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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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组织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组织十足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组织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组织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组织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组织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技术指导文件。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组织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组织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组织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组织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组织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要求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组织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组织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不对,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采购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追求代理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组织应当进行答复。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要求的。采购代理组织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组织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组织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沈德能:采购代理组织在受理质疑后,要把涉及质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关部分进行核对。如果的确存在客观不对(如资格性审查不对,符合性审查不对,评分超出分值范围,无根据评分等)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审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但不能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即不得重新评标)。如果不是客观的不对,而是不同评委之间的评分分数不同,或者分数相差悬殊等属于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主观评分的,则不认为是评标不对,但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分作出说明,但是不能改变原有的评分,更不能重新评标。采购代理组织在答复质疑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此处的协助处理就是针对质疑中所涉及评标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以便采购代理组织进行质疑答复,但不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秦志龙:这个问题比较大,第一步要弄清楚是采购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还是某个评委或评审组长利用我魅力诱导其他成员。或者是实质性不响应而未发现。或者客观分不统一。或者是评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等。对这些问题应该当场制止或立刻解决。但在评标现场最难处理的不公正现象是:某些评委或采购人代表,利用"合理"规则谋"私利",如十足利用评分标准的上下限,对喜欢的公司全部打上限,而对不喜欢的公司全部打下限。看评委的评分是否客观、公正,主要应检查他(她)的打分与整个评标小组平均分的差而不是看他打分的绝对值,尤其是要分项指标来看。.

代理组织无权重新组建评委会对同一项目评审

采购代理组织能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吗?

刘跃华:不可以,李克强总理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采购法》及其法律法规文件没有重评的相关要求。根据法理学原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范畴的事项,法律没有要求的不可为。政府采购涉及国家部门的处罚问题,说明属于公法管辖范畴,行为没有得到公法明确许可,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中标人可以延序,评审现场出现评审问题时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组织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不对、分值汇总计算不对、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何红锋:采购代理组织无权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也无权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用评标委员会制约采购人,这是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九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按此要求,采购人当然无权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而采购代理组织的权利来自采购人的委托,当然更没有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没有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当然也就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

沈德能:不能组建新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在质疑答复中,只是对所涉及的质疑评审事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不必要重新评标,更不是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秦志龙:按照目前的政策、法律,采购代理组织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除非是第一次评审工作未能正常进行。根据《通知》中要求:"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组织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推翻原评审结果须向监管部门备案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能否推翻原评标结论?依据是什么?

刘跃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复评"一说,应该是复核。如果在复核过程中出现资格、技术、计分等认定不对,应实事求是作出结论。以目前情形看,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质疑处理要求,部分省市虽然作了相关要求,但大同小异。.

何红锋:根本不存在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即,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因为前一个评标结论是在合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推翻的依据,当然是不能推翻的。.

沈德能:采购代理组织在答复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所涉及的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如果发现确有不对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后可以推翻原评标结论。对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有明确要求"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组织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质疑答复中,是可以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只是此类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秦志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是可以的,但复查范围是有限制的。如果推翻原评审结论,则必须报监管部门。.

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受理的质疑事项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质疑人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本中心代理的项目;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本中心处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条件。 第七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当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八条中心监督科负责受理、处理质疑事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质疑审查。在接受质疑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质疑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质疑书、采购及评审材料、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宜进行论证。 (三)质疑处理。在四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料或专家

政府采购质疑条件、程序和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质疑条件、程序和标准文本《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质疑向谁提出?质疑事项有哪些?质疑期限如何计算?质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质疑书的标准文本是什么?笔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供应商答疑解惑。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主体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供应商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不得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得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因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不能就此后的专家评审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二)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五)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六)质疑书内容格式应当符合规定;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质疑应当向谁提出? (一)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质疑人应当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二)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人应当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有哪些? (一)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1、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 3、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5、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 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7、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三)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过程,具体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程序环节。 四、质疑期限如何计算?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名称; 2、具体的质疑事项;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依据; 5、证据; 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质疑人签章; 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提起质疑 第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七条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 (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签字)。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事项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第十一条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质疑人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递交。在规定期限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质疑书的,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应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程序 有效质疑投诉条件: 1、质疑函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的六项内容。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 2、投诉书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9月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投诉都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明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投诉流程 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 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 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 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 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 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民事诉讼法) 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内,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8条、12条) 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7条)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回放 某受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进行公开招标。经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审,最终确定A 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质疑投诉格式

询问函、质疑函、投诉书格式 说明:本部分格式为投标供应商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投诉函时使用,不属于投标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 1:询问函格式 询问函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文件编号:)的投标(或报价)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一) (1)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或条款内容) (2)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 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年月日

质疑函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于年月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2.;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签章)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年月日 质疑受理回执 (质疑供应商): 贵公司关于“(采购人)(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已于年月日收悉。 本中心将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规范

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规 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文件质疑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过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 一、适用围 1、本规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文件。 2、采购人采取推荐供应商方式组织采购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并答复。 3、直接参与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设置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技术参数或功能要求、售后服务、评分标准及其他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处理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 2、质疑供应商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提交质疑函,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网答复质疑供应商并告知其他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除涉密信息外)在政府采购网公示,公开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提出质疑条件 1、已注册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网成功下载采购文件后, 方有资格通过“供应商质疑”窗口提交质疑函。 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 告期限(招标文件为五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

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为三个工作日)界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网上提交质疑函。 3、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署名,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容: (1)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质疑事项; (4)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明复印件。 5、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中心授权围的,采购中心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6、经销商或代理商对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或功能要求提出质疑的,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和证明材料。 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并通过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登记 签收单位: 精品资料

