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及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薄弱。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职工和农民提供了基本的退休保障。
同年,我国还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为人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再就业服务。
1991年,我国又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保障和工伤赔偿。
1999年,我国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002年,我国又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临时救助。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2011年,我国开始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2014年,我国推出了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实现了全民社会保障参保覆盖。
总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到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同时,我国还不断完善保障水平,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战
争和国内经济困难,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低保金、提供免费医疗等方式解决一部分社会保障问题。
2. 1978年至1993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进行调整。
1986年实施的《职工工
伤保险条例》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步,其后陆续推出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
3. 1994年至2002年: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了“五险一金”制度,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全社会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4. 2003年至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2003
年开始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扩大了保障范围。
此后,还相继提出了全民医疗保障、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并逐步加大了保障水平。
总体来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起步到完善的过程,不断拓展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
未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全体人民的保障需求。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下面将从改革开放以来的不同时期,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0)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
1978年,中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革。
当时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
这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的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保障缺失。
二、乡村社会保险试点(1991-2004)1991年,中国农村开始了乡村社会保险试点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一些试点地区开展农村社会保险试点项目,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主要的试点项目包括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村医疗保障试点、农村综合保障试点等。
这些试点项目得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2005-2015)2005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在这期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
这些政策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016-至今)2016年以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全面完善和发展的新阶段。
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推进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019年,国务院发布《全面实施健康扶贫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了加快发展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目标。
这一阶段,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呈现出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为主的趋势,同时逐步完善失业和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
五、未来展望未来,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将逐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近几十年来经历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和。
以下将对其发展历程及其特点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发展历程:1.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之初,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不存在。
当时的重点是解决战争后的经济困难,大部分资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较为薄弱。
2.计划经济时期:1950年代至1970年代,中国大陆实行计划经济,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建立。
1960年代开始,养老保险等制度开始建立,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3.开放初期:1978年以后,开放引入市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面临重大挑战。
此时,需要适应经济变革的需要,进行逐步的和完善,以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4.开放后期:199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涵盖范围扩大,待遇水平也有所提升。
此时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5.21世纪:2000年以后,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
二、特点:1.全国统筹: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以全国统筹为基本特点,实行“五险一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和标准。
2.多层次和多层面: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由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相结合,基本保障由政府提供,补充保障由企业和个人参与,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
3.覆盖面不断扩大:随着制度的不断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包括农村地区和城镇非户籍居民等群体。
4.均衡性: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致力于保障参保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待遇水平的确定和调整上追求一定的均衡,避免出现过大的贫富差距。
5.灵活性: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灵活性,允许个人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和调整。
例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允许个人将养老金进行个人投资或选择缴纳更高的个人养老保费。
总的来说,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建国初期到开放后期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建国以来党的农村政策演变及历史启示

建国以来党的农村政策演变及历史启示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中央农村政策对农村发展以至整个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农村政策,搞好农村发展一直是中央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制定了正确的土地改革政策、进行了切合实际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使农村经济走上了集体化道路。
进入新时期,中国改革以农村为突破口,中央通过制定多项倾向性政策,顺应和主导了农村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赋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的时代内容的背景下,总结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政策的演变过程及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农村政策发展历程(一)建国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农村政策的制定及实施1.完成土地改革,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胜利,标志着广大的中国人民历史上第一次翻了身,做了国家的主人。
根据建国初期我国的基本国情,中共中央及时作出决策,转变工作重心,集中力量解决当时的重大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完成农村特别是新解放区农村的土地改革。
土改的完成,巩固了工农联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2.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实践。
土改完成后,我国广大农民从封建剥削制度下解放出来,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
但当时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不仅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
此时,党在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将农民组织起来,,业能够由分散、落后的个体经济变为合作社经济,使农民逐步摆脱贫困状况而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
1952年,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定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总目标,接着又作出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新阶段。
依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三个从低到高的步骤。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建国之初。
在此之前,由于连续的战乱和政治动荡,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是不存在的。
以下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主要里程碑。
建国初期(1949-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政府主要集中精力解决国家基础建设和经济恢复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慢。
在这个时期,主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通过国企和集体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福利。
这些福利主要针对正式就业的工人和职工,而农民和城市居民则很少受益。
开放时期(1978年至今):随着开放的进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1980年代开始得到进一步发展。
1985年,中国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1988年,中国推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权益。
1990年代,中国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1998年,实施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这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里程碑之一、此后,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2024年,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
2000年代起,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增加,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2024年,全国性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保护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024年,中国推出了新农合制度,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调整和中前进。
2024年,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逐步推进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
2024年,中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
除了上述主要的里程碑外,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了其他诸多措施,如职工工资和福利保障、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这些措施在不同的时期逐步发展完善,以满足不同层面人民的社会保障需求。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基本缺乏到初步建立再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政府正致力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更多的人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战争破坏和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没有建立起来。
然而,随着国家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我国实施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险。
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从1951年到上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
这个阶段,我国逐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并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1978年,我国实施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医疗保障的全覆盖。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内容。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面临了一些新的挑战。
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了深化改革,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997年,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入了个人账户制度,增加了个人缴费的比重,提高了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2000年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03年,我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一体化。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
