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
济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济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1、养老保险(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缴纳比例为单位8%、个人4%。
2、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7%、个人2%3、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比例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险一金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跟我们退休后的工资和享受到的福利待遇都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因为各地的经济水平各有不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也略有差异,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的就是济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问题。
一、济宁五险一金缴费时间1、用人单位参保后,应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超过25日按天加收0.5‰的滞纳金。
2、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缴纳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险种1、企业单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救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机关事业单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除外)、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
3、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救助金)。
4、城镇居民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三、济宁五险一金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缴纳比例为单位8%、个人4%。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缴纳比例为单位18%、个人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比例为20%。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2、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7%、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均为120元,其中单位每人每月6元、个人每人每月4元(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关于“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总体部署,通过创新实施具有青岛特色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调整医保基金支出结构,统筹发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医保结余基金等资金的保障绩效,探讨发挥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等的综合保障功能。
——有效衔接,互为补充。
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结合、有效衔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制度障碍,缓解参保人因罹患重大疾病、使用高值药材等产生的过重负担。
同时,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使其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量入为出,动态调整。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依托基本医疗保险拓展保障内涵,对临床必需、效果明显、个人负担较重的药品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等进行重点保障,合理确定基金筹集标准、支付范围与支付水平。
——社保引导,商保参与。
设计多样化、灵活性的补充医保产品,满足单位与个人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对适宜全民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社会保险为主导;对自愿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保予以支持。
——拓展保障,提高绩效。
潍坊市职工医保政策(一)

职工医保政策(一)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对象有哪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都应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
个人缴费以本人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7%缴纳。
3.档案托管人员是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我市档案托管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可以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5%或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按5%比例缴费的,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9%比例缴费的,享受全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到达退休年龄应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补足职工医疗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5.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如何计算?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职工医疗保险年度。
6.职工医疗保险免责期是如何规定的?所谓免责期就是指在这个时期内,参保人员不能享受住院或慢性病报销待遇的等待期限。
具体规定如下:(1)首次参保或中断6个月以上又继续参保的人员,自增员(参保)之月起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2)退休减员时,医疗保险没有缴至批准退休当月的,设立6个月的免责期。
(3)退役军人,在安置期内(一年)参保的,不设免责期。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一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不设立6个月的免责期;超过一个月参保缴费的,视同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1)

( 1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 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简称“老 年人”);
( 2 )在册学生(包括非北京生源的大学生), 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 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简称“学生儿童”);
( 3 )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 岁 不 满 50 周 岁 的 城 镇 无 业 居 民 ( 简 称 “ 无 业 居
民”)。
( 4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
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
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160 万人,其中老年人 18.8 万人、学生儿童 137.5 万人、无业居民 3.7 万人。
统筹基 金
4万以上
98.5%
99.1%
90%
99.1%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超出统筹 基金限额 以上
20万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在职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起付线 门诊 报销比例 门诊 封顶线 住院 起付线
住院报 销比例 住院 封顶线
公费医疗改革前 无
<3000元 ≥3000元 80% 90%
最高支 付数额
统筹基 金 在职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70岁 以下 退 休 70岁 以上
3万—4万
4万以上
90%
95%
92%
97%
95%
97%
85% 起付线—3万
3万—4万
5-6级残 疾军人 70%;14级残疾 军人 10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V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V1
一、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健康,实现
全民医保制度的政策之一。
实行该试行办法的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等
大城市以及一些地级市。
二、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试行办法覆盖所有城镇职工以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的其他人员。
2.保险标准:试行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按
不超过3%和6%的比例分担,其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3.保险待遇:试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住
院医疗费用、门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药费等,其
中不包括个人额外支付部分。
4.医保定点机构:除非特别情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只能在规
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由参保人员选择。
三、试行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可以降低他们就
医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于全民医保制度的实施也具有
重大意义。
同时,从全局来看,试行办法也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增强民生福利意识,缓解医疗资源短缺问题等。
四、残缺及不足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目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资金短缺、医疗资源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加大投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等方式加以解决。
总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虽然尚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对于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和城镇职工的身体健康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其落实并不断完善。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险政策(1)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险政策——参保单位办事人员学习资料一、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概述1、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和实施时间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为了加快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鄂尔多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形势,特制定《伊克昭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何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既不等于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实际消费水平,也不等于现实的医疗消费水平,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的符合病种的一般病、常见病和多发病。
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给的、能支付得起的、而且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需求,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使有限的医保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我市对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都做了详细规定,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和管理模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还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暂以市直和旗区为统筹单位,按市直、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九块运作。
解读兰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兰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应到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办理本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填写《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和《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及时到地税征收机构填写《医疗保险登记表》,签订《缴费协议书》。
遇到单位人员变动,应在每月10日前到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凭户口籍、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3张等资料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标准是多少?答:(1)、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改制后企业(含破产重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0%作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本人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其他类型企业的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为缴费基数,2007年以后每年提高15%逐步实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
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全部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暂不建立个人帐户,但年初职工个人需一次性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属个人负担部分。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以本人退休工资总额确定,按7%的比例缴纳,退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参保单位职工参保后何时能够享受?答: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连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用预缴办法,当月缴费,次月享受。
4、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答: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首次参保的在登记时一年一次性缴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并实行6个月"免付期",即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1)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中的职工、工作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其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1
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八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筹;(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指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事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和基金的管理、支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企业改制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本市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五)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退休(职)人员。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和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保的大额医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大额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轻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社保大额医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大额医疗保险概述1. 定义大额医疗保险,又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为参保人员提供更高额度的医疗保障,以减轻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
2. 目的大额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确保参保人员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二、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对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
3. 基金筹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3)城乡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
4. 待遇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付标准: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支付比例: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一般为8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争议处理(1)争议主体:大额医疗保险争议主体包括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
(2)争议解决途径:参保人员对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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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保险人给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A款∶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B款: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C款∶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三)本合同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伤害、患病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住院;(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怀孕(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七)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或罹患疾病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患有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期间。
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批单或批注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上述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应在3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上述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四)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等,以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分割单;(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七)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补充医疗保险: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的医疗保险保障。
4、起付线:以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准。
5、封顶线:以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准。
6、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峡谷、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对抗性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1、恐怖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12、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