误的施政⾏为或权⼒范围内的各种不作为或损坏⼈民的⾏为,向⼈民和社会道歉。

这体现了公民意识的提⾼和官员官德的提⾼,为政治民主进步提供了更强⼤的动⼒。

道歉,是官员思想解放的体现。

以民为本,不仅是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更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曾⼏何时,官员们已经习惯了处在⾦字塔的顶端,囿于我国现有的⾏政运⾏制度和政治伦理,官员即便不作为也依旧我⾏我素,对?道歉?讳莫如深,让他们俯下⾝段向社会、民众鞠躬道歉认错,本⾝也是官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表现。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和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改⾰,它们共同促使中国社会发⽣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

随着社会⼒量的不断成长,⾯对来⾃社会的民意压⼒,如果官员继续保持僵化的思维模式和治理模式,势必使⾃⼰为时代潮流所抛弃。

道歉认错是官员解放思想民本意识的真实体现。

道歉,是以道德制约权⼒的体现。

道歉,不仅是社会主流观念达成共识的⼀种美德,更是基于和谐意识和道德良知的社会价值取向。

任何国家权⼒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撑。

法律讲堂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讲堂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热点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选取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热点案例,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诉某电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产品,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

然而,某电商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在其平台上销售了多款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功能类似的软件,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且未注明侵权信息。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电商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作品的原创性表达所享有的权利。

侵权判定需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电商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功能类似的软件,构成侵权行为。

(2)侵权作品:电商公司销售的软件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在功能、结构、界面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构成侵权作品。

(3)侵权后果:电商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科技公司软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损,造成经济损失。

2. 损害赔偿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电商公司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销售收入损失、研发成本损失等。

(2)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市场份额损失、品牌形象受损等。

(3)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

(二)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在当前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法律案例实事热点分析题(3篇)

法律案例实事热点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深圳男子张某在乘坐地铁时,趁女子李女士(化名)不备,用手中的手机偷拍其裙底。

李女士发现后大声呼救,周围乘客纷纷围观,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事后,李女士向警方报案,张某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偷拍他人隐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案例分析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偷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偷拍他人隐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罪是指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在地铁车厢内偷拍李女士裙底,其行为已构成偷拍他人隐私罪。

三、热点分析1. 公众对隐私权的关注度提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侵犯隐私等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的发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隐私权的关注。

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侵犯隐私行为的严厉打击。

2. 社会对偷拍行为的谴责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本案中,张某的偷拍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谴责。

这表明,我国社会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已经形成了共识,呼吁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

3. 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偷拍他人隐私罪的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公众隐私保护意识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越来越高。

因此,公众要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意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偷拍他人隐私罪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作文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作文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震惊全国。

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乘客刘某与司机发生争执,随后持手机攻击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造成15人死亡,14人受伤。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公共安全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本文将结合该事件,对公共安全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

二、事件回顾1. 事件经过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公交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时,乘客刘某因车内空调温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持手机攻击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最终坠入长江。

2. 事件处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刘某因精神疾病发作,在争执过程中失去理智。

同时,司机在事发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未能有效控制车辆。

三、公共安全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 紧急避险原则紧急避险原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行为虽造成损害,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司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虽造成车辆坠江,但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共安全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方面。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公交车司机和运营公司均存在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有效保障乘客和车辆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共同过错原则共同过错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刘某和司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交车坠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共安全领域,严格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责任、环境责任等方面。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公交车存在安全隐患,运营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应承担严格责任。

法律案例热点事件分析题(3篇)

法律案例热点事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20时30分许,当张某行驶至该路段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张某驾车逃逸。

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驾车逃逸至附近村庄,被当地村民抓获。

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刑事拘留。

二、案件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2.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3. 张某应承担何种刑罚?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避法律追究,不立即停车,不救助受伤人员,不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后果扩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避法律追究,不立即停车,不救助受伤人员,不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后果扩大,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2.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过失犯罪,但过失犯罪并不排除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应承担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刑罚如下:(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且事故后果严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结论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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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集锦【问题】如何看待官员道歉现象?官员道歉存在什么问题?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表明,政府管理机构与官员并不必然是公正无私的“道德人”,有可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特征。

因此,一个道德再高尚的政府在遇到麻烦的时候,都会尽量避害趋利,都想尽量最大程度地化解责任,而道歉就是化解责任的公关方式之一。

“道歉既不伤害道歉者,也不伤害接受道歉的人。

”古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塞涅卡较为生动地概括了“道歉”带来的好处。

对官员道歉这现象进行分析,有助于各级官员更好地执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

道歉,是公民意识逐渐提高的体现。

公民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政府治理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公民美德和公民责任是公民获得公民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的公民道德和公民责任,那么就不成为公民了。

