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3年度山西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山西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A.上级B.上一级C.其他D.同级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A.身份证件B.执法身份证件C.身份证件或执法身份证件D.身份证件和执法身份证件3.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申请人。
A.派出机构B.该行政机关C.派出机构或行政机关D.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4.划拨存款、汇款是()。
A.行政强制B.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强制措施D.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A.赔偿请求人B.赔偿义务机关C.第三人D.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6.行政强制措施由()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只能有()设定。
A.法律、法律B.法律、法规C.法律、行政法规D.法律、地方性法规7.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通知B.决定C.命令D.决议8.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十B.十四C.十六D.十八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A.日用品B.生活必需品C.生活用品D.工作用品1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A.部分B.全面C.事实D.法律1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运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9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了全面查证核实,现予公开发布。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12月2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步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不得擅自增减或者变相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山西省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和完善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市审改办要及时对市本级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明确行使主体。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68项)2.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确认事项清单(81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
省内外交易场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此类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批设程序。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做好我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划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分级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冠名“山西”字样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冠名地级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字样的分别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中同时出现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字样的,由最大的行政区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关于过渡期安排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从2013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一处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劳务派遣单位500 -2000人,办公场所50-100平方米;劳务派遣单位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劳务派遣单位5000人以上的,按人数增加情况相应增加办公场所面积。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晋政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发〔2016〕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28日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今年我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立足山西省情实际,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持续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
责任单位:省编办(审改办),省直相关单位(二)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
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落实和承接工作,确保及时承接,落实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9号)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业经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林武
2020年1月11日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遵循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审管分离、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关政
策,指导全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集中许可部门),履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的审批职责。
划出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原许可部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产业政策引导、行业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集中许可部门应当商原许可部门制定审管衔接备忘录,确定集中许可部门和原许可部门的职责边界。
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由原许可部门继续实施。
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商原许可部门,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散在各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办理。
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
安全的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缓划转,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划转。
第十条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由集中许可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是集中许可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专用印章,与集中许可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集中许可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相应证照再加盖本部门的公章或者其他印章。
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终审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原许可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原许可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许可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原许可部门上级部门提供的,原许可部门应当协助申领。
规定统一式样,可以自行印制的,由集中许可部门印制。
证照印制所需资金纳
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集中许可部门和原许可部门的审管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集中许可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实时向原许可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原许可部门接收推送信息后,应当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原许可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督管理事权,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事项,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省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服务平台),整合各地各部门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许可信息双向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省一体化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八条原许可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专网和行业审批信息库与省一体化服务平台对接,打通数据互认、查询通道,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数据查询等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许可业务有关文件时,应当将设区的市、县级集中许可部门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或者原许可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原许可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集中许可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集中许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涉及行政许可的统计、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八)项情形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集中许可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原许可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许可部门与原许可部门在涉及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事项划转与承接、审管职责边界等发生分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启动修订程序,做好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需划转与集中许可相关联的行政确认、备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并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