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私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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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萨维尼
斯托里
戴西
库克
里斯
柯里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 所谓“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 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 的范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 (Bartolus,1314-1357) “国际私法之父” 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 即“人法”、“物法”和 “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 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 则可随人在域“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 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 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 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 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 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 用的法律。
英国 戴赛(Albert Vann Dicey,1835-1922)
“既得权说(vested right)”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 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 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 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 的权利。
四、19世纪国际私法立法史
•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
1.区域性 美洲《布斯塔曼特法典》 北欧国家 欧盟(EU)
2.全球性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893-1951-)
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一、《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是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之一,他提出了 "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主张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 认为解决法律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法国学者 达让特莱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了"法则区别说"。他认为,在 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考虑法律的属地 性和属人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律。达让特莱的 思想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的挑战与机遇
当代国际私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全球化、技术进步、国际恐怖 主义和跨国犯罪等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同时,国际私法也面临着许多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 区建设、跨国投资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 当代国际私法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加 强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应对新挑战和抓住新机遇。
第国 际 私
二法 的 起
章源
CHAPTER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与世俗法
教会法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起源。教会法主张"上帝之下无管辖", 认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约束其他国家的公民。这种思想为国际私法的 产生奠定了基础。
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与教会法相对,世俗法主要指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交往日益频繁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专门法律领域。 它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法律选择和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国际 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斯托雷《冲突法评论》确立的三项原则。注 意区分其与胡伯三原则的不同之处。
四、当代国际私法
自20世纪以来,世界进入了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 命时代,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新情况与新问题:1政 治上,苏联与一些东欧国家、中国、朝鲜等分别建 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殖民主义体系逐渐瓦解,新兴 国家努力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打破资本主义 国家独霸国际私法的局面2.经济上,新技术革命大 大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各国法律冲突 问题普遍。3,思想文化与法律上,马克思主义基本
私法学家。1851年,在都灵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
基础》演讲。提出了三原则:国籍原则、主权原则
与自由原则。
国籍原则:主张每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 服从其本国法律。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都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或按照当事人 的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 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自由原则:关于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 法律。
黛西(1835-1922)国际私法英美学派奠基人。既
得权说
(四)美国学派
历史条件: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1776年脱离英国 而独立,自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资本主义工商 业迅速发展,各州居民的交往日益频繁。自19世纪 以来,欧洲各国人民怀着美好的愿望来到这块神奇 的土地。因此,美国法院遇到许多法律冲突问题需 解决。其中不仅有美国各州间的法律冲突,也有美 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
三、近代国际私法
19世纪中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业已完成了第一 次工业革命,世界的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资本主义从商品输出转向资本输出。新老殖民主义 争夺市场,瓜分世界的斗争日趋激烈。世界人员, 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在这些经济往来中,不同国家 不同法系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一切使19 世纪成为国际私法理论急剧发展的时期。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国际私法源远流长,其发展历程见证了人类社会多元文化与国际交往的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探讨国际私法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历史,以展示其重要性和变迁。

1. 古代时期的国际私法在古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相对有限,国际私法的发展较为滞后。

然而,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已开始建立起一定的国际关系法律制度。

例如,古埃及时期的“法老信托”为古代国家间私法关系提供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2. 中世纪的国际私法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逐渐扩大,教会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依据。

教会法对婚姻、遗嘱和合同等私法关系进行了调节。

此外,罗马法思想的复兴也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3. 近代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19世纪至20世纪初,科技革命、殖民主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等事件推动了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以及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催生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文书的制订。

《罗马私法封建担保公约》、《国际私法通则》等成为标志性的法律文书。

4.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动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际私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跨国婚姻、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交易等。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求,国际私法体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涉及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相互作用,推动着国际间合作的进行。

总结: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中,我们看到了文明古国的智慧、基督教的影响以及近代社会的进步。

从古代到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每一次变革都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

当前,国际私法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协作,制定更为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和规则。

只有合理应对挑战,国际私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际私法(历史)