官员作为公民的一员,有必要为自己错误的施政行为或权力范围内的各种不作为或损坏人民的行为,向人民和社会道歉。

这体现了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官员官德的提高,为政治民主进步提供了更强大的动力。

道歉,是官员思想解放的体现。

以民为本,不仅是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更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曾几何时,官员们已经习惯了处在金字塔的顶端,囿于我国现有的行政运行制度和政治伦理,官员即便不作为也依旧我行我素,对“道歉”讳莫如深,让他们俯下身段向社会、民众鞠躬道歉认错,本身也是官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表现。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它们共同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

随着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面对来自社会的民意压力,如果官员继续保持僵化的思维模式和治理模式,势必使自己为时代潮流所抛弃。

道歉认错是官员解放思想民本意识的真实体现。

道歉,是以道德制约权力的体现。

道歉,不仅是社会主流观念达成共识的一种美德,更是基于和谐意识和道德良知的社会价值取向。

任何国家权力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

一方面,权力持有者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责任心,是其合理行使权力、保证权力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一旦权力持有者行政不作为或者施行恶政,社会就会发挥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即道德舆论力量的制约作用,迫使其履行道德义务,或受到道德的惩罚,是以德治官、以德制权,用道德约束官员权力,以规范掌权者的行为,使权力行使者为政以德,以德服人。

道歉,是官员问责方式的体现。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实现者和维护者,当公共利益受损时,向社会道歉,其实就是正视矛盾,向公众承认自己工作的不足,向公众承诺改进工作的决心,是对自身管理职责的一种尊重,也是理性看待自己过失,严于律已、敢于担责的表现。

其行为本身就是社会民主的一大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问责可以赋予民众以更大的政治空间,有利于构建政府权力与责任间的关系,使二者达到平衡。

并且,向公众道歉的举措,有利于在短时间内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避免事态的激化;同时,在时间和空间上为政府应对矛盾赢取一个缓冲期,对解决好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题二:在对积极意义上的道歉进行分析后,我们再看看道歉存在的消极或者是有待完善的一面。

如作秀道歉、洗责道歉、缺位道歉、被迫道歉等等你方唱罢我登场,民众有了“道歉疲劳症”,亟需对其弊病进行分析。

一是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

虽然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可是官员的升迁奖惩来自于”组织”,因此,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出现”失误”,更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

因为此种道歉直接关系着官员晋升,所以,道歉措词的拿捏、道歉分寸的把握、道歉态度的表露、道歉场合的选择、道歉方式的甄别等等,都会让出现“失误”的官员煞费苦心。

此时道歉已沦为对权力的追逐而不是对“失误”的问责。

二是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

目前,官员道歉整体状况仍然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的阶段。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基于官员职位、职权、职责一致性基础上的、运行自如的现代政府问责的制度化体系。

现行的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规章,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规章在问责的尺度、对象、结果等方面形式多样,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当官员出现失职导致重大失误或事故时,对其问责事宜是带有浓重“人治”色彩的同体问责,全系“组织”的一念之间,全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的。

如此局面也就造成,失职官员的道歉仅仅在私德意义上存在,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

三是道歉有时流于形式。

目前,很多道歉从内容到程序缺乏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价的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有时候流于形式。

就当下看,先前的不少道歉,大多基于官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仅取决于领导者的自省和觉悟或者是迫于社会舆论,这样就使得道歉流于形式,以至于形式大于内容,不少道歉过后,“失误”依旧没有改进。

流于形式的道歉,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立,也不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与政治伦理。

并且,道歉太多而过错又未见解决,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公众也会逐渐失去信心,对政府公共政策的信任包括对政策制定机制的信任和政策绩效的信任也将会降低。

四是道歉有时并没有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

一些官员或政府出现失误后,不是将道歉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而是作为消极防御的手段,当某一方面问题成堆,引起社会强烈反应时,才出面道歉,谋求改正,因而总是陷于被动。

虽然一些官员也知道,民众的不满是压制不了的,压得了一时,压不了一世,但他们总是漠视民众的需求,不把民众利益放在心上,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试图将民怨压制住。

更有甚者,以道歉柔性地选择回避而不是勇敢地直面责任。

五是成为某些官员逃避责任的“避雷针”。

一些政府或官员向社会道歉,只是政府问责中一个表层姿态。

如果没有相应的督查、追惩措施,“道歉”可能异化为别有用心者逃避责任的烟幕弹,问责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在中国古代,当老百姓对某些贪官污吏发生信任危机时,历代统治阶级往往使用“避雷针”原理进行处理,即用其他名声较好的清官来取代这些贪官。

