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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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财税[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财税[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五、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会计经验:跨年度合同营业额怎么确定

会计经验:跨年度合同营业额怎么确定

跨年度合同营业额怎么确定
近日,一家建筑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签订了一管道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0月31日。

2009年度履行该建筑合同的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含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设备价值400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执行该建筑合同的计税营业额是否应包括400万元的设备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因此,该公司2009年度营业额,应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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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 《 华人 民共和 国营业 税暂 行条例 》 国务院 令第 5 0 中 ( 4 号 , 下 简 称 新 条 例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以 和 中

依 据 本 通 知 认 定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非营 利 组 织 . 必须 同 时 满 足 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二 、 税 [o8i 财 2o lo号 文 件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国 内 采 购 海
梯、 电气 、 能 化 楼 宇 设 备 和 配 套 设施 智
入 区退 税 原 材 料 清 单 ” 名 产 品 , 因海 关 商 品 编 码 发 生 变 更 。 产 列 如 而 品 特 性 描 述 按 海 关 规 定 仍 在 列 名产 品 范 围 的 .按 原 规 定 的 适 用 退 税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实 施 后 .一 些 地 区 反 映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抵扣范围不够明 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经研究 , 现将 有关
问题 通 知 如 下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增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二 十 三 条 第二 款 中 第 所 称 建 筑 物 。 指 供 人 们 在 其 内生 产 、 活 和 其 他 活 动 的 房 屋 或 者 场 是 生
基 金 会 、 办 菲 企 业 单 位 、 教 活 动 场 所 以 及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宗 国 认 定的 其 他 组 织 :
的在 上述 日期 前 尚未 执行 完毕的 劳务合 同 、 售不动 产合 同 、 让 销 转
无 形 资 产 合 同 ( 下 简 称 跨 年 度 老 合 同 ) 有 关 营 业 税 政 策 问 题 明 以 的
( O 9年 8月 2 20 5日 财 税 [ 0 9] 1 2 0 1 2号 )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 业 所 得 税 ( 企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及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 中 ( 简 称 《 施 条 例 》 第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实 ) 现
利 . 款 所 称 投 入 人 是 指 除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及其 部 门外 的 法 人 、 然 人 本 自
和 其他 组 织 : ( )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 变 相 分 配 七 工 不
文 到 之 前纳 税 人 已缴 、 缴 、 扣 缴 、 扣 缴 的 营 业 税 税 款 , 许 多 已 多 允 从 其 以后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减 或 予 以 退税 。
确如下 :
( )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活动 范 围 主 要 在 中 国 境 二 从 且
内: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境 内应 税 行 为 的 确 定 和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建 筑 、 游 、 汇 转 贷 及 其 他 营 业 税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的 确 定 . 照 旅 外 按
( ) 九 对取得的应 纳税收入 及其有关的成本 、 费用 、 损失应与免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 用 、 失 分别 核 算 。 费 损
二 、 省 级 ( 省级 ) 经 含 以上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所 , 体 为《 具 固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 G / 1 8 5 1 9 ) 代 码 前 两 (BT4 8 -9 4中 位 为 “ 2 的 房 屋 称 构 筑 物 , 指 人 们 不 在 其 内 生 产 、 活 的 人 工 0 所 是 生
( ) 一 申请报告 : ( ) 二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 金会、 基 民办 非企业 单位的组织童 程
务 登 记 所 在 地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两 倍 。工作 人 员福 利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执行 : ( ) 当 年 新设 立 或 登记 的事 业 单 位 、 会 团体 、 金 会 及 民办 八 除 社 基 非 企 业 单 位 外 。 业 单 位 、 会 团 体 、 金 会 及 民 办 非企 业 单 位 申 请 事 社 基 前 年度 的 检 查 结 论 为 “ 格 : 合
以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为 载 体 的附 属 设备 和 配 套 设 施 .无 论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是 否 单 独 记 账 与 核 算 .均 应 作 为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的 组 成
部分 ,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是
指 排 水 、 暖 、 生 、 风 、 明 、 讯 、 气 、 防 、 央 空 调 、 给 采 卫 通 照 通 煤 消 中 电
合同到期日和 2 0 O 9年 1 2月 3 1日 ( 1 含 2月 3 1日 ) 先 的 原 则 . 孰 实
( ) 得 的收 入 除用 于 与 该 组 织 有 关 的 、 理 的 支 出 外 . 部 用 三 取 合 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性 或者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
于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利 性 目 的 ,或 者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转 赠 给 与 该 组 织
等 其 他涉 税 问题 , 2 0 自 0 9年 1月 1日起 , 按照 新 条 例和 新 细 则 的 应
规 定 执行 。
性质、 宗旨相 同的组织 . 并向社会公告 : ( )投入人对投入该 组织的财产不 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六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 G / 1 8 5 1 9 ) 子 版 可 在 财 政 固 ( B T 4 8 — 4 电 9
部 或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网站 查 询
财 政 、 务 部 门按 照 上 述 管 理 权 限 , 非 营 利 组 织 享 受 免 税 的 资 税 对 格 联 合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定 期予 以公 布 。 并 三 、 请 享 受 免 税 资格 的 非营 利 组 织 . 报 送 以 下材 料 : 申 需
率执行。 特 此 通 知
财 政非 营利 组织 免税 资格认 定管 理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0 9年 1 20 1月 1 1臼 财税 [ 0 9 1 3号) 2 0 ] 2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对 跨年 度老 合 同实行 营业税 过 渡政 策 的通 知
建造物 , 具体为 《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 码》 G / 1 8 5 1 9 ) ( B T 4 8 — 4 中代码 9
前 两 位 为 O 构 筑 物 : 称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 指 矿 产 资 源 及 土 地 3的 所 是
上生长的植物。
其所在地 币( ) 或县级税务主 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 申请 . 地 级 并提供
财 政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的 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日 财 税 [ 0 9 1 3号 ) 20 ] 1
该 组织 的 财 产 . 中 :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过 上 年 度 税 其 工
及 相 关 规 定执 行 的过 渡 政 策 。上述 跨年 度 老合 同涉 及 的税 率 、 税 义 纳 务 发 生 时 间 、 税 地 点 、 缴 义 务 人 、 民 币 折合 率 、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纳 扣 人 减
( ) 照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 组 织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用 五 按 该
则》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令第 5 ( 2号 , 以下简称新 细则 ) 的顺利实施 . 经
国务院批准 , 对 2 0 现 0 8年 l 2月 3 1日 ( I 含 2月 3 1日 ) 前 签 订 之
下条件 :
( ) 照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 体 、 一 依 社
( )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 不 包 括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四 财 但
出 :
行按照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 6号 ) ( 3 、 《 华 人 民 共和 国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3) 法 字 第 4 中 [9 财 O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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