国际私法(历史)
国际私法讲义(历史)
南开大学法学院 秦瑞亭
第四章 国际私 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 (一)欧洲大陆 • 1. 罗马法时代(公元前 6 世纪至公元 6 世纪) • 万民法本身属罗马的国内实体法,既不同 于现代的冲突法,又不同于现代的统一实 体法,是罗马在运用直接调整方法解决涉 外私法纠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国内实 体法。 2. 法兰克时代(公元500—900年) • (属人法时代,种族法时代) 3. 属地法时代:(10世纪以后)属人法主义 为极端的属地法原则所取代。
②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I. 历史背景 政治条件 经济条件 法律条件 理论基础:1576年,法国Bodin(博丹)发表 了《论共和》(de la Republique),首次提出 国家主权概念,1625年,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国际公法之父)出版《战争与和 平》(De iure belli ac pracis),进一步发展 了国家主权概念。
• 这一鉴定意见使 Dumoulin 一举成名。法国 夫妻财产冲突法早在《海牙夫妻财产法律 适用公约》对法国生效( 1992 年)之前就 承认明示的法律选择,即与此鉴定意见有 关。更重要的是, Dumoulin 因而被许多国 家的国际私法学者公认为当事人自治原则 的创始人。
• Bertrand d’Argentre’,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 贵族,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Commentaii in patrias Britonum leges seu (ut vulgo loquuntur) consuetudines autiquissime ducatus Britanniae , 1608 erschienen in Paris)和《布列塔尼的历史》 (Histoire de Bretagne)。D’Argentre将法则 分为statuta realia , statuta peronalia 和 statuta mixta.。按D’Argentre 的观点法则原 则上是属物的,仅在例外情况下,如成年 年龄,无责任能力,源于合同或侵权行为 的权利,动产物权方面是属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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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应按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 如果适用外国法,或按照当事人意思选 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 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 影响和评价 1.反应统一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 及保护居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 2.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据了统治地位。 3.对欧洲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产生了影 响,西班牙、德国等都采用了孟西尼的 国籍原则。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
• • • • 德国学派 意大利学派 英国学派 美国学派 • • • • 萨维尼 孟西尼 戴赛 斯托雷
一、德国学派
• 历史背景: 1848年,德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虽然 失败了,但之后资产阶级实力增强,对 外经济、人员的交流增多。
•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 地域即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 的法律,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 所在地的法律。 萨维尼并不讨论法的域内域外效力,而是平等的看待 内外国法律,认为通过适用各种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 的法律可以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即,不论案件在什么 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萨维尼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 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 规则。
• 1804年《法国民法典》 • 该条规定的意义: 第三条: 概括了巴托鲁斯以来法 “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 则区别说的研究成果, 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 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国际私法作用的领域扩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 大; 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本国法主义诞生; 律;关于个人身份与法 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确立。 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 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 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 影响和评价 1.调和适用外国法和一国主权之间的矛 盾。 2.但自身又陷入矛盾之中。 3.美国的比尔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 法重述》把既得权说作为理论基础,认 为“当法律产生一个权利时,这个权利 本身就成了一个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 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许多地方得到承
四、 美国学派
• 历史背景: 1776年,美国独立,资本主义工商业迅 速发展,各州居民间的交往日益频繁; 19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各国人民纷纷投 奔“新大陆”; 因而产生大量的法律冲突。
• 影响和评价: 胡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把主权思 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 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 考察,是一种进步。756《巴伐利亚法典》 1794《普鲁士法典》 1804《法国民法典》 1811《奥地利民法典》 以上民法典中的国际私法规范均受到法 则区别说的较大影响。
• 斯托雷 继承国际礼让说,进一步发展了属地主 义。 1.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 主权和管辖权,因而每一国家的法律直 接对位于其领域的财产、所有居住其上 的居民、所有在它那里缔结的契约与所 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与效力;
2.每一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其境外 的财产发生效力或拘束力,也不能约束 不在其境内的居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 自由的去约束不在其境内人或事物,那 是与所有国家的主权不相容的; 3.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 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家适当的法学 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明示或默示的同 意。
⊙第五原则: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 质,应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 律。 ⊙第六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 事人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 律关系的效力。
戴赛理论的核心: 一国法官只有适用其内国法的任务,其 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 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在上述情况下, 法官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 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只不过是保护当事 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