2011年,我国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2013年,我国启动了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制度试点,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此外,我国还推动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改革,提高了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基本到完善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继续取得新的成就,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保障。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及未来展望——摘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时期。
在旧中国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制定过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草案。
如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保险草案》;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的《社会保险方案草案》,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建国初期到1965年的创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国家全保、企业负担”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对于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1966年至1978年的停滞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文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
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4.1978年至今的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1978年,中国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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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沿革及现行主要政策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一、1949—1955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结束,农村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为了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即: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以及农民之间互助的传统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了起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农村救灾救济工作。
建国伊始,我国农村面临着严重的自然灾害、饥荒和贫困问题。
因此,战胜灾荒,解救和帮助贫困农民渡过难关,成为建国初期党和政府艰巨而又重要的任务之一。
为此,国家开始了农村救灾救济工作。
1949年12月,国务院向各地发出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要求灾区的各级政府把生产救灾作为工作的中心,成立各级生产救灾委员会,发动、组织与扶持灾区人民生产自救。
1952年5月14日,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发布关于生产救灾工作领导方法等几项指示,对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救灾工作内容和方法都提出明确要求。
2.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为了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兴起。
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社区人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的萌芽是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
当时这种合作社由商业销售机构—大众合作社办理合作医疗,其资金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政府也赠送一些药材,是一种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开始在一些地方出现了。
1955年初,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最早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提供“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建起了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合医合防不合药”。
这种合作医疗制度,被卫生部称为“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了肯定和推广。
3.军人、军属优抚工作。
优抚制度的实施开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但由于当时革命没有完全胜利,国家政权还没有建立,军人优抚工作的发展也受到了各种限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
随着这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各地广大农村展开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生产生活的照顾和优待工作。
农村优抚工作的普遍展开,推动了战后遗留下的优抚任务的妥善解决,从此,农村的拥军优属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1956—1978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曲折发展时期1956年底,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
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同时,也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
1956年底在广大农村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8年底人民公社体制在全国农村基本确立。
在这种体制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成为农村中占主导地位和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与之相适应地确立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复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农村救灾救济制度。
此时期的农村救灾救济制度是农民在遭到自然灾害造成的吃、穿、住、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急需的维持最低生活的资金,或物资的社会救济措施。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由于“五风(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盛行,造成全国严重的经济困难;农村贫困人口大量增加,社会救灾救济的形式十分严峻,为此,国家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拨出了大量的救济款物用于救济贫困农民。
据统计,从1958—1978年,国家下拨救灾款94、5亿元,为了进一步作好救灾救济工作,1967年内务部、财政部曾颁发了《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对合理、及时地使用抚恤费、救济费,保证社会保障工作起了很大作用。
1963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面对特大洪灾发布关于生产自救的决定,对救灾工作的根本方针、救灾方法和途径以及灾民生活安排等重要问题都做出了十分具体的指示,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受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保障工作被斥为“修正主义”遭到批判,把帮助贫困对象发展副业生产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掉,把用公益金补助贫困对象当作“剥削”予以批判。
1966年后,内务部和各地民政部门相继被撤消,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处于停滞和瘫痪状态。
2.“五保”制度。
“五保”制度是我国对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抚养,无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无保障正常生活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孤儿实行生活照顾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农村“五保”制度建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
1956年6月,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故、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以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1960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明确“五保”户享受的五个方面生活保障内容:保吃、保穿、保住、保教、保葬。
从此,五保制度就载入了中国的史册。
据1958年统计,全国农村享受五保的423万户,519万人,办起敬老院15万所,收养老人300多万人。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路线干扰和破坏,大部分敬老院难以巩固,被迫解散,五保工作遭受到严重损失。
3.合作医疗制度。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合作医疗发展较快。
1959年11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在山西稷山县召开,会议总结了陕甘宁边区“卫生合作社”和山西省高平县开展合作医疗的经验,并肯定了这种医疗制度。
1965年毛泽东先后做出了“组织城市高级医务人员下农村和为农村培养医生”及“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
这使得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在全国推行,赤脚医生的医疗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
当时,“文化大革命”已经开始,“搞不搞合作医疗,不仅是重视不重视农民医疗健康问题,而且是执行不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问题”。
因此很快就一哄而起,实现了合作医疗“一片红”。
1969年全国出现了大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潮,到1977年底,全国有85%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
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缺医少药的问题。
但是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极“左”错误的影响,这种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扭曲,片面追求减免率,搞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
三、1978—1992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探索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起点的农村改革拉开了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推广,使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被家庭经济形式所取代。
原有的建立在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的集体保障逐渐丧失了稳固的组织依托和存在的经济基础。
导致了传统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合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抵御市场经济对农村人口造成的经济风险,改革传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必然。
为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进入了改革和探索时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改革中国传统的救济式扶贫,实行开发式扶贫。
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凭借自身的发展优势,经济得到快速增长,但是少数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历史、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制约,发展相对滞后。
中国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凸现出来,仍有上亿的农村贫困人口,仅仅依靠农民本身的力量和民政部门的救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了缓解和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国家在实施民政救济的同时开始实行扶贫开发战略。
1986年,国家成立了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198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扶贫由单纯救济向扶贫开发的根本性转变,自此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和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扶贫救济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化。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农村的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整顿和改革。
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的通知》,这个章程对合作医疗制度做了全面、细致的政策性规定,标志着合作医疗的制度化。
到80年代中期,集体积累减少,个人收入增多,原有的合作医疗在基金筹集,管理体制及乡村医生报酬等方面与现实的经济状况不相适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农村合作医疗出现了解体、停办的趋势。
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惟一典范”的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解体的危险。
为了挽救它,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提出“稳步推进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
这个报告肯定了合作医疗制度,为其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契机。
3.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一些老烈士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对象遭到诬陷和迫害,被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甚至受刑坐牢,被迫害致死,造成了9.2万件的优抚对象冤假错案。
社会优抚工作受到了极大的挫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优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也随着各项制度的改革进行改革。
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革命烈士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保卫国家安全献身的革命烈士等作了有关抚恤的规定。
此后,在优抚安置方面,国家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
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优抚工作的恢复和发展,并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与此同时,为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式,形成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