于是,老百姓的怨恨和愤怒就会通过“避雷针”——那下台的贪官传到地下去了。

故此,道歉沦为某些官员公关“作秀”的方式和职能部门“规避责任”的工具。

一些道歉是假,害怕上级追究是真;一些道歉不是基于没有解决好人民利益问题而反躬自省,而是害怕自身利益受损,是在实践一种规避责任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力。

六是道歉主体不太明确。

问责的责任体系一般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部门职能交叉,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的正副职之间、行政官员之间的职权和职责划分模糊,出现了权责不清,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权力和责任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

什么情况下需要道歉,什么职级的官员出来道歉,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形式道歉,公开道歉以后怎么办等等,都未形成制度,走向规范。

同时,包括道歉的主体、道歉的客体、道歉的条件、道歉的表达方式、道歉的期限、道歉后的相应追责措施等一系列规范也很不完善。

事实上,我们过去也常常单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待道歉官员的行为,把他们的道德动机作为评价他们的道歉行为的唯一依据,从而对于他们的道歉行为表现出大度的宽容和理解。

太多的事实也表明:喧嚣如斯,问题依旧。

官员们公开道歉的价值何在?显而易见,精彩的罪己式“道歉”,仅能说明领导对问题重视了。

“公开道歉”不是根治症结的良药,形成有组织的公共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强制力,监督官员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迫使其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才是猛药。

【问题】:怎样看待少数政府官员在特定场合讲错话?一方面,要对其有正确的认识。

有人认为这是不可容许的。

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政府官员天生就不能犯错,讲了错话就是犯了错,这是不可原谅的。

这种见解中包含着一个假设,即政府官员总是对的。

其实政府官员也是普通人,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认识也有其个性的一面,他们不可能是真理的化身,不可能总是对的。

一旦某个政府官员在面对公众质询和媒体采访时,出于各种原因讲一些错话,只要不是本质性的重大错误,就不应当轻率地、简单地被处理。

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讲了错话的政府官员进行严肃批评,让他们在认识错误后,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公众也应调整心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另一方面,还要秉持严肃的态度,决不能一味姑息和听之任之。

公众人物讲了错话,就应当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评论和批评。

对于具体的政府官员来说,讲了错话,就应当主动承认错误,就应当在已经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影响,并且要以此为鉴,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力争不讲错话。

【问题】试就“民生博客”变成“空壳博客”的现象,谈谈你的看法首先是官员开设“民生博客”的风气没有真正形成。

如果主动开博官员越来越多形成风气,“空壳博客”就会越来越少。

因为在一个争先写博客氛围中,“空壳博客”很难存在。

要想让官员开博成风,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官员越要带头示范。

只有当省级官员、地市级官员勤于写博客时,在县级官员乃至乡镇官员中才会避免“空壳博客”出现。

其次是官员博客缺少“安全”保障。

由于博客是相对个性化的空间,因此要允许官员在博客中有个性张扬,甚至要允许官员说错话。

但现实是,因为官员有特殊身份,个人观点往往被当成官方声音,担心招惹是非,所以有话不敢说。

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就表示,“以前自己是新闻发言人,如果批评某个现象,或者说了某些话,由于身份所限,别人都会认为是代表教育部,现在不受身份制约,反而能够更尽情地发挥自己。

”一方面在制度上要允许官员在博客中张扬个性,充分表达观点。

另一方面公众也要包容官员博客的某些观点。

再者是对官员的思想教育不够。

一个原因是某些官员对博客这种载体认识还不充分,没有正确认识“博客问政”的价值,思想还停留在传统的问政模式上。

另一个原因是某些官员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认为写“民生博客”会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不仅要在博客中回应民意,还要在博客之外来落实民意。

1、为什么要做可搞“突然袭击”的规定?2、如何认识人大代表“突然袭击”中的难点问题所在?1、不少领导干部对自己管辖内的政务只上报好的,对于对自己不利的则能瞒就瞒。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督查、视察,都离不开听汇报,看现场等,而如果事先知晓了,一般都会精心准备、周密布置。

领导人的汇报材料必定要字斟句酌、润色加工;要察看的现场也是多少天前就安排人员进行打点;有时连被访谈人员要讲的话都要预先操练几遍。

这样一来视察者看到的、听到的,肯定都是亮点、好话。

而隐藏着的深层次的问题,则不会暴露出来。

这也是为什么要搞“突然袭击”的原因所在。

而该市关于人大代表搞“突然袭击”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使人大代表可以获得更加真实的情况。

这一做法有利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建设。

2、搞“突然袭击”最大的难点在于必要的保障是否到位。

虽然,《代表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但数据显示,当前大多地方代表的活动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仅有几百元,多的也不过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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