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
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学校名称
(变更前)
学校名称
(变更后)
举办者
电 话
法人代表
职 务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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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电 话
概述申请原因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200年 月 日
成都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申报表
学校名称
类别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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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
电话
变更
内容
变更
原因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200年 月 日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
提交材料
我(单位)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审批,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成都市公办普通高中更名申请表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成都市教育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办理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2、办理单位:成都市教育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4、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上述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决定将送达申请人。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联系方式:窗口电话 86924849 行政审批处电话 61881669、618816897、投诉电话:61881680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5、《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三、办理程序第一步:领取材料:1、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事指南和表格,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联系电话:869248492、在网上下载办事指南和表格,网页:成都教育(网)->民办教育->办事指南,网址:/index.jsp ;第二步:确定学校名称: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有关民办学校命名规定。
拟用学校名称经教育局原则同意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核名通知书》;第三步: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步:审查申请材料:市教育局依法组织对申请材料及办学场地进行审查考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在相应的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6〕6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6〕6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现将《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11月9日附件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第一条(法定依据)为依法规范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对外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直属学校(单位)或直属学校(单位)对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学校)与境内法人开展的合作办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市政府对合作办学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按照特别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合作类型)根据合作的形式、影响、金额及期限等因素,分为重大合作事项和普通合作事项。
其中重大合作事项包括:1.对外出资;2.委托举办;3.派驻学校干部、教师3人及以上到合作学校任职(教);4.品牌许可;5.涉外合作;6.合作费用为20万元及以上;7.合作期限为3年及以上。
第四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期(3~6年)和长期(6~9年)。
一般不超过6年。
短期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中长期合作期限届满前2年,合作双方应商洽续约或解约事宜。
确需解约的,合作项目学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该部门应当指导合作项目学校提前做好预案并开展舆情监控。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予以修改)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2.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4.客房与茶楼、歌舞娱乐等附属场所应当有相应隔离设施。
留宿洗浴场所应当划定留宿区域,并设立明显标志。
5.旅馆应当安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规定时长存储视频图像。
6.设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7.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中填写是否符合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条件);6.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材料;7.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平面图。
教育局行政审批总结
教育局行政审批总结篇一:政务咨询中心窗口工作总结政务工作站窗口警政工作总结20××年,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年工作奋斗目标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机制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治理办法》,以建设“服务一流,群众满足的政务服务窗口”为目标,坚持市政务服务平台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牢固树立相关服务意识,较好基层工作的完成了窗口各项工作最终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开展20××年市政务的各部门窗口全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服务中心通知》(成政中心〔20××〕54号)的要求,比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成政中心〔20××〕34号),认真自查,得分为100分。
萨利耶德贝阿尔恩县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规范化建设情况20××年,按照省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要求,局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身份公示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办公原始数据摆放整洁有序,因公、因私惧罪结伴皆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休息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好事;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
窗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法定依据、办公电话和承诺时限,出品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利于广大市民的查阅、查询,自觉接受群众恒常监督。
二、窗口服务情况(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
我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1个窗口,1名首席代表,备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14项。
3月,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我局再次下发了《关于统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集中统一办理核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安监函〔20××〕52号),要求各区(市)县安监局、各相关企业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行政办理所有窗口审批;机关各处室不得自行受理任何行政审批,严禁“双头受理”和“体外循环”。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改革事项名称: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对应我省事项名称: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________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法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 ________ _ _____联系人姓名: __________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4〕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4〕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全市政务服务推进工作座谈会上的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继续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清理,该取消和下放的要坚决取消和下放。
禁止违法设定和增设许可条件。
按省上部署统一规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
(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及时推进)(二)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取消市县两级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严格依法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事项。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完成时限:2014年12月)(三)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
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及时主动对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力度,切实抓好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做到无缝承接,不留空档。
凡是下放到区(市)县的审批事项按需要和条件下放到省百镇建设试点镇和市级重点镇。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四)精简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事项。
全面清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建立投资建设类和非投资建设类行政许可项目前置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牵头部门:市政府效能办;完成时限:2015年12月)(五)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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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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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职 务
电 话
办学详细地点
主管部门
电 话
概述终止办学原因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200年 月 日
附:
成都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
学校名称
类别
法人代表
电话
学校详细地址
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
电话
终止原因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清产核资报告、在校学生的处理情况报告附后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
提交材料
我(单位)成都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审批,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成都市公办普通高中终止办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