• 影响和评价 1.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 自主选择适用法,冲破属地原则的限制, 有利于法律统一。 2.达让特莱:基本上是绝对属地主义的 立场,代表封建势力。
三、荷兰的法律区别说
• 历史背景: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
• 巴根多斯: 推崇达让特莱的学说,解决法律冲突时, 主要依属地原则。每一独立主权国家, 必然有排除适用任何外国法的权利,但 出于商业的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利 益不相悖,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 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英国学派
• 历史背景: 英国面临着帝国主义后起之秀的竞争; 在海外面临殖民地人民革命的打击,英 国竭力维护其在海外的既得利益。
• 曼斯菲尔德—— “每一诉讼都必须依英国法进行审理,但 就英国法来说,在某种特别情况下,如 考虑在外国依法签订的契约时,则应适 用诉因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 戴赛: 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同时为保护合 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 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第一原则: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 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原则: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 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 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 以作为例外,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美国
• 库克 库克提出“本地法说”,认为法院在审 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 内法,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 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 产生的权利加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 入国内法。根据这个原则,法院不是使 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而是使根据本国法产生的权利具有法律 效力。
• 来弗拉尔 提出“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结果的预见性; 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 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 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 艾伦茨威格 提出“法院地法说”,其在分析判例的 基础上,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 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外国法的 适用只是例外。
二、意大利学派
• 历史背景: 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要求独立 统一;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大批流向海 外的移民,对移民的保护问题随之提出。
• 孟西尼: 主张每个人都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提出三原 则—— 1.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 每个人在自己国内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权, 每个人都与其所属的民族紧密联系,他无论在 哪里,这种权利都应保留。同一民族的人民, 无论到哪里,都只服从本国的法律,都应按自 己国家的法律生活。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 中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时, 都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这样才是尊重民族和 国家的主权。
一、历史背景
• 社会主义国家出现; • 殖民地附属国取得独立; • 新技术革命。
二、英国
• 此时的英国完全抛弃了既得权说。 1.莫里斯提出公平需要的理论。 另外,莫里斯在合同和侵权领域提出自 体法理论。 2.戚希尔,原先是既得权的崇拜者,后 放弃,并批判之。认为一国国内法包括 实体法和冲突法,法官完全可以根据本 国冲突法去适用外国法。
• 影响和评价 1.国际私法方法论的根本性变革。 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在新的基础上回复 到国际私法的普遍意义。 3.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4.但是,其所说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 种假想。寻找法律关系“本座”之所在,过于 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 正确途径。
• 杜摩兰: 1.物法,从物,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法; 2.人法,从人,只涉及境内外自己的属 民; 3.对于契约关系,提出意思自治原则, 认为契约关系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 那一习惯法;如无明示选择,法院应推 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法律适用。
• 达让特莱: 推崇属地原则,反对意思自治。 1.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 2.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3.混合法则也是属地的。 4.属地原则的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 能力法律是属人的。
• 影响和评价 1.缺少创造性。 2.有进步,开明之处在于认为从发展国 家间贸易交往的需要出发,只要外国法 和内国主权不相抵触,就应该推定该外 国法被法院国所默示接受。 3.通过分析大量案例,确定法律适用的 原则。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 英国 • 美国 • 欧洲 • 莫里斯,戚希尔 • 新学说云集,被称作 “国际私法革命”。 • 出现“比较法学派”。
• 卡弗斯 其提出“优先选择原则”。即,抛弃传统的管 辖权选择,直接比较有关的实体法,对实体法 进行选择。选择的结果应对当事人公正并符合 社会的公共政策。
• 柯里 其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认为所有 的法律冲突归根结底是不同国家利益的 冲突,应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若只有 一国有合法利益,应适用该国法律;若 两国都有合法利益,其一为法院地国, 则适用法院地法;若两个外国有合法利 益,法院地为无利益的第三国,可以适 用法院地法或其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和评价: 1.区分法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纠正 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 2.有利对外贸易的发展。 3.创立一些冲突规则,意义深远。 4.借助语法结构将法律规范区分为人法 和物法,有些牵强。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历史背景 1.16世纪,法国内部法律不统一。 2.16世纪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有相 当程度的发展。但法律仍未统一。 3.当时,法国内部存在成文法与习惯法 之间的冲突、一般习惯法与各省习惯法 的冲突、各省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4.意大利的人文思想传入法国。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 • • • 国际私法的萌芽 法则区别说时代 近代国际私法 当代国际私法 •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
• 罗马法时代——法官 根据当事人的血统来 确定法律适用。 • 种族法时代——极端 属人法。 • 属地法时代——极端 属地法时代,严格限 制外国人的权利。 • 思考1:万民法是国 内法还是国际法? • 思考2:万民法是否 构成法律适用规则? • 思考3:极端属人法 与现代国际私法的属 人法有何区别? • 思考4:极端属地法 对国际民商事交往的 影响?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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