附件2 政府采购质疑书 一、质疑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列举具体质疑事项)。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三)诉求:(请求办理事项)。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精品资料

附件3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年月日)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简述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求)。 四、审查及答复 经查:(载明审查结果)。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是否属实、是否支持其诉求、相 精品资料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 疑解决方案 内容简介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 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项目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6) 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 (6) 解读 (6) 法律依据 (6) 解决方案 (6) 附件:文书模板 (7) 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 (11) 解读 (11) 法律依据 (11) 解决方案 (11) 附件:文书模板 (12) 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 (16) 解读 (16) 法律依据 (16) 解决方案 (16) 附件:文书模板 (17) 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 (21) 解读 (21) 法律依据 (21) 解决方案 (21) 附件:文书模板 (22) 五、其他供应商缺乏独立民事能力 (26) 解读 (26) 法律依据 (26) 解决方案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26 10:02:50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摘要】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过程与结果触犯自身合法利益时,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质疑。对出现的质疑事件,辨析其有效性及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是招标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也是招标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招投标;有效质疑;应对 质疑是招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招标人应加强自身工作质量,对质疑事件合理应对,保障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可分为两大类:对招标文件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不合理的条款等;对招标结果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公正评分等。 一、质疑的产生 1.对招标文件产生的质疑 对具体约定条款理解存疑。招标文件信息量大,不同投标人站在不同角度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投标人对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项目背景、开评标细节等情况的理解、推断与实际发生偏差,对反映整个项目全面信息未完全掌握,需通过质疑的方式消除自身疑虑。 对文件补遗提出异议。因为招标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的补

遗答疑,如资格条件变化、评分变化、业绩要求等,投标人可能认为此类行为人为地设定、提高了门槛。 2.对招标过程的质疑 招标活动本身存在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对资格条件设置、发放时间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约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偏差,在某些方面未严格执行。 3.对招标结果的质疑 中标人自身存在问题。如资质、业绩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中标人存在不满足的情况,或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质疑人通过相关渠道得知后可提出质疑。 无效质疑。质疑人无确无证明材料,评经验对招标过程肆意揣测,以期查证。或因前期已同业主等进行了联系并做了不少努力却未中标,对招标结果不甘心,妄图做最后的争取。 二、质疑的避免及应对 1.辨析有效质疑 招标人对质疑采取有效措施,必须首先辨析有效质疑。 对有效质疑人的辨析。质疑的主体应有效。参与投标人是质疑的主体,法律规定质疑的主体投标人,对某一项目的质疑只能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这是因为投标投标人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质疑内容的辨析。招标人在处理质疑时,需对其提出质疑事项的时间、方式方法、具体内容、证明材料等方面的初步审查,并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 黄盛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妥善解决争端时,尤有必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申诉。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供应商、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很难真正信任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一个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这两个环节是招标的两大整体程序,供应商通过质疑程序很好的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积极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大多数供应商都能依据质疑程序规定提出申诉质疑理由,正当保护其自身利益。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出台相对应的质疑处理办法,对质疑的受理范围、事项、程序、处理等细节没有明确。有供应商恣意钻法律漏洞,采取恶意质疑、无理取闹等手段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 2011年前3季度,我们采购中心共受理质疑件,且全部为无效质疑。从以上质疑来看,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臵的质疑有个,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的质疑有个,对评标过程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质疑有个。通过对上述质疑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未来发生的交易,其涉及的更多的是期待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在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说,招标文件设臵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指标影响了潜在投标供应商

质疑投诉答复意见

投诉答复意见书 投诉答复意见人(以下简称答复人)。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曲路。 法定代表人:龙泽玉,院长。 被答复人B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北路1号D栋。 法定代表人:林燕春。 因投诉人质疑答复人“A采购校园安防系统设备项目招标公告”第8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一般资格要求8、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即投诉人认为答复人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向毕节市财政局投诉,现就投诉人的投诉意见答辩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投诉求的投诉。 一、投诉人质疑人主体不适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系对答复人公布的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供应商才具有质疑人的主体资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的供应商指的是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的组织或者是自然人。根据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本次参与投标的名单,投诉人并没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是适

格的质疑主体。即投诉人仅仅是潜在投标人。 二、投诉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潜在投标人对于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起,本次招标活动,投诉人并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对于投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根据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公布的招标公告1.8.3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5月18日10:00时前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投标文件,并于当日10:20时前解密投标文件。”根据公示,投诉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提出质疑,也即2018年5月8日前提出质疑。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于2018年5月14日才通过邮政EMS 方式向申请人提出质疑,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间。 三、关于投诉人公开的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 【失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8.11 【实施日期】2004.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2004年8月11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质疑函(格式)

质疑函(格式) 关于(项目名称)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年月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2.;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签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年月日 投诉书(格式)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 住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我公司参加了年月日被投诉人组织的(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年月日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了质疑,(其于___年___月__ 日作出书面答复,因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被质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现向贵机关提起投诉: 1.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的简要描述; 3.投诉请求; 本投诉书正本两份,副本()份并附电子文档。 附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证据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份,共页。 投诉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 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 (一)质疑投诉的问题 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 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 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 1、XX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目前,XX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举例来说,溶液新风

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XX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调查取证困难,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XX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XX与福州之间的地域性,前来评标的专家能力参差不齐,影响评标结果的准确性。 二、控制和减少投诉的应对措施 通过对XX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电梯采购、幕墙等公开招标的项目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并对质疑投诉案件进行分析。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我部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 1、应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设计好招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我司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文件也由代理机构编制,故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相关制度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在公开招标设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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